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和妥協
2007/07/19
工作是我們維生的手段,但不是生命的全部。工作之餘,我們需要有正常的休息時間,以滿足個人的消遣、娛樂、學習等需要,還要照顧家庭、關顧家人、與朋友共聚等。但由於法律保障不足、執法不嚴,不少弱勢僱員基於各種原因不得不接受長時間工作的安排,休息權利無法確保。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第十五條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及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及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
對於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的問題,本人並不認同。雖然設定了“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前提,但是每天工作八小時的目標,早在百多年前就已開始抗爭,為何至今澳門仍未能得到落實?為何不能訂定,無論基於任何行業或企業,每日八小時以外就列作超時工作,需給予相應的超時工作報酬呢?
為此,我和同事展開辯論。
同事表示,“我當然明白你爭取的理念,但問題是,現時去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大部分僱員未必會領情。讓他們選擇,他寧願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亦希望多一天假期,每周只需工作五天。”我當然有我反駁的理由,現時每周標準工時是四十八小時,但為甚麼不是所有行業、企業都實行,而是有所減少?以銀行為例,由每周五天半,至實行長短周,再到五天工作制,可看出僱員隨著社會發展,對休息權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但為甚麼實行五天半工作、長短周時每周工時可以縮減,現在實行五天工作制偏要把周六縮走的工時分攤在平日呢?當然,企業基於利益考慮,作出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但為甚麼法律要明文規定允許這樣的做法?為何不是因應五天工作制的實行,隨之達致縮減每周總工時的目標?
(上)
堅持和妥協
2007/07/20
爭取每天工作八小時,或許這是本人的一廂情願,追求過於理想化,但是,一旦法案第十五條獲得通過的話,最苛刻的情況是,僱員每日需工作十二小時、一周工作四天;或者會出現前四日每天工作十小時、第五天工作八小時的情況,只要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可。這樣一來,規限僱員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的立法精神就會變得蕩然無存,對僱員來講,是福是禍?是否因為現狀是這樣,法律就要不惜一切作出遷就?
另一個同事反問,若法律不遷就現實,是否意味著法律可以不顧實際?這的確是一個矛盾,因為法律固然不能脫離現實,但我認為,法律同時亦不應將“現存的不合理”固化為合理,更須因應現狀透過法律規範倡導社會向前。然而,中間的“度”如何去把握,實在教人思量。
最後,螞蟻行動中,我採取了折衷方案。需申明的是,接納同事的意見,並不表明我認同這一取態,之所以選擇讓步,只是基於現時僱員對休息權的認知和我爭取的理想仍有差距,為免行動無功而回,我唯有“妥協”。
為確保僱員的休息權利,螞蟻兵團有如下建議,第十五條: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及每周四十八小時;若基於企業運作需要,每日工作時數可協議超出至十小時,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要求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即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現有勞工法規定)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且無論任何協議,均需確保超時工作報酬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
第二十二條:不接受“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規定,要求刪除第五、第六、第七款關於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條文。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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