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橋之戀》觀後
2007/07/26
勞工法修訂話題在本專欄延續了頗長的時間,暫未有“收手”的打算,不過,看著莘莘學子開始輕鬆享受夏日的假期,還是談那麼“沉重”的議題似乎有點格格不入,所以就順應天時,風花雪月一番,談談新近看過的一齣電影的感受。
《新橋之戀》(導演:李歐卡霍)是法國電影史上投資最高的一部愛情文藝片。電影的簡介是這樣寫的:
米雪兒(女主角)因患了無法治癒的眼疾,自我放逐般地開始流浪巴黎街頭,她在因修葺而暫時關閉的新橋,這座巴黎最古老的橋墩上,尋找著安憩的角落,因而結識瘋狂不羈的亞歷克斯(男主角),以及新橋上的老傢伙安斯,三個天涯淪落人,雙雙尋找著彼此的慰藉以及某種或許屬於愛情的元素。米雪兒與亞歷克斯瘋狂的愛上了,愛情來得狂野而絕美。而安斯以父親形象對待米雪兒,卻掩藏不住因米雪兒喚起的愛妻的形象,在以肉體交換帶米雪兒夜襲美術館賞畫的夜晚後,投身塞納河。米雪兒的父母開始在地鐵、大街小巷張貼女兒的畫像,新式的醫療技術使得米雪兒的眼疾治癒有望,亞歷克斯瘋狂地燃燒著所有的繪像,因為那或許象徵愛情的終結,而愛情果真會就此結束嗎?一年後的冬夜,完工開放的新橋,愛情會再次發生嗎?
觀看《新橋之戀》這齣電影,畫面較為跳躍、劇情交代亦好模糊,卻是有很多留白的空間讓觀眾去思考和解讀。老人的對白和戲份不多,但他僅有的對白和鏡頭,卻是交代了不少關鍵的情節。包括他的過去、他對流浪生活的看法、他不希望男女主角走上他的軌跡之良好願望。
老人告訴女主角:他痛失至親的女兒、目睹妻子因此而流浪街頭自我折磨至死,故而選擇了自我放逐,因為他認為,這是適合他的生活方式。而更多的情節,只能透過畫面去作出猜讀──
(上)
《新橋之戀》觀後
2007/07/27
女主角透過男主角偷讀其日記和兩人的對談中,透露出她零散的過去,也許她曾有一個深愛的人,現在遭人拋棄;也許是她太愛一個人,但因為眼疾的問題選擇放棄,但在進入黑暗世界之前仍希望能再見心愛的人一面並為其畫像,所以一直在街上尋覓,以期把他永遠留在大腦的影像中;也許是她和心愛的人之間有著和老人一樣有無法彌補的過去,所以無比痛苦。但實情如何?影片沒有作出交代。
而男主角為何每晚都睡不著,要靠藥物或酒精麻醉自己?是否也有無法言喻的痛楚無法宣洩?由頭到尾都是一個謎。
影片中的三個人,選擇有家不歸,可能是對生命的絕望、可能是過去太痛苦不欲回望,在橋上安身也許是他們放逐生命的一種無奈選擇。導演刻意模糊了三個流浪者的過去,可能是他們沒有過去,更可能是無論他們的過去是甚麼,流浪是他們擺脫痛苦的一種宿命,也是現代人“無家可歸”處境的一種真實反映。
如果能這樣理解的話,女主角對愛情的掙扎,倒不難理解。就像《每當變幻時》的楊千嬅,街市賣魚的生活並不是她的選擇,由始至終她都想逃離,當她最終有機會、並決心告別街市妹的生活時,她選擇決絕地結束和“魚佬”(陳奕迅)的愛情。在她外出闖蕩多年之後,她最終才明白,誰是心中摯愛,可惜一切已經太遲。
同樣,於《新橋之戀》女主角而言,流浪生活也許是她對生命絕望的一種自暴自棄的方式,當聽到眼疾有機會治愈、生命又重燃希望的時候,內心當然希望逃離,所以她選擇了離開男主角。為何兩年之後又願意重返男主角的生命?正如她在影片中所言,“是夢要她來找他。”也許,經過兩年的時間都無法忘懷的牽掛讓她明白,誰才是她心底的至愛。
無論如何,所有的一切都是我一廂情願的解讀。
(下)
2007/07/26
2007/07/19
堅持和妥協
堅持和妥協
2007/07/19
工作是我們維生的手段,但不是生命的全部。工作之餘,我們需要有正常的休息時間,以滿足個人的消遣、娛樂、學習等需要,還要照顧家庭、關顧家人、與朋友共聚等。但由於法律保障不足、執法不嚴,不少弱勢僱員基於各種原因不得不接受長時間工作的安排,休息權利無法確保。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第十五條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及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及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
對於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的問題,本人並不認同。雖然設定了“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前提,但是每天工作八小時的目標,早在百多年前就已開始抗爭,為何至今澳門仍未能得到落實?為何不能訂定,無論基於任何行業或企業,每日八小時以外就列作超時工作,需給予相應的超時工作報酬呢?
為此,我和同事展開辯論。
同事表示,“我當然明白你爭取的理念,但問題是,現時去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大部分僱員未必會領情。讓他們選擇,他寧願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亦希望多一天假期,每周只需工作五天。”我當然有我反駁的理由,現時每周標準工時是四十八小時,但為甚麼不是所有行業、企業都實行,而是有所減少?以銀行為例,由每周五天半,至實行長短周,再到五天工作制,可看出僱員隨著社會發展,對休息權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但為甚麼實行五天半工作、長短周時每周工時可以縮減,現在實行五天工作制偏要把周六縮走的工時分攤在平日呢?當然,企業基於利益考慮,作出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但為甚麼法律要明文規定允許這樣的做法?為何不是因應五天工作制的實行,隨之達致縮減每周總工時的目標?
(上)
堅持和妥協
2007/07/20
爭取每天工作八小時,或許這是本人的一廂情願,追求過於理想化,但是,一旦法案第十五條獲得通過的話,最苛刻的情況是,僱員每日需工作十二小時、一周工作四天;或者會出現前四日每天工作十小時、第五天工作八小時的情況,只要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可。這樣一來,規限僱員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的立法精神就會變得蕩然無存,對僱員來講,是福是禍?是否因為現狀是這樣,法律就要不惜一切作出遷就?
另一個同事反問,若法律不遷就現實,是否意味著法律可以不顧實際?這的確是一個矛盾,因為法律固然不能脫離現實,但我認為,法律同時亦不應將“現存的不合理”固化為合理,更須因應現狀透過法律規範倡導社會向前。然而,中間的“度”如何去把握,實在教人思量。
最後,螞蟻行動中,我採取了折衷方案。需申明的是,接納同事的意見,並不表明我認同這一取態,之所以選擇讓步,只是基於現時僱員對休息權的認知和我爭取的理想仍有差距,為免行動無功而回,我唯有“妥協”。
為確保僱員的休息權利,螞蟻兵團有如下建議,第十五條: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及每周四十八小時;若基於企業運作需要,每日工作時數可協議超出至十小時,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要求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即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現有勞工法規定)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且無論任何協議,均需確保超時工作報酬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
第二十二條:不接受“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規定,要求刪除第五、第六、第七款關於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條文。
(下)
2007/07/19
工作是我們維生的手段,但不是生命的全部。工作之餘,我們需要有正常的休息時間,以滿足個人的消遣、娛樂、學習等需要,還要照顧家庭、關顧家人、與朋友共聚等。但由於法律保障不足、執法不嚴,不少弱勢僱員基於各種原因不得不接受長時間工作的安排,休息權利無法確保。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第十五條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及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及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
對於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的問題,本人並不認同。雖然設定了“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前提,但是每天工作八小時的目標,早在百多年前就已開始抗爭,為何至今澳門仍未能得到落實?為何不能訂定,無論基於任何行業或企業,每日八小時以外就列作超時工作,需給予相應的超時工作報酬呢?
為此,我和同事展開辯論。
同事表示,“我當然明白你爭取的理念,但問題是,現時去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大部分僱員未必會領情。讓他們選擇,他寧願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亦希望多一天假期,每周只需工作五天。”我當然有我反駁的理由,現時每周標準工時是四十八小時,但為甚麼不是所有行業、企業都實行,而是有所減少?以銀行為例,由每周五天半,至實行長短周,再到五天工作制,可看出僱員隨著社會發展,對休息權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但為甚麼實行五天半工作、長短周時每周工時可以縮減,現在實行五天工作制偏要把周六縮走的工時分攤在平日呢?當然,企業基於利益考慮,作出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但為甚麼法律要明文規定允許這樣的做法?為何不是因應五天工作制的實行,隨之達致縮減每周總工時的目標?
(上)
堅持和妥協
2007/07/20
爭取每天工作八小時,或許這是本人的一廂情願,追求過於理想化,但是,一旦法案第十五條獲得通過的話,最苛刻的情況是,僱員每日需工作十二小時、一周工作四天;或者會出現前四日每天工作十小時、第五天工作八小時的情況,只要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可。這樣一來,規限僱員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的立法精神就會變得蕩然無存,對僱員來講,是福是禍?是否因為現狀是這樣,法律就要不惜一切作出遷就?
另一個同事反問,若法律不遷就現實,是否意味著法律可以不顧實際?這的確是一個矛盾,因為法律固然不能脫離現實,但我認為,法律同時亦不應將“現存的不合理”固化為合理,更須因應現狀透過法律規範倡導社會向前。然而,中間的“度”如何去把握,實在教人思量。
最後,螞蟻行動中,我採取了折衷方案。需申明的是,接納同事的意見,並不表明我認同這一取態,之所以選擇讓步,只是基於現時僱員對休息權的認知和我爭取的理想仍有差距,為免行動無功而回,我唯有“妥協”。
為確保僱員的休息權利,螞蟻兵團有如下建議,第十五條: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及每周四十八小時;若基於企業運作需要,每日工作時數可協議超出至十小時,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要求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即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現有勞工法規定)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且無論任何協議,均需確保超時工作報酬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
第二十二條:不接受“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規定,要求刪除第五、第六、第七款關於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條文。
(下)
2007/07/12
球賽沒有規則
球賽沒有規則
2007/07/12
曼聯即將來澳獻藝,本人不是球迷,所以不敢妄自造次,進場指點江山。記得以前看過一則軼事,講某開國元帥只懂行軍打仗,卻對球賽規則一無所知,看士兵在球場上齊齊圍著一個足球轉,不解之餘相當氣憤,喝令:“現在國家富強了,為甚麼眾多士兵仍是追著一個足球跑?幹嘛不是每人發一個?”
這則笑話“發生”的時間是建國初期,隱指內地當時封閉,一些領導者連國際遊戲規則亦不甚了解。本來以為,隨著時代的演變這種鬧劇已不復存在,但我萬萬想不到,這樣的笑話還是會發生在澳門這個謂之邁向國際化的都市──政府及商界可以無視國際的遊戲規則,打算上演“霸王硬上弓”的好戲。
一般的比賽,球員均需遵守遊戲規則以體現公平。但澳門這場正上演的球賽,擔當裁判角色的裁判官卻說,“這場球賽沒有任何規則,你們雙方自由較量,誰入球最多就勝出,我只會袖手旁觀。”我想大家一齊來評評理,到底這場比賽是否公平?
一方是身強藝高的武林好手,以壓倒性的數量把龍門守得密不透風,且個個身懷閃避絕技聲東擊西,擅於打悲情牌轉移視線;另一方只是手無寸(武)功的普通市民,一味被動捱打,難有還擊之力。這場球賽唯一取勝的要訣是弱方採取人海戰術,同仇敵愾,才有反擊取勝的可能,可惜,現實當中,哪能如《少林足球》般出現戲劇性變化,可以在最後時刻扭轉乾坤?
正如開頭所言,不是球迷無端端講甚麼球賽?因為朋友反映,最近專欄一天到晚講勞工法,雖然他未必意有所指,不過勞工法這個題目不是人人關心我是知道的,所以惟有轉移一下講述的視角,想大家一齊關注一下這場不公平的賽事──勞工法的修訂,一齊品評一下裁判者──政府的角色是否恰當,一齊想想是否應該參與比賽落場出點力?
魔術運轉乾坤
2007/07/13
澳門是個邁向國際化的城市,不是嗎?難道是我搞錯了?為甚麼這個城市的一些主導者的思維仍是停留在鄉間農村那樣與世隔絕的空間?
勞動法是以保護弱勢一方──僱員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這是其天職,難道不是嗎?又是我搞錯?
現在不是2007年嗎?為甚麼商家的說話讓我感覺回到十八世紀以前資本主義剛誕生的時期,資本家要靠國家權力給予保護,透過“血腥立法”制訂法規最大限度地榨取工人的剩餘勞動?難道時空倒流?
又有誰可以告訴我,到底澳門這個特別行政區,是否可以特別到無視國際勞工基準的相關規範?
一直認為,勞工法所訂的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帶有強制性,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衝破,但原來這一顛撲不破的原則,只需經政府和商界議員的魔術棒一揮,就會變成子虛烏有,竟可以一紙協議為依據,令勞工法變廢。我更沒想過,這個本應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議員會糾纏這麼久,而且結論是隨時有可能會徹底顛覆勞工法上述的立法原則。
這一次勞工法修訂,真的讓我眼界大開。
如果沉默可以讓人感覺到我的憤怒、如果嗟嘆可以讓人感受到我的無奈,我不介意沉默以對、感嘆回應,但我知道,在這一刻,更需要聲音和行動來表達我內心的憤慨。好想問一句,到底有甚麼方法可以引起大家對這次勞工法修訂更多的關注?甚麼方式才是最激的、可行的而又可以號召到更多的人響應?我真的茫無頭緒,除了焦急外還是焦急。
面對一場勝出無望的比賽,難道只得投降?但即使參與者不認輸、願意繼續負隅頑抗,若沒有更多的隊友出場支援,還可以對抗多久?是的,勝敗乃兵家常事,輸掉的也許只是僱員部分的權益而已,有甚麼大不了?1984年前澳門沒有勞工法,打工仔不是一樣上街抗爭、爭取權益嗎?哈哈,怕甚麼!
2007/07/12
曼聯即將來澳獻藝,本人不是球迷,所以不敢妄自造次,進場指點江山。記得以前看過一則軼事,講某開國元帥只懂行軍打仗,卻對球賽規則一無所知,看士兵在球場上齊齊圍著一個足球轉,不解之餘相當氣憤,喝令:“現在國家富強了,為甚麼眾多士兵仍是追著一個足球跑?幹嘛不是每人發一個?”
這則笑話“發生”的時間是建國初期,隱指內地當時封閉,一些領導者連國際遊戲規則亦不甚了解。本來以為,隨著時代的演變這種鬧劇已不復存在,但我萬萬想不到,這樣的笑話還是會發生在澳門這個謂之邁向國際化的都市──政府及商界可以無視國際的遊戲規則,打算上演“霸王硬上弓”的好戲。
一般的比賽,球員均需遵守遊戲規則以體現公平。但澳門這場正上演的球賽,擔當裁判角色的裁判官卻說,“這場球賽沒有任何規則,你們雙方自由較量,誰入球最多就勝出,我只會袖手旁觀。”我想大家一齊來評評理,到底這場比賽是否公平?
一方是身強藝高的武林好手,以壓倒性的數量把龍門守得密不透風,且個個身懷閃避絕技聲東擊西,擅於打悲情牌轉移視線;另一方只是手無寸(武)功的普通市民,一味被動捱打,難有還擊之力。這場球賽唯一取勝的要訣是弱方採取人海戰術,同仇敵愾,才有反擊取勝的可能,可惜,現實當中,哪能如《少林足球》般出現戲劇性變化,可以在最後時刻扭轉乾坤?
正如開頭所言,不是球迷無端端講甚麼球賽?因為朋友反映,最近專欄一天到晚講勞工法,雖然他未必意有所指,不過勞工法這個題目不是人人關心我是知道的,所以惟有轉移一下講述的視角,想大家一齊關注一下這場不公平的賽事──勞工法的修訂,一齊品評一下裁判者──政府的角色是否恰當,一齊想想是否應該參與比賽落場出點力?
魔術運轉乾坤
2007/07/13
澳門是個邁向國際化的城市,不是嗎?難道是我搞錯了?為甚麼這個城市的一些主導者的思維仍是停留在鄉間農村那樣與世隔絕的空間?
勞動法是以保護弱勢一方──僱員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這是其天職,難道不是嗎?又是我搞錯?
現在不是2007年嗎?為甚麼商家的說話讓我感覺回到十八世紀以前資本主義剛誕生的時期,資本家要靠國家權力給予保護,透過“血腥立法”制訂法規最大限度地榨取工人的剩餘勞動?難道時空倒流?
又有誰可以告訴我,到底澳門這個特別行政區,是否可以特別到無視國際勞工基準的相關規範?
一直認為,勞工法所訂的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帶有強制性,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衝破,但原來這一顛撲不破的原則,只需經政府和商界議員的魔術棒一揮,就會變成子虛烏有,竟可以一紙協議為依據,令勞工法變廢。我更沒想過,這個本應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議員會糾纏這麼久,而且結論是隨時有可能會徹底顛覆勞工法上述的立法原則。
這一次勞工法修訂,真的讓我眼界大開。
如果沉默可以讓人感覺到我的憤怒、如果嗟嘆可以讓人感受到我的無奈,我不介意沉默以對、感嘆回應,但我知道,在這一刻,更需要聲音和行動來表達我內心的憤慨。好想問一句,到底有甚麼方法可以引起大家對這次勞工法修訂更多的關注?甚麼方式才是最激的、可行的而又可以號召到更多的人響應?我真的茫無頭緒,除了焦急外還是焦急。
面對一場勝出無望的比賽,難道只得投降?但即使參與者不認輸、願意繼續負隅頑抗,若沒有更多的隊友出場支援,還可以對抗多久?是的,勝敗乃兵家常事,輸掉的也許只是僱員部分的權益而已,有甚麼大不了?1984年前澳門沒有勞工法,打工仔不是一樣上街抗爭、爭取權益嗎?哈哈,怕甚麼!
2007/07/05
官員無間道?
官員無間道?
2007/07/05
孫家雄局長,作為勞工法修訂的主事官員之一,去年至今多個場合均表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上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實質對條文進行討論之後,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述,孫局長清晰表達了政府的取態,“這個法律是保障勞工,就是稍為向勞工傾斜。”
本人對這一說法有所保留。
正如鄭志強引述中所言,“孫家雄還述及國際相關公約和其他地方的做法,指出國際社會都是視勞方為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保障他們權益。”故實際上,勞工法制訂的目的就是為弱勢一方──勞工提供保障,從而令勞資這種天然不平等的關係透過法律限制資方對勞動者的剝削,從而謀得一定程度的平衡,絕對不是甚麼“向勞工傾斜”。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歪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所以難表認同。
不過,更令人值得質疑的是,雖說政府官員一再強調該法的精神“向勞方傾斜”,不過一到實際條文的討論時,即出現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孫局長首次出席委員會會議即攤牌──法案訂明有五種情況是容許以勞資訂立合同處理而無需遵守法定最低標準,這包括:第十四條的試用期訂立;第十八條超時工作的補貼;第二十條夜間工作的津貼;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的津貼;第六十一條離職或解僱的預先通知期的訂立。
容許勞資雙方協議而無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還有五種情況之多?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正進行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因為一旦容許協議除外,除了對僱員毫無保障外,更與勞工法以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豈能隨便?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難道這才是政府真正的把戲?
爭論無厘頭?
2007/07/06
轉載本報六月廿八日有關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新勞工法修訂的一些內容──“法案第一條:本法律訂定規範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就此名稱問題就討論了相當長時間,有十九人次發言。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對於此法的名稱討論熱烈,議員各抒己見,這亦是議員的政治表態。當中,有議員質疑,以《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法律名稱,是否傾斜於保障勞工,而忽視了僱主一些權益?鄭志強表示,會上議員們都能夠從整體利益和全局考量來商討名稱問題,最後建議政府考慮可否修訂此法名稱,包括改為勞資關係法,或改稱為勞動關係法。”
根據《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所作的定義,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即勞資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
可惜,單單因為名稱中只有“勞”字沒有“資”字,就被商界議員認定法案是向勞方傾斜,如此難登大雅之堂的坊間戲言,卻被堂而皇之地搬在嚴肅的立法會上作討論,且爭持激烈,看完有關報導,本人除了有點哭笑不得之外,其實是感到有點悲哀的。商界議員作為本澳商界的領頭人物,勞動法學知識貧乏至此,我們對於其他號稱為中小企的“企業家”還能有甚麼苛求?
本人並不是天真地以為,在這份關乎勞資切身利益的法案修訂上,雙方會偃旗息鼓,袖手旁觀靜待法案出台,一如之前所言,正因為法案涉及面廣,更需社會廣泛討論謀取共識,但展開討論的前提應有理有據,而不應陷入無謂的爭論。因為無論是勞工界還是商界的議員,謀的都不是一己之私,而是為所屬界別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所以勞資這對天生的“歡喜冤家”各有立場、各有表述,乃意料之內,據理力爭亦屬兵家常事。不過,如此“兒童式的口水戰”卻是令人有點始料不及。
2007/07/05
孫家雄局長,作為勞工法修訂的主事官員之一,去年至今多個場合均表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上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實質對條文進行討論之後,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述,孫局長清晰表達了政府的取態,“這個法律是保障勞工,就是稍為向勞工傾斜。”
本人對這一說法有所保留。
正如鄭志強引述中所言,“孫家雄還述及國際相關公約和其他地方的做法,指出國際社會都是視勞方為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保障他們權益。”故實際上,勞工法制訂的目的就是為弱勢一方──勞工提供保障,從而令勞資這種天然不平等的關係透過法律限制資方對勞動者的剝削,從而謀得一定程度的平衡,絕對不是甚麼“向勞工傾斜”。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歪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所以難表認同。
不過,更令人值得質疑的是,雖說政府官員一再強調該法的精神“向勞方傾斜”,不過一到實際條文的討論時,即出現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孫局長首次出席委員會會議即攤牌──法案訂明有五種情況是容許以勞資訂立合同處理而無需遵守法定最低標準,這包括:第十四條的試用期訂立;第十八條超時工作的補貼;第二十條夜間工作的津貼;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的津貼;第六十一條離職或解僱的預先通知期的訂立。
容許勞資雙方協議而無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還有五種情況之多?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正進行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因為一旦容許協議除外,除了對僱員毫無保障外,更與勞工法以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豈能隨便?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難道這才是政府真正的把戲?
爭論無厘頭?
2007/07/06
轉載本報六月廿八日有關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新勞工法修訂的一些內容──“法案第一條:本法律訂定規範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就此名稱問題就討論了相當長時間,有十九人次發言。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對於此法的名稱討論熱烈,議員各抒己見,這亦是議員的政治表態。當中,有議員質疑,以《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法律名稱,是否傾斜於保障勞工,而忽視了僱主一些權益?鄭志強表示,會上議員們都能夠從整體利益和全局考量來商討名稱問題,最後建議政府考慮可否修訂此法名稱,包括改為勞資關係法,或改稱為勞動關係法。”
根據《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所作的定義,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即勞資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
可惜,單單因為名稱中只有“勞”字沒有“資”字,就被商界議員認定法案是向勞方傾斜,如此難登大雅之堂的坊間戲言,卻被堂而皇之地搬在嚴肅的立法會上作討論,且爭持激烈,看完有關報導,本人除了有點哭笑不得之外,其實是感到有點悲哀的。商界議員作為本澳商界的領頭人物,勞動法學知識貧乏至此,我們對於其他號稱為中小企的“企業家”還能有甚麼苛求?
本人並不是天真地以為,在這份關乎勞資切身利益的法案修訂上,雙方會偃旗息鼓,袖手旁觀靜待法案出台,一如之前所言,正因為法案涉及面廣,更需社會廣泛討論謀取共識,但展開討論的前提應有理有據,而不應陷入無謂的爭論。因為無論是勞工界還是商界的議員,謀的都不是一己之私,而是為所屬界別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所以勞資這對天生的“歡喜冤家”各有立場、各有表述,乃意料之內,據理力爭亦屬兵家常事。不過,如此“兒童式的口水戰”卻是令人有點始料不及。
2007/07/01
勞動立法原則維護勞動者權益
澳門日報2007-07-01
“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是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新勞工法)法案理由陳述中的第四個目的,而在中華總商會、僱主團體議員辦事處聯合主辦的“勞工法座談會”上,商界質疑“新勞工法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失卻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精神”,對此相當不滿。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僱主團體代表在會上表示,該法“失卻修訂法律是實事求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大前提,顯然只保障勞動階層。他希望立法的精神能平衡和照顧勞資雙方達至勞資兩利,並非只單獨針對一方面設定限制和嚴懲。”
值得探究的是:到底法案是否失卻其平衡精神?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立法宗旨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之所以要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因為:第一,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對勞動者予以特別保護,從而使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回顧歷史,在本澳未有勞工法之前,絕大部分僱員都缺乏基本的保障,如通宵工作沒有規管、工資長期不作調整,尤其踏入八十年代,經濟得到空前的發展,但由於勞動力供過於求,僱員不僅未能因經濟的發展而得益,就連最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沒有,處境堪憐。透過廣大僱員的積極爭取,政府才於八十年代起陸續訂立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從整體上解決當時十多萬僱員的權益保障問題,其中包括於1984年訂立的《勞資關係法》(俗稱勞工法)。從本澳勞動法的誕生歷程可知,訂定勞工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僱員有所保障,避免僱主無休止的剝削。
今次,《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制訂,同樣須遵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原則,故此,“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這種講法根本無法接受,而“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的說法亦有失偏頗,因為其扭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希望商界、政府、立法者能對相關原則和精神予以清晰的認識,免得混淆視聽,影響法案的實質討論和制訂。
“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是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新勞工法)法案理由陳述中的第四個目的,而在中華總商會、僱主團體議員辦事處聯合主辦的“勞工法座談會”上,商界質疑“新勞工法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失卻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精神”,對此相當不滿。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僱主團體代表在會上表示,該法“失卻修訂法律是實事求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大前提,顯然只保障勞動階層。他希望立法的精神能平衡和照顧勞資雙方達至勞資兩利,並非只單獨針對一方面設定限制和嚴懲。”
值得探究的是:到底法案是否失卻其平衡精神?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立法宗旨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之所以要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因為:第一,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對勞動者予以特別保護,從而使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回顧歷史,在本澳未有勞工法之前,絕大部分僱員都缺乏基本的保障,如通宵工作沒有規管、工資長期不作調整,尤其踏入八十年代,經濟得到空前的發展,但由於勞動力供過於求,僱員不僅未能因經濟的發展而得益,就連最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沒有,處境堪憐。透過廣大僱員的積極爭取,政府才於八十年代起陸續訂立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從整體上解決當時十多萬僱員的權益保障問題,其中包括於1984年訂立的《勞資關係法》(俗稱勞工法)。從本澳勞動法的誕生歷程可知,訂定勞工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僱員有所保障,避免僱主無休止的剝削。
今次,《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制訂,同樣須遵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原則,故此,“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這種講法根本無法接受,而“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的說法亦有失偏頗,因為其扭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希望商界、政府、立法者能對相關原則和精神予以清晰的認識,免得混淆視聽,影響法案的實質討論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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