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8

著重源頭立法

著重源頭立法
2007/06/28


從事這份工作,不知不覺間原來已三年多,日日伴著維權鬥士,耳濡目染之下,亦學得幾分武藝,對勞動權益自然多幾分著緊。所以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審議的最後關頭,希望全力以赴,爭取更多人對勞工法修訂的關注。

為甚麼要如此著緊?因為工作過程中深切感受到,個案式的被動處理,根本不是辦法,因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每天疲於奔命,但個案仍陸續有來,因此,有必要透過完善法律、提高阻嚇力,並加強宣傳讓僱員對法律有廣泛的認識,從而減少勞動爭議。

我承認,不可能要所有人都像我這麼著緊,但我只希望,大家能多少少的關心,可是,各方面的反應看來,《勞動關係一般制度》這份關乎廿多萬打工仔切身利益的法案,還是獲得和以往一貫的冷遇,實在令人有點失望。

討論區有個貼《勞工法太沉重?還是不能承受之輕?》中有人問:“到底大家是不關心勞工法修訂,定係連自身既權益都唔關注,點解乜野都係等成晒定局,至返轉頭來嘈?點解家陣比機會大家發表意見,又唔講呢?真係唔明!”

有網友回應:“好多人都明白勞工法的重要,但試想澳門的勞動人口不是每個都可以讀懂法律,如何要真係得到廣泛關注,點解唔可以由政府、社團和學者大力宣傳,把每一條解釋給每個勞動人口知道,不要只把‘自己’認為有爭議之處解釋完就當宣傳左,同時宣傳手段不能只以固有文本形式,可以用更多的宣傳手段,把勞工法以靈活、顯淺、易懂把宣傳工作落實到工人身上去。”

我認同他講的是現實,但我更想講的是,澳門勞工法一九八四年誕生、一九八九年修訂,聽前輩說,之前的制訂和修改均未有讓勞方參與的機會,直到今次才真正首次讓大眾參與法案的修訂,所以無論如何大家一定要珍惜這個機會,透過源頭立法爭取自身權益。



權益自己爭取
2007/06/29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勞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如果有,你是如何應對?是忍聲吞氣?還是挺身而出、據理力爭呢?

寫文之日,同事間就勞工法修訂的相關內容作熱烈討論,其中一名同事問,“勞工法無疑訂出了一些標準,但如果一些僱主不遵從,作為僱員,好難和僱主抗辯,因為幾乎每日相對,若為了這少少的利益就和僱主力爭,關係好容易陷入僵局,之後的日子如何過?作為勞工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支援,讓僱員可以理直氣壯向僱主提出要求呢?”

另一位同事作了回答,我沒有加入戰團,因為其所提出的問題確是現實中僱員時時必須面對的困局。即使有勞工法的規限,但不少僱主都是視若無睹,我行我素。當中有多少違法行為是因不懂法而造成的無心之失,又有多少是明知故犯故意刻薄僱員?對於這些,我們難有具體統計的數字,但卻接獲不少個案,當事人都只是來電詢問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和處罰,但絕大部分都未有作出追究的打算。他們明言因為憂慮會因投訴而被僱主秋後算帳。

他們甚麼時候才會去投訴呢?除了個別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投訴外,絕大部分均是被解僱的時候才會去追討。所以,有時候我們得承認,法律不是萬能,它只可能為你提供保障,但能否得到相關保障,會受限於太多的客觀現實情況,作為當事人必須要自己作出衡量和取捨。

我已多次重申,勞動權益不是靠上天恩賜,必須要靠自身去爭取,如果處處退讓、事事啞忍,僱員的處境只會越來越差。不過,我自己也一直在深思,究竟大部分僱員被侵權而選擇沉默,是當事人怕事還是現有的機制根本沒法給予他們投訴的信心?即是,到底是人的問題還是制度的問題?

2007/06/26

協議不能凌駕法定標準

澳門日報2007-06-26

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的理由陳述中表明,法案引進的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其中第二點為“針對不同行業的特性,採取更靈活的方法保障勞資權益”。需要探討的是,允許靈活、彈性、協商的立法意向,在具體條文中會否衝擊勞動基準,會否因此而有違勞動法維護僱員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為何容許彈性存在

法案第二條訂定,“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允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依文本的理解,可以解讀為不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雖然政府表明,任何協議均不能低於法定標準,但法案中卻存在著大量允許協議除外的條文,這樣的表述難以接受。

例如第十四條關於試用期,“勞動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預先通知及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勞動關係,且無權收取解除合同的任何賠償,但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讓僱主及僱員有一個期間觀察對方是否適合,假如任何一方認為不合,可以在此期間內要求結束勞動關係,而不需預先通知及給予任何補償。假如可協議除外,即可於試用期內向對方設定需有預先通知期或支付賠償的規定,這會與設立試用期的原意有矛盾。為體現靈活性,勞資雙方可協議縮短試用期,但為何仍要允許協議其他方面的例外?

又如第六十一條有關單方解約通知期,“僱主或僱員均可在遵守書面合同規定的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如無上述所指的書面合同,僱主或僱員亦可在遵守下列的情況下(僱主主動提出須提前十五日、僱員主動提出須提前七日通知),單方終止勞動關係。”有關條文同樣可以解讀為書面協議可凌駕於法定標準之上,法律條文為何要容許這樣的彈性存在?

準則須具最高效力

除了這些明文規定“協議除外”的內容需要關注外,更需留意法案中許多隱含彈性的條文,如第廿二條,允許“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就直接衝擊“僱員在每七日的期間內有權享受連續廿四小時的休息時間”的勞動基準,立法者為何要加入所謂的“自願”條文,削弱僱員的法定休息權?

又如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時數方面,“在正常情況下,僱員的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則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上述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

每日不多於八小時、每周不多於四十八小時已是國際通用的勞工標準,不少國家和地區規定只可在例外的情況下允許超越這一規限,但本法案中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每日工作時數可超越至十二小時,遠超出現行勞工法協議可達至十小時半的規定,實在不能接受。有關工作時數方面的內容,實有需要設定每日及每周的上限,否則僱員的休息權就會遭到侵害。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法案條文在這方面絕對不能含糊。

2007/06/21

為兩餐乜都肯制?

為兩餐乜都肯制?
2007/06/21


專欄見報之時,已是我苦難之期的倒數第二日,明天之後我就可以脫離“苦海”、重見天日了。這個多月來,由於參加了一個短期課程,周一至周五每晚七點半至十點半上課,加上勞工法的折磨,真的疲於奔命。每晚完成所有安排已接近午夜,這個時候才開始趕日間未完的工作和應付專欄的寫作,好多個晚上都要熬到凌晨兩、三點才能上床睡覺,累不堪言。

當然,參加課程是自己的選擇,受點“苦”亦心甘情願,但卻真切感受到時間不夠用。在這段期間,我除了應付工作和上課之外,根本沒有時間做任何其他的事情,連和家人吃飯、聊天也是奢望。所以我不斷在思考,如果一名打工仔,每天需要長時間工作十小時甚至更長的話,他又會否和我有同樣的感受?處於這種處境的打工仔,是否為兩餐就必須連休息的權利也被剝奪?

勞工法草案中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每日的工時不能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而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上述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超出這些規定的話就算作超時工作,可以收取額外的加班報酬。

如僱員不想加班,僱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呢?法案規定,只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超出工作時間限制,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僱主正面臨重大的損失,但僱員的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僱主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但僱員每日的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僱員除了可以收取超時工作報酬外,還可以在第一、二種情況提供服務後即時補休或第三種情況連續兩日提供服務後補休相應的時間。



休息權保障倒退?
2007/06/22

另外,現時勞工法沒有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如何計算,只需僱主和僱員協商,所以容易有爭拗,僱員亦未必有所保障,今次草案中就明確規定,不能低於原有工資的一點五倍。因此,草案對於超時工作的報酬計算及補償休息等內容作了較明確的規定,讓勞資雙方都有法可依,有助減少爭拗。

但值得關注的是,現時勞工法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以外提供的服務,並無強制性,且雙方協議不能超過十小時半,然而草案中卻只作了“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時作了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的限制,意味僱員即使每日工時長達十二小時、但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仍不能收取超時工作報酬,且每日最多可工作十二小時,對僱員休息權的保障明顯是一種倒退,實在無法接受。

內地《勞動法》對超時工作的情況實行嚴格限制,雖也允許協商,但對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作了進一步規範,除了實行三方協商原則外,仍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有關法律清晰表明,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而且只有基於下列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不受上述制度的規限。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方面,本次法案內容明顯是較為寬鬆。但由於草案中新增了補休的條文,變相加重了加班的成本,相信僱主強制僱員加班制度被濫用的機會較小,更多的會是僱員“自願”加班,僱主只是多付百分之五十的加班報酬而已。

2007/06/20

養老保障,僅派錢了得?


澳門日報2007-06-20

近兩、三年,長者保障和福利金額發放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焦點,亦是立法議員論戰的重要議題。綜觀今屆立法會以來,共有八名議員、接近三十篇質詢發言提及養老保障的問題,其內容主要集中在:(一)呼籲調升最低維生指數、養老金、敬老金的金額;(二)爭取把養老金及敬老金領取年齡下調至六十歲;(三)要求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包括擴展其覆蓋範圍、提及全民社保概念、檢討供款年期及領取資格、完善管理;(四)建議完善私人退休金制度、建立中央公積金或強積金制度(詳見附表)。

但遺憾的是,對於如何構建全面養老保障制度、長者關懷、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等深層次問題極少觸及,個人認為,這幾方面的問題正正需要社會各界作出長遠探討及提出可行性建議,以實現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屬”的目標。本文嘗試以此作為切入點,談談自己的一些淺見。

混淆概念不利討論

要探討這些問題之前,值得先認識一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這三個概念。據鄭功成在《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所作的定義,社會救助是向貧困人士與不幸者提供款物接濟和扶助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視為政府的當然責任和義務,採取的也是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目標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社會福利則旨在讓有關社會成員能普遍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生活質素。

對應上述三者的定義,現時特區政府發放以長者為對象的則分別有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和敬老金。可見,若長者(即使社會任何人士)經濟上陷入困境、生計出現問題,可透過社會工作局獲得經濟援助。因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回歸後特區政府已多次調整最低維生指數金額,包括2000年8月由一千二百元增至一千三百元,2006年四月調至一千六百元,今年四月再度調升至二千元。根據規定,受助者每年共獲發十三個月的援助金,除了金錢的給付外,政府對相關人士的支援還包括房屋、醫療及其他社會服務等福利。當然,有關制度只可能為相關人士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亦是社會救助的要旨,只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

調升養老金存誤區

養老金,理論上是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強調的是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因此,根本不應該把養老金與最低維生指數、因就業困難或提早退休而生活困難等問題混為一談。因為這些問題,實際上應該透過社會救助的途徑去解決。養老金額發放的多少,必須根據其基金的財政能力而決定,而不是主要跟隨社會的訴求調整。養老金訂立至今,金額亦多次調整,最初1995年是八百元,1996年調為一千元,1999年9月改為一千一百五十元,2006年8月再調升為一千四百五十元。因此,把所有概念混在一起討論,無助有關問題的探討。

敬老金,政府已多次強調,有關福利的發放只為對長者的關懷,弘揚敬老愛老美德,以及回應整體社會的訴求,其發放水平的多少,應與特區政府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當然,社會上有不少聲音均認為,既然政府因博彩稅大增庫房充裕,為何不能讓長者分享成果,增加相關金額的發放?這樣的訴求有其合理性。但要問,分享成果是否只是簡單理解為直接“派錢”?

分享成果簡單思維

本人由此至終都認為,如果不需考慮資金來源及社會負擔的話,任何有利於受益人的合理訴求,都值得支持。但現實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卻不容我們視而不見。政府的公共財政是面向全個社會,這方面用多了,另一方面就必須要受到限制;每一領域內的資源能否善用,則直接影響其服務對象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除了須均衡考慮長者範疇的總支出與其他領域外,亦須考慮如何善用長者領域自身的資源,才能爭取實現最大的效益。

鄭功成認為,“社會保障”的概念在客觀上包括三個層次:一是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實現;二是服務保障,即當代社會還需要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滿足國民對有關生活服務的需求;三是精神保障,即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

執拗金錢忽略服務

養老保障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同樣包括上述三個層次。在本澳,現時養老保障第一個層次的經濟保障方面,則主要包括了上文提及的由社會工作局發放的經濟援助金和敬老金、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亦是現時社會爭論和議員爭取的焦點。服務和精神保障兩個層次方面,現時社會的關注不多,但本人認為,在長者事務上,後兩者所面臨的困境更多。

根據社會工作局委托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所做的《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研究報告,八百八十名長者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項目中,選擇經濟援助的最多,共有五百六十六人次。但不可忽略的是,有關住屋需求、醫療服務、各種日常家居服務的纍加數字亦超過三百八十人次。可見,長者需要的是多層次、多方位的支援,單單經濟的援助,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上述的服務需求正是養老保障的第二個層次,亦是本澳養老保障較為薄弱的環節。

資源運用必須得當

也許可以譏諷本人不知民間疾苦,但確實認為,在現有社會環境和保障之下,本澳長者面臨溫飽威脅的其實寥寥可數。根據社會工作局長葉炳權在五月初出席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所提供的資料,長者申請經濟援助數字是很少的,該局最主要的支出是在長者服務和敬老金兩方面。去年,長者社會服務的實際支出是五千二百三十多萬元,敬老金總發放金額是五千二百萬元,從數字上看,兩者的支出相若。正如葉炳權在會上所講:“大家亦都可以詳細去想一想,敬老金方面的實際用途,如果說我們把這筆金額放在服務那方面,我們是可以令到更多的長者在實質服務方面都可以獲得支援。”這就是直接涉及資源運用的問題。

回到現實層面,到底本澳長者現時最需要的又是甚麼呢?

對社區照護有需求

《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研究報告》顯示,在本澳,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七的長者正與家人、配偶或親朋戚友同住,這些長者更需要的是多元化的社區照護;其次的是一些無親無故的基層長者,他們最先需滿足的是住屋需要。上述的研究報告中更顯示,患有一種或多種病的長者多達百分之八十四點五,因此,對於所有長者來說,醫療服務都是不可或缺的。個人認為,要實現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屬”的目標,強化這三方面的服務體系更為迫切。

特區政府在長者服務方面的總體政策方針是透過民間社會的互助力量,以及社區為本的責任,從而協助長者盡量留在家庭與熟悉的社區裡面生活,與他們的家人和友群保持緊密聯繫,並在有需要時獲得到適當的照顧與護理的服務。這一理念本人是相當認同的。

康樂過多服務過少

平心而論,相關領域的官員基本都能按部就班地朝目標推進各項服務和措施,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每一項服務的改善和提升,背後都需要財政資源作後盾,政府是否具條件在這些服務領域上加大資源投入?同時,現存服務體制的一些不足,如有較少服務需要的長者經常得到服務,如耆康中心的文娛活動;有較多服務需要的長者卻得不到必要的服務,如護理院舍等,這些問題會否有資源去作全面的檢討和完善呢?

派錢,無疑是取悅民眾的最易途徑,但到底是否全面提升長者生活素質的最佳途徑?若把敬老金的資源善用在整個長者照護體系中,其效益會否更佳?這些問題留待全社會深思。

2007/06/14

螞蟻行動推勞法

螞蟻行動推勞法
2007/06/14


有留意各方資訊的人,近期或許會聽到一個叫“螞蟻兵團”的名詞,是否覺得有點開玩笑的意味?這個螞蟻組織的全稱是“關注勞工法的螞蟻兵團”,是一個名符其實的“螞蟻組織”,全部由一些無兵無權、手無寸鐵、只有一腔熱誠的“小螻囉”所組成,而始作俑者正是本人。

為甚麼會成立這個“組織”?由於勞工法是規範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根本大法,涉及每一個打工仔的薪酬福利計算和給付、休息休假的規定等,關乎僱員的切身利益。因此,有需要透過各種途徑,讓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知道法案的相關內容,從而提出自身的要求和建議,以集思廣益完善勞工法。

為此我們的“螞蟻行動”,是希望籌組一個陣容較強大的“兵團”,將我們想法和主張,透過成員的宣傳網絡把有關訊息輻射出去,以發動更多的人關注勞工法、參與勞工法修訂!一隻螞蟻的力量雖小,但集合眾多螞蟻的力量,就可以發揮螞蟻摟死象的精神,共同推動勞工法的修訂。

為甚麼要這麼“肉緊”去hardsell勞工法?因為工作的關係,較多機會接觸到涉及勞資糾紛的個案,對於草案中的條文,有更為深切的感受。雖然法律是死的文字,但每一條文都關係到活生生的個體,有時一字偏差,都足以令官司的結果逆轉,所以在這次修訂過程中絕對不能有絲毫的鬆懈。

我寧願先小人後君子,也不想到法案通後過再去吵嚷勞工法哪些條文行不通、哪些條文對僱員沒保障。而作為打工仔,當然希望法案能對僱員有所保障,但更希望透過這次法律修訂工作,促使勞資雙方都能更好地掌握勞工法的精神、原則、基準等,以便日後勞工法施行時大家有更清晰的了解。

所以,如果你認同我們的行動,歡迎你加入我們,一起為完善勞工法、爭取打工仔權益而努力!





勞方得勝難認同
2007/06/15

立法會六月五日一般性通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勞工法)法案後,有關法案進入細則性審議階段,負責審議的第三常設委員會隨即於六月七日召開會議,並於會後宣佈,鑒於法案涉及面廣,部分條文具爭議性,委員會決定休會期不休息,以邊諮詢邊審議方式逐條討論條文,務求做到開放、透明;並呼籲社會透過多渠道、多方式表達意見。

有關做法,相信是吸取了《道路交通法》的經驗,故採取更為開放的態度聽取社會意見,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但要讓居民對法案有更為深刻的認識,有關委員會在審議法案時會否考慮開放予記者及民眾旁聽呢?

回到法案的內容方面,對於一些社會言論,本人是絕對難以接受的。有代表僱主利益團體的立法議員在法案一般性通過時作表決聲明,有一段是這樣的:“我們認為該草案傾斜於保障僱員權益,忽略考慮到中小企業僱主的承受能力……我們認為在立法的過程中,縱使修訂的內容擴大了適用範圍來配合經濟發展,但各方面都必須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達到公平、對等和客觀原則。”

但事實上是否這樣呢?法案今次實則增加了僱主甚麼負擔?主要是強制性假期由六日有薪四日無薪訂定為十日有薪;產假由三十五日提升至五十六日;超時工作明確為正常工作報酬的一點五倍,其他呢,未見有確切福利的增加。但大家需知道,強制性假期無論有薪無薪,月薪僱員的工資都已包含了相關的薪酬,換言之,無論是現在還是法案中的規定,僱主並無增加對月薪僱員的薪酬發放負擔,實際有所得益的只是日薪、件薪僱員,但現時日薪、件薪僱員佔澳門就業人口比例又有多少?至於產假,大家可以想想,可以享受到的人數和機會率有多少?因此,說甚麼“勞方得勝”根據缺乏理據。

至於倒退條文,下周再講。

2007/06/07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2007/06/07


隨著社會發展,大廈小業主對自身權益越來越關注,不少高層樓宇的業主先後成立管理委員會,更多地參與物業管理工作,與此同時,由於法律規範的缺失、公民意識所限、政府支援不足等原因,捲入管理糾紛的大廈及居民數量越來越多。

本澳現有的相關法律規範基本沿自歐洲,小業主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只要依法成立管委會就幾乎擁有管理大廈的是絕對支配權,同時法律亦要求小業主須履行監管委會運作及樓宇管理的義務、承擔所有因此而來的責任和後果,政府不會介入太深。問題是,賦予業主如此大的自主空間是否符合澳門社會的現實?澳門居民對此等權利和義務是否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

鄭國明局長有一段話是這樣說的:“對一些有條件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樓宇,該局會給予指引、建議和提醒需注意的事項。管委會成立了之後,是不應該急於撤換管理公司,應該以小業主的利益為重,以及跟現行的管理公司協議如何去改進大廈的服務素質,以後再決定是怎樣才需要撤換。即使是撤換管理公司,亦都應該妥善去協商處理,不應該只是表達了自己的權利,亦都應該需要履行及維護樓宇正常運作及小業主權益。”

但實情是恰恰與此背道而馳,不少管委會成立了之後,在缺乏或難以協商的情況下,急於撤換管理公司,從而引發“一廈雙管”的問題,或者因管委會的認受性不足,最終又有小業主另組管委會爭奪大廈的管理權,雙方陷入無休止的爭拗中,小業主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對於這些現實問題,政府並沒有良方作出紓緩,鄭局長只是無力地呼籲,你的一票好重要,業主必須要參與,但理想歸理想,現實是現實,歐洲行之有效的規範,照搬來澳門未必適合。在上者,有否深入探討過相關問題的癥結所在?能否多食一點人間煙火,從現實去考慮問題?



希在上者從現實出發
2007/06/08

在上者“不切實際”的問題同樣出現在勞工法修訂上。勞工法草案第廿二條規定,當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且不可代替者這三種情況下,僱員須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並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且收取當日工資和一日額外工資。但若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則只能補休一日或收取相當的工資補償。換言之,一個“自願”字眼就令有關僱員少了“一半”的補償。

法案條文指明,僱主“須備有可證明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的紀錄。”但何謂自願呢?孫家雄局長在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引介法案時是這樣解釋的:“若僱主沒有要求員工在假日提供服務,但這個員工想多賺些錢自願提供服務,可與僱主訂立書面協議,自願提供服務,完全由工人主導。”但如何證明有關書面協議是僱員提出?如果僱主以簽訂自願協議作為其入職或繼續留任的條件時,僱員是否有不自願的選擇餘地?對於這些,在上者是否知道,僱員實際可握有的主導性有多少?到底是想偏幫僱主還是好心做壞事?

本人不擅法律,只是在此班門弄斧,但卻深切感受到,法律不是空中樓閣,必須要考慮現實,考慮到法律能否具體執行。遺憾的是,本澳不少法律仍是閉門造車,在上者不了解現實亦不顧實際,只從自身的願望出發,在這種空想式的立法思維主導下,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社會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政府應在這方面多下功夫,加強市民對法律的認受性,拉近現實行為與法律規範的距離。若法律繼續漸行漸遠,這種割裂的狀況只會不斷惡化下去。福兮禍兮,留待大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