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2006-12-15
澳門的政權形式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可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除了配合之外,還有制衡。坦白而言,回歸以來,立法會在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面確實做了不少工作,但在發揮其制衡監督的角色方面,則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龍應台在《當權力在手》一文中提到:“民意代表的權力,透過預算以及法案的審查,體現在對於官吏施政的監督。預算編列符合不符合國家發展的需要,預算執行符合不符合預算的編列,法案的精神符合不符合現實,含不含配套措施,有沒有遠見,都是民意代表可以而且必須定奪的地方。”故立法會除了審議法案外,對公共財政進行有效監察,亦是其履行監督職能很重要的一環。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和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但現時,議會對公共財政的監控,只在於每年一度的整體收支預算的通過,但部門間、項目間的資源調動,卻無需經議會審議,不利對公共資源的有效監督。
財政是聯結政府與市民的紐帶,政府從社會公眾手中取得財力,亦為市民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教育和公共設施等服務。故此,公共財政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其分配和使用必須以公眾的需要性為前提、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公共資源的一分一毫須用得其所,不容隨意浪費;更不能容許公職人員以公濟私、用於個人的貪圖享樂上。
以權謀私、中飽私囊者固然應該受到懲處,但公器私用與濫用亦應受指摘。因為公職人員的俸祿得自人民,所佔的位子是謂公器,自己的工作時間、所蒐集的資料、所得來的訊息、所過手的一張紙一枝筆一枚針,都應該百分之百用在公務上而容不得半點的侵吞。
誰能對公共財政進行監管確保資源用得其所?誰能防止公器私用與濫用的情況發生?顯然,立法會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
毫無疑問,特區成立幾年來,基於賭稅收益出現前所未有的好景,政府財政滾存逐年增加,庫房充足並有盈餘。但與此同時,部門間好大喜功、互相攀比、鋪張浪費的陋習亦開始湧現,坊間對此早已不滿。所以,立法會有需要主動加強其監察公共財政的職能,透過不同的途徑進行監督,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善用。
2006/12/15
2006/12/12
大家到底希望澳門往何處去?--歐案發生後的感言
華僑報2006-12-12
歐文龍涉嫌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案曝光以來,引起本澳以至外地社會及媒體的廣泛關注,各界評論不斷,可見事件影響之大。作為一名澳門市民,由事件揭發至今,心情一直沉重異常,既驚訝於個案中貪污程度之嚴重,更擔心一向制度建設滯後的特區政府會弱不禁風難以抵受衝擊。
同時,事件對經濟正處高速發展的澳門來說,無疑是一盆照頭猛淋的冷水,讓我們對自身的社會基礎、法制建設、民主監督、權力制衡等問題,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從而作出重新的審視和完善。
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真相如何仍有待調查和公佈,若歐文龍確被證實為貪贓枉法,其所作所為固然令人失望和憤慨,但社會是否更應該反思,是怎樣的社會、怎樣的政府、怎樣的政治體制和法制,可以讓一個人以權謀私到如此的地步和程度?難道在這件事情上,除了其本人及牽連者外,其他人沒有責任?
最明顯的一些情況就是,為何許多所謂的“內幕”消息都是於事件揭發之後才一一在民眾中傳散開來?為何一些所謂的知情者事前皆保持緘默?難道知情不報不算是一種包庇嗎?事情之所以演變到這個地步,是否整個社會縱容的結果?還是我們的制度根本不能給人以信心?這些都是一一擺在前面亟待深思的問題。
更有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對言論的發佈和判斷社會需具有清醒的認識和自我的道德要求。針對這一事件也好,因應澳門整體發展也好,目前的言論來自四方八面,既有客觀中立的報導和評論、善意的批評,亦有隨意的抹黑、甚或出現一些不負責任、歪曲事實、上綱上線、扭曲社會價值觀的輿論,對於日益開放的澳門來說,這是正常的現象,毋需大驚小怪,關鍵的是,民眾要具備價值判斷的能力,而不是盲目地被言論牽著走。
作為一名市民,對於耳邊充斥的種種言論,我也許會半信半疑,但我不會妄自揣測,更不會把道聽途說的東西以訛傳訛。因為,我深明,對於任何社會事情,尤其是所知甚少的情況下,懷疑是容易的,相信卻是困難的,但信任卻是社會建設的根基。
龍應台在《面對大海的時候》一書的序言《硫酸不能烤蛋糕——如何教孩子再“相信”》中講到:凡是在謊言中長大的人,“不相信”是琢磨出來的智慧。可是“不相信”像硫酸一樣,可以溶解掉謊言,卻不能拿來為孩子烤蛋糕。要建立讓孩子世世代代生長的家園,是不能靠硫酸的。我們需要“相信”:相信政治人物的誠實,相信文明的不可或缺,相信自己腳踩的土地有人灌溉,相信沉重的十字架有人背起,相信在翻來覆去喧嘩浮躁的潮流中還是有一些恆久不變的東西,怎麼顛倒都不被腐蝕,譬如責任、品格、道德、勇氣……
我認同,歐文龍案無論對政府還是社會各界都是一個考驗,更是對這個地區“信任”的一次重大考驗。
作為澳門市民,當然希望澳門這個地方發展得越來越好,所以,我們除了要審視過去外,更重要的是建設將來;我們要思考,到底希望澳門往何處去、而向目標行進的過程中如何貢獻建設的力量,這才是重點。
歐文龍涉嫌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案曝光以來,引起本澳以至外地社會及媒體的廣泛關注,各界評論不斷,可見事件影響之大。作為一名澳門市民,由事件揭發至今,心情一直沉重異常,既驚訝於個案中貪污程度之嚴重,更擔心一向制度建設滯後的特區政府會弱不禁風難以抵受衝擊。
同時,事件對經濟正處高速發展的澳門來說,無疑是一盆照頭猛淋的冷水,讓我們對自身的社會基礎、法制建設、民主監督、權力制衡等問題,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從而作出重新的審視和完善。
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真相如何仍有待調查和公佈,若歐文龍確被證實為貪贓枉法,其所作所為固然令人失望和憤慨,但社會是否更應該反思,是怎樣的社會、怎樣的政府、怎樣的政治體制和法制,可以讓一個人以權謀私到如此的地步和程度?難道在這件事情上,除了其本人及牽連者外,其他人沒有責任?
最明顯的一些情況就是,為何許多所謂的“內幕”消息都是於事件揭發之後才一一在民眾中傳散開來?為何一些所謂的知情者事前皆保持緘默?難道知情不報不算是一種包庇嗎?事情之所以演變到這個地步,是否整個社會縱容的結果?還是我們的制度根本不能給人以信心?這些都是一一擺在前面亟待深思的問題。
更有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對言論的發佈和判斷社會需具有清醒的認識和自我的道德要求。針對這一事件也好,因應澳門整體發展也好,目前的言論來自四方八面,既有客觀中立的報導和評論、善意的批評,亦有隨意的抹黑、甚或出現一些不負責任、歪曲事實、上綱上線、扭曲社會價值觀的輿論,對於日益開放的澳門來說,這是正常的現象,毋需大驚小怪,關鍵的是,民眾要具備價值判斷的能力,而不是盲目地被言論牽著走。
作為一名市民,對於耳邊充斥的種種言論,我也許會半信半疑,但我不會妄自揣測,更不會把道聽途說的東西以訛傳訛。因為,我深明,對於任何社會事情,尤其是所知甚少的情況下,懷疑是容易的,相信卻是困難的,但信任卻是社會建設的根基。
龍應台在《面對大海的時候》一書的序言《硫酸不能烤蛋糕——如何教孩子再“相信”》中講到:凡是在謊言中長大的人,“不相信”是琢磨出來的智慧。可是“不相信”像硫酸一樣,可以溶解掉謊言,卻不能拿來為孩子烤蛋糕。要建立讓孩子世世代代生長的家園,是不能靠硫酸的。我們需要“相信”:相信政治人物的誠實,相信文明的不可或缺,相信自己腳踩的土地有人灌溉,相信沉重的十字架有人背起,相信在翻來覆去喧嘩浮躁的潮流中還是有一些恆久不變的東西,怎麼顛倒都不被腐蝕,譬如責任、品格、道德、勇氣……
我認同,歐文龍案無論對政府還是社會各界都是一個考驗,更是對這個地區“信任”的一次重大考驗。
作為澳門市民,當然希望澳門這個地方發展得越來越好,所以,我們除了要審視過去外,更重要的是建設將來;我們要思考,到底希望澳門往何處去、而向目標行進的過程中如何貢獻建設的力量,這才是重點。
2006/11/01
制訂好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
市民日報2006-11-01
今時今日,在澳門再提絕對“反對輸入外勞”,已相當不切實際,因為,自從1988年澳門輸入外地僱員以來,這一政策從未間斷過,即使是“最低潮”時期的1990年,亦有四千三百多名外地僱員在澳。
其實,除個別新生團體或某些臨時組成的群體喊過上述口號外,言論的主流及社會的民意大都認同單靠澳門本地的人力資源不足以應付經濟發展的需求,需要透過輸入外地僱員作為補充,但最重要的是:在輸入外地僱員方面政府必須履行好監管的角色,以保障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的合理權利。
這本來就是政府制訂《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的原意。政府在上次的徵詢意見稿中開宗明義表明,制訂有關法規的目的是:“在補充勞動力及保障外地僱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並透過引進外地僱員專業技術,提高本地人力資源的職業技能水平及社會生產力,鞏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區域發展的優勢及競爭力。”只可惜,在法案修訂的具體條文上,上述的原則和精神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細則。
筆者經常因外地僱員的問題,和朋友爭得面紅耳赤,主要是工作中遇到太多個案,讓我深切感受到因外地僱員規管制度不足導致本地僱員以至外地僱員權益受損的無奈。
何謂“權益受損”?是否職位被取代才算是權益受損?本來在人力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僱員薪酬必然會被拉高;可是,因為內地有充裕且成本大為低廉的勞動力可供選擇,同樣的價格本地人不願意做的話,外地僱員隨時可以頂上,在商言商,作為僱主,你會提高薪酬來聘用本地僱員嗎?如此一來,有關行業的薪酬還可能會有上調的機會嗎?作為僱主,會用心來留住員工嗎?答案的背後是否意味著本地僱員的福利待遇永遠都沒有機會獲得改善?
不少人都指摘,本地僱員素質低下,但以澳門幾十萬的本地僱員和內地十幾億勞動力的廣大市場相提並論,對本地僱員是否公平?對於內地人浮於事的廣大勞動力來說,澳門的職位和薪酬是何等的吸引?不給予機會培訓、不給予機會成長的澳門人,如何和這些人競爭?沒有嚴謹、透明的外地僱員規範制度,如何能確保本地人的就業和勞動權益不被侵害?
澳門人不是要施捨,只想爭取一個工作機會,面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良機,首階段,應把澳門人想做的、能做的職位留給澳門人,讓願意工作、有能力工作的澳門人都擁有一個工作機會;其後,透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不斷提升本地人的專業技能和水平,形成向上流動的階梯,謀取更好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政府必須做好就業培訓和專業考核工作,讓願意工作的澳門人有條件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質,亦讓僱主獲得符合工作要求的員工。
作為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不足,外地僱員輸入制度亦須與此相配合。
首階段,須繼續嚴守某些工種和行業不能輸入外地僱員的承諾,如博彩業前線人員,否則大門一開,相關行業的薪酬待遇便再無上升或改善的可能;基於經濟多元發展所需,這一階段,可較多引入本澳缺乏的專業人才。
第二階段,待本地人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流向趨於穩定後,那些仍無法由本地人填補的基層空缺,就可全面向外地僱員開放;與此同時,一些中高層管理、技術需求較高的職位,則應透過對外地僱員設定比例和年限,以此逐步由澳門人來擔任。故此,在這一過程中,本地人一定要積極提升自己,尋找更好的發展空間。
筆者重申,現在澳門社會面對的不再是輸入不輸入、輸入多少外地僱員的問題,因為十多年來我們早就與外地僱員融為一體,澳門的發展離不開對外地僱員的依賴,但面對現時已超過五萬、不久將來會繼續大量湧入的外地僱員群體,澳門不能再對外地僱員輸入政策種種現存的弊端視而不見,不改變現有的規管制度、模式和方法,日後將給澳門社會的平穩發展埋下地雷,隨時會引火自焚。
故此,對於輸入外地僱員的問題,反對的是無限制、無規範的輸入,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對現行的外地僱員輸入制度作出根本性的調整。希望特區政府在規範外地僱員的制度方面,肯於變革、勇於承擔,從而切實保障本地僱員以至外地僱員的合理權益。
今時今日,在澳門再提絕對“反對輸入外勞”,已相當不切實際,因為,自從1988年澳門輸入外地僱員以來,這一政策從未間斷過,即使是“最低潮”時期的1990年,亦有四千三百多名外地僱員在澳。
其實,除個別新生團體或某些臨時組成的群體喊過上述口號外,言論的主流及社會的民意大都認同單靠澳門本地的人力資源不足以應付經濟發展的需求,需要透過輸入外地僱員作為補充,但最重要的是:在輸入外地僱員方面政府必須履行好監管的角色,以保障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的合理權利。
這本來就是政府制訂《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的原意。政府在上次的徵詢意見稿中開宗明義表明,制訂有關法規的目的是:“在補充勞動力及保障外地僱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並透過引進外地僱員專業技術,提高本地人力資源的職業技能水平及社會生產力,鞏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區域發展的優勢及競爭力。”只可惜,在法案修訂的具體條文上,上述的原則和精神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細則。
筆者經常因外地僱員的問題,和朋友爭得面紅耳赤,主要是工作中遇到太多個案,讓我深切感受到因外地僱員規管制度不足導致本地僱員以至外地僱員權益受損的無奈。
何謂“權益受損”?是否職位被取代才算是權益受損?本來在人力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僱員薪酬必然會被拉高;可是,因為內地有充裕且成本大為低廉的勞動力可供選擇,同樣的價格本地人不願意做的話,外地僱員隨時可以頂上,在商言商,作為僱主,你會提高薪酬來聘用本地僱員嗎?如此一來,有關行業的薪酬還可能會有上調的機會嗎?作為僱主,會用心來留住員工嗎?答案的背後是否意味著本地僱員的福利待遇永遠都沒有機會獲得改善?
不少人都指摘,本地僱員素質低下,但以澳門幾十萬的本地僱員和內地十幾億勞動力的廣大市場相提並論,對本地僱員是否公平?對於內地人浮於事的廣大勞動力來說,澳門的職位和薪酬是何等的吸引?不給予機會培訓、不給予機會成長的澳門人,如何和這些人競爭?沒有嚴謹、透明的外地僱員規範制度,如何能確保本地人的就業和勞動權益不被侵害?
澳門人不是要施捨,只想爭取一個工作機會,面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良機,首階段,應把澳門人想做的、能做的職位留給澳門人,讓願意工作、有能力工作的澳門人都擁有一個工作機會;其後,透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不斷提升本地人的專業技能和水平,形成向上流動的階梯,謀取更好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政府必須做好就業培訓和專業考核工作,讓願意工作的澳門人有條件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質,亦讓僱主獲得符合工作要求的員工。
作為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不足,外地僱員輸入制度亦須與此相配合。
首階段,須繼續嚴守某些工種和行業不能輸入外地僱員的承諾,如博彩業前線人員,否則大門一開,相關行業的薪酬待遇便再無上升或改善的可能;基於經濟多元發展所需,這一階段,可較多引入本澳缺乏的專業人才。
第二階段,待本地人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流向趨於穩定後,那些仍無法由本地人填補的基層空缺,就可全面向外地僱員開放;與此同時,一些中高層管理、技術需求較高的職位,則應透過對外地僱員設定比例和年限,以此逐步由澳門人來擔任。故此,在這一過程中,本地人一定要積極提升自己,尋找更好的發展空間。
筆者重申,現在澳門社會面對的不再是輸入不輸入、輸入多少外地僱員的問題,因為十多年來我們早就與外地僱員融為一體,澳門的發展離不開對外地僱員的依賴,但面對現時已超過五萬、不久將來會繼續大量湧入的外地僱員群體,澳門不能再對外地僱員輸入政策種種現存的弊端視而不見,不改變現有的規管制度、模式和方法,日後將給澳門社會的平穩發展埋下地雷,隨時會引火自焚。
故此,對於輸入外地僱員的問題,反對的是無限制、無規範的輸入,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對現行的外地僱員輸入制度作出根本性的調整。希望特區政府在規範外地僱員的制度方面,肯於變革、勇於承擔,從而切實保障本地僱員以至外地僱員的合理權益。
2006/10/19
勞工法是最後防線 不能因修訂倒退
澳門日報2006-10-19
早前就勞工法草案的修訂在報章上發表了一些意見,其後陸續收到一些回應,除了鼓勵性的話語外,亦有朋友質疑:“你提的觀點和論據都很合理。但理想歸理想,現實難以執行呀!”為此,想就這個問題寫寫本人的一點看法。
不得不承認,現實中勞工法的執行並不理想。個案中往往會碰到以下的情形:中小企認為自己規模小,所以無能力遵守;大型或專營企業認為自己性質特殊而不需受規管;基於勞工局的回應能力及監督機制存在不足,本澳企業違反勞工法的情況相當普遍。
但我想問,存在是否等於合理?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現狀,應是循一個目標去改善還是反其道而行,透過法律的手段賦予其合法地位?
核心價值不容動搖
一百多年前,美國工人為爭取實現八小時工作制,走上街頭抗爭。至今,勞動基準和勞動保障,已成為勞工立法的核心。澳門的勞工法於一九八四年頒佈,此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準時出糧、超時工作的規範等國際標準,以本地法律形式規定,成為保障本地僱員的最低防線。
難道今時今日,就因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產業結構轉型等經濟環境的轉變,這些勞動基準要被推翻?
勞資關係唇齒相依,但勞方始終處於弱勢。一般情況下,即使遇有不合理的對待,大多數僱員只會忍受或接受;只有在勞資關係破裂,須要到勞工局投訴、甚至最後需循司法途徑爭取自身的權益時,才會憑藉勞工法尋求其應有的權利和保障。如果連這最後的防線也要倒退,日後澳門僱員的處境之慘和弱可想而知。
勞工立法溫故知新
已廢止的第101/84/M號法令第72條2款規定,其所訂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資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直到1987年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立,才將上述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回應社會的合理要求尤其是勞方多次反映的訴求。
通過討論,有關修訂建議在委員會內達至共識,核准修訂成第24/89/M號法令,即現行勞工法。該法令在前言中闡述,“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並改變了關於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勞資共識得來不易
該法令在前言中強調,新法革新和改善了以下幾點,包括:一、在周假日工作方面,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二、在強制性假日方面,增加由於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三、年假方面,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於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四、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方面,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並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五、單方解約方面,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前瞻革新勞動法律
這些規定,無疑現實執行中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在法理上均為勞資勞方接納和遵守;遇有勞資糾紛時,透過勞工局或司法機構的介入,大多數僱員最終亦能追回其應有的權益。
可見,勞動法修訂的原則,除了須增補和拾遺法律條文一些不完善之處外,亦須因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水平有所革新,而不是以犧牲原有的權利和保障來換取某些條件的改善。
本澳的勞工法始於1984年,由無到有是一大進步;1989年的修訂,亦在這個法律的基礎上革新和改善。自修法至今,十幾年來澳門經濟已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經濟結構在急劇轉型中,今勞工法適時修訂,既是必須亦屬迫切。故除了須因應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漸提升僱員的保障,回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外,更須以前瞻性的眼光革新和改善有關法律。
早前就勞工法草案的修訂在報章上發表了一些意見,其後陸續收到一些回應,除了鼓勵性的話語外,亦有朋友質疑:“你提的觀點和論據都很合理。但理想歸理想,現實難以執行呀!”為此,想就這個問題寫寫本人的一點看法。
不得不承認,現實中勞工法的執行並不理想。個案中往往會碰到以下的情形:中小企認為自己規模小,所以無能力遵守;大型或專營企業認為自己性質特殊而不需受規管;基於勞工局的回應能力及監督機制存在不足,本澳企業違反勞工法的情況相當普遍。
但我想問,存在是否等於合理?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現狀,應是循一個目標去改善還是反其道而行,透過法律的手段賦予其合法地位?
核心價值不容動搖
一百多年前,美國工人為爭取實現八小時工作制,走上街頭抗爭。至今,勞動基準和勞動保障,已成為勞工立法的核心。澳門的勞工法於一九八四年頒佈,此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準時出糧、超時工作的規範等國際標準,以本地法律形式規定,成為保障本地僱員的最低防線。
難道今時今日,就因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產業結構轉型等經濟環境的轉變,這些勞動基準要被推翻?
勞資關係唇齒相依,但勞方始終處於弱勢。一般情況下,即使遇有不合理的對待,大多數僱員只會忍受或接受;只有在勞資關係破裂,須要到勞工局投訴、甚至最後需循司法途徑爭取自身的權益時,才會憑藉勞工法尋求其應有的權利和保障。如果連這最後的防線也要倒退,日後澳門僱員的處境之慘和弱可想而知。
勞工立法溫故知新
已廢止的第101/84/M號法令第72條2款規定,其所訂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資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直到1987年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立,才將上述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回應社會的合理要求尤其是勞方多次反映的訴求。
通過討論,有關修訂建議在委員會內達至共識,核准修訂成第24/89/M號法令,即現行勞工法。該法令在前言中闡述,“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並改變了關於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勞資共識得來不易
該法令在前言中強調,新法革新和改善了以下幾點,包括:一、在周假日工作方面,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二、在強制性假日方面,增加由於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三、年假方面,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於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四、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方面,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並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五、單方解約方面,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前瞻革新勞動法律
這些規定,無疑現實執行中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在法理上均為勞資勞方接納和遵守;遇有勞資糾紛時,透過勞工局或司法機構的介入,大多數僱員最終亦能追回其應有的權益。
可見,勞動法修訂的原則,除了須增補和拾遺法律條文一些不完善之處外,亦須因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水平有所革新,而不是以犧牲原有的權利和保障來換取某些條件的改善。
本澳的勞工法始於1984年,由無到有是一大進步;1989年的修訂,亦在這個法律的基礎上革新和改善。自修法至今,十幾年來澳門經濟已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經濟結構在急劇轉型中,今勞工法適時修訂,既是必須亦屬迫切。故除了須因應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漸提升僱員的保障,回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外,更須以前瞻性的眼光革新和改善有關法律。
2006/10/08
澳門公共知識份子的缺位
澳門日報2006-10-08
“一個社會的進步與落後,與知識份子,尤其與公共知識份子,有至關重要的內在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社會能不能發展,以及發展的程度如何,相當程度地乃至於極大程度地仰賴於公共知識份子的價值取向。”(引自鄭貽春《公共知識份子的使命》)在澳門政治、經濟、社會處於急劇轉變的今天,公共知識份子作為“具有學術背景和專業素質的知識者、對社會進言並參與公共事務的行動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義擔當的理想者”(引自《維基百科》的釋義)的理性聲音和批判力量,對社會的發展尤為重要。遺憾的是,澳門這股力量尚未成形,究其原因,是澳門獨立的知識份子太少。
顧忠華導讀《知識份子與當權者》一書時提到:“知識份子與當權者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才能夠扮演好‘異議者’或‘批判者’的角色。”但澳門的知識份子要做到這一點卻非常難。
一是基於歷史與現實的因素,公共行政體系幾乎壟斷了社會上所有的知識份子;尤其是本澳的學術和研究機構,基本亦屬政府的架構之內。
二是即使仍有“漏網之魚”,政府可以透過多如牛毛的諮詢組織將其網羅在內。換言之,遊離於建制外的知識份子可謂鳳毛麟角。
這種非遊離性,形成澳門大部分知識份子在現實當中難以堅守與當權者“疏離的傳統”(顧忠華語),造成澳門“異議者”或“批判者”的角色缺位。這一缺失在急速發展的社會中所湧現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體現在許多重要的公共議題上,就是政府與市民、或各種利益勢力幾乎都成了“蹺蹺板”的兩端,無法擺平。
因為,“知識份子的特質,在於以開放而平等的方式針對議題進行說理……如果他們充分發揮了這個角色,社會議題就能獲得比較開放而合理的陳述,也為社會提供了較多的說理與討論的資源。”(錢永祥:《略談“公共型”的知識份子》)相反,若知識份子缺位,一些政策只能在局限的、未被充分討論的情況下制訂,難免有所偏倚和缺乏合理性。
政策措施的出台,必會牽動各方利益,若政府只從自身的管治角度出發、民眾只以自身的訴求為著眼點,兩者的矛盾實難以調和,故需要有知識份子展開公共溝通,並提供有別於官方的專業意見,化解認知的分歧達致共識;又如在許多公共議題上,各種利益團體無可避免會透過角力謀求自身最大的利益,限於自身角色無法超脫,較量的過程中容易引致議題的張力越發繃緊,故亦需要知識份子提供獨立、客觀和理性的聲音,以作平衡。
可惜,正正是公共知識份子的缺位,導致今日澳門社會一些重要議題成為備受撕扯的目標,人力資源、交通、舊區重建的問題,法律、行政、教育、醫療等改革,土地、城市規劃、公共房屋政策的訂定等,均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況。
正如錢永祥在上文所言:“在漢語世界,公共型知識份子的出現和成長,還是一個亟待努力促成的理想。這個理想,由於關係到社會生活的公共化、民主化,重要性並不亞於任何體制的改革、或者是民主的鞏固。”在澳門,公共知識份子的出現和成長,同樣有待努力促成。
“一個社會的進步與落後,與知識份子,尤其與公共知識份子,有至關重要的內在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社會能不能發展,以及發展的程度如何,相當程度地乃至於極大程度地仰賴於公共知識份子的價值取向。”(引自鄭貽春《公共知識份子的使命》)在澳門政治、經濟、社會處於急劇轉變的今天,公共知識份子作為“具有學術背景和專業素質的知識者、對社會進言並參與公共事務的行動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義擔當的理想者”(引自《維基百科》的釋義)的理性聲音和批判力量,對社會的發展尤為重要。遺憾的是,澳門這股力量尚未成形,究其原因,是澳門獨立的知識份子太少。
顧忠華導讀《知識份子與當權者》一書時提到:“知識份子與當權者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才能夠扮演好‘異議者’或‘批判者’的角色。”但澳門的知識份子要做到這一點卻非常難。
一是基於歷史與現實的因素,公共行政體系幾乎壟斷了社會上所有的知識份子;尤其是本澳的學術和研究機構,基本亦屬政府的架構之內。
二是即使仍有“漏網之魚”,政府可以透過多如牛毛的諮詢組織將其網羅在內。換言之,遊離於建制外的知識份子可謂鳳毛麟角。
這種非遊離性,形成澳門大部分知識份子在現實當中難以堅守與當權者“疏離的傳統”(顧忠華語),造成澳門“異議者”或“批判者”的角色缺位。這一缺失在急速發展的社會中所湧現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體現在許多重要的公共議題上,就是政府與市民、或各種利益勢力幾乎都成了“蹺蹺板”的兩端,無法擺平。
因為,“知識份子的特質,在於以開放而平等的方式針對議題進行說理……如果他們充分發揮了這個角色,社會議題就能獲得比較開放而合理的陳述,也為社會提供了較多的說理與討論的資源。”(錢永祥:《略談“公共型”的知識份子》)相反,若知識份子缺位,一些政策只能在局限的、未被充分討論的情況下制訂,難免有所偏倚和缺乏合理性。
政策措施的出台,必會牽動各方利益,若政府只從自身的管治角度出發、民眾只以自身的訴求為著眼點,兩者的矛盾實難以調和,故需要有知識份子展開公共溝通,並提供有別於官方的專業意見,化解認知的分歧達致共識;又如在許多公共議題上,各種利益團體無可避免會透過角力謀求自身最大的利益,限於自身角色無法超脫,較量的過程中容易引致議題的張力越發繃緊,故亦需要知識份子提供獨立、客觀和理性的聲音,以作平衡。
可惜,正正是公共知識份子的缺位,導致今日澳門社會一些重要議題成為備受撕扯的目標,人力資源、交通、舊區重建的問題,法律、行政、教育、醫療等改革,土地、城市規劃、公共房屋政策的訂定等,均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況。
正如錢永祥在上文所言:“在漢語世界,公共型知識份子的出現和成長,還是一個亟待努力促成的理想。這個理想,由於關係到社會生活的公共化、民主化,重要性並不亞於任何體制的改革、或者是民主的鞏固。”在澳門,公共知識份子的出現和成長,同樣有待努力促成。
2006/09/14
重企業利益 輕勞動權益 取態應改變
澳門日報2006-09-14
相對於昨日所言的僱主在一些例外情況下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在周假日提供工作的規定容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外,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新增了“自願”的字眼。其規定,月薪僱員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自願服務,如無預先書面協議,除原有工資外只有權收取一日的工資,故名義上是雙工,實質上只是收回周假日當天工作的報酬。法案相關保障倒退,比現有勞工法少了一天補假及一日工資補償不在講,這一規定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條文彈性過大,難於執法,容易成為損害僱員權益的陷阱。
首先何為提供自願服務?如果不是生產或業務需要、僱主要求,企業會容許僱員一廂情願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服務嗎?若僱主必須要僱員簽訂各種“提供工作出於自願的記錄”,僱員除了接受以保住職位和拒絕冒被解僱或留難的風險外,還有何選擇?一句所謂的“自願提供服務”而令僱員喪失與此相關的所有權利和補償,法律為何容許僱主有如此大的彈性?
補假規定有違立法精神
其二,有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立法精神。
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基於促進生產和業務發展需要難以避免時,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現有勞工法規定,月薪僱員在周假日提供工作,除原有工資外,還可在三十日內補休一天及收取平常報酬的雙倍,就是這一精神的體現。但依現有法案文本的規定,僱員犧牲了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卻沒有任何的額外補償,僱主可以零成本要求僱員加班,變相縱容僱主任意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如此立法取向,實有違勞動法的精神。
同樣離譜的是對超時工作的定義及報酬的規定。法案提出,“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只有在每周總工作時數超過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的情況下才作超時工作計算,換言之,若一些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即使每天工作九小時、九點五小時,只要每周總工作時數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僱員亦無法獲得任何的超時工作補償。
超時工作報酬無法接受
而超時工作的報酬亦令人無法接受。法案規定,如無事先書面協議,超時工作每小時額外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資,或按超出的工作時數享有有薪休假。這一條文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有關的額外給付比率過低,無法體現透過提高工資給予促使僱主自覺減少僱員加班加點的原則;第二,超時工作的時數允許以等量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抹殺了僱員在超時工作期間付出額外精力和健康代價的意義,是一種不等價的交換。前者以犧牲休息權的享用來換取金錢已不可取,後者更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一種直接侵害。
法案第十一條還規定,“屬提供輪班工作、夜班工作和連續性工作制度的行業,僱主可與僱員協定工作時數超越上述每日八小時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八小時及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一條文意味,僱員每日可被要求提供十二小時的服務,大大超越每日應工作八小時的限制。
縮短工時世界大勢所趨
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權的原意,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一定的工作期間內有合理的休息和閒暇,以確保其體力恢復、身心健康及有照顧家庭的時間,同時有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相關規定既有利於勞動者個人健康的確保及其家庭的照顧外,亦有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工作時間的縮短,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現今世界各地,縮短工作時間已成為一種普遍和長期的趨勢,但澳門勞工法這一次修訂,對正常工作時間的確保卻如此蒼白無力,實在令人失望和憤慨。
所謂見微知著,個別的法律條文就可體現出整份法案的立法思維和原則。故此,不從根本上調整有關偏重企業利益、輕視勞動者權益的取態,只對個別條文作小修小補,根本無法扭轉現有文本違反勞動立法精神、僱員權益保障倒退的走向。
賭權的順利開放,內地“自由行”政策的支持,澳門經濟正趁勢飛躍上一個新的台階,預期整個經濟結構體系和勞動力市場將出現劇烈的調整和變化,企業更替和人員流動的加快對勞資關係的規範亦提出新的要求。這次勞工法修訂實應與時俱進,在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外,亦需有切實措施確保勞動者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相對於昨日所言的僱主在一些例外情況下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在周假日提供工作的規定容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外,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新增了“自願”的字眼。其規定,月薪僱員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自願服務,如無預先書面協議,除原有工資外只有權收取一日的工資,故名義上是雙工,實質上只是收回周假日當天工作的報酬。法案相關保障倒退,比現有勞工法少了一天補假及一日工資補償不在講,這一規定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條文彈性過大,難於執法,容易成為損害僱員權益的陷阱。
首先何為提供自願服務?如果不是生產或業務需要、僱主要求,企業會容許僱員一廂情願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服務嗎?若僱主必須要僱員簽訂各種“提供工作出於自願的記錄”,僱員除了接受以保住職位和拒絕冒被解僱或留難的風險外,還有何選擇?一句所謂的“自願提供服務”而令僱員喪失與此相關的所有權利和補償,法律為何容許僱主有如此大的彈性?
補假規定有違立法精神
其二,有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立法精神。
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基於促進生產和業務發展需要難以避免時,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現有勞工法規定,月薪僱員在周假日提供工作,除原有工資外,還可在三十日內補休一天及收取平常報酬的雙倍,就是這一精神的體現。但依現有法案文本的規定,僱員犧牲了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卻沒有任何的額外補償,僱主可以零成本要求僱員加班,變相縱容僱主任意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如此立法取向,實有違勞動法的精神。
同樣離譜的是對超時工作的定義及報酬的規定。法案提出,“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只有在每周總工作時數超過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的情況下才作超時工作計算,換言之,若一些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即使每天工作九小時、九點五小時,只要每周總工作時數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僱員亦無法獲得任何的超時工作補償。
超時工作報酬無法接受
而超時工作的報酬亦令人無法接受。法案規定,如無事先書面協議,超時工作每小時額外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資,或按超出的工作時數享有有薪休假。這一條文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有關的額外給付比率過低,無法體現透過提高工資給予促使僱主自覺減少僱員加班加點的原則;第二,超時工作的時數允許以等量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抹殺了僱員在超時工作期間付出額外精力和健康代價的意義,是一種不等價的交換。前者以犧牲休息權的享用來換取金錢已不可取,後者更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一種直接侵害。
法案第十一條還規定,“屬提供輪班工作、夜班工作和連續性工作制度的行業,僱主可與僱員協定工作時數超越上述每日八小時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八小時及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一條文意味,僱員每日可被要求提供十二小時的服務,大大超越每日應工作八小時的限制。
縮短工時世界大勢所趨
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權的原意,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一定的工作期間內有合理的休息和閒暇,以確保其體力恢復、身心健康及有照顧家庭的時間,同時有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相關規定既有利於勞動者個人健康的確保及其家庭的照顧外,亦有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工作時間的縮短,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現今世界各地,縮短工作時間已成為一種普遍和長期的趨勢,但澳門勞工法這一次修訂,對正常工作時間的確保卻如此蒼白無力,實在令人失望和憤慨。
所謂見微知著,個別的法律條文就可體現出整份法案的立法思維和原則。故此,不從根本上調整有關偏重企業利益、輕視勞動者權益的取態,只對個別條文作小修小補,根本無法扭轉現有文本違反勞動立法精神、僱員權益保障倒退的走向。
賭權的順利開放,內地“自由行”政策的支持,澳門經濟正趁勢飛躍上一個新的台階,預期整個經濟結構體系和勞動力市場將出現劇烈的調整和變化,企業更替和人員流動的加快對勞資關係的規範亦提出新的要求。這次勞工法修訂實應與時俱進,在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外,亦需有切實措施確保勞動者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2006/09/13
休息權不容被隨意剝奪
澳門日報2006-09-13
根據內地勞動法學的概念,僱員在強制性假期和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稱作加班;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稱為加點。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但從勞動法促進生產的立法目的以及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等客觀事實而言,加班加點又在所難免。為解決這一矛盾,通過加班加點的法律制度以規範,使勞動法在這兩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實現。
內地法規嚴限加班點
為避免有關制度被濫用,內地《勞動法》對加班加點實行嚴格限制,一是將加班加點作為勞動者的一項選擇性權利,即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同意,不得加班加點;二是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
此外,還進一步規範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即實行三方協商原則,且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卅六小時。即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但基於特殊情況下,可不受上述加班加點制度的規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加班加點的特殊規定: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中的勞工法寬鬆
由此可見,內地的加班加點制度是較為完備的。但仍在修訂中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對僱員在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期進行工作的規範則過於寬鬆,且允許僱主有太多例外情況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提供工作。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在下列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法律規限,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是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越十二小時。
法案第廿一條規定:“所有僱員在每七日期間,有權享受連續廿四小時的休息時間。”第廿三條:“在強制性假日,完成試用期的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應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喪失工資。”
澳門逆世界潮流而行?
但無論是每周休息日抑或是強制性假日,在下列的情況下,僱員可被強制提供工作:一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三是如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是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者。
這些例外的規定,除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屬特殊情況外,其餘均屬僱主在經營上可能面臨風險和損失的情況,與“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的客觀事實並不相符。但法案除允許其不需遵守加班加點的相關規限外,更明文規定僱主享有剝奪僱員休息權的權力,這除了有違加班加點須以勞動者同意為基礎的原則外,更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
休息時間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時間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基本內容,休息權則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思想在全世界範圍的滲透,使工作時間的多少成為一個國家勞動者人權享有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難道澳門要逆世界潮流而行,以犧牲政治進步、人權倒退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發展?有關問題實在值得深思。
根據內地勞動法學的概念,僱員在強制性假期和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稱作加班;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稱為加點。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但從勞動法促進生產的立法目的以及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等客觀事實而言,加班加點又在所難免。為解決這一矛盾,通過加班加點的法律制度以規範,使勞動法在這兩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實現。
內地法規嚴限加班點
為避免有關制度被濫用,內地《勞動法》對加班加點實行嚴格限制,一是將加班加點作為勞動者的一項選擇性權利,即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同意,不得加班加點;二是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
此外,還進一步規範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即實行三方協商原則,且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卅六小時。即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但基於特殊情況下,可不受上述加班加點制度的規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加班加點的特殊規定: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中的勞工法寬鬆
由此可見,內地的加班加點制度是較為完備的。但仍在修訂中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對僱員在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期進行工作的規範則過於寬鬆,且允許僱主有太多例外情況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提供工作。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在下列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法律規限,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是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越十二小時。
法案第廿一條規定:“所有僱員在每七日期間,有權享受連續廿四小時的休息時間。”第廿三條:“在強制性假日,完成試用期的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應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喪失工資。”
澳門逆世界潮流而行?
但無論是每周休息日抑或是強制性假日,在下列的情況下,僱員可被強制提供工作:一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三是如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是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者。
這些例外的規定,除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屬特殊情況外,其餘均屬僱主在經營上可能面臨風險和損失的情況,與“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的客觀事實並不相符。但法案除允許其不需遵守加班加點的相關規限外,更明文規定僱主享有剝奪僱員休息權的權力,這除了有違加班加點須以勞動者同意為基礎的原則外,更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
休息時間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時間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基本內容,休息權則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思想在全世界範圍的滲透,使工作時間的多少成為一個國家勞動者人權享有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難道澳門要逆世界潮流而行,以犧牲政治進步、人權倒退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發展?有關問題實在值得深思。
2006/09/12
政府應提升產假保障
澳門日報2006-09-12
女性僱員的產假,就其立法目的和意義來說,主要可概括為三項:一是保障女性僱員身體康復;二是保障嬰兒健康和正常的生存與撫育;三是反映社會進步的程度與水平。因此,各國各地區都將女性僱員的產假,作為一項強制性休假法律制度。
雖有提升差距仍大
現行《勞工法》規定:“工作關係超出一年的懷孕婦女,在分娩時有權享受卅五天假期;三十天在產後必須及立即享受,其餘五天可在產前或產後全部或局部享受。”
新修訂的、已交行政會討論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文本則提出:“已維持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全職工作制度的懷孕婦女,有權因分娩而享受四十九日產假;其中四十二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得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兩者比較,女性僱員的產假保障由卅五日提升至四十九日,無疑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對比一些國際性的規定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仍有不小差距。國際勞工標準規定,就業女性有權享受不少於十四周的產假,其中六周必須在生育以後,屬強制性休假;內地方面規定,得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香港產假為十周;台灣和新加坡同為八周。可見,對於女性僱員產假方面的保障,澳門仍有提升的空間和需要。
欠缺賠償處罰措施
不少聲音認為,澳門的經濟結構體系向以中小企為主,若提升勞動保障,會對其生存和發展帶來壓力。但是,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利益絕不能以犧牲僱員的健康、人口的素質、社會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為代價。
如《勞工法》對女性僱員和未成年僱員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就不是依據短期內在經濟上是否有利可圖,或者依據一個小範圍的標準制訂。對女性產假期間發給工資,也不是依據特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量來計算和支付勞動報酬。
新修訂的法案文本對懷孕婦女的職位保障有如下規定:“除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只要該等情況是僱主所知悉者。不遵守上款規定的僱主,必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四十九日工資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但令人失望的是,見諸整份法案,對解僱懷孕僱員的僱主未見有任何賠償性、處罰性措施,無形中助長女性因懷孕而被剝奪就業職位的風氣繼續存在。
特殊保護應有之義
本人的憂慮並不是杞人憂天。據了解,不少行業尤其是服務性行業,一些競爭力較低的懷孕女性往往得不到應有保障,被藉詞解僱得不到任何補償的事時而有之;稍為“仁慈”一些的僱主,則於懷孕期間給予停薪留職的“優惠”,待其生育後再返回原職,那些受到不公對待的女性僱員為保職位,往往只得啞忍。這些不人道的事情,竟然在今天經濟高速發展、被喻為“掘金天堂”的澳門發生,實在令人唏噓。
女性僱員擔負著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會使命,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給予其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護,是社會的應有之義。在澳門今日經濟發展允許的水平下提升其保障,亦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女性僱員的產假,就其立法目的和意義來說,主要可概括為三項:一是保障女性僱員身體康復;二是保障嬰兒健康和正常的生存與撫育;三是反映社會進步的程度與水平。因此,各國各地區都將女性僱員的產假,作為一項強制性休假法律制度。
雖有提升差距仍大
現行《勞工法》規定:“工作關係超出一年的懷孕婦女,在分娩時有權享受卅五天假期;三十天在產後必須及立即享受,其餘五天可在產前或產後全部或局部享受。”
新修訂的、已交行政會討論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文本則提出:“已維持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全職工作制度的懷孕婦女,有權因分娩而享受四十九日產假;其中四十二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得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兩者比較,女性僱員的產假保障由卅五日提升至四十九日,無疑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對比一些國際性的規定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仍有不小差距。國際勞工標準規定,就業女性有權享受不少於十四周的產假,其中六周必須在生育以後,屬強制性休假;內地方面規定,得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香港產假為十周;台灣和新加坡同為八周。可見,對於女性僱員產假方面的保障,澳門仍有提升的空間和需要。
欠缺賠償處罰措施
不少聲音認為,澳門的經濟結構體系向以中小企為主,若提升勞動保障,會對其生存和發展帶來壓力。但是,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利益絕不能以犧牲僱員的健康、人口的素質、社會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為代價。
如《勞工法》對女性僱員和未成年僱員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就不是依據短期內在經濟上是否有利可圖,或者依據一個小範圍的標準制訂。對女性產假期間發給工資,也不是依據特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量來計算和支付勞動報酬。
新修訂的法案文本對懷孕婦女的職位保障有如下規定:“除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只要該等情況是僱主所知悉者。不遵守上款規定的僱主,必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四十九日工資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但令人失望的是,見諸整份法案,對解僱懷孕僱員的僱主未見有任何賠償性、處罰性措施,無形中助長女性因懷孕而被剝奪就業職位的風氣繼續存在。
特殊保護應有之義
本人的憂慮並不是杞人憂天。據了解,不少行業尤其是服務性行業,一些競爭力較低的懷孕女性往往得不到應有保障,被藉詞解僱得不到任何補償的事時而有之;稍為“仁慈”一些的僱主,則於懷孕期間給予停薪留職的“優惠”,待其生育後再返回原職,那些受到不公對待的女性僱員為保職位,往往只得啞忍。這些不人道的事情,竟然在今天經濟高速發展、被喻為“掘金天堂”的澳門發生,實在令人唏噓。
女性僱員擔負著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會使命,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給予其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護,是社會的應有之義。在澳門今日經濟發展允許的水平下提升其保障,亦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2006/09/11
完善勞工法促和諧進步
澳門日報2006-09-11
勞動法是以規範勞動行為、調整勞動關係為主要內容,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立法宗旨。勞動關係能得到科學合理的調整,就會形成穩定和諧的氛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便會產生極大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推進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反之,這部分社會關係如果調整不好,就有可能引發矛盾的激化,進而直接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
主要任務保障勞動者
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故有關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澳門將來整體經濟的發展。在討論上述法案的過程中,本人認為有一些基本概念值得重申。
其一,勞動法從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它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之所以有此側重是因為:
(1)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與企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2)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約通知提前屬倒退
這一精神需貫穿在勞工法的所有條文中。如現行勞工法規定:僱主需提早十五日、僱員七日通知對方解約,就是出於保護勞動者的考慮。但最新修訂的法案文本中則提出:“在試用期過後,僱主或僱員如需單方終止勞動關係,至少須提前十一日將意願通知另一方。”這種劃一的變更方式有違上述的原則,所以無法接受。
其二,勞工法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不妨礙勞資雙方訂定高於此標準的協議。作為法定的最低標準,意味著乃是一般僱員尤其是弱勢僱員的基本保障,現行勞工法於一九八九年制訂,當年的行業收入中位數乃是目前的一半左右,有關標準在當時可以接受並沿用至今,為何容許在這次修訂中出現倒退的條文?
補薪雙變單所得被削
如休息日提供工作方面,現有條文:在周假內提供服務時,工作者在提供服務後三十天期內,有權享受立即訂定的補假一天。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支付平常報酬的雙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新修訂的草案則規定: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時,不論僱員的報酬形式為何,僱員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有權享受僱主訂定的一日補假(補假這一點基本相同)。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一日工資的補償(新舊規定相比,工資由雙倍變為一日,僱員實際所得被削減)。
勞動法與社會進步的關係在於:公民的勞動權利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勞動法對勞動者勞動權利保護的程度,被看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人權保障的標誌。澳門作為要與國際接軌的城市、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前提下,勞動權利的保障反而提出要倒退,比十多年前制訂的某些標準還要低,定必貽笑大方。
勞工法修訂應看長遠
其三,勞動法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不能針對特別情況而制訂。如現今的勞工法,當時主要因應製造業的社會環境制訂,十多年來澳門的經濟已發生巨大的變化,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雖然社會早已提出修法的呼聲,但有關法律修訂工作一拖經年,至今仍未能出台。可見法律一經訂定,不輕易作出大變更。若勞工法這次的修訂,只是基於現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如經濟高速增長、人力資源緊缺等特殊情況而收緊或放寬某些規定,若日後情況逆轉時,這些規定將會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緊箍咒。
總而言之,完善的勞動法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基礎;社會安定又是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前提。勞動關係的存在與發展,是直接關係到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勞動法的功能就在於通過規範勞動行為,使主體雙方在各自的權利義務範圍內,沿著法律的軌道進行合作與聯繫,從而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以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勞動法是以規範勞動行為、調整勞動關係為主要內容,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立法宗旨。勞動關係能得到科學合理的調整,就會形成穩定和諧的氛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便會產生極大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推進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反之,這部分社會關係如果調整不好,就有可能引發矛盾的激化,進而直接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
主要任務保障勞動者
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故有關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澳門將來整體經濟的發展。在討論上述法案的過程中,本人認為有一些基本概念值得重申。
其一,勞動法從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它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之所以有此側重是因為:
(1)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與企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2)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約通知提前屬倒退
這一精神需貫穿在勞工法的所有條文中。如現行勞工法規定:僱主需提早十五日、僱員七日通知對方解約,就是出於保護勞動者的考慮。但最新修訂的法案文本中則提出:“在試用期過後,僱主或僱員如需單方終止勞動關係,至少須提前十一日將意願通知另一方。”這種劃一的變更方式有違上述的原則,所以無法接受。
其二,勞工法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不妨礙勞資雙方訂定高於此標準的協議。作為法定的最低標準,意味著乃是一般僱員尤其是弱勢僱員的基本保障,現行勞工法於一九八九年制訂,當年的行業收入中位數乃是目前的一半左右,有關標準在當時可以接受並沿用至今,為何容許在這次修訂中出現倒退的條文?
補薪雙變單所得被削
如休息日提供工作方面,現有條文:在周假內提供服務時,工作者在提供服務後三十天期內,有權享受立即訂定的補假一天。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支付平常報酬的雙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新修訂的草案則規定: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時,不論僱員的報酬形式為何,僱員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有權享受僱主訂定的一日補假(補假這一點基本相同)。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一日工資的補償(新舊規定相比,工資由雙倍變為一日,僱員實際所得被削減)。
勞動法與社會進步的關係在於:公民的勞動權利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勞動法對勞動者勞動權利保護的程度,被看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人權保障的標誌。澳門作為要與國際接軌的城市、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前提下,勞動權利的保障反而提出要倒退,比十多年前制訂的某些標準還要低,定必貽笑大方。
勞工法修訂應看長遠
其三,勞動法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不能針對特別情況而制訂。如現今的勞工法,當時主要因應製造業的社會環境制訂,十多年來澳門的經濟已發生巨大的變化,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雖然社會早已提出修法的呼聲,但有關法律修訂工作一拖經年,至今仍未能出台。可見法律一經訂定,不輕易作出大變更。若勞工法這次的修訂,只是基於現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如經濟高速增長、人力資源緊缺等特殊情況而收緊或放寬某些規定,若日後情況逆轉時,這些規定將會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緊箍咒。
總而言之,完善的勞動法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基礎;社會安定又是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前提。勞動關係的存在與發展,是直接關係到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勞動法的功能就在於通過規範勞動行為,使主體雙方在各自的權利義務範圍內,沿著法律的軌道進行合作與聯繫,從而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以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2006/09/10
勞工法須廣泛討論謀共識
澳門日報2006-09-10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現已交行政會討論,但社會上對該法案的公開討論並不多。事實上,勞工法修訂由於涉及勞資雙方的直接利益,各有立場和看法份屬正常,從勞資團體提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看來,爭議亦頗多。
完善法律保障權益
由於有關法律制度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基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故修訂過程中存在的分歧,需要透過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來達至共識。務求透過法律的完善和與時俱進,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減少勞資矛盾、創建和諧社會,從而讓勞資雙方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勞動法誕生的歷史表明,法律是勞動者爭取自身合理權益和保障的首要手段和基本依托。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不是自古有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資本勢力還不夠強大,資本家利用國家權力來保護,於是出現了許多強迫勞動、剝削工人的法律。當時人們把這種“血腥立法”統稱為“勞工法規”,雖然這是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但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討論爭議助法完善
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從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西歐一些工業國家首先開始的。那時,資本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剩餘利潤,利用經濟手段強制把工作日延長到十四至十六小時甚至十八個小時,這種遠超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長度,加上極端惡劣的工作環境,微薄的工資,極大地破壞了工人的健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經常發生,死亡率猛增,工人的平均壽命日趨縮短。
工人為保衛自己的生存權利,在十八世紀中葉後,自發起來和資本家鬥爭,除採取罷工、破壞機器等方式外,還要求政府頒佈法律來限制工作日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從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著想,為保證本國工業的發展能得到充足的強壯勞動力,為緩和工人的反抗,不得不採取制訂工廠法的措施,通過立法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由此可見,勞動法不是上天恩賜的福利,是靠一代一代的工人用血淚爭取回來的,即使時到今日,工人亦要清楚記住這一點,一定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上分寸必爭,千萬不要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輕易斷送自己的權利。寸步不讓,不是為了製造不和諧,恰恰相反,正因為在法案制訂過程中的充分討論和爭議,才有助法案的完善,避免出現法律的大漏洞。
勞方不能不戰而退
令人憂慮的是,勞工界的代表在議會屬於少數派,面對強大的商界陣營,往往孤掌難鳴;本澳的僱員團體又一直給人處處退讓的感覺;本地工人遇到不公平對待時,徬徨的徬徨、啞忍的啞忍,但往往都不敢、也不願站出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這次在勞工法修訂的問題上,勞方千萬不能不戰而退,以犧牲長遠的和諧換取短暫的安寧。
勞動法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宗旨,只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才有望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才能最終締造勞資雙贏的局面。因為物極必反,若以為工人軟弱不敢反抗就不遺餘力壓迫和榨取,不從根本上為僱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會令勞資關係趨於緊張;一旦勞資關係到了不可收拾、工人齊齊憤而反抗的地步,最終受損的不單是工人,還有商家的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現已交行政會討論,但社會上對該法案的公開討論並不多。事實上,勞工法修訂由於涉及勞資雙方的直接利益,各有立場和看法份屬正常,從勞資團體提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看來,爭議亦頗多。
完善法律保障權益
由於有關法律制度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基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故修訂過程中存在的分歧,需要透過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來達至共識。務求透過法律的完善和與時俱進,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減少勞資矛盾、創建和諧社會,從而讓勞資雙方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勞動法誕生的歷史表明,法律是勞動者爭取自身合理權益和保障的首要手段和基本依托。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不是自古有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資本勢力還不夠強大,資本家利用國家權力來保護,於是出現了許多強迫勞動、剝削工人的法律。當時人們把這種“血腥立法”統稱為“勞工法規”,雖然這是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但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討論爭議助法完善
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從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西歐一些工業國家首先開始的。那時,資本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剩餘利潤,利用經濟手段強制把工作日延長到十四至十六小時甚至十八個小時,這種遠超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長度,加上極端惡劣的工作環境,微薄的工資,極大地破壞了工人的健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經常發生,死亡率猛增,工人的平均壽命日趨縮短。
工人為保衛自己的生存權利,在十八世紀中葉後,自發起來和資本家鬥爭,除採取罷工、破壞機器等方式外,還要求政府頒佈法律來限制工作日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從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著想,為保證本國工業的發展能得到充足的強壯勞動力,為緩和工人的反抗,不得不採取制訂工廠法的措施,通過立法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由此可見,勞動法不是上天恩賜的福利,是靠一代一代的工人用血淚爭取回來的,即使時到今日,工人亦要清楚記住這一點,一定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上分寸必爭,千萬不要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輕易斷送自己的權利。寸步不讓,不是為了製造不和諧,恰恰相反,正因為在法案制訂過程中的充分討論和爭議,才有助法案的完善,避免出現法律的大漏洞。
勞方不能不戰而退
令人憂慮的是,勞工界的代表在議會屬於少數派,面對強大的商界陣營,往往孤掌難鳴;本澳的僱員團體又一直給人處處退讓的感覺;本地工人遇到不公平對待時,徬徨的徬徨、啞忍的啞忍,但往往都不敢、也不願站出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這次在勞工法修訂的問題上,勞方千萬不能不戰而退,以犧牲長遠的和諧換取短暫的安寧。
勞動法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宗旨,只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才有望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才能最終締造勞資雙贏的局面。因為物極必反,若以為工人軟弱不敢反抗就不遺餘力壓迫和榨取,不從根本上為僱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會令勞資關係趨於緊張;一旦勞資關係到了不可收拾、工人齊齊憤而反抗的地步,最終受損的不單是工人,還有商家的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規管外僱保本地工人權益
澳門日報2006-09-10
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今年的施政方針中表明:政府將在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和合理工資水平前提下,加大引進外地僱員;為體現加大引進,當局二月份就快速展開研究,表示會透過機械式及科學化的方法以加快審批效率。
六月份輸澳外地僱員已突破五萬大關,乃澳門自有外勞政策以來的最高數字。可是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和合理工資水平的承諾,至今除了稍為加大企業聘用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數字的透明度外,其他政策措施仍然只聞樓梯響,遲遲未見落實。
輸勞政策從未間斷
澳門自1988年開始實施輸勞政策,從數量上粗略可分為三個階段,分別以1998年及2005年作為分水嶺。
第一階段(由1989至1998年):開始期,由於外勞輸入政策剛剛實施,整體數字偏低,基本在一萬五千內徘徊;1995年略超出水平,為一萬六千多人;1990年則是本澳歷年輸勞人數最少的一年,為四千三百多人。
第二階段(1999至2004年):平穩期,輸勞數字由二萬三千人至三萬二千人不等,升跌幅度不大。
第三階段(2005年至今):高速增長期,由2005年第一季的二萬八千多人激增至今年六月份的五萬○二百多人,升幅近兩倍,達輸勞人數的最高峰;約佔今年第二季廿七萬勞動人口的五分之一,比重非輕。
可見,自政策實施以來,輸勞從未間斷過。隨著未來經濟的發展,有關數字將繼續攀升,澳門對外勞的倚重將日趨明顯。因此,無論願不願意,外地僱員作為澳門經濟發展共同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成事實,因輸入外僱而衍生的種種衝擊本地工人權益的問題,亦已到了不可迴避的地步。
立法保障工人利益
可惜的是,在此期間之前,當局從未對該政策的得失作出全面、客觀的評估和檢討,更未補救缺失,可以說政府只著重回應商界的訴求,卻未有重視在政策執行中對本地僱員甚至外地勞工的保護。這是導致十多年來社會上對該政策爭議不休的原因。
要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不受損害,須著重源頭立法。為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亦為訂定聘用外地僱員在本地工作須遵守的原則,政府在今年初重新啟動有關立法的工作,並在聽取社會的意見之後,將原《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分拆為《外地僱員聘用原則》法律草案及《外地僱員聘用規章》法規草案,並將現行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納入其中,明確規範了外地僱員的類別,詳細訂定僱主聘用外地僱員的審批標準、不批準的依據、聘用許可期限,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和罰則等。有關文本於8月15日起向社會各界公開諮詢,為期一個月,期望社會各界能就是次法律法規制訂工作出謀獻策,透過立法手段將外地僱員的全過程納入有效規管,以切實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
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今年的施政方針中表明:政府將在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和合理工資水平前提下,加大引進外地僱員;為體現加大引進,當局二月份就快速展開研究,表示會透過機械式及科學化的方法以加快審批效率。
六月份輸澳外地僱員已突破五萬大關,乃澳門自有外勞政策以來的最高數字。可是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和合理工資水平的承諾,至今除了稍為加大企業聘用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數字的透明度外,其他政策措施仍然只聞樓梯響,遲遲未見落實。
輸勞政策從未間斷
澳門自1988年開始實施輸勞政策,從數量上粗略可分為三個階段,分別以1998年及2005年作為分水嶺。
第一階段(由1989至1998年):開始期,由於外勞輸入政策剛剛實施,整體數字偏低,基本在一萬五千內徘徊;1995年略超出水平,為一萬六千多人;1990年則是本澳歷年輸勞人數最少的一年,為四千三百多人。
第二階段(1999至2004年):平穩期,輸勞數字由二萬三千人至三萬二千人不等,升跌幅度不大。
第三階段(2005年至今):高速增長期,由2005年第一季的二萬八千多人激增至今年六月份的五萬○二百多人,升幅近兩倍,達輸勞人數的最高峰;約佔今年第二季廿七萬勞動人口的五分之一,比重非輕。
可見,自政策實施以來,輸勞從未間斷過。隨著未來經濟的發展,有關數字將繼續攀升,澳門對外勞的倚重將日趨明顯。因此,無論願不願意,外地僱員作為澳門經濟發展共同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成事實,因輸入外僱而衍生的種種衝擊本地工人權益的問題,亦已到了不可迴避的地步。
立法保障工人利益
可惜的是,在此期間之前,當局從未對該政策的得失作出全面、客觀的評估和檢討,更未補救缺失,可以說政府只著重回應商界的訴求,卻未有重視在政策執行中對本地僱員甚至外地勞工的保護。這是導致十多年來社會上對該政策爭議不休的原因。
要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不受損害,須著重源頭立法。為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亦為訂定聘用外地僱員在本地工作須遵守的原則,政府在今年初重新啟動有關立法的工作,並在聽取社會的意見之後,將原《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分拆為《外地僱員聘用原則》法律草案及《外地僱員聘用規章》法規草案,並將現行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納入其中,明確規範了外地僱員的類別,詳細訂定僱主聘用外地僱員的審批標準、不批準的依據、聘用許可期限,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和罰則等。有關文本於8月15日起向社會各界公開諮詢,為期一個月,期望社會各界能就是次法律法規制訂工作出謀獻策,透過立法手段將外地僱員的全過程納入有效規管,以切實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
2006/07/17
行政立法司法應各司其職
澳門日報2006-07-17
有內地法律學者指出,立法機關的角色乃反映民意;司法機關代表公正,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行政機關代表專業和科學,其行政管理,需通過科學研究和論證,才能作出行政決定,可聽取民意,但決策一定要以科學為基礎。三者如能各司其職,社會有望朝既民主又科學的理想方向發展。對此,本人相當認同。
以此論點檢視澳門的現狀,則發現社會的發展趨勢似乎有點背道而馳,實在令人憂慮。本文試從實際例子出發,作簡單的論述。
一、行政部門決策須具備科學性
據報章六月一日透露,社會工作局位於西墳馬路的總部(俗稱藍屋仔)即將拆建成高層辦公大樓;翌日,該局局長葉炳權證實有關消息,並期望今年內動工;事件引來不少關注文物保護及歷史建築的居民和學者的不滿、憂慮和反對。同月十日,葉炳權仍堅稱,總部建築物並非文物,加上過往已多次維修,考慮到社會發展的需要,故決定重建。
但事隔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即表示,基於社會對改建計劃有不少意見,因此,政府會委託高等院校開展研究工作,包括對建築物本身的歷史價值、完整性及協調性等問題,並會聽取及吸納各方面意見,調整有關工作。
值得質疑的是,有關部門辦公大樓的興建計劃,說建就建、說停就停,讓人覺得政府的決策相當兒戲。難道拆建計劃事前根本沒有作任何科學研究和論證?如果有的話,難道完全沒有考慮過公眾對這一個問題的反應?如果已作詳盡的科學論證,為何社會一有反對聲音就讓步,而不是把民意吸納作為行政決策前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此需說明,上述論述主要是針對政府的行政決策程序,至於“藍屋仔”應否拆建的問題,在此不展開討論。
關鍵的是,上述問題並非獨一無二。又如去年九月份的公共天線事件,政府突然宣佈,將於九月十二日開始稽查未獲適當授權轉播的電視訊號,事件引發公共天線公司停播事件。其後,有關部門表示,基於收到不少居民的意見指未能清晰理解稽查行動的原因,因此把行動押後兩個月,但至今問題似乎不了了之。
公共天線公司是前朝政府遺留下來的難題,牽涉問題相當複雜,政府卻把有關矛盾簡單化,把問題激化。為何在有關決策出台前不對各方反應都有充分的評估,及早作出部署?說執行又不執行、業界居民反對又退縮,長此下去,政府何來管治威信?
二、議員反映民意須遵遊戲規則
今年三月份,有居民因不滿行政法院醫療事故的司法判決結果,在議員的陪同下前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中聯辦遞信,要求政府高層行使酌情權,讓其獲得合理賠償。
有關事件牽涉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判決後的事情,政府是否應行使酌情權?以本人理解,行政當局只可以在司法判決前行使酌情權,但案件進入聽證審議後已不可以。作為居民也許會對有關的規定糊里糊塗,但作為一名立法議員,對這一點應該知悉,不應該誤導公眾。
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失去信心,司法判決後要由政府行使酌情權去推翻原來的決定,此舉是否意味著鼓勵居民不相信本澳的司法制度呢?其實,當事人如果不服有關判決,可以再循司法途徑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是透過行政的方式去表達訴求,這種做法無疑是希望把行政凌駕於司法之上。
議員為民請命,爭取表現和認同無可厚非,亦是其履行職責的一種形式。但議員作為立法機關的一員,其所作所為,更要遵守法定的“遊戲規則”,不應對現有的法治基礎造成衝擊。
三、司法制度只能服從法律
今年五月份,漁人碼頭內發生一宗青年疑因後腦受重擊死亡的案件,由於死因不明,案件交由司警局接手。其家人認為死因疑點重重,多次透過不同途徑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及調查過程,要求當局徹查事件及公佈命案真相。
六月九日,死者親屬向特首辦、中聯辦及保安司遞交請願信當日,司警局已回應事件,指在接手調查案件時已循懷疑兇殺案方面調查,並已於本月二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司警局的調查工作仍未結束。基於案件已進入司法保密階段,故現階段不宜公佈最終的調查結果。調查期間,一直有與死者家屬作非常充分及良好溝通,調查過程中一直依法、及時、公正有效地進行。死者家屬要求索取驗屍報告等物證,由於涉及保密性,須由司法當局依法審查決定。
其後,死者親屬先後再舉行記者招待會、到檢察院遞信請願,並曾計劃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前地靜坐請願(後取消);十六日,行政長官何厚鏵、檢察長何超明會見死者家屬。
本人對死者親屬的行動予以同情和理解,但作為行政長官、檢察長,是否應介入事件,則值得商榷。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礎,《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九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包括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司法公正,是社會良性發展的最後防線,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亦不能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當然,行政長官、檢察長今次與死者家屬的會面,只是對事件表示關注,但是,難免引人猜疑,是否案件另有隱情?是否意味著承認相關跟進部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人為的疏忽或錯誤?抑或要透過政府高層的壓力令案件得到特別的處理?
司法公正,是要確保每名居民,不論貧富、不論地位高低、不論案件大小,都能依法獲得公平的對待,而不應有所區別。司法公正,亦是依法治澳的根基和前提。
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但要落實到位、各自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則仍有待更多的實踐。本文希望能拋磚引玉,引起更多人對有關問題的關注和重視。
有內地法律學者指出,立法機關的角色乃反映民意;司法機關代表公正,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行政機關代表專業和科學,其行政管理,需通過科學研究和論證,才能作出行政決定,可聽取民意,但決策一定要以科學為基礎。三者如能各司其職,社會有望朝既民主又科學的理想方向發展。對此,本人相當認同。
以此論點檢視澳門的現狀,則發現社會的發展趨勢似乎有點背道而馳,實在令人憂慮。本文試從實際例子出發,作簡單的論述。
一、行政部門決策須具備科學性
據報章六月一日透露,社會工作局位於西墳馬路的總部(俗稱藍屋仔)即將拆建成高層辦公大樓;翌日,該局局長葉炳權證實有關消息,並期望今年內動工;事件引來不少關注文物保護及歷史建築的居民和學者的不滿、憂慮和反對。同月十日,葉炳權仍堅稱,總部建築物並非文物,加上過往已多次維修,考慮到社會發展的需要,故決定重建。
但事隔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即表示,基於社會對改建計劃有不少意見,因此,政府會委託高等院校開展研究工作,包括對建築物本身的歷史價值、完整性及協調性等問題,並會聽取及吸納各方面意見,調整有關工作。
值得質疑的是,有關部門辦公大樓的興建計劃,說建就建、說停就停,讓人覺得政府的決策相當兒戲。難道拆建計劃事前根本沒有作任何科學研究和論證?如果有的話,難道完全沒有考慮過公眾對這一個問題的反應?如果已作詳盡的科學論證,為何社會一有反對聲音就讓步,而不是把民意吸納作為行政決策前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此需說明,上述論述主要是針對政府的行政決策程序,至於“藍屋仔”應否拆建的問題,在此不展開討論。
關鍵的是,上述問題並非獨一無二。又如去年九月份的公共天線事件,政府突然宣佈,將於九月十二日開始稽查未獲適當授權轉播的電視訊號,事件引發公共天線公司停播事件。其後,有關部門表示,基於收到不少居民的意見指未能清晰理解稽查行動的原因,因此把行動押後兩個月,但至今問題似乎不了了之。
公共天線公司是前朝政府遺留下來的難題,牽涉問題相當複雜,政府卻把有關矛盾簡單化,把問題激化。為何在有關決策出台前不對各方反應都有充分的評估,及早作出部署?說執行又不執行、業界居民反對又退縮,長此下去,政府何來管治威信?
二、議員反映民意須遵遊戲規則
今年三月份,有居民因不滿行政法院醫療事故的司法判決結果,在議員的陪同下前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中聯辦遞信,要求政府高層行使酌情權,讓其獲得合理賠償。
有關事件牽涉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判決後的事情,政府是否應行使酌情權?以本人理解,行政當局只可以在司法判決前行使酌情權,但案件進入聽證審議後已不可以。作為居民也許會對有關的規定糊里糊塗,但作為一名立法議員,對這一點應該知悉,不應該誤導公眾。
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失去信心,司法判決後要由政府行使酌情權去推翻原來的決定,此舉是否意味著鼓勵居民不相信本澳的司法制度呢?其實,當事人如果不服有關判決,可以再循司法途徑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是透過行政的方式去表達訴求,這種做法無疑是希望把行政凌駕於司法之上。
議員為民請命,爭取表現和認同無可厚非,亦是其履行職責的一種形式。但議員作為立法機關的一員,其所作所為,更要遵守法定的“遊戲規則”,不應對現有的法治基礎造成衝擊。
三、司法制度只能服從法律
今年五月份,漁人碼頭內發生一宗青年疑因後腦受重擊死亡的案件,由於死因不明,案件交由司警局接手。其家人認為死因疑點重重,多次透過不同途徑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及調查過程,要求當局徹查事件及公佈命案真相。
六月九日,死者親屬向特首辦、中聯辦及保安司遞交請願信當日,司警局已回應事件,指在接手調查案件時已循懷疑兇殺案方面調查,並已於本月二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司警局的調查工作仍未結束。基於案件已進入司法保密階段,故現階段不宜公佈最終的調查結果。調查期間,一直有與死者家屬作非常充分及良好溝通,調查過程中一直依法、及時、公正有效地進行。死者家屬要求索取驗屍報告等物證,由於涉及保密性,須由司法當局依法審查決定。
其後,死者親屬先後再舉行記者招待會、到檢察院遞信請願,並曾計劃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前地靜坐請願(後取消);十六日,行政長官何厚鏵、檢察長何超明會見死者家屬。
本人對死者親屬的行動予以同情和理解,但作為行政長官、檢察長,是否應介入事件,則值得商榷。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礎,《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九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包括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司法公正,是社會良性發展的最後防線,不能考慮民意,只能依法律行事,亦不能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當然,行政長官、檢察長今次與死者家屬的會面,只是對事件表示關注,但是,難免引人猜疑,是否案件另有隱情?是否意味著承認相關跟進部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人為的疏忽或錯誤?抑或要透過政府高層的壓力令案件得到特別的處理?
司法公正,是要確保每名居民,不論貧富、不論地位高低、不論案件大小,都能依法獲得公平的對待,而不應有所區別。司法公正,亦是依法治澳的根基和前提。
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但要落實到位、各自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則仍有待更多的實踐。本文希望能拋磚引玉,引起更多人對有關問題的關注和重視。
2006/04/06
認識杜琪峰
2006/04/06
對港產片向來沒甚麼好感,不見得是它的問題,也可能是個人喜好的關係。但無論如何,選擇電影時,我幾乎不會把港產片列作考慮之選,除非個別例外佳作。
基於對電影的一腔熱情,今年初報讀了一個《世界著名電影導演欣賞》的短期課程,當中介紹到香港導演杜琪峰;除了在課堂上讓我有機會欣賞了《黑社會》獲得驚喜之外,亦引起我對杜琪峰的興趣。
有一段評論是這樣寫的:“目下的香港影壇,呈現王晶、杜琪峰和王家衛三足鼎立的局面。王晶、文隽的《最佳拍檔》作為草根電影的旗主,雖然產量多票房高,撐起香港商業市場大半壁江山,但卻以一貫的抄襲和低級庸俗為人詬病;王家衛則實在算個自我感覺出奇地好的另類,不論他的拍攝如何的沒有章法、如何的折磨明星,但依然以獨特的個人風格和魅力稱雄於藝術片天下;唯獨外表憨厚的杜琪峰,完全以實而不華的踏實作風,執著的創新突破,對電影製作的誠意和嚴謹,對演員個性的挖掘和尊重以及重視新生力量扶佐後輩的熱誠,頑強地在商業和藝術間尋找平衡,游刃自如,顯示出無限的潛質和活力。他對類型片作者路線始終堅持,在不斷地自我反思和超越中蛻變重生。”
不上課不知道,原來我個人較為喜歡的幾齣港產片,如《再見阿郎》、《孤男寡女》、《暗戰》都是出自他的手筆,尤其是《孤》,更是幾看不厭。真的,杜琪峰可算是香港類型電影中的異數,他的電影類型涉及喜劇、武俠、警匪及後現代,包括《開心鬼撞鬼》、《天若有情》系列、《審死官》、《東方三俠》、《無味神探》、《十萬火急》等等,能涉足不同的領域而且在各種類型的電影中都能取得佳績,這在導演或監製之中是很少有的。
(二之一)
認識杜琪峰
2006/04/07
杜琪峰能有今時今日這樣的成績,相信與其具備紥實的功底有很大的關係。他於一九七二年就進入無線電視臺,雖然他比徐克、嚴浩、許鞍華等人都早入行,但當時卻只是個信差打雜,出於對戲劇的癡迷,他轉入藝員培訓班,同儕中便有日後在影壇叱咤風雲的林嶺東等人。畢業後由編導一直做到監製,作品包括有《射雕英雄傳》(翁美玲、黃日華主演)、《鹿鼎記》(劉德華、梁朝偉主演)、《雪山飛狐》等經典劇集。直到一九八三年才開始拍攝他的第一部電影《碧水寒山奪命金》,其時林嶺東早已憑《最佳拍檔》一片揚名立萬。電視臺的經歷,培養了杜琪峰對各種題材的把握能力和煽情技巧,使他在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電影創作當中始終游刃有餘。
杜琪峰曾述其電影生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盲目無知,第二階段幫老闆完成心願,第三階段便是拍自己喜歡的作品。一九九五年的《無味神探》是他電影生涯中重要的轉折點,開始展現他的個人風格。
很慚愧,雖然對電影有一腔熱誠,但畢竟看電影的資歷尚淺,看過杜的作品不多,同時看電影對我來說畢竟仍算興趣消遣,所以不可能對他有甚麼深刻的研究。但自己也想,為甚麼會在對香港電影大多不表認同的情況中,看過他的幾部作品就認為他值得讚揚呢?我想是因為他的電影有思想。他自己對人生的追求和感悟、對社會問題的探索和見解、對時代的困惑和思考統統溶入他的作品之中;你會發現,看他的電影,不會覺得空洞無味,不會只看到無厘頭的笑聲營造、拳打腳踢的鏡頭建構、刀光劍影及槍來彈往的場面設計;更為重要的是,他那種不斷創新求變的精神、不落俗套的手法,足以令他可以香港影壇中傲視同群。
(二之二)
2006/03/30
僱員,你的名字是弱者
2006/03/30
撰文之時,外勞法的徵詢意見稿正交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討論,按計劃將於月底把意見匯總交政府參考,了解過有關內容,發現由始至終只是一部“輸入外勞”的法規,只是讓僱主擁有更快申請和更易使用外勞的自由,當中並沒有任何切實的措施及有效的機制保障到本地工人,對此,本人深感憂慮。若不加以修訂,改變外勞法草案目前這種全面向商界傾斜的趨向,勢必給將來的社會穩定及和諧埋下“火藥”。
令人質疑的是,外勞法牽涉到整體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居民的切身權益,如此重要的法規,為何是行政法規而不是法律?為何有關法規草案至今仍是“收收埋埋”,是否有關內容見不得人?法規為何要先跳過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而交由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討論,是否就是要爭取時間草草出台讓社會不知不覺?法規制訂如此重大,為何要倉卒行事,是否意味著有關政策要全線向商界傾斜不讓勞工界代表有任何反對的機會?是否希望偷偷制訂完畢,讓大眾連表示異議的機會也沒有?如此姿態,怎不令人懷疑當局完全無視本地工人的受壓現狀,置本地廿多萬僱員的權益於不顧?
令人憂慮的是,勞工界的代表在議會屬於少數派,面對強大的商界陣營,往往孤掌難鳴、處於被動捱打的狀態,即使叫得聲嘶力竭亦於事無補;而本澳的僱員團體又一直給人處處退讓的感覺,維護工人權益的口號喊得很響,但實際行動令人失望,連具效用的維權意識推廣活動都乏善可陳,談何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而本地的工人呢?大家遇到不公對待時,徬徨的徬徨、啞忍的啞忍,但大家都不敢、也不願站出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結果被商界一再進逼。造成今日勞工階層沒有任何話語權的局面到底是誰的責任?而這種趨勢發展下去到底又是福還是禍?
勞動法的血淚史
2006/03/31
接昨日的話題,講一個比較嚴肅、讀者不見得喜歡的話題──勞動法的起源。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不是自古有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資本勢力還不夠強大,資本家利用國家權力來給予保護,於是出現了許多強迫勞動、剝削工人的法律。當時人們把這種“血腥立法”統稱為“勞工法規”,雖然這是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但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從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西歐一些工業國家首先開始的。那時,資本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剩餘利潤,利用經濟手段強制把工作日延長到十四至十六小時甚至十八個小時,這種遠超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長度,加上極端惡劣的工作環境,微薄的工資,極大地破壞了工人的健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經常發生,死亡率猛增,工人的平均壽命日趨縮短。
工人們為保衛自己的生存權利,在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就自發地起來和資本家進行鬥爭,除採取罷工、破壞機器等方式外,還要求政府頒佈法律來限制工作日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從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著想,為保證本國工業的發展能得到充足的強壯勞動力,為緩和工人的反抗,不得不採取制訂工廠法的措施,通過立法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為甚麼要詳細講述勞動法誕生的這一段歷史?是想說明,勞動法不是上天恩賜的福物,是靠一代一代的工人用血淚爭取回來的,即使時到今日,工人亦要清楚記住這一點,一定要在相關法規上分寸必爭,千萬不要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輕易斷送自己的權利;其二亦希望僱主知道,物極必反,若以為工人軟弱全力壓榨,一旦勞動關係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最終資本家還是要吞回這個他們一手造成的惡果。
2006/03/23
三八牢騷
2006/03/23
撰文之時,“三‧八”已過,當日你是否享有不用上班的特權?你的辦公室可曾為女員工應否放假而爭論過?我只知道那天我和另一名女同事為爭取上班而努力過一番,最終取得可以上班半天的勝利。為甚麼那天要爭取上班?因為我想不出那天有何理由不應該上班。
我當然知道,這個節日有它的歷史和現實的意義,只是我覺得與我無關,更何況,放假與否對我來說意義不大,反正要做的工作也逃不掉,我犯不著故意那天休息然後再用一天時間把所有的工作補回來。
話說回來,之所以要對這個“三‧八婦女節”有這麼多牢騷,是因為這個本是女性為爭取與男性同等地位和權利的日子,現在卻漸漸演變成女性的特權。基於生理結構的不同,男女天性就存在不平等,我覺得我們要做的是如何在這種不同的特性中透過法律、制度,確保兩性有平等的機會充分發揮所長,強制性的劃一平等不見得可取。《費城宣言》確認:“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其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可見我們要爭取的應是男女平等的發展機會,而不是過份強調保護女性。
在澳門,平心而論男女性的地位已相對平等,當然也存在某些不公平的情況,當中牽涉到很多複雜的問題,也有許多的工作值得去做。但澳門現在怎麼啦?專門成立以特首牽頭的婦女委員會、一批批標榜女性的協會成立、某總會專門得為女性預留一個席位、某議員質詢當局要確保諮詢組織的女性比例……作為女性仍不禁懷疑,這到底是爭取兩性平等的正確方向還是索取女性特權?
女性要獲得尊重,是要靠自己的能力、才幹去爭得認同,而不是靠施捨或憐憫而取得特權,這樣只會離兩性平等之路越來越遠。
藝術欣賞
2006/03/24
為看一場演出,足足站了一個多小時,看得我脖子僵直、腰骨酸軟、兩腿發痛,但這一切我都覺得無所謂,最有所謂的是我從頭到尾只能看到三分一或三分之二的舞臺演出,餘下部分都被站在前面的觀眾或舞臺側的設備擋住。難得的是,和我同站同看同處境的人不下一千幾百人,大家齊齊翹首以盼、目光一致,邊看演出邊拍掌,基本都能堅持到節目結束。
上述所講的場面就是於三月十一日在西灣湖廣場揭開藝術節序幕的巨獻──鼓猴驚奇。說真的,臺上的非洲人說甚麼我真的一點都聽不懂,但那音樂的節拍、舞蹈的步子,身體的語言、面部的表情,基本都能一一領略在心。能有多高的欣賞水平?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欣賞能力又有多少?我更不知道,但單這一份對表演的投入,已足以看出大家對表演的熱衷程度。
朋友說,有這麼多觀眾其中一個原因是免費入場,我頗同意。在本澳要付費欣賞的表演大家都是心存疑慮的,皆因要考慮所付出的是否能值回票價,但免費的就不一樣,大不了不好的隨時離場。
而另一方面我覺得是現在本澳的藝術推廣方向。文化藝術是講求薰陶的,日積月累才能見到成效,我只知道每年一屆的藝術節、音樂節大多與我無緣,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不懂得欣賞的問題,甚麼曲目好、甚麼表演佳,除了一些官方的簡單推廣外,我根本無從判斷其好壞,是否能對本地觀眾有更為到位的宣傳和推廣,以提高大家的文化藝術欣賞力?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當日的表演場地問題,這個回歸後才建的三大廣場之一,建造時當局除了顧及美觀之外,有否考慮到其實用性?搭建的舞臺不能很高,觀眾全坐著或全站在同一平面上,後面的人如何能看到舞臺?澳門到底是沒場地還是沒適合的場地?如此大的一個場地,原來並不適合欣賞表演,豈不令人惋惜?
2006/03/02
愛語叨絮
2006/03/02
朋友日前問起甚麼叫“細水長流”?我說,如果用來形容男女間的感情,那是一種好幸福的狀態。但現實中,這種感情與日俱增的例子卻買少見少,更多的是兩人待在一起的時間越長,感情被磨得越薄。收到一封以漫畫方式描劃男女關係的電郵,當中不乏愛情被日漸磨蝕的例子,看後難免教人唏噓。
愛不是三言兩語,愛不是一時半刻,而是兩人相守一輩子的信念;人世間的愛情往往需要經受風吹雨打的考驗,若缺乏生死相隨、同甘共苦的堅忍,脆弱的愛情很容易在不經意間被一分一毫地磨蝕,到最後連當初把兩人牽引在一起的那份愛的承諾也磨耗盡。
曾看過外國一齣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名字我忘了,但女主角對男主角那份堅定、忍耐、包容的愛最令人動容。男主角本是一個才華橫溢的數學家,後來卻由對數學的癡迷變作瘋狂,一直沉淪在自我構築的虛幻世界中而不自知、不自控,最後連教職也被開除。妻子面對沒有收入來源、剛出生的嬰兒嗷嗷待哺、丈夫又病情反覆的處境,好多次,她都忍不住要對命運尖叫;有一次,她丈夫又再失控,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她報警,但在丈夫差點就要被警察捉去精神病院時,她還是選擇了和這個隨時會威脅她生命安全的丈夫一起留下來,共同去面對。
當時影片中的對白很精彩,但我沒來得及記下來;但在《明報》的一篇專訪裡,故事中的真正女主角曾說過類似的一段話:“在好多我覺得無法忍受的時刻我記起,不管他現在變成怎樣,他就是我當初愛著的那個人。就是這種信念讓我堅持下去,也拯救了我們。”
而影片的末後,那位男主角獲得數學諾貝爾榮耀時,在頒獎台上有如下一段感人的話,大意是:“我一生都在數學的世界裡追求真理,但卻差點迷失,是太太讓我明白到,愛才是永恆的真理。”
(一)
愛語叨絮
2006/03/03
說一聲“我愛你”,雖難以啟齒但仍較容易,但如何用實際行動、窮一輩子去愛對方,實在很困難。有一位長輩曾這樣講述她的婚姻經歷:不是我自誇,年輕時追我的人真不少,所以當聽到我選擇這個人時,認識的人都反對,但我還是相信自己的眼光,現在幾十年過去了,我知道自己沒有選錯。當然,幾十年的相處並不是一帆風順,有好幾次兩人鬧得好僵,差點連離婚那個詞都要衝口而出,但最後還是忍住了。雖然他有那麼多缺點,也許有許多不是,但自己又何嘗不是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想想、忍忍,就過去了。
所以,她這樣告誡年輕一輩:“選擇另一半,不是條件好與不好的問題,而是是否適合的問題。有些人擇妻求賢淑,事業型女性就未必登對;有些需要另一半屬小鳥依人型,外觀如何則屬其次;有些需要對方事事作決定,那麼優柔寡斷的則並不相配……即使那人再好,但不是自己匹配的類型,最終好可能以分手收場。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想清楚,究竟自己需要的哪一種類型。”
對女孩子來說,婚後意味著要操持家務、生兒育女,雖然說現代女性大多已不像以前那樣刻苦耐勞,但是對於家庭的付出和犧牲,相信仍是比男性要多,對一些男性來說,他們對家的最大功勞是經濟給予,能幫忙洗衫煮飯抹地的又有多少?女人卻要為男人、為子女、為家庭付出一生的韶華,如果不是一份對愛的堅持,能一起相濡以沫幾十年嗎?
卡耐基在《美好的人生,快樂的人生》中說:“大多數男人,忽略在日常的小地方上表示體貼。他們不知道:愛的失去,盡都是在小小的地方。”真的,女人很簡單的,即使一聲溫馨的問候、一句體諒的說話、一分鐘的電話、一顆藏有心意的巧克力,都可以樂得心花怒放,因為她覺得,這是她被記掛的體現。
(二)
愛語叨絮
2006/03/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騙人的!我寧願相信,在愛情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貧是富、是俊俏是平凡,不管你地位高或低、學識多或少,在愛面前,金錢、權位、財勢、名聲,統統都應該不值一晒。在愛情的世界裡,沒有如果也不要也許,愛就是愛。可惜,現實有太多的現實,使得原本很單純的愛變得複雜。
曾經有一個人對我這樣說,“因為我有過去,因為我不配,所以我無法跟你在一起。”聽到這樣的辯白,我真的欲哭無語。如果優秀也是一種罪過、如果聰明能幹也是一種障礙,那麼讓我選擇的話,我寧願讓自己平平無奇渾渾噩噩。我可以接受人家嫌棄我,是因為我不夠漂亮身材不夠好,性格不好脾氣太壞,沒有錢職業不好,不聰明做事懶惰,但為甚麼?為甚麼?太聰明太能幹太多鋒芒條件太好表現太優秀的人,就該永遠被人拋棄?難道他們就不配擁有自己想要的生活?
如果感情可以用秤鉈來衡量,能秤出每一份感情的重量多少,那麼,這個世界就可以計算清楚每一段感情公平與否。但這可能嗎?在感情的世界裡,付出越多得到越多的定理並不適用。我從來覺得,感情是無法用任何東西去計較和估量的,愛就是愛,其他的都是次要的,只是,我們往往本末倒置,把很多非感情的事摻入其中。
放不下過去的人,永遠無法去尋找未來,即使幸福在身邊,他也會輕易地讓幸福擦身而過,因為他會覺得他不配擁有,他會覺得他的人生就該是一直接受折磨一直承受痛苦。連自己都無法給自己信心的人,如何能給身邊的人幸福。那個人說:“我知道現今幸福就在身旁,但我亦知目前的我確實不配擁有,因未有充份的準備下而擁有幸福會破壞了她,幸福得要有能力好好保護,真心疼惜,及真誠相對,唯有從做好自己開始而後才能給身邊的人幸福。”
愛,真的有這麼複雜嗎?
(三)
愛語叨絮
2006/03/10
愛是什麼滋味?甜得膩人?苦到難以入喉?或酸到牙齒打顫?也許也曾辣到令你銷魂蝕骨。
愛究竟像什麼滋味?像永遠來不及吃完就化掉的棉花糖?初夏樹上未成熟的果子?還是比較像冬季限量的戀人巧克力?或彷彿殘留在舌尖上,微微抽痛,酥麻燒燙的花椒餘韻?你最愛哪一種滋味?
愛是甚麼?劉若英是這樣縯繹愛情:“很愛很愛你,所以願意捨得讓你往更多幸福的地方飛去;很愛很愛你,只有讓你擁有愛情我才安心。看著她走向你那幅畫面多美麗,如果我會哭泣也是因為歡喜,地球上兩個人能相遇不容易,作不成你的情人我仍感激。”
《雪狼湖》是這樣唱頌愛:“無論最後最愛是會否相依,始終擁有這信念永存未疑,無盡愛情路,結果不會知,仍是說願意。(國語版:總有一些人為你帶來希望,總有一些事讓你心頭一暖,就是這團火,就是這點光,讓你忘了黎明之前的黑暗;總有一個人值得你去盼望,別讓一直守候你的人失望,往事留心中,當下放兩旁,眼睛向前看。)”“愛是永恆,當所愛是你。(國語版:愛是永恆,因為愛著你。)”
情是甚麼?《神雕俠侶》中的經典對白:問世間情是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天南地北雙飛客,老翅幾回寒暑,歡樂趣,離別苦,就中更有癡兒女。君應有語,渺萬里層雲,千山暮雪,隻影向誰去?
人生怎能無有愛?愛能使人生活得幸福快樂,愛也令人迷惑傷痛,在苦樂之中使人更深刻地體會人生。愛一個人就是希望對方幸福,即使最終無法走到一起,只要對方過得開心快樂,也就心滿意足了。我時時向上天祈願,對於那些曾經在我生命中出現過的人,依然能時時予以關顧,保護他們免受傷害、不需受痛苦的折磨,保佑他們能生活得幸福快樂。
(四)
愛語叨絮
2006/03/16
你曾否渴望過刻骨銘心的愛情?但如果這份愛情要以一百三十個小時的短暫時光作為代價,又是否願意?
曾有一份感情在我面前,但面對命運的無情,我卻只有無能為力。當你以為還可繼續一起走下去的旅程要提早結束、當你在不得不分離的六個小時前才知道你和他即將要勞燕分飛、但對分開一事兩人卻無法自主時,你除了欲哭無淚外還能做些甚麼?
所以,對於韓劇那種生離死別的愛情戲我從來都是可避則避,因為,雖然劇中人與我風馬牛不相及,但它卻能把你心底那份痛楚、那份無奈統統牽勾出來,令你哭得一塌糊塗。為甚麼不能讓愛情甜蜜到底?為甚麼非得要摻入那麼多苦傷?地球上兩個人能相遇不容易、能做到兩情相悅已緣份不淺,為甚麼要讓兩個相愛的人要接受那種命中注定的、無能為力的生離死別煎熬?
為甚麼面對一份感情我們要好好把握?因為你永遠不知道還可以在一起多久。為甚麼遇到任何事都要和對方坦誠面對、真心交流?因為兩個人也許已有太多失之交臂的天意安排才能走到一起,不值得再人為地製造雙方不可逾越的鴻溝。也許坦白會打擾了對方,給對方增添了煩惱,但這就是坦誠以對,這就是真心交流,不然的話,只會不斷加深彼此的誤會,令原本簡單的事變得一發不可收拾。有些事如果你不說,對方也許永遠不會知道你的想法,也許大家也在困惑,也許雙方都在煩惱,也許最後就會因此而天各一方,這值得嗎?
在愛情的世界中,給對方的最大折磨是模棱兩可,也許對方等待的不一定是一份感情或一個承諾而是一個答案,她可能需要的只是一個可以讓她繼續向前或者選擇離開的答案。所以,真誠地希望每一位朋友,在愛情面前,請拿出你的坦誠,向對方敞開心扉,不要在太多的天意之上人為地為雙方加添其他無謂的傷害,這不值得原諒。
(五)
愛語叨絮
2006/03/17
在愛情的無涯荒野裡,沒有早與遲,只有在合適的時間遇到合適的人才會走到一起。恨早或恨晚的愛情,都是一種遺憾,都只能錯過;只有在對的時間,愛情的樣子才能美麗。只是走到今天,我才切實明白到,很多事情過去了是回不到從前的,時間可以改變一切,包括讓愛情失效,不管你如何不想放手、如何不捨得,如何想像張學友那首《情書》所說的“好想破鏡重圓抱著你哭”,原來愛情一旦事過境遷,所有的東西終究也只剩下虛無。
最近收到一封有關生命輪迴的《前世今生》讀書報告摘錄的電郵,書中的女主角前後歷經數千年活了八十六次,她在每一世都有其學習目標,可能因缺乏信心而艱難過一生、可能會學到對人記恨的滋味、可能要明白寬恕心的重要性、或者學到無意義的殺戮……
是否有前世今生來世?我沒有太多的概念,但我卻相信,人生中的每一段經歷就如人的輪迴一樣,都是要讓我們參透一些道理,即如感情,也許在甜蜜歡樂中學會分享和包容,也許在傷痛苦楚中學懂放手,也許在錯過痛過的時候,深刻地體會到無奈的含義。
無論結果如何,種種的甜酸苦辣都已成為人生中不可或缺的調味料,為生命增添了姿彩。人生,不管苦或樂,其實就是要我們去一一經歷和體味。而經歷了這麼多,我相信上天仍然眷顧著我,仍在我身邊並未遠離。知道這一點,讓我深生欣慰。我仍然相信,上帝自有祂的旨意,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僅以《原諒》一詩作為這個專題的結束語:回憶,流成一條河,那些曾經為愛受過的苦,因你而背負的憂傷,都因時空的距離,變得蒼茫。我們都曾用玫瑰及詩灌溉愛情,但再相愛的人也會分離。曲終人散,有什麼不能原諒?生命短暫,玫瑰也曾吐露芬芳,學會原諒才能與自己和解,讓痛苦與憂傷順著河流,流到天涯的盡頭。
(六.全文完)
2006/02/23
不要閉門造車
2006/02/23
當局早前透露,將於台山口近關閘的地方興建行人天橋,若果成事,將會是離我住處最近的一座天橋,故予以極大的關注,而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這一次不再是閉門造車之作。
本澳形同虛設的行人天橋並不少,居家附近就有兩座,即使是我這等怕死之人,在不趕時間的時候仍不願使用那兩座天橋,皆因設計實在不便,不守規矩過馬路約需五、六秒,但使用天橋少說也要五、六十秒;加上附近馬路完全沒有配套的阻隔物,直接橫過亦暢通無阻,就更加助長了我等之人的違規氣焰。
雖然這樣說有點強詞奪理,但是深究原因,亦與天橋設計不實用有關,真的不知道當初興建時是否有充分評估該天橋的需要性、何種設計最為方便使用者、有何配合措施以確保行人難以冒險過馬路等等。而這次台山口天橋的興建,從當局公佈的消息看來,頗為強調有關設施的弧形設計,但願不會又再成為只重美觀而輕實用的擺設,皆因對使用者來說,設計佳當然好,但實用、方便則更為重要。
不過呢,縱觀本澳的公共行政部門,閉門造車似乎不是某一部門的專利,而是一種通病。不是嗎,上至法律的制訂與執行、案件的審判,下至某些公共工程和設施的興建,就如“不食人間煙火”,沒能設合社會的實際需要。當中既可能與相關執事者缺乏經驗有關,亦可能是機制上的不完善,但卻可直接反映出他們缺乏深入的社會認知。
基於歷史的原因,本澳不少官員都是回歸前才被破格提升,特首經常說,澳門政府是一個年輕的政府,但年輕不可以成為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藉口。回歸以來,試問有多少決策失誤是因為這些一天到晚關在辦公室裡只懂得天馬行空的官員之無知所造成?我們整個社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但居位官員卻依然樂逍遙而不知進取。試問,我們日後還要為此付出多大的代價?
想要更多假期
2006/02/24
這段時間上班,仍處在較佳的工作狀態,皆因春節時享受了長長的九天假期,這是我工作以來第一次真正享受到的休假,對我來說,直如上天的恩賜,假期的每一天,我都好珍惜、好享受。對我來說,這次休假不單是不用上班、不用工作、可以放縱地無牽無掛地過,不用擔心辦事處的事務、不需留意澳門社會的動態、毋需苦索發言和質詢的題目,而且是可以在遠離塵囂的鄉下和家人一起歡度春節。
父母是建築工人,除強制性假期外,幾乎全年無休,故常規的“家庭日”對我來說從來就是一種奢望,故我格外珍惜春節的假期。說真的,這個假期真的無所事事,除了吃飯、睡覺、看電視外,就是拜年與親友共聚,可說乏善可陳,但是,和家人在一起,一家人熱熱鬧鬧,心裡那份幸福感就油然而生,大大彌補了往時假日父母沒法相陪的落漠。
我經常跟朋友說,如果年輕十五歲,我一定成了現在時下所定義的“邊緣青少年”。因為,一個人呆在家一天也嫌長,何況對青少年來說,有每個星期的周末、長長短短的節假日、較長的寒暑假,這麼長的日子怎麼打發?我回想我的中小學生涯,雖父母也是一年到晚忙於工作,但幸好有弟妹相陪,三姊弟一起吵吵鬧鬧不會覺得日子無聊,但如果只有我一個,父母又不管,我想,我要麼成了網絡的瘋狂追隨者,要麼成了一天到晚在外遊蕩的“鎖匙仔”。
現在的社會,獨生子女比例增多,父母從事服務性行業亦趨多,家庭問題、青少年問題亦開如逐漸湧現,大人為口奔馳,對子女的關愛不足只能以金錢來滿足,但對子女來說,父母的關懷和愛護卻是物質所無法彌補的。現時勞工法正進行修訂,不知道在節假日方面能否有所增加、工作時間上會否作出合理和嚴格規定,讓廣大父母能有更多的時間陪伴自己的兒女?
2006/02/16
重新開始
2006/02/16
經常都和朋友開玩笑說,如果可以選擇,我願意選擇失憶般的忘記,選擇性地拋掉以往的傷心記憶。因為很早之前就發現,我有一個不知是好還是不好的特質,就是記性特好,很久以前的往事,一片片一片片全留在腦海,刻意翻起時就像看錄像般一一在眼前放映出來,歷久常新。
許多的往事糾結在一起,許多的情感亦常常壓抑在一起,找不到可以宣洩的出口。和一位好友說過,我的人生好痛苦,每一段的經歷都是割裂的,在鄉間度過的童年,無法接得上移居澳門後的青少年校園生活,到大學時又得放下一切在上海重新開始,好不容易習慣了異地的生活,又痛苦地拋下一切選擇了返歸。過往這種如碎片般的人生,每段經歷之間很難找到可以接駁的駁口,朋友幾乎沒有幾個可以延續下來,每段生活過完之後就像用時間囊封存起來一樣,時候未到無法開啟。長長的記憶洪流裡只剩下無窮的思念,縈繞心間。
更為痛苦的是,幾乎每一段經歷都夾雜著無法說清的感情糾葛,道是無情卻有情,但又是落花有意流水無情,一絲絲、一串串,困鎖心間,找不到破解的鑰匙。
終於,走到今日,我選擇了去忘記。我曾在零四年底給那位好友寫過這樣一段話:“很多事情、很多人,即使過往或現在忘不了,將來也會忘了……但願,我能忘記。”他當時希望我《記得起,記起》,“我們定必會有自已的過去……無須要忘記自己的過去……不論是快樂的又或是難過的……生活中並不容許只有現在和將來。”
如果說當時的我說願意忘記只是出於一時之氣,我想今天的我是真的願意放下所有的記憶了,不管快樂的、難過的,我都選擇了忘記。我希望今天的我可以重新開始,在我剩下的人生裡,讓陽光和笑容伴在身邊輕鬆去走。
過去的,我真的、都忘記了……
知足惜福
2006/02/17
泰戈爾說:“生命不過是荷葉上的露珠,我們都活在當下這一瞬間,幸福就是知足惜福。”我好認同。
佛語有云:“克盡做人的本份,在工作中得到做人的喜悅、幸福,就是最踏實的人生。”我現在也漸漸能體會了。
生活就是這樣,不管你是誰,他都會依他的規律行進,我們唯一能掌控的就是自己的心情和態度。同樣的事情,不同的態度,就會有不同的結果。以前不懂得,總覺得不滿意、不足夠,總是渴求希望得到,但回頭一看,原來我擁有的並不少,只是我一直沒有好好記取,一直被某些東西蒙蔽了心眼。明白了,心境就會變得澄明,自然就能照出身邊的種種美好。現在的我,只想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盡力照顧好家人,然後過好自己的生活。是哦,還有甚麼比踏實地生活更重要的事情?
試計算一下,一天廿四小時,除去睡覺的八個小時、吃飯的三個小時,一個月睡了十天、吃喝了九十個小時,一年睡了四個月、吃了……除去幼年沒法工作、老年不能做事、求學時期學習,人的一生之中只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可以造福於人。即使最勤力的人也不過如此,如果偷懶、諸多藉口逃避、推搪,可以做事的日子少之又少。
我們常常慨嘆時光飛逝、人生苦短,但原來,“壽命是真正發揮時間功能的年歲,而不是生命的長短。”看過一齣叫《那山那人那狗》的電影,故事講述一個平凡的鄉間郵遞員,為那份不起眼的工作磨盡了一生。情節平淡但感人,感人之處是他那份敬業樂業的態度,即使長期忍受離家的淒苦、即使送信的過程中飽受苦楚和考驗、即使因工作疏於照顧家人而嘗受兒子的誤解,他仍是咬實牙關堅持、忍耐了一輩子。
再想想,上天給了我那麼多,我又作了甚麼貢獻?現在,我知足了。知足就能惜福,惜福也就是幸福的真諦所在了。
2006/02/09
往事如煙
2006/02/09
這個幾星期,一直都在逃避一月十八日這個日子的來臨,一直都嘗試忽略它可能帶給我的意義。過去的都過去了,為甚麼要讓某些回憶再次卻上心頭?既然都音訊全無了,為甚麼又會突然聽到他的喜訊?不是都過去了嗎?為甚麼聽到消息後心仍會戚戚然?
翻看他曾寫給我的電郵,試著去想:以前那個傻頭小子,不知現在是否已長大成人?以前那個連自己的路向都由父母安排好的乖寶寶,是否已成熟到懂得照顧別人了?不知道!反正一切都與我無關了!
都說了,不習慣面對人世間的生離死別,死別固然令人痛不欲生,然生離但再會無期的無奈亦是牽人肺腑。因為,即使“再會”說多少遍,說再會時就清楚,無論多不捨一別眼前人就無緣再見了;也許,在我們的人生中,有些人注定和我們只有一次交會,就象兩條直線相遇後,就再沒有交集的可能。
我常常問上帝,既然兩個人最終無法走在一起,為甚麼要讓他們相遇?但我也常常自我作答:上帝自有祂的旨意,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所以,我也會經常不由自主地問祂,到底為我作了怎樣安排?不過上天至今仍未給我答案!我除了繼續守候和等待外,還是守候和等待。
他曾這樣寫道:“以前的自己,對於父母給自己設計好的路,總是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從來就沒有考慮過為什麼,究竟是不是適合自己。而現在,我知道了自己是怎樣的一個人,想要的究竟是什麼,自己真正的理想和目標是什麼。”最後,他選擇了走自己的路──出國讀書,現在這個目標達到了。他還曾說過:“打算在卅五歲前拼命賺錢,有物質基礎後,去各地跑攝影(一直都是他最大的愛好),他很想把人生剩下的時間投入一些公益事業……”不知他會否還記得這個目標?朝著它努力?不知道!反正,那已是零一年底的往事了……
在乎過程
2006/02/10
既然昨天說起往事,今天就繼續緬懷一番吧!我想說說我“考研”(研究生)的故事!考研真的好辛苦,考完最後一門試,全身虛脫的我坐在考場的時候,我跟自己說:如果考上的話,不如讓自己讀吧。
很疑惑是吧,當然想讀才會去考啦,為甚麼考上也不讀?其實,在好努力地為考試作準備時,我已下了“不讀”的決定。看看當時我記錄下來的文字:“好矛盾是吧。其實,我寒假在家的時候就已經打算放棄讀研了,當時的問題是到底要不要考研,因為我真的喜歡哲學,不管考不考,我還是要學的,只是不知道考試得到的多還是不考得到更多,和好友談過,他們還是覺得我應該考,他們說,有時壓力最是促人進步的。所以我還是考了,所以我說,考試只是一個過程,而不是結果。當然,其實內心還是不想放棄讀研,不然也不會堅持到現在。”
放棄,並不是不喜歡,並不是不想,而是因為客觀上沒有可以堅持下去的條件。你知道當大家問我考得如何、甚麼時候出結果時的心情嗎?當時,我的心好痛,也很無奈,我也不知道我是否期待結果出來,我也不知道我是否希望自己能考上。
最終,我也不知道這次決定是對是錯,但人生中總得要給自己走彎路的機會,不是嗎?何況,人生好多事情,不是以結果來作衡量的。
雖然準備考研的那段日子,每天都在抱怨溫書的苦,但其實考研的生活很充實,不再像以前那樣漫無目的,每天也不知道該做什麼,能做什麼,只是在等,等時間的過去,等日子的流逝,等著大學生活的結束,等著記者職業生活的到來,從沒思索過我還能為自己的人生爭取些什麼。
既然我爭取過,不管結果如何,最終抉擇如何,我都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可以無憾了!因為人生除了問心無愧外,能做到死而無憾,也很難得!
2006/02/02
又到劈酒時
2006/02/02
是甚麼時候習慣了,三五知己相聚,例必有酒相陪?以前總覺得,喝酒是大人們應酬的事,甚麼事候輪到我們這些年輕人?
不知你是否認同,在澳門,一大群人一起消遣的選擇並不多,基本上都是飲飲食食、唱唱K,但在這兩種場合,現在很多人變得無酒不歡。我不是反對那種淺嘗即止、把酒談歡的喝酒方式,這種喝法只會增加聚會的氣氛,我看不過的是那種視喝酒如無物、不知喝酒是為何的縱樂方式。
出席一些朋友的聚會,不時見到一些買醉的情況發生。有的為填補空虛和苦悶,有的為發洩對生活的不滿,有的為暫時擺脫常規的束縛……雖然這些都不值得鼓勵,但仍情有可原,畢竟,人生在世,社會上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如意,有那麼一些場合可以把埋藏和積聚的怨氣傾倒出來,倒也是一個不錯的放鬆途徑。
不過物極必反,最近發現時下不少剛出來工作的年輕人,而且是那些收入不錯、職業相對優越的人,卻經常醉倒在酒鄉中。我問過不止一位朋友,“為甚麼經常喝酒?”他們說,“不知道,反正習慣了,也不知為甚麼,反正每次出來,都是狂喝,有時一個星期醉倒三、四晚。”喝酒傷身,如此“酗酒”法肯定有害無益,對身體這樣不負責任,我真的不敢苟同。
由於酒精敏感,所以大部分場合基本上見酒而不動,做一個非常稱職的三陪“陪食陪講陪座”;也可能去出“蒲”得少,朋友亦多非“蒲”得之人,所以,即使是以酒會友的飯局,我們多是點到即止,甚少有得意盡歡喝到醉、失意大嗌嘔到盡之舉。印象中只有一次廣州之行,有朋友因失戀而喝個爛醉如泥而已。
可能體質較弱,所以經常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小毛病,一到身體不舒服的時候,就會格外感覺到健康的可貴。也因此,從來都不敢為縱情享樂而損害身體,畢竟,幸福不是必然,但健康已是財富。
第一百篇啦
2006/02/03
不知不覺間,多咀魚和大家見面差不多有一年,寫呀寫呀也寫到第一百篇了,就像年終鄰埠的音樂頒獎禮一樣,得獎者上台時例牌都會講一大堆感謝誰誰的話,所以,我也就抄抄版權,在這個值得紀念的第一百篇文裡,講講多謝的話。
第一個,我要感謝找我寫這個專欄的編輯。就像我這個專欄的第一篇文章裡所寫:感謝編輯的厚愛,不論她是基於甚麼原因,願意選擇我來寫這個專欄,但於我而言,是她助我實現了這個多年來的夢想。而走筆至今,我好高興我當初沒有拒絕這個邀約。
第二個,我要感謝我的兩位好友,為我想了這個絕配的欄目名和筆名,經過近一年的磨煉,我現在真的成了一條名副其實的“多咀魚”。在這個專欄裡,刻寫了我一些難忘的往事,記錄了我一些開心的回憶;小小的方格裡也常常讓我直抒胸懷;忍無可忍時還可以不留情面地針砭時弊一番。在這個天地裡,我想說甚麼就可以無拘無束地說出來。
第三個,我要感謝一直以來支持我的忠實讀者。說真的,對這個專欄有多少雙眼睛在注視著,我並不清楚,但我知道,我有一些朋友成了我的忠實支持者。有時,他們會就當中一些問題和我交流,有時看完我的心情寫照後也會特意來電問候或致以關心。對著這些忠實支持者,我感激非常,這也是我堅持寫作的一個動力。
第四個,我要感謝的是我自己,是我的堅持讓這個專欄一直可以存在下去。對我來說,寫作很多時是一種壓力,但寫這個專欄時,卻完全沒有這種感覺,我只是覺得在這裡說的一切是那麼順其自然,有時文思就像泉湧,不用作太多的雕琢和修飾,就可以把心裡面想說的話寫出來,可以說,這一年來,這個專欄一直陪著我,和我一起生活,成了我生命的一部分。
最後,我還要感謝上天,感謝祂讓我擁有這一切!
2006/01/26
環保在乎共識
2006/01/26
想寫鹹潮的文章很久了,只是一直無法抽出時間,拖著拖著,終於等到鹹潮風波爆發──澳門人齊齊嗌鹹迫得自來水公司和政府都要作出回應。不過,到了這個時候,我又不想寫鹹潮了,因為大家都在講,再講的話也太濫了。
不過,這次的鹹潮事件,再一次印證了香港環保主管官員廖秀冬的說話:“當一個地區的人都覺得環保污染很嚴重需要重視時,已經太遲了。”鹹潮問題,其實由來已久,只是大家一直都沒有予以重視,尤其近三年,鹹潮的威脅其實未曾遠離。只不過,因為澳門人“矜貴”,水稍為鹹一點點,就要勞動各省各市抽調寶貴的淡水資源來緩衝,所以,大家都感受不到“飲水難”的問題。故這次鹹水供應時間這麼長,也難怪澳門人會“呱呱叫”。
身為澳門人的一份子,在環保問題上有時亦相當慚愧。雖然口裡一直嚷著要環保,但說真的,要我回到那種原始的、不產生多餘廢物、不浪費資源的生活,實在不能夠,我能做的只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少用一點資源、少產生一點廢物。例如買個午飯,我“發泡膠”飯盒照用,但會不用一次性的筷子或膠叉,以減輕一點點的罪過。因為在我看來,用不用飯盒不是我所能控制的,除非我不買飯,否則我就得接受;我已不能回到拿私家飯盒去買飯的階段,除非大部分的人都有共識,否則我這一“標奇立異”的做法,肯定會引來各方側目。
環保工作,社會共識很重要。最近收到一個有關魚翅的電郵,圖文並茂地講述為取得為我們食用的魚翅而殘酷捕殺鯨魚的過程,看得令人毛骨悚然。但是,在飲宴上,尤其喜宴,魚翅這一道菜幾乎是必不可少的,但和上文一樣,除非大家都有共識,認為食翅是一種不環保的行為,才有望把這道菜剔除在餐桌外。否則,個人除了選擇不食外還能做到甚麼?
環保只是習慣
2006/01/27
還是接著鹹潮的餘波,我想講講水樽的問題。由於鹹潮,多得衛生局呼籲,居民紛紛大解慳囊買樽裝水“溝淡”飲用,以度鹹關,但隨之而來,得面對大量水樽該如何處置的問題。
我跟不少朋友說過這個在“非典”期間聽來的故事,大意是:有一個山上有兩隻猴子,有一日,其中一隻猴子向另一隻猴子推銷口罩,那隻猴子說,“山上的空氣這麼好,為甚麼要用口罩呢?”於是不要。過了一段時間,山上的空氣關始變得渾濁,兩隻猴子又再見面,這次,那隻猴子終於肯要那口罩了。臨別時,它問:“你知道那間工廠是生產甚麼的嗎?”另一隻猴子回答,“不就是生產口罩嘛!”
故事很簡單,但如果能看明當中的寓意,大概就已猜出我講這個故事的用意了。環保,是一環扣一環的,只做好其中一環,其實是不夠的;同樣,若破壞其中一環,結果亦會造成惡性循環。因為說不定,為生產我們買的枝裝水的膠樽,部分水源因此受污染而無法供應給我們飲用。
講回鹹潮這事件,當然水公司有責任為居民提供優質食水,但其實居民在珍惜水資源方面,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水,是人賴以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在許多乾旱地區,水貴如油,可惜,在澳門這個處處有中央維護、事事有中央照顧的地方,居民從來不需為水而操心,並抱有只要付錢就有權大用特用,甚至浪費糟蹋,根本沒想過這些水,是內地勒緊褲頭所擠出來的。
不要以為環保離我們很遠,事實上,環保只是一種生活習慣;但是,這種生活方式的改變,卻有機會改變人類將需面臨的危機。紙張兩面用、廢紙回收利用、使用再生紙,這些都是一些習慣,但是,每回收一噸廢紙,就大約可以少砍二十棵樹;每使用一箱再生紙,就等於保護了一棵樹。
嘗試反思一下,日常生活中,我們是不是忽視了太多?
2006/01/19
死心的理由
2006/01/19
從朋友的網誌上讀到一段日記,很有感觸,故“偷”來和讀者一起分享。
“在週一我跟他說病了,回家休息時打過電話來讓我去買藥吃,昨天下午兩點再打第二個電話來問我有沒有事,今天就更是一條短訊都沒有。昨天接到電話聽到他問有沒有事時,第一感覺就是心一沉,反應出來的話是‘如果我還沒好的話不是要進醫院了嗎’。那時我感到我的心比我的話更冷。就算是朋友,也會早點抽個空慰問一下吧,現在又不是我人在異城,我人在北京呀,打個電話就一分鐘不到的時間,難道我還不值這麼一句問候麼?如果星期天晚上那場對話還沒有讓我百分百死心的話,這次病了他的表現倒是真的把我的心完全冰凍起來了。這次,我不會再為他找籍口了,也找不到了。算了,這樣的人,有什麼好可惜的呢?有什麼好傷心的呢?還是早死早超生吧。”這就是我朋友死心的理由。
朋友曾說過,雖然也想過兩人也許終有一天會分開,但真沒想到,是一場病讓她對男朋友徹底死心。現在看著她當時的日記,很能明白她下決定時的那份發自內心的痛。那份痛不在於要離開一個關係如此密切的人,重新一個人生活,而是痛在深切體會到:原來在自己心目中最為重要的人,在對方心目中未必如此重要,在最脆弱最需要安慰問候的時候,卻連簡單的一句關心話語也得不到。
女孩子有時真的很傻,也很簡單,我們未必需要甚麼昂貴的禮物、豪華的享受,只要感覺到對方的在乎就已心滿意足。只是,男孩子往往都覺得這些是可有可無的苛求而不放在心上,結果一次又一次傷盡女孩子的心。
還是我收到的訊息講得好,“男孩永遠不懂女孩的真正需要,就像女孩從來不懂男孩的心一樣;男和女其實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生物,但上天偏偏要安排他們在一起,認真諷刺!”
找鞋的婚姻理論
2016/01/20
算我孤陋寡聞,吳淡如是誰,其實我並不知道,不過,曾收過一封電郵,是講她談婚姻的看法,頗有感觸。
她認為,女人尋找適合的男人,就像是尋找一雙適合的鞋子,在年輕的時候,女人買的往往是最華麗,最能墊高自己高度的鞋子,或許是高跟鞋、或許是恨天高,即使難穿也沒關係,因為妳覺得妳自己可以忍耐。但是,如果有一天,妳忍耐到拇指外翻、腳起水泡,妳才會發現,鞋子最重要的功能,其實是要陪妳走路而已,而走路是要往前走的,不是要站在原地的。婚姻就像找鞋標準,一直在變,
所以,這時候妳就會去找一雙很舒適的、會保護妳的腳的、會陪著妳一起向前走的鞋,而不是去增加你的高度,因為妳就是這個樣子。不過前提是也不能找太醜的鞋,因為如果太醜妳就不會喜歡它。
所以,這時候妳就會去找一雙很舒適的、會保護妳的腳的、會陪著妳一起向前走的鞋,而不是去增加你的高度,因為妳就是這個樣子。不過前提是也不能找太醜的鞋,因為如果太醜妳就不會喜歡它。
吳淡如說:“年輕的時候真的因為買錯東西,交過很多學費,但是到了現在,我已經能夠認識自己、瞭解自己,知道什麼東西適合自己,所以在下決定的時候就會很清楚、很確定。”就是因為有了這種感悟,她才發現到她自己身邊那一雙很舒服的“鞋”。
也是啊,我們從小就幻想有甚麼白馬王子,會在心目中塑造完美的另一半,給“他”加鑄了種種的固定要求和條件,但世間事豈可如此盡如人意,任何人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或缺點,故我們往往會因現實的對象達不到心目中的標準而失望。
有一位身型較為矮削的朋友,向我們介紹他的妻子時,問我們對她的評價,我說了一句絕不奉承的話:“你哋好襯!”真的,他們一個短小精悍,一個嬌小玲瓏,簡真絕配;朋友頗為受落,照單全收。他感觸地說,“真的,人生最重要的不是要找最好的另一半,而是要找最適合的那位。”我很同意。他的這個理論,和吳淡如的“鞋子”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
2006/01/13
音樂的魔力
2006/01/12
“我要做童話裡,你愛的那個天使,張開雙手變成翅膀守護你……”光良這一曲《童話》,昨晚在一個喜宴上被不停地重覆播放,結果這兩天其音韻仍縈繞著耳邊。
中午,靜靜地聽了國語版的《雪狼湖》音樂劇,動情地想像劇情,張學友不愧是張學友,他的歌聲可以讓人暫時忘掉一切,只需輕輕地投入他歌聲的懷抱,就已感到深深的滿足。
早前到戲院看了《如果‧愛》,本來沒有太多期待的電影給了我一些意想不到的驚喜,想不到這齣號稱集中、港、日、韓強大“卡士”的亞洲製作,還是可以值回票價的。電影看完了,結果也喜歡上,所以私人電腦裡把它的電影原聲大碟也收錄了進去。
之所以讓我對舞台劇改觀的,是《歌聲魅影》的功勞。雖只是在家裡用質量不怎麼好的電腦,看了一個半小時的電影版本影碟,卻讓我瘋狂地迷上了它,不惜花同樣的時間,看了隨影附送的製作花絮,這在我來說是前所未有的事。難怪,經典的歌劇可以長演幾十年而盛久不衰,這就是其魅力所在了。
不過,說真的,現場看歌劇(舞台劇)是從未有過的經驗(話劇倒看過幾場),音樂節有沒有演過不大清楚,因為不了解,所以也不敢去瞎碰,畢竟時間和金錢都是不得不考慮的成本和代價。但如果、如果、如果,日後有機會讓我遇到《雪狼湖》和《歌聲魅影》,我想我是無論如何不會與它錯過了。為甚麼?有聽過繞樑三日這個詞嗎?看完《歌聲魅影》,它的歌聲停留在耳際足足一個星期而未散,而《雪狼湖》的震撼力則在心中餘震多時,久久不能自已。
講起穿透力,孫燕姿就有這份能耐,她的歌聲不是穿透耳膜的,而是能穿透人的心靈的,聽她的歌,讓人的心靈能特別的透徹澄明。
卡通片的可愛
2006/01/13
上周身體不適,所以稿子就一直拖著,元旦的這兩天假期,又讓自己盡情地歇著,結果拖呀拖,拖到今晚仍未落筆。時間一分一秒過去,今天都快過完了,稿子還未寫,看著自己溫暖的床和疲憊的雙眼,真的好想有脫稿的衝動。但又不能這麼不負責任的呢,所以就拉拉雜雜跟大家講講我今天做過的事吧。
不用擔心會有“水蛇春”長的流水帳,今天,其實我除了聽過《雪狼湖》音樂劇外,其餘的時間就全部用來看卡通片,一齣差不多十年前看過的卡通片──《媽媽是小學四年級生》。每集二十分鐘,連看十八集,所以,時間就這樣被我磨掉了。
差不多習慣了看碟片來消磨時間了,這是一個人最容易獲得的娛樂,時間、地點、內容,統統都可以由我來定。只是,用這麼長的時間來“煲劇”,已是很久沒試過了,所以覺得特別的爽。
我們這一代,絕大部分都是由卡通片陪著成長的,那時候,一放學就急急腳跑回家,追看卡通片,《魔神英雄傳》、《高立的未來世界》、《三眼小子》、《叮噹》、《伙頭仔昆布》、《長腿叔叔》……這些都是一一刻在日記本上的記錄,也成為我久遠回憶的一部分。向大家推薦一套我很喜歡的卡通片──《光頭仔阿丸》,真的非常值得一看,不過,看過的人並不多,而現在無論怎樣找,都無法找到它的影蹤,如果有讀者在某個地方找到它,記得通知我一聲。
長大了,卡通片看來看去還是以前那些,總覺得那時候的卡通片比現在的更“卡通”一些,往往在故事中蘊含著向善的念頭,片了看完了,大道理也就理解了;不像現在的,要麼是打打殺殺,要麼是幼稚無厘頭的,似乎益智的並不多,也許是我的偏見吧。
對不起,胃痛得不行,就這樣拉雜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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