2006/07/17

行政立法司法應各司其職

澳門日報2006-07-17

有內地法律學者指出,立法機關的角色乃反映民意;司法機關代表公正,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行政機關代表專業和科學,其行政管理,需通過科學研究和論證,才能作出行政決定,可聽取民意,但決策一定要以科學為基礎。三者如能各司其職,社會有望朝既民主又科學的理想方向發展。對此,本人相當認同。

以此論點檢視澳門的現狀,則發現社會的發展趨勢似乎有點背道而馳,實在令人憂慮。本文試從實際例子出發,作簡單的論述。

一、行政部門決策須具備科學性

據報章六月一日透露,社會工作局位於西墳馬路的總部(俗稱藍屋仔)即將拆建成高層辦公大樓;翌日,該局局長葉炳權證實有關消息,並期望今年內動工;事件引來不少關注文物保護及歷史建築的居民和學者的不滿、憂慮和反對。同月十日,葉炳權仍堅稱,總部建築物並非文物,加上過往已多次維修,考慮到社會發展的需要,故決定重建。

但事隔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即表示,基於社會對改建計劃有不少意見,因此,政府會委託高等院校開展研究工作,包括對建築物本身的歷史價值、完整性及協調性等問題,並會聽取及吸納各方面意見,調整有關工作。

值得質疑的是,有關部門辦公大樓的興建計劃,說建就建、說停就停,讓人覺得政府的決策相當兒戲。難道拆建計劃事前根本沒有作任何科學研究和論證?如果有的話,難道完全沒有考慮過公眾對這一個問題的反應?如果已作詳盡的科學論證,為何社會一有反對聲音就讓步,而不是把民意吸納作為行政決策前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此需說明,上述論述主要是針對政府的行政決策程序,至於“藍屋仔”應否拆建的問題,在此不展開討論。

關鍵的是,上述問題並非獨一無二。又如去年九月份的公共天線事件,政府突然宣佈,將於九月十二日開始稽查未獲適當授權轉播的電視訊號,事件引發公共天線公司停播事件。其後,有關部門表示,基於收到不少居民的意見指未能清晰理解稽查行動的原因,因此把行動押後兩個月,但至今問題似乎不了了之。

公共天線公司是前朝政府遺留下來的難題,牽涉問題相當複雜,政府卻把有關矛盾簡單化,把問題激化。為何在有關決策出台前不對各方反應都有充分的評估,及早作出部署?說執行又不執行、業界居民反對又退縮,長此下去,政府何來管治威信?

二、議員反映民意須遵遊戲規則

今年三月份,有居民因不滿行政法院醫療事故的司法判決結果,在議員的陪同下前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中聯辦遞信,要求政府高層行使酌情權,讓其獲得合理賠償。

有關事件牽涉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判決後的事情,政府是否應行使酌情權?以本人理解,行政當局只可以在司法判決前行使酌情權,但案件進入聽證審議後已不可以。作為居民也許會對有關的規定糊里糊塗,但作為一名立法議員,對這一點應該知悉,不應該誤導公眾。

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失去信心,司法判決後要由政府行使酌情權去推翻原來的決定,此舉是否意味著鼓勵居民不相信本澳的司法制度呢?其實,當事人如果不服有關判決,可以再循司法途徑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是透過行政的方式去表達訴求,這種做法無疑是希望把行政凌駕於司法之上。

議員為民請命,爭取表現和認同無可厚非,亦是其履行職責的一種形式。但議員作為立法機關的一員,其所作所為,更要遵守法定的“遊戲規則”,不應對現有的法治基礎造成衝擊。

三、司法制度只能服從法律

今年五月份,漁人碼頭內發生一宗青年疑因後腦受重擊死亡的案件,由於死因不明,案件交由司警局接手。其家人認為死因疑點重重,多次透過不同途徑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及調查過程,要求當局徹查事件及公佈命案真相。

六月九日,死者親屬向特首辦、中聯辦及保安司遞交請願信當日,司警局已回應事件,指在接手調查案件時已循懷疑兇殺案方面調查,並已於本月二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司警局的調查工作仍未結束。基於案件已進入司法保密階段,故現階段不宜公佈最終的調查結果。調查期間,一直有與死者家屬作非常充分及良好溝通,調查過程中一直依法、及時、公正有效地進行。死者家屬要求索取驗屍報告等物證,由於涉及保密性,須由司法當局依法審查決定。

其後,死者親屬先後再舉行記者招待會、到檢察院遞信請願,並曾計劃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前地靜坐請願(後取消);十六日,行政長官何厚鏵、檢察長何超明會見死者家屬。

本人對死者親屬的行動予以同情和理解,但作為行政長官、檢察長,是否應介入事件,則值得商榷。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礎,《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九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包括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司法公正,是社會良性發展的最後防線,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亦不能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當然,行政長官、檢察長今次與死者家屬的會面,只是對事件表示關注,但是,難免引人猜疑,是否案件另有隱情?是否意味著承認相關跟進部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人為的疏忽或錯誤?抑或要透過政府高層的壓力令案件得到特別的處理?

司法公正,是要確保每名居民,不論貧富、不論地位高低、不論案件大小,都能依法獲得公平的對待,而不應有所區別。司法公正,亦是依法治澳的根基和前提。

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但要落實到位、各自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則仍有待更多的實踐。本文希望能拋磚引玉,引起更多人對有關問題的關注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