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2006-09-10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現已交行政會討論,但社會上對該法案的公開討論並不多。事實上,勞工法修訂由於涉及勞資雙方的直接利益,各有立場和看法份屬正常,從勞資團體提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看來,爭議亦頗多。
完善法律保障權益
由於有關法律制度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基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故修訂過程中存在的分歧,需要透過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來達至共識。務求透過法律的完善和與時俱進,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減少勞資矛盾、創建和諧社會,從而讓勞資雙方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勞動法誕生的歷史表明,法律是勞動者爭取自身合理權益和保障的首要手段和基本依托。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不是自古有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資本勢力還不夠強大,資本家利用國家權力來保護,於是出現了許多強迫勞動、剝削工人的法律。當時人們把這種“血腥立法”統稱為“勞工法規”,雖然這是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但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討論爭議助法完善
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從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西歐一些工業國家首先開始的。那時,資本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剩餘利潤,利用經濟手段強制把工作日延長到十四至十六小時甚至十八個小時,這種遠超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長度,加上極端惡劣的工作環境,微薄的工資,極大地破壞了工人的健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經常發生,死亡率猛增,工人的平均壽命日趨縮短。
工人為保衛自己的生存權利,在十八世紀中葉後,自發起來和資本家鬥爭,除採取罷工、破壞機器等方式外,還要求政府頒佈法律來限制工作日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從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著想,為保證本國工業的發展能得到充足的強壯勞動力,為緩和工人的反抗,不得不採取制訂工廠法的措施,通過立法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由此可見,勞動法不是上天恩賜的福利,是靠一代一代的工人用血淚爭取回來的,即使時到今日,工人亦要清楚記住這一點,一定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上分寸必爭,千萬不要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輕易斷送自己的權利。寸步不讓,不是為了製造不和諧,恰恰相反,正因為在法案制訂過程中的充分討論和爭議,才有助法案的完善,避免出現法律的大漏洞。
勞方不能不戰而退
令人憂慮的是,勞工界的代表在議會屬於少數派,面對強大的商界陣營,往往孤掌難鳴;本澳的僱員團體又一直給人處處退讓的感覺;本地工人遇到不公平對待時,徬徨的徬徨、啞忍的啞忍,但往往都不敢、也不願站出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這次在勞工法修訂的問題上,勞方千萬不能不戰而退,以犧牲長遠的和諧換取短暫的安寧。
勞動法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宗旨,只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才有望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才能最終締造勞資雙贏的局面。因為物極必反,若以為工人軟弱不敢反抗就不遺餘力壓迫和榨取,不從根本上為僱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會令勞資關係趨於緊張;一旦勞資關係到了不可收拾、工人齊齊憤而反抗的地步,最終受損的不單是工人,還有商家的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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