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封天橋唔使告知?

華僑報 2014/07/29

平時一條經常使用的行人天橋,今日去到現場,突然發現所有通道已被竹棚封閉,無法通行。正在該處的工作人員沒有向我們作任何解釋,只倖倖然對著我們多個打算使用天橋橫過馬路的人說:“前面有斑馬線!”。幸好,我今日只是一人出行,並沒有像個別行人一樣“扶老攜幼”,否則我會更為激氣。
政府經常把“以民為本”掛在嘴邊,但在政策實施的過程中,卻無法真正貫徹這些施政理念。行人天橋被封會對居民的出行構成不便,實乃常識,為何在工程開展之前不能提早作出告示?而且,天橋作為必要的過路輔助設施,是否必然要全封閉作維修?工程期間有否輔助措施?工期如何?有何措施確保維修工程能如期完工?這些問題都有必要在事前向該區的居民作出交代,而不是一聲不響地“想封就封”,如此粗暴方式,又何曾把居民放在眼內?
我在想,究竟要將這個責任歸咎於政府?官員?還是前線人員呢?作為施政理念,理應公務人員都了然於心,但政策具體落實時能否真正做到呢?我經常在想,再好的政策、措施,最終都要靠人來執行;沒有任何一套規章制度可以預見日常生活中所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以便會一早作出規定,最終只能依靠執行人員在過程中,憑藉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作出判斷。但現在似乎對這些前線執行人員也是苛求,原因是上頭“冇指示”,不可以“自把自為”。
為何有如此牢騷?哎,因為近期發現心底湧現“泄氣”的機會大增。只見到:居民有怨氣、官員有口難言;大政策無了期拖、小措施出台總留返條尾;社會訴求無限,政府有的只是錢。哎,似乎都看不到施政的出路,更遑論可以有破局?是我太悲觀還是其他人太樂觀?抑或只我一個人“諗”得太多?這就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嗎?或者精準些講,是澳門發展的必經階段嗎?不知道!

我只是覺得,施政其實和做人一樣,連小事都不能做好,談何宏圖大願?市民是會憑這些一點一滴的親身體會,來印證“以民為本”是掛在嘴邊作裝飾的理念,還是真正落到實處。為官者,你明唔明?




2014/07/22

我要撐輕軌

華僑報 2014/07/22

2003年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提出,政府將積極籌劃為本澳引入城市集體運輸系統。當年3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顧問公司代表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介紹了有關興建計劃,總投資額涉及27億至30億元,每年營運成本約6600萬元。議會及社會以造價昂貴為由,要求政府從詳計議。
2005年,政府拋出澳門軌道捷運系統第二份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選線方案作重點諮詢,最後社會基本認同首期輕軌宜走外圍。
2007年7月中,政府啟動為期45天的輕軌系統優化方案諮詢推介,諮詢期間收集了130多份意見。
2007年10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代表政府宣佈,經多次廣泛諮詢、研究,輕軌首期路線方案正式拍板;並如火如荼地啟動各項前期準備,包括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招標和判給、輕軌沿線地下管線普查研究及搬遷的系列工作、輕軌二期的諮詢及研究、輕軌系統車廠地段的平整工程、行車物料及系統的招標,以至氹仔、媽閣等交通樞紐的籌建工作等。
2009年10月,因應社會的意見,將媽閣及南、西灣湖段改以隧道方式建造,以免對景觀造成破壞;並減少了文化中心和政府總部外兩個車站。
2010年12月,政府決定將本澳輕軌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判給三菱重工,正式啟動輕軌的工程建設。
同年,新口岸區的居民質疑輕軌路線途經倫敦街,要求政府更改路線。事件擾攘經年,2012年,審計署和廉政公署同日發佈有關輕軌的報告,迫令政府重新規劃新口岸段的路線,此有引申至今日觀音像景觀的爭議。
現在,澳門半島線北段的東北區三個建議走線方案正作諮詢,勢必又會引發不少的爭議。

作為氹仔居民,雖然我關心澳門南北段路線的最終走向,但因為我不是該區的主要使用者,我真的不在乎最終會選用哪一個方案,我要撐的是,澳門段輕軌要儘快上馬,令到輕軌澳氹間能儘快通車。但是,該區的居民一定要想清楚,在爭論景觀、噪音、空間、遊樂設施之影響時,必須認真想想,輕軌的站點設置是否真的方便將來的日常出行?


2014/07/15

“置安居”不妨停一停

華僑報 2017/07/15

住屋問題是澳門社會當前最為焦點的民生問題,亦是實實在在困擾著千家萬戶的頭等大事。對於需要置業的“無殼蝸牛”來說,現時的私人樓市根本是可望不可盼、公屋是盼到申請買唔到;而對於大部分要供樓及租樓的工薪階層來說,生活壓力實在迫人。
政府要做的是,加大公共房屋的供應,以滿足需要社屋及經屋支援人士的住屋需求的同時,亦可一定程度壓抑私人樓市的價格,減輕整體居民的住屋成本。
現時政府面對的最大困難是手上的土地有限。故此,政府有必要承諾未來僅有的土地資源不能再批給發展商,必定要掌控這些僅有的土地發展權,實實在在地回應到澳門人的需要。
故此,對於明言作為社屋、經屋政策的補充措施,並會與現有公屋爭奪土地資源的“置安居”計劃,本人認為現階段並不是實行的適當時機。
任何地區或政府,優先回應相對弱勢人士的需要是應有之義。按政府最近公佈的數字,二人家團申請經屋每月收入上限為六萬三千五百元,即收入六萬三千五百以下的家團皆具資格申請現有的公共房屋,理論上,這一標準已覆蓋本澳八成的居民。只要政府完善好現有的社屋及經屋政策,實在看不到在可供政府使用的土地資源緊絀的情況下,有另起爐灶、再設其他公屋措施的迫切需要。
從實際的行政操作上,“置安居”的定位、銷售對象、售價、設計,以至轉售限制等其他條件的設定上,亦會存在不少困難。若其與現有的社屋或經屋制度重疊,則會架床疊屋,令現有的公屋制度更為複雜;若在社屋及經屋之上另設新的、有可能更優的公屋措施、但回應對象卻並非相對弱勢人士的話,則又會產生制度上的不公平性。

基於以上理由,本人認為,政府現階段應集中精力,首先回應居民的社屋及經屋的需求。不排除日後條件許可後,可再推出如“置安居”等不同房屋發展計劃,以回應不同階層、群體的住屋訴求。當局亦必須儘快公佈明晰的公共房屋興建規劃、種類,讓巿民能夠看到公屋的未來供應,以免加劇恐慌性的需求,進一步催谷樓市。

2014/07/08

應全面推最低工資

華僑報 2014/07/08


澳門一九九八年訂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時就已規定,要確立最低工資。所以,爭取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已是十幾年來的維權大事,只是,當討論研究多年的《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日前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差不多要成為事實時,大家才“驚覺”原來這件事涉及千家萬戶,關乎我們每一個小業主的“口袋”。
其實,是否實行最低工資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是看“企”甚麼立場而已。站在商界的角度看,加工資一定會認為增加經營成本、令生意難做;只不過,今次法案的老板更加複雜,是所有小業主而已,所以容易令問題更為複雜化。只不過,換一個角度看,今時今日的澳門,時薪只有十幾蚊,做一個鐘連買飯盒都未夠,點樣養家呢?社會對這些基層人員又是否公平呢?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看,大家又會否容易接受一些呢?
立法會上不少議員都提出,“擔憂管理公司會將成本轉嫁小業主”;更有議員指出,“現時有管理公司已表明將加價四至七成,收不到錢就撤出大廈,她擔心出現真空管理危機。”我也是小業主,當然不希望因為立法而要增加太多的管理費。但是,我對這位議員所講的情況存在好多疑問:雖然我不熟悉物業管理行業的運作,但有人講過,管理費用包括大廈共用部分的眾多開支項目,如電費已是好大一項支出,即使管理公司話因為人工加而要增加管理費,究竟這些增加的管理費有幾多真係比返工人呢?這些數據管理公司會唔會向小業主交代?如果唔交代清楚就要加費,對小業主並不公平。如果管理費貴得不合理,應該讓小業主選擇其他收費較為合理的管理公司,而唔應該是管理公司話加幾多就幾多。
但是,議會上亦有議員講出了現時法案的癥結所在。現時法案僅適用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當中有小業主亦屬低收入僱員,但是現時不但未能像這兩個行業的僱員一樣獲得最低工資保障,反而可能因為這次立法而要加管理費,加重生活壓力。為此,對於議員認為最低工資立法應該擴至全部行業,我是十分贊同的。否則,確會對其他行業中的低收入僱員構成不公平。




2014/07/01

將來養老要靠自己

華僑報 2014/07/01

為期近兩個月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開諮詢在六月中幾乎無聲無息地結束了;與坊間希望提升養老金保障的強烈訴求相比,反差明顯,實在令人唏噓。
點解這十年來,一直都關注養老及社會保障的問題?因為世界各地的養老保障制度發展歷程表明,無論多完善的制度,都會面臨“爆煲”的危機。澳門的社保制度,幾乎全依賴政府資助,即使政府“拍心口”話可以維持五十年,但我無論如何都不相信,三十年即到我差不多退休的年齡,我仍有幸攞到“養老金”。我相信將來的養老一定要靠自己。故無論如何,都希望政府能儘快落實央積金制度的構建。
但是,對於文本建議僱主供款部分設有特定領取條件的做法並不能接受。  設立央積金制度的原意是希望能給僱員以至居民更好的養老保障雖然現時不少私人退休金計劃規定僱員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才能獲得僱主的供款部分但是央積金作為地區性的保障制度,僱主的供款理應列作必然的人資成本,在結束勞動關係時,僱員應可全數獲得央積金勞資雙方的累計供款;而任何的扣減方案均會削減僱員的保障故從制度設計上僱主供款部分不應再設有任何特定的取款條件
香港的強積制度設有對沖機制(即允許僱主供款部分可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不少員工每兩、三年就被解僱遣散一次,強積金之僱主供款部分一次又一次被沖走,令有關退休保障形同虛設;而在對沖制度下,僱主儲錢作對沖多過作退休,炒人根本無成本,一旦經濟下滑,對僱員更為不利。根據香港工聯會提供的資料,二○○一至二○一三年香港僱員被對沖的強積金額已累積至二百一十四億元,故強烈反對允許“僱主供款部分可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

文本建議的一方案是僱主供款部分的領取條件與僱員的年資掛勾,僱員需工作滿十年才能全數領取,且首三年內不能獲得任何僱主供款。即使並非“自願跳槽”,亦無法全數獲得僱主的供款部分,可見有關規定根本無法為僱員提供到制度希望設有的退休保障故不贊成央積金制度之僱主供款部分設權益歸屬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