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3

休息權不容被隨意剝奪

澳門日報2006-09-13

根據內地勞動法學的概念,僱員在強制性假期和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稱作加班;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稱為加點。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但從勞動法促進生產的立法目的以及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等客觀事實而言,加班加點又在所難免。為解決這一矛盾,通過加班加點的法律制度以規範,使勞動法在這兩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實現。

內地法規嚴限加班點

為避免有關制度被濫用,內地《勞動法》對加班加點實行嚴格限制,一是將加班加點作為勞動者的一項選擇性權利,即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同意,不得加班加點;二是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

此外,還進一步規範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即實行三方協商原則,且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卅六小時。即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但基於特殊情況下,可不受上述加班加點制度的規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加班加點的特殊規定: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中的勞工法寬鬆

由此可見,內地的加班加點制度是較為完備的。但仍在修訂中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對僱員在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期進行工作的規範則過於寬鬆,且允許僱主有太多例外情況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提供工作。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在下列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法律規限,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是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越十二小時。

法案第廿一條規定:“所有僱員在每七日期間,有權享受連續廿四小時的休息時間。”第廿三條:“在強制性假日,完成試用期的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應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喪失工資。”

澳門逆世界潮流而行?

但無論是每周休息日抑或是強制性假日,在下列的情況下,僱員可被強制提供工作:一是如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二是如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三是如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是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者。

這些例外的規定,除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屬特殊情況外,其餘均屬僱主在經營上可能面臨風險和損失的情況,與“生產經營存在有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的客觀事實並不相符。但法案除允許其不需遵守加班加點的相關規限外,更明文規定僱主享有剝奪僱員休息權的權力,這除了有違加班加點須以勞動者同意為基礎的原則外,更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

休息時間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時間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基本內容,休息權則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思想在全世界範圍的滲透,使工作時間的多少成為一個國家勞動者人權享有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難道澳門要逆世界潮流而行,以犧牲政治進步、人權倒退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發展?有關問題實在值得深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