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1

完善勞工法促和諧進步

澳門日報2006-09-11

勞動法是以規範勞動行為、調整勞動關係為主要內容,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理權益為立法宗旨。勞動關係能得到科學合理的調整,就會形成穩定和諧的氛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便會產生極大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推進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反之,這部分社會關係如果調整不好,就有可能引發矛盾的激化,進而直接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

主要任務保障勞動者

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乃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是保障僱員權益、加強勞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故有關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澳門將來整體經濟的發展。在討論上述法案的過程中,本人認為有一些基本概念值得重申。

其一,勞動法從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它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之所以有此側重是因為:

(1)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與企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2)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約通知提前屬倒退

這一精神需貫穿在勞工法的所有條文中。如現行勞工法規定:僱主需提早十五日、僱員七日通知對方解約,就是出於保護勞動者的考慮。但最新修訂的法案文本中則提出:“在試用期過後,僱主或僱員如需單方終止勞動關係,至少須提前十一日將意願通知另一方。”這種劃一的變更方式有違上述的原則,所以無法接受。

其二,勞工法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不妨礙勞資雙方訂定高於此標準的協議。作為法定的最低標準,意味著乃是一般僱員尤其是弱勢僱員的基本保障,現行勞工法於一九八九年制訂,當年的行業收入中位數乃是目前的一半左右,有關標準在當時可以接受並沿用至今,為何容許在這次修訂中出現倒退的條文?

補薪雙變單所得被削

如休息日提供工作方面,現有條文:在周假內提供服務時,工作者在提供服務後三十天期內,有權享受立即訂定的補假一天。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支付平常報酬的雙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新修訂的草案則規定: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時,不論僱員的報酬形式為何,僱員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有權享受僱主訂定的一日補假(補假這一點基本相同)。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一日工資的補償(新舊規定相比,工資由雙倍變為一日,僱員實際所得被削減)。

勞動法與社會進步的關係在於:公民的勞動權利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勞動法對勞動者勞動權利保護的程度,被看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人權保障的標誌。澳門作為要與國際接軌的城市、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前提下,勞動權利的保障反而提出要倒退,比十多年前制訂的某些標準還要低,定必貽笑大方。

勞工法修訂應看長遠

其三,勞動法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不能針對特別情況而制訂。如現今的勞工法,當時主要因應製造業的社會環境制訂,十多年來澳門的經濟已發生巨大的變化,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雖然社會早已提出修法的呼聲,但有關法律修訂工作一拖經年,至今仍未能出台。可見法律一經訂定,不輕易作出大變更。若勞工法這次的修訂,只是基於現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如經濟高速增長、人力資源緊缺等特殊情況而收緊或放寬某些規定,若日後情況逆轉時,這些規定將會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緊箍咒。

總而言之,完善的勞動法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基礎;社會安定又是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前提。勞動關係的存在與發展,是直接關係到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勞動法的功能就在於通過規範勞動行為,使主體雙方在各自的權利義務範圍內,沿著法律的軌道進行合作與聯繫,從而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以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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