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7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2007/06/07


隨著社會發展,大廈小業主對自身權益越來越關注,不少高層樓宇的業主先後成立管理委員會,更多地參與物業管理工作,與此同時,由於法律規範的缺失、公民意識所限、政府支援不足等原因,捲入管理糾紛的大廈及居民數量越來越多。

本澳現有的相關法律規範基本沿自歐洲,小業主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只要依法成立管委會就幾乎擁有管理大廈的是絕對支配權,同時法律亦要求小業主須履行監管委會運作及樓宇管理的義務、承擔所有因此而來的責任和後果,政府不會介入太深。問題是,賦予業主如此大的自主空間是否符合澳門社會的現實?澳門居民對此等權利和義務是否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

鄭國明局長有一段話是這樣說的:“對一些有條件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樓宇,該局會給予指引、建議和提醒需注意的事項。管委會成立了之後,是不應該急於撤換管理公司,應該以小業主的利益為重,以及跟現行的管理公司協議如何去改進大廈的服務素質,以後再決定是怎樣才需要撤換。即使是撤換管理公司,亦都應該妥善去協商處理,不應該只是表達了自己的權利,亦都應該需要履行及維護樓宇正常運作及小業主權益。”

但實情是恰恰與此背道而馳,不少管委會成立了之後,在缺乏或難以協商的情況下,急於撤換管理公司,從而引發“一廈雙管”的問題,或者因管委會的認受性不足,最終又有小業主另組管委會爭奪大廈的管理權,雙方陷入無休止的爭拗中,小業主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對於這些現實問題,政府並沒有良方作出紓緩,鄭局長只是無力地呼籲,你的一票好重要,業主必須要參與,但理想歸理想,現實是現實,歐洲行之有效的規範,照搬來澳門未必適合。在上者,有否深入探討過相關問題的癥結所在?能否多食一點人間煙火,從現實去考慮問題?



希在上者從現實出發
2007/06/08

在上者“不切實際”的問題同樣出現在勞工法修訂上。勞工法草案第廿二條規定,當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且不可代替者這三種情況下,僱員須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並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且收取當日工資和一日額外工資。但若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則只能補休一日或收取相當的工資補償。換言之,一個“自願”字眼就令有關僱員少了“一半”的補償。

法案條文指明,僱主“須備有可證明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的紀錄。”但何謂自願呢?孫家雄局長在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引介法案時是這樣解釋的:“若僱主沒有要求員工在假日提供服務,但這個員工想多賺些錢自願提供服務,可與僱主訂立書面協議,自願提供服務,完全由工人主導。”但如何證明有關書面協議是僱員提出?如果僱主以簽訂自願協議作為其入職或繼續留任的條件時,僱員是否有不自願的選擇餘地?對於這些,在上者是否知道,僱員實際可握有的主導性有多少?到底是想偏幫僱主還是好心做壞事?

本人不擅法律,只是在此班門弄斧,但卻深切感受到,法律不是空中樓閣,必須要考慮現實,考慮到法律能否具體執行。遺憾的是,本澳不少法律仍是閉門造車,在上者不了解現實亦不顧實際,只從自身的願望出發,在這種空想式的立法思維主導下,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社會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政府應在這方面多下功夫,加強市民對法律的認受性,拉近現實行為與法律規範的距離。若法律繼續漸行漸遠,這種割裂的狀況只會不斷惡化下去。福兮禍兮,留待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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