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7

積極師奶 奮進基層

積極師奶
2007/12/27


在今年中,我曾在個多月時間內花了二十五晚共七十五個小時參加了一個由政府與社團合辦的初級美容培訓課程,我是班上最年輕的一名學員,另外有兩位三十五歲以內,其他十多名學員都是中壯年婦女,是名符其實的“師奶”。

本 來以為,自己的工作朝九晚六,加上晚上還有一些私人事務要忙,再去上三個小時的課,應算是比較勞碌的人,但和學員交流後才發現,我的辛苦程度根本比不上她 們。如其中一名學員是在氹仔上班,每日早上六點多就要起床趕回公司,四點下班逼巴士去街市買餸回家煮飯再趕上課,放學後還要回去打理家頭細務。像她這樣既 要上班又要照顧家庭的學員不在少數,但他們除個別人因公事無法抽身外,基本堅持每天上課,最終更全部學成畢業。如果沒有和他們一起上過課,根本不會感受到 她們的上課壓力,更不會了解到她們的“勤力”程度。

雖然大多數學員參與培訓都只為多一技傍身,學成後即時從事相關行業的比例仍是較低,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全勤學員,三十五歲以上符合領取津貼資格的學員最多亦只能收取七百五十元的“車馬費”,因此無需用心懷疑他們積極參與培訓的動機。

這次課程,除了讓我學到課堂上的美容化妝的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讓我有機會接觸到這些參與課程的基層婦女,明白她們的所思所想,了解他們上課的實際情況,徹底摧毁我那種上課根本“唔學嘢”只為騙津貼的想法。

經濟財政領域的施政報告指出:勞工事務局與工聯等民間團體共同開辦的“中壯年人士就業輔助培訓計劃”,旨在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及提升在職中壯年人士的轉業能力。一至五月,中壯年人士就業輔助培訓計劃學員人數已達二千四百七十七人。可見他們參與培訓的積極性。


奮進基層
2007/12/28

澳門人慣於安逸、不求上進?起碼在基層人士的身上,我看到他們的積極進取,我看到他們為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而奮勇向前。但我們卻從來看不到社會對他們的努力給予掌聲。

在 澳門,透過媒體了解社會基層的機會並不多,我們的媒體太習慣於聚焦在上層人物身上,似乎社會就只有他們有發言權,而忽略了廣大基層群體的心聲。更糟糕的 是,大部分的決策人和官員往往只滿足於傳媒的資訊,缺乏對社會的真實認知,這從議員在立法會的言論及官員的某些決策可以得知。

澳門的傳媒存在某些先天性的缺陷,而社會的上層與下層只靠單薄的媒體力量作為聯繫,最終只能導致認知與實際嚴重脫節的局面。

社會大眾很多時都是透過傳媒接收資訊,其立場很容易受媒體的取向左右,當然,從傳媒的角度絕對的中立根本不可能,但對於新聞學中三方求證的要求還是需要遵守的,它應該盡可能讓各方利害人作出解說,再交由受眾判斷是非曲直。遺憾的是這個原則在澳門傳媒卻是難以得到貫徹,很多時都是僅憑一面之詞就下判斷或陷入個人自講自話的格局,不利受眾全方位接受訊息,結果大眾對許多事物的看法亦往往容易存在偏頗。

事實上,傳媒除了要對事件作出全方位的客觀報導外,還要肩負起解說的功能,讓受眾明白事件的來龍去脈,可惜澳門的傳媒在上述兩方面皆未如理想。或許這對澳門現時的傳媒人來說是有點要求過高了,所以我把希望寄托在知識份子身上,希望這些社會中層份子,能更多把焦點投向基層。

我們這些中層人士,比基層得到更多,並不是因為我們比他們積極上進、聰明勤奮,而是比他們幸運而已,澳門社會的進步抹煞基層的貢獻對他們是否公平?哪我們還有甚麼值得驕傲?

這些人,你是否看得到?我慶幸,我還能看見。

2007/12/20

為自己打氣 有責任去做

為自己打氣
2007/12/20


歸家時,途徑新馬路口的蟹欄,想買幾隻大閘蟹回家,由於已有其他買家在交易,故在一旁等候。不知甚麼原因買家手中已付款的一隻蟹落地跌傷,店家甚麼也沒說,主動換回一隻新蟹給買家。買家的朋友在旁細聲說,“又真係幾好喎!”店家說,“做生意,係要咁o架。”

住所附近有一家粥鋪,我在中學時已開始光顧,小小的鋪面,只有簡單的出品:粥、油條、糉、炒粉麵,但光顧的人客不斷,“老闆娘”忙個不停;轉眼間十幾年過去,粥店依在、粥價只是由六元半提至八元,周末的早上,坐在店裡慢慢享用這麼價廉物美的東西,實屬人生享受。為社會作貢獻,不需喊甚麼富麗堂皇的口號,不需做甚麼轟轟烈烈的大事,在自己的位置上默默地做好本份,不貪詐、不騖遠,就已經是最大的能耐。而社會的基石就是靠這些勞苦大眾辛辛苦苦鋪墊出來的。

因為工作關係,偶然出外派單張,最友善的回應是來自北區的居民,刊物遞到他們手上,他們會說謝謝;如果不喜歡則會明白地告訴你;即使是心裡對政府滿腹怒氣要遷怒於我們的不激進,也會當著我的面把刊物扔在地上,大罵一頓然後跟我們說對不起。他們的良善是寫在臉上、表現在行為上,他們的心是坦蕩蕩的,喜歡與否一定會告訴你,比起政治人物,他們是那麼的直率和可愛。

經常擠巴士,擠得水泄不通的車廂,還是經常上演讓座的情景;動作雖小,但意義重大,每一次讓座都在傳遞著人對人的關懷,它讓我看到希望的種子。

最近在做一些螳臂擋車的事,時時都會覺得很無望、很無助,好想放棄。但我知道,“當大部分人都會放棄時,你要夠蠢才能堅持下去。”而每當自我反問為甚麼要努力時,我就會想起他們的良善、他們的付出,這樣我就能繼續蠢下去。


有責任去做
2007/12/21

香港文化學者梁文道在《知識份子就是公共的》的專訪中提到:“我(梁文道)覺得自己欠了中國、香港許多東西。香港啟蒙我,是令我學習批判思考的地方,惠我良多,我覺得應該為同代或下一代人做些東西,令他們得到我當年得到的經驗,這對我來說是個責任。”

同樣,內地出生的我,機緣巧合下得以在澳門成長、生活、工作,作為基層僱員的下一代,透過自己的努力,可以有機會保送到內地一所不俗的高等學府就讀,這在內地學生來說是鳳毛麟角的機會,而我卻相對容易就能混了進去,只因為我是澳門人。透過接受教育,我不但得以向上流動成為中產的一員,有幸成為了一名知識份子,更可以透過自己的努力,找到一份稱心的工作,而不會因為沒有人事關係、缺乏父蔭而苦無出頭。澳門這個地方,只要肯努力、肯付出,還是有機會力爭上游。

由於本地區有可觀的博彩收入,所以繳稅對絕大部分的澳門人來說算不上負擔,而我,因為工資未超職業稅免稅額而從未繳交過,除了要交納每年一度的車牌稅外,我這個“納稅人”所有的收入其實都可以袋袋平安,不用擔心被政府“劫走”。雖然每天都在嘮叨搭巴士難,但不得不承認,澳門的交通費用非常便宜,在支出方面簡直是微不足道,這得歸功於澳門這個城市的小和整體交通工具收費並未算高企。

澳門有許許多多的免費文藝午餐,小至講座、街頭表演,大至展覽、博物館參觀、正式的藝術表演,均有機會免費參與,美不勝收,即使某些高水準的表演,亦只需付出非常低廉的費用就可以欣賞到,我這種普通人不會因阮囊羞澀而被阻隔在藝術殿堂之外。

算算,在澳門,我得到的並不比梁文道少。我覺得,我也有責任為這個地方做些東西。

2007/12/13

《上帝的黑名單》

《上帝的黑名單》
2007/12/13


《上帝的黑名單》是美國史上七大連續殺人犯的實錄,但案情重構不是作者寫書的目的,她主要是想透過人物檔案的詳細介紹與犯罪精神的剖析啟發讀者:人的潛在犯罪 意識是從出生那一刻起就該預防的,因此絕對不能忽略創造社會健康環境的重要性。作者盧春如在書中對連續殺人魔的成長過程有如下分析:

年幼的孩童會摔傷或者撞傷,都是經常會發生的事情,但令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殺人魔的成長過程中,幾乎十個人裡面就有八個是遭到蓄意傷害的。在多位的殺人 魔身上,我們看到了許多相當悲慘、令人同情的故事。在他們最需要關愛呵護的時候,體會到的卻只有父母的遺棄或冷落,這種情況通常都是因為父母親本身就有問 題,才導致這些人從出生就過著有如被打入地獄般的生活。平常人可能無法想像的虐童事件,卻是許多人魔親身體驗過的,同樣都是人,為何他們會如此悲慘?

其實,當我們看到一位殘忍的殺人魔,在連續犯下姦殺案後,不但沒有顯現任何悔意之外,還不斷辯稱他是在報復,他是在宣洩,他只是在用全世界對他的方式來對待 他人。這些在我們聽來,當然都是狡辯和不可理喻的,但事實上,在他們所成長的小小世界中,這些話卻都是再真實不過的告解。

舉幾個殺人魔的例子來說,有人是被自己的媽媽逼迫觀看她每天跟不同男人睡覺,甚至將他推給陌生人輪姦;有人是每天扮演著小奴隸還照三餐被父母毆打,身上遍體 鱗傷,被打到眼瞎腦震盪還不能就醫;甚至明明就是小男生,卻硬是被媽媽套上女孩童裝送去學校,冷嘲熱諷的等待自己小孩被外人譏笑。這種種的案例,無論是精 神上或肢體上的虐待,都彷彿說明了這樣悲劇性的童年,的確使他們日後無法正常的體驗人生。

(上)


《上帝的黑名單》
2007/12/14

怎麼說呢?對於經歷過這些事的人而言,世界上是沒有甚麼神啊佛的在眷顧他們的,他們從小就學會不要有任何期待,就會少一點傷害,就算有好運或好的事情發生在 他們身上,也會被自己膽怯、猜忌或不信任的個性給忽略過。這些人從自己父母身上所接收到的教育方式都是暴力等於權威,暴力可以讓人害怕所以給予尊敬,暴力 可以幫忙討到想要的東西,所以最後,暴力突然成為了一種自衛行為的解說。被這種觀念帶大的人,他根深蒂固的認為,世界如何對他,他就如何回應,我們又該如 何期待他會對自己的行為有任何的悔意、羞愧或認錯呢?

許多殺人魔一直到長大成人了,都還背負著被虐待的陰影。因為度過了不堪回音的童年,往往不難從他們的談吐跟言語中,察覺他們對於自己父母親的強烈憎恨,有些恨到最後不只動手殺死父母,還會對屍體洩恨,做出超乎想像的殘忍凌虐。

當然,如果要我們去同情一個殺人無數的罪人,這幾乎是不可能有人做得到的,畢竟殺人就是錯,本來就應該遭受到天譴,但是由另一個角度來看的話,從這些人的背景和經歷,我寧願想這是讓我們得到了一些驚惕。

在現今的社會裡,家暴似乎還是天天在上演,從這些真實案件中不難體會,兒童必須健康成長的重要性。幼小的心靈一旦被暴力或凌虐所侵略,無法想像的創傷將會烙 印在心中,而一個人的一生很可能就會因此而毁滅,有許多這類受害者成功的走出一條有意義的人生,但也有許多是悲劇收場。如果每個人可以從生活開始多注意自 己和關心別人,是否就可以減少人們犯罪的理由?答案雖然不一定,但是,至少可以讓自己不要成為惡夢的源頭。

這就是我將這本書介紹給大家的原因。

(下)

2007/12/06

夢遊立法會

夢遊立法會
2007/12/06


撰文之時,明年度施政辯論已近尾聲。因為工作關係,每日需要到立法會旁聽,可以講,這是一個考驗體力和腦力的高難度挑戰,越到後期人越乏力,腦袋也會變得昏 昏沉沉,尤其是聽著議員和官員之間了無新意的陳腔濫調時,更易進入夢鄉。所以可以講,今年的施政辯論會更多時候是在夢遊。

不過如果讓我選擇,我仍是希望自己一直在夢遊,而不是在現實中。為甚麼?因為有些事實真的不想面對。正如有議員所言,“作為施政辯論,在議會的立場,當然看政府施政上有甚麼不足,從履行監督的角度提出議員的看法。”但問題是,這些看法是否有建設性?

跟了幾年的施政辯論大會,發覺某些議員的發言幾乎是像錄音機播出來一樣,年復一年如出一轍。當然,不排除有些幾年前是問題的問題、幾年後的今日仍未解決,從監督的角度有重提的必要。但即使是同一個問題,又是否可以深化一下有關議題而不是只簡單地重覆所謂的訴求和意見?

同 樣不太能接受的是,某些意見議員一再提出、當局已一而再否決,但只要再有機會,同樣的提出、否決循環又再上演,難道不斷重覆這種方式和謊言重覆千遍成真理 一樣是一種高明的政治手段?難道一己之言真的比所有人都高明非得要別人屈服才肯罷休?難道雙方不能拿出更為實質的數據和理據作支撐而不用再糾纏下去?

最不能接受的是,個別議員對問題不加了解、不加分析、不加判斷、不經證實就在議會殿堂上信口雌黃;某些問題明明知道情況,卻為了各種考量而故意歪曲事實、誤導大眾;甚至連起碼的尊重都沒有,為求煽情可以口不擇言隨意攻擊。

作為市民的角度,我可以接受議員水平不夠但不能多年無所長進;我歡迎不同政見爭鋒但不可以接受謾罵攻擊。說真的,面對這樣的一個議會,實在是相當失望。

(上)


夢遊立法會
2007/12/07

除官委議員外,議員基本上是要向他的支持者作出交代或爭取更多目標選民,所以某程度上來說,在每年一度的施政辯論大會上,每名議員都會盡量爭取有所表現。故議員為此而各出奇謀、甚至言行有些少出位,本人是予以理解的,畢竟議會是最為重要的政治角力場。

但議員作為重要的政治人物,其言行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故此,理論上應較一般大眾對自身的品行有更嚴格的要求、對社會更多承擔;雖各自會為自身界別或群體爭取利益,但前提亦需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更不能只著眼於一己、一會或一公司之利益。但我們的議員卻是怎樣的呢?

不 能違例泊車道理人人懂但未必做到,所以假如遇上警察可以求情但不能質疑,但身為議員,卻在議會上大言不慚地轉述一次自己公然將車泊上安全島被警察勸諭卻無 慚意還質疑為何只著他離開而不罰其他人的過程,箇中反映的除了是自身法治意識薄弱之外,更是視執法人員如紙板公仔,這樣的表白,不是明明白白公然挑戰法 治、鼓吹更多人違法?

這 樣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去年另一名議員在交通問題上對抄牌執法人員亦差不多有同樣的質疑,我想問,作為議員都是這樣的素質和水平,我們還能對一般公眾有何 苛求?試問這樣的社會,又何能樹立警隊的威嚴?我們時時要求警隊要成為“威武之師”,但實際上卻是否賦予他們嚴正執法的土壤?

不 過,有時候,一隻手掌拍不響,如果我們的官員是夠水平的話,施政辯論會也不至於“爛”成這樣。正如一名議員在會上所言,“面對一些誤解或者一些不符合現實 的問題,官員在議會殿堂上,面對著全澳市民,是需要澄清和據理力爭。”可惜,我們的官員卻難以做到據理力爭、以正視聽,任由議員“和稀泥”下去。我也只得 任由自己繼續在議會上夢遊。

(下)

2007/11/01

法國印象

物價和吃

2007/11/01


工作久了,越來越渴望放假,早前難得獲老闆放行,請了一個長假,和朋友到歐洲(主要是法國)轉了一圈。本欄特將隨行日記整理刊出,和大家分享一下。

在法國,最為咋舌的是它的物價,在那裡,普通的一頓飯,至少也要五、六歐元,折合澳門幣的話,也就是五、六十元。我和同行的友人最便宜的一頓是一點五歐元(三歐元的麵包三文治兩人平分),最貴的一頓是在馬賽吃的,每人是十六點九歐元。

對 我這個對吃沒有創意和太多追求的人來說,食物只有兩類,一類是媽媽親手煮的愛心飯菜,一類是用錢買來填肚的食品。在法國,吃是我們每天行程的一個重點,也 是一個難點,剛到法國的第一天,我們在巴黎十三區的唐人街轉了幾圈,都未找到吃的。一是因為絕大部分的餐牌都沒有中文或英文的介紹,更重要的原因是覺得太 貴,心理上承受不起。逛了很久結果選了一家中式餐館(有點像我們的茶餐廳),兩人點了兩個炒飯,份量不少,但味道不佳,差不多有一半剩下;埋單平均每人超 過六歐元,感覺並不化算。後來,看得慣了,也就豁出去了,看見甚麼餐館看上去覺得還可以接受的就進去,因為無論跑到任何地方價錢都差不多,民以食為先,填 飽肚子要緊。

在法國,西餐種類的選擇不多,尤其是午餐方面,基本就是比薩、沙拉、三文治,我們大部分時間還是寧願選擇各地的食物來品嚐,例如意粉、越南菜、日本菜和中 餐。對我來說,最喜歡的還是中餐,因為我本來就是“飯桶”一個嘛,而且算起來價錢也最實惠。當然,其價格便宜是相對其他地方的餐食,和澳門相比,仍是天 價,不信?一個白米飯要一點二五歐元,你覺得便宜還是貴呢?但我還是感覺很滿足,因為對我這個“飯桶”來說,“有飯食”比一切都重要。

之一



物價和吃

2007/11/02

法國之行因為有朋友收留,除了去法國南部普羅旺斯和荷比盧德法五國遊那八晚住旅館之外,我們都是不用交住宿費的,所以,吃、行、門票反而是我們這次旅程的主要開銷。

交通方面,在巴黎還好,我們買十張的地鐵聯票,每張一點一歐元,每天計劃好行程,只在一個小區域範圍內活動,去一張、回一張,短程的市內遊省了不少錢,不過 去郊外的楓丹白露及機場,始終省不了,前者單程票價是七點六歐元,後者是八點二歐元。更不可少的是博物館門票,隨隨便便都要七、八歐元,為此,很多博物館 都和我緣慳一面了,當然,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對博物館本來就興趣不大,最有名的幾個進去逛逛還可以,其他的就無謂“貼錢買難受”了。

為了要回來跟大家“匯報”,所以在逛街的時間我就特意留意各種物品的價格,看得越多,就越覺得在澳門生活幸福,雖然澳門的物價最近也在漲,但和工資相比還是可接受的水平。

問朋友巴黎一般僱員的工資多少,他說大概九百歐元,所以,我一直在想,那裡的人是怎樣過活的?管理雜費兩、三百元,地鐵月票七、八十元,還有五、六種的社保 費、職業稅等等,這些基本開支已佔了近半收入!當然,法國是屬於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保障方面還是頗為完善的,也因此,法國的各項稅收都相當高, 去餐廳喝杯咖排,稅率達一成七,我和朋友兩杯飲料才七點一歐元,但其中一塊多歐元是稅。可能這是造成其物價高企的原因之一吧。

另外,朋友說,法朗轉歐羅的時期,貨幣突然貶值,物價一度漲升,近期歐元升值,他們同樣需面臨通脹的壓力,所以錢越來越不見“使”。所以,朋友也跟我感慨,在法國,生活也真是不容易呀!

之二


軌道運輸

2007/11/08


法國是最早有鐵路的國家之一,隨著社會的發展,其鐵路網更不斷獲得完善,可以去到更多、更遠的地方,其TGV快速列車最高時速可達 三百公里 ;不過,這個世界服務水平與收費永遠成正比。

我們從巴黎到阿維儂,兩個半小時的火車,最便宜的票價也要六十八歐元,所以我們的普羅旺斯之行,從巴黎出發,到阿維儂、馬賽、尼斯,再返回巴黎的車票就花了二百歐元,折算起來約二千澳門元,真的比飛機票還貴。

除巴黎到法國各省的鐵路四通八達外,巴黎市內的交通網更是星羅棋布,由於人生路不熟,所以我們還是選擇了最為方便的交通工具──地鐵。開始時,每天都拿著市 內地圖和地鐵路線圖,對來對去,查找要去的目的地,有需要時還要向人問路;混了幾天之後我就把大地圖收起來,免得“遊客”的身份太張揚。當然,我還不至於 混到連地圖都不用的地步,只是每晚提前做足準備功夫,把翌日的行程、地鐵路線和停轉的站點一一抄在小紙上,依規劃行事。不過,一次生、兩次熟,最後幾天的 行程,我已可以相當熟練地在各條地鐵線之間換來換去,暢行無阻得儼然當地人。

之三


                                                        時速可高達 三百公里 的TGV列車



軌道運輸

2007/11/09

由於澳門輕軌興建計劃正如火如荼地籌備之中,也聽說在我到法國期間劉仕堯司長也馬不停蹄地到法國考察交通,所以呢,我就很有意識地留意巴黎的種種軌道運輸。 事實上,無論是路線、車身、軌道、站台等環節,我都是拿著相機拍個不停,好回來匯報,經過認真的“考察”,此行正正印證了我之前的擔憂,澳門建輕軌,將對 景觀帶來的破壞實在是不可低估,同時它對空間的佔用也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現實。

與法國、香港等地鐵發達的地區相比,澳門不可以也不應該步其後塵,個人認為,澳門這麼小的一個地方,空間那麼壓迫的一個小城,實在無條件去建一個發達的地鐵網出來,所以就不能那麼貪心,希望輕軌成為解決澳門交通的靈丹妙藥,它只能作為交通的其中一個配套。

所以,能否放下成見,給這條輕軌定位好,成為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強行要它解決、兼顧所有的問題,最終要麼是非驢非馬的一個怪物,要麼就是要耗費龐大、效益不彰。

旅程中曾到過盧森堡,一些主要的景點我們是要走路過去的,導遊說,老城區旅遊車是不能進去的。這就讓我反思,為甚麼澳門某些街段不是同樣要遊客步行過去反而要加建許許多多的停車場來解決它們的泊車需要呢?到底是根據發展需要和現實需求,要求別人來遵守我們的規矩還是要我們不顧社會現實來滿足和遷就他們呢?

之四


                   巴黎市內的巴士底地鐵站,圖中所見的基石乃當年巴士底獄被拆後留下的。



公園空間

2007/11/15


巴黎之行中,我最最欣賞的是巴黎的公園,對於我這個日行七、八小時的旅人來說,沒有甚麼比“小休”更重要的事了。每當遊玩完一個景點、逛街逛累了,總能在附近找到一個空間,停下來歇歇,喝口水、吃吃東西。

和澳門不同的是,即使在平常日子,公園內除了遊人,當地人也經常三三兩兩在裡面閒聊、休憩,有父母陪子女玩耍、有朋友知己相聚、也有情侶在旁若無人地親熱。我想,這樣的景像在澳門卻是難得可見的。不知是因為巴黎這樣的綠色空間特多、特開揚,還是因為法國人的閒暇較多?

法國是實行每周三十五工時制,周末一般都不用上班(除了餐飲服務業),所以,對於我們這些外地人來說,還真真不習慣,因為他們晚上六、七點的大街已經變得空 空蕩蕩了,周末的商店也是關門的,更令我難以置信的是,一般的店鋪,除了周末及政府訂定的節假日外,每年還有差不多整一個月的時間必須是關門休息的。酷 吧?

朋友說,因為這裡的工會勢力很強,對工人的工作及休息時間管得特嚴,不過為了刺激經濟,最近有些地方也開始放寬限制,看來,針是沒兩頭利的,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因應特定的情況而制訂或實施相應的政策。

之五

                                                                            公園一角。




廣場市集

2007/11/16

廣場在巴黎的概念與澳門完全不同,翻開它的地圖,你會發現它的廣場其實是多不勝數的,路與路的交界,不管大小,幾乎都稱作廣場。當然,如協和、巴士底等幾個有名氣的廣場,很多遊人還是會踏足的,而我根據《帶一本書到巴黎》這本書的指引,還特意多跑了旺多姆廣場和孚日廣場。

廣場,千萬別被它的名字所騙,不少“廣場”都是浪得虛名,空間也許窄得只夠是一個交通迴旋處。當然,有不少廣場都是因其標誌性建築或其歷史意義而出名。遊客 慕名前往當然是為了景仰一番、發古幽之情,但對於當地人來說,廣場卻是他們生活的重要部分。因為不少廣場都是集市,生活的許多日常用品、衣服、食物都可在 那裡買到。在前往先賢祠那天,我就意外碰到一個集市,從這些擺賣的攤檔中,能窺見更多在旅遊書上看不到的東西,物價、生活習慣、食物愛好、普通市民的交往 方式……坦蕩蕩的,無所保留地呈現出來。除了拍照之外,我還在那裡買了一個中東式的牛肉卷來作午餐。

所以在法國,我對“廣場”還是頗為鍾情的,願意抽時間去遛躂遛躂,即使到鄰近的幾個歐洲城市時,我也是刻意地多作留意。因為這是我了解外國風土人情一扇很好的窗口。

之六



                                                                         廣場上的市集。


 
墓園的寧謐

2007/11/22


巴黎墓園的景致大概都差不多,在外圍景觀上很容易就能認出,它總是樹木鬱葱的,而走進其中,仍然是樹木滿園,給人開開揚揚、光光猛猛的感覺。朋友文輝說,巴黎的墓園很值得一去,而且不收門票,於是,逗留巴黎十多天、時間相當充裕的我頗為熱衷地往墓園跑。行程中,我先後到訪了蒙特爾、蒙帕斯和拉雪茲神甫三個公墓。

第一次走進蒙特爾公墓,還真的想不到,在一條如此繁忙的大道下面,靜靜地躺著那些曾經赫赫有名的人;走在墓園中,心裡特別踏實,我想,死後仍能在如此繁榮的大街中安眠,該是一種厚待吧。東西方的人選擇了不同的安眠場所,但如果讓我選擇,我覺得西方式的開揚更招人喜歡。

可惜的是,由於墓園的介紹都是法文,看不懂的我,只能在裡面瞎逛;幸好,行程中帶了文輝借我的拉雪茲神甫墓園地圖,我得以有機會親訪蕭邦、莫里哀、巴爾扎克之墓。墓園裡除了不時有家人、後人來拜祭已故的親友之外,和我一樣的“遊人”也絡繹不絕,不少更是專門來尋訪“名人”。他們死後那麼多年,仍受世人景仰相當不容易,尤其是蕭邦,其墓前的鮮花不斷,他的一生算是沒有白活了。

走在巴黎的墓園中,內心感受到的只有平靜。墓園的寧謐和名勝前人流的熙熙攘攘有天淵之別,但更容易體現“偉大”二字的意義;因為只要你能為人所記住,你就不會是“渺小”。

之七


                                                                  蕭邦之墓鮮花不斷。




教堂的虔誠

2007/11/23

在巴黎,博物館的數量相當多,大多的門票價錢不菲。當然,有些也可以說是物有所值的,如羅浮宮,三十多萬件藝術精品,讓你隨心所欲地參觀,大飽眼福,每日收費也只是九歐元;買不同的套票更有不同程度的優惠,絕對是物超所值。可惜我這個人,真的是對博物館興趣不大,即使是藝術寶山的羅浮宮,我也是逛了三個小時不到就迫不及待出來了。在許多人眼中,肯定是“走寶”,而事實上,我也真的“走寶”,鎮館三寶只看了“蒙娜麗莎的微笑”油畫和“維納斯”雕塑,而“勝利女神”塑像則只與其擦身而過,錯過細細琢磨的機會。

更會被人大罵一頓的是,我竟沒去參觀凡爾賽宮;沒甚麼特別原因,只因到旅途的尾聲特別不想去,所以不想勉強自己,算是留一個遺憾吧。

相對而言,我對巴黎的教堂卻是相當喜歡的,一來可以免費參觀,二來無論任何時候(除非它已關門)只要你願意,你都可以隨意進去。對於我來說,逛教堂除了參觀其雄偉的建築之外,更重要的是想進去靜休一下,感受遠離繁囂的氣氛。旅程中,我就曾兩度入訪名氣很大的巴黎聖母院。第一次是慕名前往,只為一睹其滄桑,第二次則純粹是為了進去感受宗教的虔誠。走進去,靜靜地坐著,聽著鐘聲敲起,在彌撒的悠揚歌聲中,閉上雙眼,清空心靈,那是一種前所未有的輕鬆。

之八



                                                                 塞納河畔上的巴黎聖母院。



法國好人

2007/11/29

去巴黎之前,旅遊書已說,法國人非常抗拒講英語,對講英語的人並無甚麼好感。幸好,我這個只懂中文、英文“水皮”、法語全不懂的人,還是碰到許許多多的“法國好人”,問路幾乎都獲得友善的回答,有些甚至直接把我們帶到要去的地方。

事實上,旅程中好人好事真不少。有一次,正當迷路的我拿著地圖猶豫的時候,一名中年男子主動走過來給我指點迷津,所以我決定,回來之後一定要好好學英語,以後在澳門,多給外地人做“嚮導”,做一個懂得好客之道的澳門人。最感動的是我們在法國南部普羅旺斯的阿維儂車站叫天不應、叫地不聞時,兩名被我們問路的中年男子,竟然主動開車把我們送到我們預訂的酒店,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忙,我真的不知道那天的旅程會如何繼續下去。

可能是女孩,雖然實際年齡也不小,但在他們西方人眼中應該還算是小女孩吧,所以經常會有人搭訕,性別是男的沒錯,可惜長得都不算帥,讓希望我有“艷遇”的朋友失望了。和朋友兩人一起遇到搭訕時還敢說兩、三個英語單詞作回應,後來一個人獨行時,為安全起見就不敢隨意回應,任何人走近,我都會裝作甚麼都聽不懂,盡快逃離開現場,沒法,自我保護嘛!

世界不會那麼完美,當然,不是每個法國人都是好人,在尼斯我們就有一次不太愉快的經歷,在餐館坐下點菜,由於價錢貴,也由於份量多,為了省錢我和朋友打算點一份餐兩個人分,結果因為堅持只想點一個菜,我們就這樣硬生生地被人趕了出去。那一刻,我真切明白甚麼叫做“金錢至上”的原則;那一刻,我深深體會到作為“窮人”被歧視的感覺。不過,算了唄,人家只是牟利的商鋪又不是佛堂,需要甚麼同情心嗎?只要信奉賺錢的商業原則就行了,不是嗎?

之九


名勝古蹟

2007/11/30

很多人都慕名到巴黎,有的為購物而去,有的為了去看古蹟,而我,純粹只是為了離開自己生活的地方,到外面去見識一下、開開眼界。臨行前,朋友借我《帶一本書去巴黎》這本有關巴黎歷史的書,而我,幾乎就是跟著它的指引,遊逛了巴黎各區。因為書中的介紹,讓我更為深入地了解了法國大革命前後的歷史事件,也對現今的法國有了更為不同的一些看法和感受。

遊逛在巴黎之中,看到風景名勝固然令人賞心悅目,但只是過眼雲煙;能發人深省的卻是它的古蹟。所以,我會花很多時間去尋訪當年的“革命古蹟”,巴士底監獄、協和廣場、雅各賓俱樂部遺址、先賢祠等等。看著那些古蹟,尋訪那些已逝的偉人,唏噓感慨之餘,我更多的是想到澳門。

世界上每一個角落,都有它的歷史,澳門也不例外,但很慚愧,對澳門,我不認識,譬如一些建築物的由來、街道的典故、教堂的歷史等,我都是一無所知,也沒有想過花時間去了解它的過去。我拿者地圖,幾乎走遍了巴黎各區的小街和景點,讀悉它們的過去,但我對澳門卻從來沒有這份耐心和興趣。

不了解過去,不對比歷史,我們怎知道現在的發展是好是壞?除了文章的斷章取義可以引發許多的曲解之外,對城市發展脈絡的斷章取義,同樣可以導致錯誤的評價。讀史可以鑒古今,了解過去可以更好地掌握現在。所以,我跟自己說,回來之後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自己生活的地方,這是我對自己的承諾。

之十‧完




                                                                 協和廣場路易十六斷頭處。

2007/10/26

魂斷藍橋

2007/10/26


這是一部風靡全球近半個世紀的美國故事片,是戰爭時期一首催人淚下的愛情絕唱。一戰初期,貴族出身的英軍上尉羅伊與出身卑微的芭蕾演員瑪拉在滑鐵盧橋上邂 逅,彼此相愛。就在婚禮前夜,羅伊奉命出戰,瑪拉為送別羅伊與劇團鬧翻而被解僱,無以為生之際又慘聞羅伊的死訊,悲痛欲絕;為了生存淪為妓女卻又與至愛重 逢。羅伊依然深愛著她,婚禮舉行在即,但瑪拉為了維護羅伊及其家族的聲譽,在滑鐵盧橋上向疾駛的汽車撲去,上演了一場悲劇。

只要看過的人一定知道,我所介紹的電影名字,而沒有看過此片的大概也聽過,這齣電影叫《魂斷藍橋》(Waterloo Bridge)。

電影我耳聞已久,但只看過一些片段,知道是悲劇收場,所以一直沒有全套正式看完,這次和朋友為了學英語,於是由頭到尾把它看了一遍。隨著劇情進展,不停在猜 想為甚麼最後會是悲劇收場?是男主角的母親過於勢利,故意刁難令女主角不得不知難而退?不是,相反,其除了態度親切、呵護備至外,更是設身處地體諒女主角 的心情。那麼會否出現當男女主角陷入甜蜜中卻有小人陰險指出她曾做妓女的身份,令羅伊家族顏面無存,裂痕無法修補?沒有。

影片從頭到尾,沒有奸人在從中作梗、沒有壞人在設計陷害,最終是善良的女主角難逃良心責任、為維護至愛的家聲,選擇犧牲自己。就是因為這樣,才更教人無奈和感慨。

當然,這樣的結果選擇如果放在今時今日,實在無法令人信服,但在那樣的時空,絕對有它的合理性和現實性。

近年的影視劇作品,往往忠奸人物混在一起演繹彼此的恩怨情仇,刻意堆砌劇情,有時看得令人目瞪口呆和反胃。它雖然把人與人之間的爾虞我詐發揮得淋漓盡致,但總令人覺得乃是自找麻煩和自我混帳,缺乏天意弄人的無奈。

2007/09/13

勞工去辨析

不能凌駕最低標準
2007/09/13

立法會休會期間,《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的審議工作亦處於休止狀態,社會上有關的討論也沉寂下來。雖然,立法會就法案的公開諮詢期已結束,但只要法案一日未正式通過,社會各界仍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表達意見,爭取集思廣益完善勞工法。本人早前亦盡市民的責任,就法案向立法會提交了意見書,茲整理如下,分期刊出,以供參考。

第二條(最低標準)條文:

一、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允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 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

二、如僱主與僱員未就工作條件作出協議,則雙方均須遵守本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

本人建議:必須訂定,無論僱主與僱員簽訂任何協議,都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理據一:勞工法雖然容許僱主與僱員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政府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就是所有由僱主與僱員自由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的工作條件、協定都不能低於勞工法的最低標準。

理據二:《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准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法案條文在這方面絕對不能含糊。

第四條(適用範圍)條文:

一、本法律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包括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勞動關係,但以下數款的規定除外。

四、與非本地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由特別法例規範。

解說:按條文理解,新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非本地僱員,這與政府在立法會所言的“外勞仍受勞工法規範”的講法不符。

建議:必須明確法律適用於外地僱員。

(一)



減薪須經政府批准
2007/09/14

第十二條(僱員的保障)條文:

一、禁止僱主:

(四)直接或間接降低僱員的報酬,但預先取得僱員的書面同意則除外;該同意書自簽署日起產生效力,且僱主須於僱員簽署後十日內將該同意書的副本交予勞工事務局備查;

二、自簽署降低報酬同意書起計兩年內,如僱主單方與被降低報酬的僱員終止勞動關係,則須按該僱員被降低報酬前的工資計算解僱賠償,以及倘有的因僱主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而須支付的相應於所欠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工資。

解說:現行勞工法規定獲得工作者同意之下降低報酬,要取得勞工事務室的同意;但新法案卻改為將同意書副本交予勞工事務局備查,當局對有關問題的監管力度明顯是倒退。

建議:即使僱員同意減薪,都須得到勞工局的批准,且有關同意書須具減薪的理由及回復原有工資的期限。

第十四條(試用期)條文:

一、勞動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預先通知及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勞動關係,且無權收取解除合同的任何賠償,但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

三、僱員的年資由試用期開始之日起計算。

解說: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讓僱主及僱員有一個期間觀察對方是否適合,假如任何一方認為不合,可以在此期間內要求結束勞動關係,而不須預先通知及給予解僱補償,假如可協議除外,即可於試用期內向對方設定需有預先通知期或支付解僱補償的規定,這會與設立試用期的原意有矛盾。

建議:第一款訂定為“勞動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但有關期限可透過書面協議縮短。”第二款,刪除“但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的字眼。

(二)



非全職沒任何保障
2007/09/20

第十五條(工作時數)條文:

四、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第一款所定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

解說:“每日有連續九小時的休息時間”對僱員來說並不足夠,因為扣除上下班的交通、梳洗時間,僱員難有足夠的睡眠時間;另外,條文表明須確保僱員“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意味著工作時間可以長達十二小時,這對僱員相當不利。

建議:若基於企業運作需要,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至十小時,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五條(工作時數)條文:

五、屬以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員,每四周的累計工作時數不應超過九十六小時。

解說:所有屬勞工法適用範圍內的僱員都應受勞工法的保障,工時的多與少、全職或兼職只是僱主的聘用方式不同,不應該因為員工的工時少就要被剝奪應有的勞動權利。但遺憾的是,整份法案中非全職僱員周休、強制性假日、有薪年假、產假、病假及解僱賠償均被剝奪。

建議:相關條文全職僱員所能享受的保障均應適用非全職僱員。當然,有關假期及補償乃與其實際工作時數及報酬相對應。

第十六條(超時工作)條文:

一、超出上條所訂正常工作時數的工作,視為第三條(八)項所指的超時工作。

二、在任何情況下,非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均不可超時工作。

建議: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



夜間工作缺乏保障
2007/09/21

第十八條(超時工作的報酬)條文:

一、僱員有權收取因提供超時工作而按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計算的每小時工資,以及一項超時工作的額外報酬。

二、上款所指的超時工作的額外報酬須按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的每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計算,但不影響僱主與僱員訂定的其他書面協議。

解說:一旦可容許勞資雙方自由協定,處於弱方的勞工往往會缺乏議價能力,對僱員來說,相當不利。

建議:取消“不影響僱主與僱員訂定的其他書面協議”的字句。

第二十條(夜間工作)條文:

一、於晚上十二時至翌日早上六時期間提供的工作,視為夜間工作。

二、僱員有權因提供非固定的夜間工作而收取一項不少於按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的每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的夜間工作津貼,但不影響僱主與僱員訂定的其他書面協議。

三、如所從事的行業須持續及固定地提供夜間工作,且有關僱員在被錄用時已清楚知悉此工作條件,則不獲發夜間工作津貼。

解說:一般來說,由於夜間工作對僱員帶來一些不利影響,故有需要對這些僱員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至少應包括健康檢查、急救措施、女性僱員特別保護、工資福利及夜間工作的組織管理等。

其中,工資福利只為其中一項。

但現有法案卻只執著於“夜間津貼”一項,且規定原有及入職時已知悉需夜間工作的僱員不會獲得夜間津貼,即只是非固定的夜間工作才有,其實只有為數很少的僱員能獲得相關津貼(即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工資)。

但由於條文訂明,上述百分之二十的津貼比例並不影響僱主與僱員訂定的其他書面協議,換言之,相關津貼的多少,全由勞資雙方協定,對處於弱方的僱員來說,相當不利。

建議:一就健全有關制度,給予僱員應有的夜間工作保障,一就取消。

(四)



輪班工作定義不清
2007/09/27

第二十條(夜間工作)條文:

四、企業如因轉變營運方式而要求僱員提供持續及固定的夜間工作,僱主與僱員須以書面協議重新訂定工作條件,並須同時訂定提供夜間工作的津貼。

五、如上款所指的書面協議內未訂定夜間工作津貼,則視僱員慣常收取的工資中已包括該津貼。

解說:第四款、第五款自相矛盾;而所謂訂定夜間工作的津貼,亦未必是在原有工資上附加津貼,可能只是將原有工資的組成分拆,按法律規定員工在計算超時工作、假期補償時又不包括這項夜間津貼,實對僱員不公平。

建議:刪除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條文:

一、如企業的營運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數的上限,或屬須持續運作的情況, 須安排不同人員輪班工作。

解說:按條文理解,輪班工作是以企業營運時間計算,所包括的行業可能不僅是一般認知的酒店業、博彩業和醫院,甚至是銀行等文職行業,只要公司營運超過每日八小時或每周四十八小時就視為輪班的行業,而要遵守有關規定,涉及的範圍很廣。

建議:立法者必須要清晰訂定輪班工作的定義。

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條文:

六、如僱員一日的工作分配於兩段或多段時間進行,則在一段工作的結束與下一段工作的開始之間,應有不少於兩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且該段休息時間不計算入工作時數。

解說:規定兩段工作之間至少有兩小時的休息,有好處有壞處,一方面鑑於以往巴士行業將員工的工作時間分得太散,不利員工休息,因此設限制可令公司不能將員工的更數編得太分散;但另一方面,兩小時的限制令員工的上班至下班的總時間須維持在至少十小時,不能減少;特別是在定義不清晰時,銀行等行業都可能要遵守有關條文。

建議:這款必須與第一款的條文一同考慮。

(五)



輪班津貼失補償意
2007/09/28

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條文:

七、僱員在一日工作中的第一次輪班的開始與前一日的輪班的結束之間,應有一段至少為連續九小時的時間,讓僱員休息。

解說:連續休息時間只有九小時太短。

建議:須確保輪班工作者的第一次輪班的開始與前一日的輪班結束之間有至少連續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條文:

十一、收取輪班津貼的僱員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則不獲發任何額外的金錢補償,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三十日內享受有薪補償休假。

十二、無權收取輪班津貼的僱員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有權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收取補償。

解說:收取輪班津貼的僱員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只會在三十日內補假,但不會有額外金錢補償。這一規定不合理。根據《澳門公職制度》第199條的解釋,輪值工作的概念是“引致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不固定、使生活規律改變、且在擔任職務時須加倍努力者,視為輪值工作。”因此,輪班津貼是作為對僱員因不能固定作息以及須加倍努力的一種生理上的補償,為何已收取輪班津貼的僱員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只會在三十日內補假,但不會有額外金錢補償?

建議:刪除第十一、十二款。

第二十二條(每周休息日)條文:

一、所有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在每七日的期間內有權享受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的相應工資按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五、遵守第一款的規定並不影響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

解說:不接受有關“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規定。

建議:刪除有關條文。

(六)



僱員無權選擇年假
2007/10/04

第二十三條(每周休息日的例外情況)條文:凡因業務性質而無法遵守上條第一款(即每周需有一天休假)的規定者,須儘量安排僱員在每四周內享受不少於四日的休息時間。

解說:此條文彈性太大,僱主可以安排僱員累積四個星期才休息四天,而不需要作另外補償,直接衝擊每周須有一天休息的周休制度,到底什麼業務性質的行業可以例外?訂定每四周內享受不少於四日的休息的行業僱員,何時才可知自己的周假屬例外情況?法律也欠缺要求僱主需以何方式或提早多久通知僱員?

建議:刪除有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年假權的取得)建議加入以下一款,“為一切效力,年假期間作服務時間計算。”

解說:因為有些公司的年假較長,如十二日,在允許累積兩年的情況下,其年假可以長達廿四日,連周假日接近一個月,但若在這個期間或放假後被解僱,而有關年假又不計算入服務時間的話,可能會直接影響解僱補償的計算級別,對僱員不利。

第二十八條(年假日期的選定)條文:

一、僱主按企業的營運要求定出僱員享受連續或間斷年假的日期,並至少須提前三十日通知有關僱員,但經僱員預先書面申請並取得僱主同意後,可更改已選定的年假日期。

解說:有關年假享用的日期是由僱主訂定的,若僱主不作安排、或僱主選定的日期僱員提出改期不獲接納,僱員是否沒有權申請年假的享用呢?

建議:加入允許員工主動提出、經僱主同意後就可享用年假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年假日期的選定)條文:

二、年假一般應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但經僱主與僱員雙方書面協議後,最多可累積兩年。

解說:這一規定對勞資雙方都有利有弊,歡迎各業員工各抒己見。

(七)




補償不計浮動報酬
2007/10/05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報酬、工資)條文重點:

根據定義,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浮動報酬;基本報酬又稱為工資,是指所有常規及定期的給付,尤其包括下列各項定期的固定所得:輪班津貼、夜間工作津貼、膳食津貼、家庭津貼、所擔任的職務的固有津貼及佣金、超時工作報酬、小費、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

當中的“超時工作報酬”,僅在有關僱員以常規及定期的方式提供超時工作,又或在最近六個月內,超時工作報酬的平均數不少於僱員在相同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的情況下,方被列作工資計算。

當中的“小費”, 僅指由僱主向顧客收取的附加於帳項上且其後分發予僱員的款項。

尤其需要關注的是上述工資概念的適用範圍:

(一)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列入工資範圍;

(二)在計算產假、年假、強制性假日、每周休息日這四類的報酬方面,輪班津貼及夜間工作津貼亦不列入工資的範疇。

還要注意的是,浮動報酬的定義是指津貼、獎金、佣金、僱主無法控制的小費等各類非定期給付,或經僱主與僱員協議的其他非定期給付。浮動報酬在作任何補償時皆不列入計算的範疇。

解說:

換言之,在整個法案中,有關報酬方面的給付,既繁複,亦難避免僱主巧立名目,只給付一個很低的基本工資,並將僱員的報酬拆分為許多津貼項目,這樣一來可以減少超時工作報酬、夜間工作津貼、輪班津貼的計算基數,二來在計算假期或其他補償時免除許多給付,日後僱員在這方面的保障將會大大減少。

建議:

不贊成設立浮動報酬,免公司巧立名目,無論任何名義的給付,只要是由僱主給付(或需報稅的)皆應列入工資的範疇。

(八)



薪酬不得隨便拖扣
2007/10/11

第四十二條 抵償及扣除條文:

一、禁止僱主將僱員的信貸抵償所欠的報酬,亦不得在報酬內作任何扣除或扣減,但屬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在下列情況下,僱主有權在報酬內作扣除或扣減:

(六) 因僱員的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及用具造成損失;

三、在任何情況下,上款(六)項所指的扣除每月不得超出僱員月工資的六分之一,且每年不得超出僱員總報酬的十分之一,但不影響僱主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解說:僱員就業的基本目的,無非就是為生存,亦即是為了獲得工資才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換言之,僱員的勞動權隱含的一個直接內容,就是這種勞動是一種可以獲得公平報酬的有償勞動。從這種意義上說,要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就必須要保障勞動者的工資權。

既然工資是大部分僱員賴以為生的主要收入來源,故法律明確僱主不得隨便扣薪有其必要性。但一旦出現第二款六項所規定的情況,當有關僱員不服有關賠償額,是否只能循民事途徑追討?勞工局會否介入處理?同時,亦需考慮是否應設定賠償年限或總額上限?因為雖然法案對每次扣除額作出規定,但若有關物品相當昂貴,僱員有關賠償可能需要分攤十年、廿年,這樣的話,對僱員來說是否過於苛刻?

建議:這些問題立法意向必須明晰。

順帶一提,僱主拖欠或逃避支付工資,實質就是侵犯僱員的生存權。可惜的是,由於現行勞工法對欠薪行為的阻嚇力不足,違法僱主只需補發工資及按例每名僱員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了事,並無其他的連帶責任。因此,一些僱主經常有恃無恐拖欠工資,置僱員的死活於不顧,特別是建造和飲食兩個行業,欠薪事件更是時有發生,實需透過法律對違法僱主作出制裁。

(九)


五天交證明實留難
2007/10/12

女性僱員的保障方面,第四十七條(產假)條文:

一、已維持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屬全職工作制度的懷孕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五十六日產假。

三、為適用上兩款的規定,女性僱員須在一經知悉懷孕後的五日內及在分娩後的五日內向僱主提交有關證明。

四、如無法遵守上款規定的期限,女性僱員須儘早向僱主提交有關證明,該證明須附同有關無法遵守期限的證據一併提交。

十、如女性僱員不能提交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所指的證明,僱主無須給予其產假及支付有關工資,亦無須為該缺勤的女性僱員保留職位。

解說:是否要硬性定下“五天的通知期”?一來懷孕和分娩都是不能亦無需隱瞞;二來條文規定是需要五天內提交證明,而非通知。一旦無法遵守上述規定,相關女性僱員可能因此而喪失職位,感覺上五天的設定是故意為留難相關僱員而設。

建議:取消分娩後五日內提交證明的限制,改為盡早提交;並加入“所提交的證明需由僱主簽收,並由僱主及僱員各執一份”的字句。

第四十九條(職位的保障)條文:

一、基於上條所賦予的保障,僱主不得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只要該等情況是僱主所知悉者;但有合理理由則除外。

二、不遵守上款規定的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五十六日工資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解說:國際勞工公約規定,須保障女性僱員的生育權,有關規定的重點在於保障其工作權,故法律上不應該訂定“有錢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條文。第一款講明不准解僱,但是第二款又容許補錢就可以解僱,十分矛盾。

建議:由於牽涉到工作權被剝奪的問題,屬嚴重的違反行為,不可視為輕微違反,必須重罰。此外,若僱主違反有關條文,應對僱員作出額外的補償。

(十)




暑假工應具十六歲
2007/10/18

未成年僱員的勞動條件方面,第五十一條(最低錄用年齡)條文:

一、提供工作的最低錄用年齡為十六歲,但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向勞工事務局局長作附同理由的預先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可在有條件限制的情況下,例外地參與工作。

三、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向公共或私人的組織或機構提供工作的情況,但有關未成年人只可在該期間內提供工作。

解說:條文訂定,未成年人參與工作的最低錄用年齡需滿十六歲,還需完成義務教育、具健康證明、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工局批准等,規範較多,但對於十四歲未成年人參與暑期工作則沒作任何規限,對未成年人士的成長不利。

而現實情況澳門亦具備提升暑期工年齡的社會條件。其一,現有的社會保障對經濟困難的家庭援助有所增加;其二,特區政府已實行十五年免費教育。

建議: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暑期工應提至十六歲。

第五十四條(勞動合同)條文:

一、如未成年人符合法定的條件,可直接訂立勞動合同。

解說:未成年人不具法律行為能力,為何容許未成年人直接訂立勞動合同?這個條文與保護未成年人原則相抵觸。

建議作出修訂。

第五十六條(禁止)條文:

三、禁止未成年僱員在有危害性的環境下工作,有關具危害性的因素、工序及工作的清單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五、未成年僱員可在有條件限制下,在某些危害低的環境中工作,有關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清單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解說:第三款已經禁止未成年僱員在有危害性的環境下工作,為何第五款又要容許其在某些危害性低的環境中工作,讓未成年人有機會接觸危害環境呢?

建議: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理由,建議刪除第五款。

(十一)




通知期無上限欠妥
2007/10/19

第五十九條(不構成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條文:

下列情況,不構成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

(一) 僱員參加代表其利益的團體,或在團體內從事活動;

(二) 僱員為滿足其有權獲得的工作條件而向僱主提出異議或向任何主管當局舉報;

(三) 僱員的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懷孕、信仰、政見、籍貫或社會背景;

(四) 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缺勤。

解說:有關條文列出不構成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若違反需罰三千至一萬,但事件中,僱員除了獲應得的無理解僱賠償外,並未得到任何額外的賠償。

建議:加入以下一款,“在上款規定的情況下,禁止僱主作單方解約,否則僱主必須向僱員賠償相等於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的解僱賠償的三倍金額。”

第六十一條(單方解約)條文:

一、試用期過後,僱主或僱員均可在遵守書面合同規定的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 單方終止勞動關係。

二、如無上款所指的書面合同,僱主或僱員亦可在遵守下列的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單方終止勞動關係:

(一) 僱主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時,須提前十五日通知;

(二) 僱員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時,須提前七日通知。

解說:據孫局長在立法會的解釋,七和十五是法定最低標準,雙方協議不能低於這個標準,換言之,理論上通知期沒有上限。如果僱主仍然十五日,但僱員要三個月甚至幾年都可以成立(當然幾年有點誇張,但一年半載並非不可能),勞資雙方義務不對等,這對僱員來說,相當不公平。同時,僱主要請人,會否等幾個月甚至一年?現實表明,相關僱員要跳槽就只能選擇賠償工資。

建議:必須按現有比例設定僱主和僱員的通知期,並需訂定僱員通知期的最高上限。

(十二)



解約賠償設限無理
2007/10/25

第六十一條(單方解約)條文:

七、除設有下款規定的限制外,不論有關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何,第五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日僱員的月工資的十二倍為限。

八、為適用第五款至第七款的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工資金額不得超過$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解說:勞工法一九八九年修訂定設定為一萬元,今時今日,無論經濟環境、僱員收入已有很大的變化,仍作出一萬四千的規限,明顯與社會現實脫節。同時,相關條文的訂定,是基於勞工法當時由無到有,為避免對企業造成過大衝擊的一個過渡性條文,現在實沒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建議:十二倍改為十八倍,並取消月工資計算上限。

處罰制度方面,第七十八條(自願更正)條文:

一、如出現下條所指的任一違法行為,具職權監察本法律遵守情況的實體將定出七日至十四日的連續期間,以便有關違法情況得以更正。

三、如違法者在六個月的期間內作出同一違法行為,則不獲給予第一款所指的期間。

解說:首次違法可能明知故犯,但亦可能不知情,故有一次自願更正的機會可以接受,為何同一違法行為,在六個月以外重犯仍可有機會更正,不作出處罰呢?這一條文無法接受。

建議:刪除第三款,並需規定若第二次作出同一違法行為,上款所定罰款的界限將被提升為兩倍。

第八十條(不可轉換原則)條文:

按本法律的規定而科處的罰金不得轉換為徒刑。

解說:對於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應保留轉為刑事的規定,以起阻嚇力。

建議刪除這一條。

第八十一條(罰金的酌科)條文:

一、如自願繳納罰金,則以最低金額結算。

有關刑罰過於寬鬆,建議依現有勞工法的規定,“以違例的嚴重性、違例者的責任程度及其經濟能力訂定其罰款的輕重”。

(十三‧完)

2007/09/06

本末倒置?積重難返?

本末倒置?

2007/09/06


試想像一下,走在澳門並不寬闊的馬路上,路中間兩、 三米 高的地方架著另一條馬路,抬頭,可能看不見天空;低頭,可能感受不到陽光的照射;再想想,在家向外望去,一張長刀把所有的景觀都切開兩半;再想想,日後想在沿海堤岸悠閒走走,但卻發現無論走到任何地方,均被一個黑沉的光環所籠罩……

輕軌由計劃興建至今,歷經四年多,先後三個方案出台,兩次公開諮詢,撰文之時是諮詢期的最後一天,故爭取時間反映意見。本人並非甚麼業界、社團中人,亦非專 業人士或學者,所以在興建輕軌這個問題上,更多的是以一名居民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其中最為關心的是日後輕軌對澳門整個景觀的影響。

為何一直保持沉默,要等到臨諮詢期結束才提交意見?因為我一直在思考:到底澳門是否非建輕軌不可?輕軌真的是解決澳門交通問題的靈丹妙藥?如果一定要建,那麼有甚 麼辦法可以把對環境的破壞減至最低?要回答第一個問題,就必須要搞清楚澳門此刻交通問題的癥結。個人認為,是澳門近年人口和車輛數量增長過急、且沒有試圖 採取對策所致。

特首一句“買車夢”表明政府從未想過要在限制車輛增長方面採取任何措施,結果,稍有能力者都紛紛買車“圓夢”,導致道路日益擠塞;而大量外來人口(外地僱員及自由行旅客)的急增,又令澳門本已殘缺不全的公交系統更不勝負荷。

但當局卻不敢針對癥結痛下決心作出整頓,而是把輕軌視作靈丹妙藥,難道輕軌的落成,真的可以令本澳的交通問題藥到病除?特首也曾講過,未有完善的公交系統之 前,“不忍心”採取手段限制車輛增長,其實這是一個“有雞先定有蛋先”的老問題,到底輕軌是“雞”還是“蛋”就更難以分清。最為遺憾的是,當局思考及做事 的思維,永遠都是本末倒置。



積重難返?

2007/09/06


 之所以有這樣多的慨嘆,是因為深感澳門已為私車不斷膨脹付出太大的代價:為應付日益增加的車輛,當局興建大量的天橋、隧道、停車場,加上維修保養,每年耗費不少公帑;這些公共設施的急劇增加,迅速侵佔居民的生活空間,令居住擠迫感空前。

到底我們是否還要這樣放任下去,讓其積重難返時再行治理?那時候,即使有輕軌,到底又能解決多少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到底政府現時是否已有長遠的交通規劃藍圖?當中輕軌將擔當怎樣的角色?如果有,為何不向公眾交代?如果未有,能否先行做好全面的調查研究?因 為和巴士服務不同,輕軌路線一定,日後將難以更改,千萬不能因急於解決一時的難題而急就章,日後拆拆建建,造價及工期均可能得不償失。

退而求其次,若輕軌非建不可,當局能否在景觀影響上多作考慮?在造價、工期上適當多付一些成本,在某些重要地段(如澳督府前地),能否考慮採用地底或地面系統,以減低對視野的破壞?

因此,對於當局表示,首期工程以後將把輕軌延至整個外圍及伸延至市中心,個人認為除了客觀環境不容許外,亦將是對澳門景觀一次徹底的破壞,實在不可輕率行 事。故若起疏導作用,連貫各大口岸及澳氹的主幹線足矣!政府要做的,更多是引導澳門居民如何利用現有的交通系統出行,改善“梗有一個巴士站/一架車係咗 近”的思想,做好交通的各項配套。

輕軌興建,成則功在千秋,敗則遺臭百年,我們要想的不單單是我們現在的問題、對我們的影響,更要為一下代著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擁有話事權,而他們只能接受,沒有“say no”的權利,所以一定要深思熟慮。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可以並行考慮和發展的,能否做到,惟其用心而已!

但願,不要把澳門僅有的一絲寧靜和悠閒都帶走。

2007/08/30

難道置身度外

難道置身度外
2007/08/30


踏入八月中,意味立法會開始“抖暑”暫停舉行會議,與此同時,傳媒紛紛約訪議員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本人亦趁趁熱鬧,自我總結一下過去一個“會期”的感受。

坦白說,過去一年,是我工作以來最辛苦、最難熬的一年。歐文龍事件曝光之後,和大部分議論紛紛的人截然不同的是,我陷入長長的沉默中。我無語,一來是震驚,二來我發現自己對事件的看法相當“另類”,擔心一開口就會引來圍攻;三來是我缺乏和別人辯駁的力氣,因為我對政府的信任度亦處於最低谷。

我陷入思索:身為澳門一份子,不管我們是否願意,皆直接或間接受到事件影響,將矛頭指向當事人、政府、社會,無疑可以大聲疾呼,但譴責過後,又是否可以置身度外?難道我們對事件的發生不應感到痛心嗎?

好不容易從歐案的震驚中大致恢復過來,又發生五一鳴槍事件,我只得繼續陷入沉默和苦思。我在思索,在這個時期,究竟作為一名青年知識份子可以做些甚麼?坦白說,和不少青年人一樣,我自恃有卸責的本錢,不想承擔,我希望有自己的自由和天地。但事件發生後,我知道,是時候轉變了。因為,我已虛度不起。

所以,我決定更多地參與社會事務。我深知,憑個人之力難以改變甚麼,所以,我嘗試在推動大眾、推動青年關注社會方面多做功夫,我深信,澳門人是關心澳門的,無論出於任何動機、抱甚麼目的,絕大部分的人都想澳門好,感覺上大家沉默,只是未有足夠的途徑和推力而已。為此,我發動“爭取取締置業居留申請”的網上簽名行動、組織關注勞工法的螞蟻兵團,我希望透過自己的努力,推動身邊的人齊齊關注我們的澳門,共同推動澳門向前。

結果如何,我無法掌控,但起碼在過程中我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我已無憾。




如果時光倒流
2007/08/31

我想做一個小小的測試,作為一名普通市民,究竟你是喜歡以前的塔石球場還是現在的塔石廣場?雖然我從未踏足過以前的球場,也未正式行走過現在的廣場,但即使作為旁觀者而非使用者,我仍會選擇前者。我在想,如果、如果時光倒流十年、八年,我會否為保留球場而抗爭?答案是“會”。爭取的原因不是因為現在的廣場過於突兀、缺乏美感和不夠實用,而是覺得澳門無論怎麼變,該有一些屬於大家的共同回憶可以保留下來,該有一些屬於平民化的空間和場地可以讓大眾樂在其中。可是,這些“公眾資產”現在卻已悄然流失。

我承認,我對這個問題認識不深,講不出甚麼大道理,但我卻有強烈的想法──有些東西是否該保留,應該是不同的聲音充分表達後整個社會的共同意願,但我卻沒有看到這過程在塔石的變遷中體現出來,在其他許許多多的政策出台過程亦同樣看不到。

而我更認識到,社會的傳承接續,是靠每一代人構建的,今天我們享受著上一輩為我們創造的成果,作為坐享其成者,我們不能單單為自己而打拚,還要為接續者鋪墊好前進的基石。

在香港皇后碼頭的“保衛”過程中,時事評論員梁文道發表在明報的《時間站在我們這邊——給林鄭月娥的一封公開信》中的一段話給我很深的感觸:

當年立法會在審議你們的填海方案時,為什麼不吭聲呢?那是因為他們也不懂,其實他們和你活在同一個世界裏。為什麼我們當年不反對呢?引當日論壇後一位大學生的話:“那時我還在念小學。”

現在,我可以說,決定拆塔石球場時我還在念中學,但此刻政府決定是否該建輕軌時,我們已經不再是不懂事的學生了,如果塔石廣場是先行者留給我們的遺憾,那麼在輕軌的問題上,我們是否該給後來者同樣的遺憾?

2007/08/26

保障僱員休息權 建議設定最高工時

澳門日報2007/08/26

政府代表七月底出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出自願超時工作的具體規範建議:“自願超時工作時數不能超過正常工作時數的一半,即每日最高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自願超時工作須以書面由僱主要求或僱員申請,但須經僱員簽名同意;若僱員同意後不能履行超時工作,須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僱主,否則可視為無理缺勤和被合理解僱。若有書面協議,自願超時工作的報酬可按協議處理,否則須以僱員每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作額外補償。”

個人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修法取態不能接受

國際法律方面,八小時工作制在1919年得以確立;澳門本地則於1984年透過法律對此作出規範。可惜,由於政府執行不力,時至今日澳門僱員超時工作、周假日被剝奪的現象仍然普遍。但政府卻不是藉修法的契機,鼓勵企業盡可能透過調配人手、調整營業時間、革新管理思維等方式縮短僱員的工作時間,反而透過法律,進一步延長僱員的工作時間至十二小時、削減其休息權,這種取態實在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從保護僱員休息權利角度出發,立法取向不應鼓勵超時工作,故加班制度的設立只為應付生產經營中預料不到的突發事件或緊急任務,不應是常態性的工作安排。若透過法律條文,硬性規定僱員無法履行預先簽定的加班協議可算作無理缺勤、最終可導致喪失工作機會的話,意味加班的性質發生改變。有關加班時間實際上等同於正常工作時間,即變相合法地延長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明顯超越了八小時正常工作的限制。而且,雖美其名為“自願”,但在實際操作上,絕對有理由相信僱員會被剝奪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是否提供工作的自願選擇權。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之所以訂定僱員在不可抗力等情況下強制性超時工作,可獲額外的報酬和立即有權享受有薪假期,是因為有關情況是直接以剝奪僱員的基本權利為前提。

刪除自願服務條文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8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及其後續措施》中確認,不論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如何,為保護工作中的人權,應遵守八個最基本的國際勞工公約。這裡的“工人的基本權利”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一點乃“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法案中提到的強制性提供工作的三種情況,實質上只應是基於一些人力無法掌控的情況下才可運用,故必須要訂定嚴格的法律和較高的補償,避免制度被濫用。

勞工事務局作為協助制訂及執行勞動、就業政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有關代表在會議上所提的建議竟然無視國際公約的規定,其做法實在令人憤慨。更遺憾的是,當局在修訂勞工法的過程中,只是擺出“局外者”的姿態,任由勞資雙方拉鋸,而不敢在保障僱員權益方面有明確意向和有所行動。

為保障僱員的休息權,實有必要訂定每日及每周的最高工時,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建議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無論任何協議,均需確保超時工作報酬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刪除關於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條文。

2007/08/23

快樂不快樂?

快樂不快樂?
2007/08/23



今日中午回家,開門,家裡有人,一喜;有準備好的午飯,更喜。對於我來說,最大的快樂就是沒有要趕的事項,回家可以吃到媽媽親手煮的飯菜、有時間看看書、好好睡一覺;如果可以和朋友“吹吹水”,就會更感喜悅。

為甚麼會突然講起“快樂”這個話題?

事緣前輩給我們出了一個題目:“你們覺得甚麼才是快樂?”還要我們認真回答,我說,好啦,我回去好好思考一下。可是,思考了一天一夜,我還是覺得,原來自己的要求真的好簡單,只要上天多給我(或朋友)一點時間,我的要求就可以實現。

除了這種沒有成本的快樂之外,對於我來說,還有一種有代價的快樂,就是為了追求那種目標實現後的滿足感。譬如寫稿,過程相當痛苦,但當把想法一一化成文字之後,那份滿足感又是難以比擬的。

我當然知道,每個人對“快樂”都有不同的定義,但同一個人在不同的處境亦會對快樂有不同的要求。還記得在上海讀大學時,如果能吃到在澳門平常吃的公仔麵(香港出品)的話,就會覺得好滿足,因為山長水遠,每個學期都不可能帶太多乾糧上去,限額配給的物資,當然會好珍惜。當時,生活費有限的我們,連去麥當勞吃東西都覺得是一種奢侈。現在,這種享受的快感已隨年月而消逝。當然,珍惜的心仍不敢或忘。

前輩之所以問我們這麼嚴肅的問題,是因為他感嘆,現在的社會人人都好像不快樂,我也相當認同。

個人認為,不快樂,並不是因為大家擁有的少,而是希望得到更多,這種“貪性”(並無貶義)往往令自己看不到眼前的幸福,永遠都在為追逐彩虹盡頭的金子而奔跑,忘了享受當下。

這樣的答案,很沒新意是吧?恐怕要讓前輩失望了。




快樂不快樂?
2007/08/24

快樂,不同人有不同的定義;但不快樂往往來源於不滿足、喜比較。

機構內不少同事(包括本人)都不時“呻人工低”,事實上,比起政府及許多商業機構,社會服務團體員工的薪酬福利相對較弱,所以,一有機會我們就會向機構表達希望加薪的訴求,畢竟爭取權益是打工仔的專利。但如果因為薪酬低而抱怨或不滿、甚至不盡責工作,則有點值得商榷。

正如我一位同事所言,薪酬福利多少,在我們入職的時候是知悉的,大家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開展僱傭關係,當中沒有被迫的成份;更何況,薪酬福利一般取決於人力資源供求關係,有條件的會(可以)“擇木而居”,為何要因為不滿待遇而對任職的機構充滿怨懟?

社會工作者就是社會工作者,不是博彩從業員或公務員,能領取的亦只能是社會工作者一般的待遇,如果不滿意可以轉職,但要想跟其他高薪行業看齊,肯定不可能,硬是要比較,肯定會覺得不快樂。

朋友是一位教師,他說,現在社會許多行業的員工都有不俗的加薪幅度,唯獨他們只是略有調整。我說:“幾年前大家初出來工作,大部分人的起薪點只是五、六千,你們是其他人的兩、三倍,當時我們也得接受,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的選擇。如果因為你比我們高薪而不開心,恐怕已做不到現在。今日,大家依然可以作出選擇,既然你繼續選擇(無論是自願抑或不自願)做教師,接受的就是教師的待遇,可以向校方爭取,但為甚麼要抱怨?”

為何要一再強調不應抱怨、不要抱怨?因為深明抱怨背後隱含的是不快樂,為份工一天到晚去抱怨,值得嗎?選我所愛、愛我所選,如果不能再愛下去的話就離開,為甚麼要如此痛苦?

幸福與否、快樂與否,很多時都不是客觀環境決定的,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心態。這是《佐賀的超級阿嬷》教我的。

2007/08/16

延續對話

延續對話
2007/08/16


八月四、五日,文化中心一連兩日舉辦了三場“城市文化研究專題講座”,邀請了李歐梵、陳冠中兩位大師級人物來澳主講“世界主義”和“雜種文化”,以及就上述兩個主題展開對話。本人對這些問題缺乏甚麼研究,純綷是慕名前往,希望能有所長進。幸好,沒有令人失望。由於自身水平有限,對於講者的見解,雖然照單全收、有所激盪,但卻缺乏足夠的能力為讀者轉述一二,大家要了解的話,可能要看相關的傳媒報導了。

是次講座,沒有本澳舉辦活動的慣常儀式和大人物出席,亦沒有發放傳媒採訪通告,平實之中全靠內容取勝,三場講座合共接近十小時,講者、受眾全情投入,並進行了不少的交流。

在講座上,本人就“澳門應該由本土的人來言說”這個問題講了一點自己的經歷和感受,當然,由於水平水限,講不出甚麼深刻的道理;二來是講座時間有限,未有機會闡述太多。加上自認文字表達要比口語表達好一些,所以嘗試透過文字延續與兩位講者的對話。

首先,對於兩位講者所提到的要有世界主義者及包容雜種文化的胸懷的觀點和與此相關的內容,本人是深表認同的,同時,亦拆解了糾結在心中的一些難題,原來全球化(或者說世界主義)與本土化是可以並存不悖,進而可以成就“雜種”。對於雜種我們毋需抗拒,更應擁抱,因為,絕大部分的我們(包括我們所生活的城市)都是雜種出來的。

而澳門,歷史上,是一個相當開放的城市,現實上,亦算是雜種相當成功的地方,如土生葡人、澳門葡國菜的存續,已成為澳門獨特而重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透過吸收兩位講者所介紹的其他城市經驗,啟發了我們自身對澳門發展脈絡的解讀,對我們這些澳門人來說,是相當寶貴的一堂課。

(上)




延續對話
2007/08/17

而兩位講者對文化的探索態度、對澳門的關切,亦讓人感動。澳門缺的,就是他們這些認真的學者。

講回我在講座上所提到的問題。

我在講座上說,澳門缺少自我論述,往往要靠外在話語來解構我們,很多時外來媒體對澳門的片面報導反過來影響澳門人對自身的觀感,更為憂慮的是我提到的另一個問題──澳門的主流論述者,絕大部分都是非本土的澳門人。

何以這樣說?澳門不少學者都是來自外地,當中主要為內地,恕本人武斷,這些學者大部分都未有融合到澳門這個社會中來,雖然有些人在澳門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但他們並沒有走出原來的生活模式和圈子。無可避免地,他們大多只能是以外來者的身份來言說澳門,中間隔了一堵厚厚的牆,感覺就是不對頭。但很遺憾,現在澳門的主流歷史和文化就是由這些外來者把持,當中缺少的是本土人的聲音。

造成這樣的處境,其中一個原因是澳門本土學者和文化人的缺位。這和歷史有關,因為,上一代澳門人,文化水平本來不高,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已很難得,哪有甚麼具水平學者和文化人?只能靠“輸入”。

這當然是我們的悲哀,但可喜的是,澳門有些青年人已經在為澳門這個地方在努力開拓,嘗試用自己的語言來言說澳門,當然,還有許多要努力的空間。

本人不是抱排外心態,認為“澳門非得由本土的人來言說”,相反我歡迎交流和對話,正因為有衝擊、有碰撞,才更有希望成就好的“雜種”文化。但前提是,澳門不能沒有自己本土的聲音,而這是需要澳門人自身的努力,沒有捷徑可走。

謝謝兩位學者給我們上了很寶貴的一課。誰說,沒有大張旗鼓、沒有大人物出席的活動就得不到注目?真正的注目不是靠虛有其表的形式來作裝潢的,而是發自內心的參與和投入。

(下)

2007/08/09

一往無前?

一往無前?
2007/08/09


兩千幾年前,雅典城邦有一個“只知道自己一無所知”的“傻佬”,喜歡在市場、運動場、街頭等公眾場合與各方面的人談論戰爭、政治、友誼、藝術、倫理道德等各種問題;並且像“牛虻”一樣,整天叮著雅典人的痛處,不讓他們一刻安寧。這個人是蘇格拉底。

而兩千多年前,中國也有一個偉大的思想家,他提倡“仁義”、“禮樂”、“德治教化”;為實現從政推行仁治的理想,他晚年率領弟子周遊列國十四年,雖然期間遭受困苦厄難、打擊謀害、冷潮熱諷、到處碰壁仍不改其志。這個人是孔子。

而我只不過一個蟻民,當然不敢與這些聖人相提並論,更無他們那種鍥而不捨的精神,可以為著目標,一往無前。坦白說,面對社會的紛紛擾擾,心情一直無法舒展,更多的是想到放棄。

這段時間,工作以外,均埋首於《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中,早已喘不過氣,政府又一連拋出輕軌及公共房屋諮詢方案,論重要性三者不相伯仲,可惜,我只是人一個,並無三頭六臂,根本就難以兼顧。而現實,亦有許多讓人氣餒的地方。

先不說商界對勞工法概念的認識膚淺,即使僱員,亦對法案給予一貫的冷待。尤其立法會,重要問題上都難以達成共識,只在無聊地遊花園。

可是,針對公共房屋修訂法例諮詢,有議員就取消輪候次序一議,就可輕易吸引傳媒以及整個社會焦點,並齊齊提出反對之聲。

因為本人並未看過有關諮詢稿,實不敢在此班門弄斧,但我想問,有關建議只是政府拋出來的諮詢方案之一,作為議員是否應該在此階段就高調回應甚至提出質詢,要求政府撤回有關建議?此階段不是更應廣開思路,盡可能鼓勵市民提出各種可能性意見以博採眾家之長嗎?

(上)


不痛不癢?
2007/08/10

另一方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公共房屋定不能令人人得償所願,從政府支援弱勢的角度出發,必然會面對一個如何讓最有需要的人首先獲得支援的問題,從行政成本、社會公平、實際操作等因素考慮,名單推倒來未嘗不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為何要這樣橫蠻地要求把這個方案剔除開來?

而本人更感沉重的是,上述反彈回應背後所隱藏的心態。澳門社會面對著眾多的問題,人人都只是在抱怨,但這些問題若要解決,最終必然要全民同心同德,才有望解決。可惜,一旦涉及到個人既得利益,即使是未得而可能獲得的利益,即遇強烈反彈。

上述公屋諮詢是一個例子。而其他情況是小至一個垃圾桶、垃圾房、巴士站的設置,大到交通問題上限制車輛增長的問題同樣如是。這種人人但求自保、個人便利不能受侵損的心態主導下,問題最終仍是問題。

作為一名小市民,對於社會問題,不管當局如何反應、是否接受,我仍會像“牛虻”一樣不斷地叮蚊,也許有人覺得不痛不癢,甚至會視我這“螞蟻”於無形,但作為一名蟻民,我已盡我所能,盡了我自己認為應該做而且可以做的義務。至於結果如何,那已非我所能控制。

儘管很多時的感覺是,意見得不到重視,缺乏渠道欲訴無門,但更清楚的是,絕大部分人仍然願意保持沉默。

但這就是現實,我必須要學會接受。

但我也想說,如果有一天,當我們這些“螞蟻”到了已不能靠好好說話來解決問題的地步,或許,走上街頭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因為,無論是鄰埠還是本澳,似乎,“好好說話”已經成了懦弱的表現,只有激烈的行為才值得引起重視。

香港皇后碼頭抗爭的事件,會否在不遠的將來在本澳出現?還需大家拭目以待,不過,繼續按現在的發展軌跡,相信為期不遠……

(下)

2007/08/02

壁壘分明?角色混淆?

壁壘分明?
2007/08/02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就《勞動關係一般制度》進行審議,而傳媒往往會用壁壘分明的字眼來報導相關的討論進展,參與其中的議員,相信亦會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場作申辯,但是,勞資雙方的角色是否真的如此分明?

有人提醒我,隨著經濟發展,企業的經營模式越來越多樣化,且較多向大企業、股份制方向發展,所以,日後資方往往是一群不確定的群體,即使身處最高層如董事長、總經理這些“打工皇帝”,歸根究根亦是受僱者,皆受勞工法的保障。勞工法的保障提升,將來這些管理層亦會受惠,商界人士“給僱員自己就一定有損失”的概念是否要改一改?

現實中確有不少管理者往往會模糊了自己的角色,似乎覺得拼命壓迫工人自己就會得益、企業獲利會更多,實際上反而可能會因小失大。

同事周末經常和家人外出用餐,有一次她跟我分享外出吃飯的經歷。他們叫伙記寫單,想叫兩支啤酒,但那個伙記竟然說:“這裡的啤酒好貴的,去旁邊的士多買過來,平好多。”這樣的拆檔的行為,本人覺得是無法接受的,但想深一層,如果一個伙記對店鋪歸屬感跌到這程程度,店主的刻薄程度可想而知。或者,店主在這名伙記身上減的只是一千幾百元的薪金,但這個伙記背地裡不知道令他敗了多少“身家”。

澳門將來的產業結構,將會越來越倚重服務業為主體的第三產業,服務性行業更多的是員工的質素和態度,無論能力多高,若沒有發自內心的服務精神,根本難以吸引客人及留住客人,甚至會因為員工的不禮貌應對而趕走了客人。

所以,無論僱主又好、管理者也好,除了要清晰自己的定位之外,更要知道,所有的事情都不是孤立的,有時得與失真的不會太絕對。




角色混淆?
2007/08/03

無論任何時期,資方的本性都是追逐利潤,但為甚麼最早期的商家會這麼傻,同意制訂勞工法,為僱員提供保障,減少自己的利潤收入呢?

傻?恰恰相反,最早期的“勞工法規”真的是幫僱主壓榨工人的,十四至十八世紀,不少歐洲國家先後制訂了許多強制工人接受苛刻勞動條件的法律,其中有延長工時的,有些是限制最高工資的,但由於失業嚴重,為了生存,無論多苛刻,工人都只能接受。既然有利可圖,商家當然盡最大的努力榨取工人的血汗,工時延長至十六甚至十八小時、場所惡劣等,最終導致僱員的生產力下降,工傷頻繁。最後,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加上社會的各方壓力,資方才逐步同意透過法律限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目前,新勞工法正在審議中,勞資雙方各執己見,但我覺得有一點是值得提出來討論的,就是訂定勞工法的最終目的。無疑,勞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僱員的合理權益,但保障其權益的最終目的是為確保企業的生產力維持在良好的狀態,即得益的是資方。

當然,亦聽到有聲音說,如果工人爭得太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根本就無法承擔,最終企業倒閉,損失的不又是工人?但我想問,現在新勞工法還未實施,難道沒有中小企倒閉嗎?大家不要忘記,現時新法案訂定的保障,絕大部分在十八年前已經實施,難道當時可以承擔的企業現在卻無法承擔?更大的原因相信並非人力成本的上漲,而是鋪租狂升、競爭加劇所致。這根本就是商界以“中小企”作為擋箭牌而已。更何況,汰弱留強本來就是自由經濟的定律,如果一個企業連工人的基本薪酬保障都承受不起,這個企業還有甚麼競爭力?難道靠減低僱員的基本應得報酬來維持其生存也合理?

作為工人,打工是為糊口,難道還要承受本應是僱主承受的經營壓力?是否角色混淆?

2007/07/26

《新橋之戀》觀後

《新橋之戀》觀後
2007/07/26


勞工法修訂話題在本專欄延續了頗長的時間,暫未有“收手”的打算,不過,看著莘莘學子開始輕鬆享受夏日的假期,還是談那麼“沉重”的議題似乎有點格格不入,所以就順應天時,風花雪月一番,談談新近看過的一齣電影的感受。

《新橋之戀》(導演:李歐卡霍)是法國電影史上投資最高的一部愛情文藝片。電影的簡介是這樣寫的:

米雪兒(女主角)因患了無法治癒的眼疾,自我放逐般地開始流浪巴黎街頭,她在因修葺而暫時關閉的新橋,這座巴黎最古老的橋墩上,尋找著安憩的角落,因而結識瘋狂不羈的亞歷克斯(男主角),以及新橋上的老傢伙安斯,三個天涯淪落人,雙雙尋找著彼此的慰藉以及某種或許屬於愛情的元素。米雪兒與亞歷克斯瘋狂的愛上了,愛情來得狂野而絕美。而安斯以父親形象對待米雪兒,卻掩藏不住因米雪兒喚起的愛妻的形象,在以肉體交換帶米雪兒夜襲美術館賞畫的夜晚後,投身塞納河。米雪兒的父母開始在地鐵、大街小巷張貼女兒的畫像,新式的醫療技術使得米雪兒的眼疾治癒有望,亞歷克斯瘋狂地燃燒著所有的繪像,因為那或許象徵愛情的終結,而愛情果真會就此結束嗎?一年後的冬夜,完工開放的新橋,愛情會再次發生嗎?

觀看《新橋之戀》這齣電影,畫面較為跳躍、劇情交代亦好模糊,卻是有很多留白的空間讓觀眾去思考和解讀。老人的對白和戲份不多,但他僅有的對白和鏡頭,卻是交代了不少關鍵的情節。包括他的過去、他對流浪生活的看法、他不希望男女主角走上他的軌跡之良好願望。

老人告訴女主角:他痛失至親的女兒、目睹妻子因此而流浪街頭自我折磨至死,故而選擇了自我放逐,因為他認為,這是適合他的生活方式。而更多的情節,只能透過畫面去作出猜讀──

(上)




《新橋之戀》觀後
2007/07/27

女主角透過男主角偷讀其日記和兩人的對談中,透露出她零散的過去,也許她曾有一個深愛的人,現在遭人拋棄;也許是她太愛一個人,但因為眼疾的問題選擇放棄,但在進入黑暗世界之前仍希望能再見心愛的人一面並為其畫像,所以一直在街上尋覓,以期把他永遠留在大腦的影像中;也許是她和心愛的人之間有著和老人一樣有無法彌補的過去,所以無比痛苦。但實情如何?影片沒有作出交代。

而男主角為何每晚都睡不著,要靠藥物或酒精麻醉自己?是否也有無法言喻的痛楚無法宣洩?由頭到尾都是一個謎。

影片中的三個人,選擇有家不歸,可能是對生命的絕望、可能是過去太痛苦不欲回望,在橋上安身也許是他們放逐生命的一種無奈選擇。導演刻意模糊了三個流浪者的過去,可能是他們沒有過去,更可能是無論他們的過去是甚麼,流浪是他們擺脫痛苦的一種宿命,也是現代人“無家可歸”處境的一種真實反映。

如果能這樣理解的話,女主角對愛情的掙扎,倒不難理解。就像《每當變幻時》的楊千嬅,街市賣魚的生活並不是她的選擇,由始至終她都想逃離,當她最終有機會、並決心告別街市妹的生活時,她選擇決絕地結束和“魚佬”(陳奕迅)的愛情。在她外出闖蕩多年之後,她最終才明白,誰是心中摯愛,可惜一切已經太遲。

同樣,於《新橋之戀》女主角而言,流浪生活也許是她對生命絕望的一種自暴自棄的方式,當聽到眼疾有機會治愈、生命又重燃希望的時候,內心當然希望逃離,所以她選擇了離開男主角。為何兩年之後又願意重返男主角的生命?正如她在影片中所言,“是夢要她來找他。”也許,經過兩年的時間都無法忘懷的牽掛讓她明白,誰才是她心底的至愛。

無論如何,所有的一切都是我一廂情願的解讀。

(下)

2007/07/19

堅持和妥協

堅持和妥協
2007/07/19


工作是我們維生的手段,但不是生命的全部。工作之餘,我們需要有正常的休息時間,以滿足個人的消遣、娛樂、學習等需要,還要照顧家庭、關顧家人、與朋友共聚等。但由於法律保障不足、執法不嚴,不少弱勢僱員基於各種原因不得不接受長時間工作的安排,休息權利無法確保。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第十五條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及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及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

對於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可協議超出八小時的問題,本人並不認同。雖然設定了“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前提,但是每天工作八小時的目標,早在百多年前就已開始抗爭,為何至今澳門仍未能得到落實?為何不能訂定,無論基於任何行業或企業,每日八小時以外就列作超時工作,需給予相應的超時工作報酬呢?

為此,我和同事展開辯論。

同事表示,“我當然明白你爭取的理念,但問題是,現時去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大部分僱員未必會領情。讓他們選擇,他寧願延長每日的工作時間,亦希望多一天假期,每周只需工作五天。”我當然有我反駁的理由,現時每周標準工時是四十八小時,但為甚麼不是所有行業、企業都實行,而是有所減少?以銀行為例,由每周五天半,至實行長短周,再到五天工作制,可看出僱員隨著社會發展,對休息權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但為甚麼實行五天半工作、長短周時每周工時可以縮減,現在實行五天工作制偏要把周六縮走的工時分攤在平日呢?當然,企業基於利益考慮,作出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但為甚麼法律要明文規定允許這樣的做法?為何不是因應五天工作制的實行,隨之達致縮減每周總工時的目標?


(上)


堅持和妥協

2007/07/20
爭取每天工作八小時,或許這是本人的一廂情願,追求過於理想化,但是,一旦法案第十五條獲得通過的話,最苛刻的情況是,僱員每日需工作十二小時、一周工作四天;或者會出現前四日每天工作十小時、第五天工作八小時的情況,只要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可。這樣一來,規限僱員工作時數每日不應超過八小時的立法精神就會變得蕩然無存,對僱員來講,是福是禍?是否因為現狀是這樣,法律就要不惜一切作出遷就?

另一個同事反問,若法律不遷就現實,是否意味著法律可以不顧實際?這的確是一個矛盾,因為法律固然不能脫離現實,但我認為,法律同時亦不應將“現存的不合理”固化為合理,更須因應現狀透過法律規範倡導社會向前。然而,中間的“度”如何去把握,實在教人思量。

最後,螞蟻行動中,我採取了折衷方案。需申明的是,接納同事的意見,並不表明我認同這一取態,之所以選擇讓步,只是基於現時僱員對休息權的認知和我爭取的理想仍有差距,為免行動無功而回,我唯有“妥協”。

為確保僱員的休息權利,螞蟻兵團有如下建議,第十五條:正常情況下,僱員的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及每周四十八小時;若基於企業運作需要,每日工作時數可協議超出至十小時,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要求加入最高工時的限制,即一般情況下,僱員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超時工作)不得多於十小時半(現有勞工法規定)及每周總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且無論任何協議,均需確保超時工作報酬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的一點五倍。

第二十二條:不接受“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規定,要求刪除第五、第六、第七款關於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的條文。

(下)

2007/07/12

球賽沒有規則

球賽沒有規則
2007/07/12


曼聯即將來澳獻藝,本人不是球迷,所以不敢妄自造次,進場指點江山。記得以前看過一則軼事,講某開國元帥只懂行軍打仗,卻對球賽規則一無所知,看士兵在球場上齊齊圍著一個足球轉,不解之餘相當氣憤,喝令:“現在國家富強了,為甚麼眾多士兵仍是追著一個足球跑?幹嘛不是每人發一個?”

這則笑話“發生”的時間是建國初期,隱指內地當時封閉,一些領導者連國際遊戲規則亦不甚了解。本來以為,隨著時代的演變這種鬧劇已不復存在,但我萬萬想不到,這樣的笑話還是會發生在澳門這個謂之邁向國際化的都市──政府及商界可以無視國際的遊戲規則,打算上演“霸王硬上弓”的好戲。

一般的比賽,球員均需遵守遊戲規則以體現公平。但澳門這場正上演的球賽,擔當裁判角色的裁判官卻說,“這場球賽沒有任何規則,你們雙方自由較量,誰入球最多就勝出,我只會袖手旁觀。”我想大家一齊來評評理,到底這場比賽是否公平?

一方是身強藝高的武林好手,以壓倒性的數量把龍門守得密不透風,且個個身懷閃避絕技聲東擊西,擅於打悲情牌轉移視線;另一方只是手無寸(武)功的普通市民,一味被動捱打,難有還擊之力。這場球賽唯一取勝的要訣是弱方採取人海戰術,同仇敵愾,才有反擊取勝的可能,可惜,現實當中,哪能如《少林足球》般出現戲劇性變化,可以在最後時刻扭轉乾坤?

正如開頭所言,不是球迷無端端講甚麼球賽?因為朋友反映,最近專欄一天到晚講勞工法,雖然他未必意有所指,不過勞工法這個題目不是人人關心我是知道的,所以惟有轉移一下講述的視角,想大家一齊關注一下這場不公平的賽事──勞工法的修訂,一齊品評一下裁判者──政府的角色是否恰當,一齊想想是否應該參與比賽落場出點力?



魔術運轉乾坤
2007/07/13

澳門是個邁向國際化的城市,不是嗎?難道是我搞錯了?為甚麼這個城市的一些主導者的思維仍是停留在鄉間農村那樣與世隔絕的空間?

勞動法是以保護弱勢一方──僱員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這是其天職,難道不是嗎?又是我搞錯?

現在不是2007年嗎?為甚麼商家的說話讓我感覺回到十八世紀以前資本主義剛誕生的時期,資本家要靠國家權力給予保護,透過“血腥立法”制訂法規最大限度地榨取工人的剩餘勞動?難道時空倒流?

又有誰可以告訴我,到底澳門這個特別行政區,是否可以特別到無視國際勞工基準的相關規範?

一直認為,勞工法所訂的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帶有強制性,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衝破,但原來這一顛撲不破的原則,只需經政府和商界議員的魔術棒一揮,就會變成子虛烏有,竟可以一紙協議為依據,令勞工法變廢。我更沒想過,這個本應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議員會糾纏這麼久,而且結論是隨時有可能會徹底顛覆勞工法上述的立法原則。

這一次勞工法修訂,真的讓我眼界大開。

如果沉默可以讓人感覺到我的憤怒、如果嗟嘆可以讓人感受到我的無奈,我不介意沉默以對、感嘆回應,但我知道,在這一刻,更需要聲音和行動來表達我內心的憤慨。好想問一句,到底有甚麼方法可以引起大家對這次勞工法修訂更多的關注?甚麼方式才是最激的、可行的而又可以號召到更多的人響應?我真的茫無頭緒,除了焦急外還是焦急。

面對一場勝出無望的比賽,難道只得投降?但即使參與者不認輸、願意繼續負隅頑抗,若沒有更多的隊友出場支援,還可以對抗多久?是的,勝敗乃兵家常事,輸掉的也許只是僱員部分的權益而已,有甚麼大不了?1984年前澳門沒有勞工法,打工仔不是一樣上街抗爭、爭取權益嗎?哈哈,怕甚麼!

2007/07/05

官員無間道?

官員無間道?
2007/07/05


孫家雄局長,作為勞工法修訂的主事官員之一,去年至今多個場合均表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上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實質對條文進行討論之後,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述,孫局長清晰表達了政府的取態,“這個法律是保障勞工,就是稍為向勞工傾斜。”

本人對這一說法有所保留。

正如鄭志強引述中所言,“孫家雄還述及國際相關公約和其他地方的做法,指出國際社會都是視勞方為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保障他們權益。”故實際上,勞工法制訂的目的就是為弱勢一方──勞工提供保障,從而令勞資這種天然不平等的關係透過法律限制資方對勞動者的剝削,從而謀得一定程度的平衡,絕對不是甚麼“向勞工傾斜”。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歪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所以難表認同。

不過,更令人值得質疑的是,雖說政府官員一再強調該法的精神“向勞方傾斜”,不過一到實際條文的討論時,即出現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孫局長首次出席委員會會議即攤牌──法案訂明有五種情況是容許以勞資訂立合同處理而無需遵守法定最低標準,這包括:第十四條的試用期訂立;第十八條超時工作的補貼;第二十條夜間工作的津貼;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的津貼;第六十一條離職或解僱的預先通知期的訂立。

容許勞資雙方協議而無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還有五種情況之多?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正進行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因為一旦容許協議除外,除了對僱員毫無保障外,更與勞工法以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豈能隨便?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難道這才是政府真正的把戲?



爭論無厘頭?
2007/07/06

轉載本報六月廿八日有關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新勞工法修訂的一些內容──“法案第一條:本法律訂定規範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就此名稱問題就討論了相當長時間,有十九人次發言。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對於此法的名稱討論熱烈,議員各抒己見,這亦是議員的政治表態。當中,有議員質疑,以《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法律名稱,是否傾斜於保障勞工,而忽視了僱主一些權益?鄭志強表示,會上議員們都能夠從整體利益和全局考量來商討名稱問題,最後建議政府考慮可否修訂此法名稱,包括改為勞資關係法,或改稱為勞動關係法。”

根據《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所作的定義,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即勞資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

可惜,單單因為名稱中只有“勞”字沒有“資”字,就被商界議員認定法案是向勞方傾斜,如此難登大雅之堂的坊間戲言,卻被堂而皇之地搬在嚴肅的立法會上作討論,且爭持激烈,看完有關報導,本人除了有點哭笑不得之外,其實是感到有點悲哀的。商界議員作為本澳商界的領頭人物,勞動法學知識貧乏至此,我們對於其他號稱為中小企的“企業家”還能有甚麼苛求?

本人並不是天真地以為,在這份關乎勞資切身利益的法案修訂上,雙方會偃旗息鼓,袖手旁觀靜待法案出台,一如之前所言,正因為法案涉及面廣,更需社會廣泛討論謀取共識,但展開討論的前提應有理有據,而不應陷入無謂的爭論。因為無論是勞工界還是商界的議員,謀的都不是一己之私,而是為所屬界別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所以勞資這對天生的“歡喜冤家”各有立場、各有表述,乃意料之內,據理力爭亦屬兵家常事。不過,如此“兒童式的口水戰”卻是令人有點始料不及。

2007/07/01

勞動立法原則維護勞動者權益

澳門日報2007-07-01

“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是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新勞工法)法案理由陳述中的第四個目的,而在中華總商會、僱主團體議員辦事處聯合主辦的“勞工法座談會”上,商界質疑“新勞工法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失卻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精神”,對此相當不滿。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僱主團體代表在會上表示,該法“失卻修訂法律是實事求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大前提,顯然只保障勞動階層。他希望立法的精神能平衡和照顧勞資雙方達至勞資兩利,並非只單獨針對一方面設定限制和嚴懲。”

值得探究的是:到底法案是否失卻其平衡精神?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立法宗旨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之所以要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因為:第一,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對勞動者予以特別保護,從而使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回顧歷史,在本澳未有勞工法之前,絕大部分僱員都缺乏基本的保障,如通宵工作沒有規管、工資長期不作調整,尤其踏入八十年代,經濟得到空前的發展,但由於勞動力供過於求,僱員不僅未能因經濟的發展而得益,就連最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沒有,處境堪憐。透過廣大僱員的積極爭取,政府才於八十年代起陸續訂立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從整體上解決當時十多萬僱員的權益保障問題,其中包括於1984年訂立的《勞資關係法》(俗稱勞工法)。從本澳勞動法的誕生歷程可知,訂定勞工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僱員有所保障,避免僱主無休止的剝削。
今次,《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制訂,同樣須遵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原則,故此,“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這種講法根本無法接受,而“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的說法亦有失偏頗,因為其扭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希望商界、政府、立法者能對相關原則和精神予以清晰的認識,免得混淆視聽,影響法案的實質討論和制訂。

2007/06/28

著重源頭立法

著重源頭立法
2007/06/28


從事這份工作,不知不覺間原來已三年多,日日伴著維權鬥士,耳濡目染之下,亦學得幾分武藝,對勞動權益自然多幾分著緊。所以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審議的最後關頭,希望全力以赴,爭取更多人對勞工法修訂的關注。

為甚麼要如此著緊?因為工作過程中深切感受到,個案式的被動處理,根本不是辦法,因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每天疲於奔命,但個案仍陸續有來,因此,有必要透過完善法律、提高阻嚇力,並加強宣傳讓僱員對法律有廣泛的認識,從而減少勞動爭議。

我承認,不可能要所有人都像我這麼著緊,但我只希望,大家能多少少的關心,可是,各方面的反應看來,《勞動關係一般制度》這份關乎廿多萬打工仔切身利益的法案,還是獲得和以往一貫的冷遇,實在令人有點失望。

討論區有個貼《勞工法太沉重?還是不能承受之輕?》中有人問:“到底大家是不關心勞工法修訂,定係連自身既權益都唔關注,點解乜野都係等成晒定局,至返轉頭來嘈?點解家陣比機會大家發表意見,又唔講呢?真係唔明!”

有網友回應:“好多人都明白勞工法的重要,但試想澳門的勞動人口不是每個都可以讀懂法律,如何要真係得到廣泛關注,點解唔可以由政府、社團和學者大力宣傳,把每一條解釋給每個勞動人口知道,不要只把‘自己’認為有爭議之處解釋完就當宣傳左,同時宣傳手段不能只以固有文本形式,可以用更多的宣傳手段,把勞工法以靈活、顯淺、易懂把宣傳工作落實到工人身上去。”

我認同他講的是現實,但我更想講的是,澳門勞工法一九八四年誕生、一九八九年修訂,聽前輩說,之前的制訂和修改均未有讓勞方參與的機會,直到今次才真正首次讓大眾參與法案的修訂,所以無論如何大家一定要珍惜這個機會,透過源頭立法爭取自身權益。



權益自己爭取
2007/06/29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勞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如果有,你是如何應對?是忍聲吞氣?還是挺身而出、據理力爭呢?

寫文之日,同事間就勞工法修訂的相關內容作熱烈討論,其中一名同事問,“勞工法無疑訂出了一些標準,但如果一些僱主不遵從,作為僱員,好難和僱主抗辯,因為幾乎每日相對,若為了這少少的利益就和僱主力爭,關係好容易陷入僵局,之後的日子如何過?作為勞工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支援,讓僱員可以理直氣壯向僱主提出要求呢?”

另一位同事作了回答,我沒有加入戰團,因為其所提出的問題確是現實中僱員時時必須面對的困局。即使有勞工法的規限,但不少僱主都是視若無睹,我行我素。當中有多少違法行為是因不懂法而造成的無心之失,又有多少是明知故犯故意刻薄僱員?對於這些,我們難有具體統計的數字,但卻接獲不少個案,當事人都只是來電詢問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和處罰,但絕大部分都未有作出追究的打算。他們明言因為憂慮會因投訴而被僱主秋後算帳。

他們甚麼時候才會去投訴呢?除了個別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投訴外,絕大部分均是被解僱的時候才會去追討。所以,有時候我們得承認,法律不是萬能,它只可能為你提供保障,但能否得到相關保障,會受限於太多的客觀現實情況,作為當事人必須要自己作出衡量和取捨。

我已多次重申,勞動權益不是靠上天恩賜,必須要靠自身去爭取,如果處處退讓、事事啞忍,僱員的處境只會越來越差。不過,我自己也一直在深思,究竟大部分僱員被侵權而選擇沉默,是當事人怕事還是現有的機制根本沒法給予他們投訴的信心?即是,到底是人的問題還是制度的問題?

2007/06/26

協議不能凌駕法定標準

澳門日報2007-06-26

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的理由陳述中表明,法案引進的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其中第二點為“針對不同行業的特性,採取更靈活的方法保障勞資權益”。需要探討的是,允許靈活、彈性、協商的立法意向,在具體條文中會否衝擊勞動基準,會否因此而有違勞動法維護僱員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為何容許彈性存在

法案第二條訂定,“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允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依文本的理解,可以解讀為不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雖然政府表明,任何協議均不能低於法定標準,但法案中卻存在著大量允許協議除外的條文,這樣的表述難以接受。

例如第十四條關於試用期,“勞動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預先通知及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勞動關係,且無權收取解除合同的任何賠償,但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讓僱主及僱員有一個期間觀察對方是否適合,假如任何一方認為不合,可以在此期間內要求結束勞動關係,而不需預先通知及給予任何補償。假如可協議除外,即可於試用期內向對方設定需有預先通知期或支付賠償的規定,這會與設立試用期的原意有矛盾。為體現靈活性,勞資雙方可協議縮短試用期,但為何仍要允許協議其他方面的例外?

又如第六十一條有關單方解約通知期,“僱主或僱員均可在遵守書面合同規定的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如無上述所指的書面合同,僱主或僱員亦可在遵守下列的情況下(僱主主動提出須提前十五日、僱員主動提出須提前七日通知),單方終止勞動關係。”有關條文同樣可以解讀為書面協議可凌駕於法定標準之上,法律條文為何要容許這樣的彈性存在?

準則須具最高效力

除了這些明文規定“協議除外”的內容需要關注外,更需留意法案中許多隱含彈性的條文,如第廿二條,允許“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就直接衝擊“僱員在每七日的期間內有權享受連續廿四小時的休息時間”的勞動基準,立法者為何要加入所謂的“自願”條文,削弱僱員的法定休息權?

又如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時數方面,“在正常情況下,僱員的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則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上述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

每日不多於八小時、每周不多於四十八小時已是國際通用的勞工標準,不少國家和地區規定只可在例外的情況下允許超越這一規限,但本法案中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每日工作時數可超越至十二小時,遠超出現行勞工法協議可達至十小時半的規定,實在不能接受。有關工作時數方面的內容,實有需要設定每日及每周的上限,否則僱員的休息權就會遭到侵害。

《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法案條文在這方面絕對不能含糊。

2007/06/21

為兩餐乜都肯制?

為兩餐乜都肯制?
2007/06/21


專欄見報之時,已是我苦難之期的倒數第二日,明天之後我就可以脫離“苦海”、重見天日了。這個多月來,由於參加了一個短期課程,周一至周五每晚七點半至十點半上課,加上勞工法的折磨,真的疲於奔命。每晚完成所有安排已接近午夜,這個時候才開始趕日間未完的工作和應付專欄的寫作,好多個晚上都要熬到凌晨兩、三點才能上床睡覺,累不堪言。

當然,參加課程是自己的選擇,受點“苦”亦心甘情願,但卻真切感受到時間不夠用。在這段期間,我除了應付工作和上課之外,根本沒有時間做任何其他的事情,連和家人吃飯、聊天也是奢望。所以我不斷在思考,如果一名打工仔,每天需要長時間工作十小時甚至更長的話,他又會否和我有同樣的感受?處於這種處境的打工仔,是否為兩餐就必須連休息的權利也被剝奪?

勞工法草案中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每日的工時不能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而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上述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超出這些規定的話就算作超時工作,可以收取額外的加班報酬。

如僱員不想加班,僱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呢?法案規定,只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超出工作時間限制,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僱主正面臨重大的損失,但僱員的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僱主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但僱員每日的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僱員除了可以收取超時工作報酬外,還可以在第一、二種情況提供服務後即時補休或第三種情況連續兩日提供服務後補休相應的時間。



休息權保障倒退?
2007/06/22

另外,現時勞工法沒有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如何計算,只需僱主和僱員協商,所以容易有爭拗,僱員亦未必有所保障,今次草案中就明確規定,不能低於原有工資的一點五倍。因此,草案對於超時工作的報酬計算及補償休息等內容作了較明確的規定,讓勞資雙方都有法可依,有助減少爭拗。

但值得關注的是,現時勞工法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以外提供的服務,並無強制性,且雙方協議不能超過十小時半,然而草案中卻只作了“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時作了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的限制,意味僱員即使每日工時長達十二小時、但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仍不能收取超時工作報酬,且每日最多可工作十二小時,對僱員休息權的保障明顯是一種倒退,實在無法接受。

內地《勞動法》對超時工作的情況實行嚴格限制,雖也允許協商,但對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作了進一步規範,除了實行三方協商原則外,仍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有關法律清晰表明,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而且只有基於下列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不受上述制度的規限。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方面,本次法案內容明顯是較為寬鬆。但由於草案中新增了補休的條文,變相加重了加班的成本,相信僱主強制僱員加班制度被濫用的機會較小,更多的會是僱員“自願”加班,僱主只是多付百分之五十的加班報酬而已。

2007/06/20

養老保障,僅派錢了得?


澳門日報2007-06-20

近兩、三年,長者保障和福利金額發放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焦點,亦是立法議員論戰的重要議題。綜觀今屆立法會以來,共有八名議員、接近三十篇質詢發言提及養老保障的問題,其內容主要集中在:(一)呼籲調升最低維生指數、養老金、敬老金的金額;(二)爭取把養老金及敬老金領取年齡下調至六十歲;(三)要求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包括擴展其覆蓋範圍、提及全民社保概念、檢討供款年期及領取資格、完善管理;(四)建議完善私人退休金制度、建立中央公積金或強積金制度(詳見附表)。

但遺憾的是,對於如何構建全面養老保障制度、長者關懷、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等深層次問題極少觸及,個人認為,這幾方面的問題正正需要社會各界作出長遠探討及提出可行性建議,以實現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屬”的目標。本文嘗試以此作為切入點,談談自己的一些淺見。

混淆概念不利討論

要探討這些問題之前,值得先認識一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這三個概念。據鄭功成在《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所作的定義,社會救助是向貧困人士與不幸者提供款物接濟和扶助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視為政府的當然責任和義務,採取的也是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目標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社會福利則旨在讓有關社會成員能普遍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生活質素。

對應上述三者的定義,現時特區政府發放以長者為對象的則分別有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和敬老金。可見,若長者(即使社會任何人士)經濟上陷入困境、生計出現問題,可透過社會工作局獲得經濟援助。因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回歸後特區政府已多次調整最低維生指數金額,包括2000年8月由一千二百元增至一千三百元,2006年四月調至一千六百元,今年四月再度調升至二千元。根據規定,受助者每年共獲發十三個月的援助金,除了金錢的給付外,政府對相關人士的支援還包括房屋、醫療及其他社會服務等福利。當然,有關制度只可能為相關人士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亦是社會救助的要旨,只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

調升養老金存誤區

養老金,理論上是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強調的是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因此,根本不應該把養老金與最低維生指數、因就業困難或提早退休而生活困難等問題混為一談。因為這些問題,實際上應該透過社會救助的途徑去解決。養老金額發放的多少,必須根據其基金的財政能力而決定,而不是主要跟隨社會的訴求調整。養老金訂立至今,金額亦多次調整,最初1995年是八百元,1996年調為一千元,1999年9月改為一千一百五十元,2006年8月再調升為一千四百五十元。因此,把所有概念混在一起討論,無助有關問題的探討。

敬老金,政府已多次強調,有關福利的發放只為對長者的關懷,弘揚敬老愛老美德,以及回應整體社會的訴求,其發放水平的多少,應與特區政府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當然,社會上有不少聲音均認為,既然政府因博彩稅大增庫房充裕,為何不能讓長者分享成果,增加相關金額的發放?這樣的訴求有其合理性。但要問,分享成果是否只是簡單理解為直接“派錢”?

分享成果簡單思維

本人由此至終都認為,如果不需考慮資金來源及社會負擔的話,任何有利於受益人的合理訴求,都值得支持。但現實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卻不容我們視而不見。政府的公共財政是面向全個社會,這方面用多了,另一方面就必須要受到限制;每一領域內的資源能否善用,則直接影響其服務對象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除了須均衡考慮長者範疇的總支出與其他領域外,亦須考慮如何善用長者領域自身的資源,才能爭取實現最大的效益。

鄭功成認為,“社會保障”的概念在客觀上包括三個層次:一是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實現;二是服務保障,即當代社會還需要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滿足國民對有關生活服務的需求;三是精神保障,即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

執拗金錢忽略服務

養老保障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同樣包括上述三個層次。在本澳,現時養老保障第一個層次的經濟保障方面,則主要包括了上文提及的由社會工作局發放的經濟援助金和敬老金、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亦是現時社會爭論和議員爭取的焦點。服務和精神保障兩個層次方面,現時社會的關注不多,但本人認為,在長者事務上,後兩者所面臨的困境更多。

根據社會工作局委托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所做的《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研究報告,八百八十名長者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項目中,選擇經濟援助的最多,共有五百六十六人次。但不可忽略的是,有關住屋需求、醫療服務、各種日常家居服務的纍加數字亦超過三百八十人次。可見,長者需要的是多層次、多方位的支援,單單經濟的援助,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上述的服務需求正是養老保障的第二個層次,亦是本澳養老保障較為薄弱的環節。

資源運用必須得當

也許可以譏諷本人不知民間疾苦,但確實認為,在現有社會環境和保障之下,本澳長者面臨溫飽威脅的其實寥寥可數。根據社會工作局長葉炳權在五月初出席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所提供的資料,長者申請經濟援助數字是很少的,該局最主要的支出是在長者服務和敬老金兩方面。去年,長者社會服務的實際支出是五千二百三十多萬元,敬老金總發放金額是五千二百萬元,從數字上看,兩者的支出相若。正如葉炳權在會上所講:“大家亦都可以詳細去想一想,敬老金方面的實際用途,如果說我們把這筆金額放在服務那方面,我們是可以令到更多的長者在實質服務方面都可以獲得支援。”這就是直接涉及資源運用的問題。

回到現實層面,到底本澳長者現時最需要的又是甚麼呢?

對社區照護有需求

《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研究報告》顯示,在本澳,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七的長者正與家人、配偶或親朋戚友同住,這些長者更需要的是多元化的社區照護;其次的是一些無親無故的基層長者,他們最先需滿足的是住屋需要。上述的研究報告中更顯示,患有一種或多種病的長者多達百分之八十四點五,因此,對於所有長者來說,醫療服務都是不可或缺的。個人認為,要實現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屬”的目標,強化這三方面的服務體系更為迫切。

特區政府在長者服務方面的總體政策方針是透過民間社會的互助力量,以及社區為本的責任,從而協助長者盡量留在家庭與熟悉的社區裡面生活,與他們的家人和友群保持緊密聯繫,並在有需要時獲得到適當的照顧與護理的服務。這一理念本人是相當認同的。

康樂過多服務過少

平心而論,相關領域的官員基本都能按部就班地朝目標推進各項服務和措施,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每一項服務的改善和提升,背後都需要財政資源作後盾,政府是否具條件在這些服務領域上加大資源投入?同時,現存服務體制的一些不足,如有較少服務需要的長者經常得到服務,如耆康中心的文娛活動;有較多服務需要的長者卻得不到必要的服務,如護理院舍等,這些問題會否有資源去作全面的檢討和完善呢?

派錢,無疑是取悅民眾的最易途徑,但到底是否全面提升長者生活素質的最佳途徑?若把敬老金的資源善用在整個長者照護體系中,其效益會否更佳?這些問題留待全社會深思。

2007/06/14

螞蟻行動推勞法

螞蟻行動推勞法
2007/06/14


有留意各方資訊的人,近期或許會聽到一個叫“螞蟻兵團”的名詞,是否覺得有點開玩笑的意味?這個螞蟻組織的全稱是“關注勞工法的螞蟻兵團”,是一個名符其實的“螞蟻組織”,全部由一些無兵無權、手無寸鐵、只有一腔熱誠的“小螻囉”所組成,而始作俑者正是本人。

為甚麼會成立這個“組織”?由於勞工法是規範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根本大法,涉及每一個打工仔的薪酬福利計算和給付、休息休假的規定等,關乎僱員的切身利益。因此,有需要透過各種途徑,讓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知道法案的相關內容,從而提出自身的要求和建議,以集思廣益完善勞工法。

為此我們的“螞蟻行動”,是希望籌組一個陣容較強大的“兵團”,將我們想法和主張,透過成員的宣傳網絡把有關訊息輻射出去,以發動更多的人關注勞工法、參與勞工法修訂!一隻螞蟻的力量雖小,但集合眾多螞蟻的力量,就可以發揮螞蟻摟死象的精神,共同推動勞工法的修訂。

為甚麼要這麼“肉緊”去hardsell勞工法?因為工作的關係,較多機會接觸到涉及勞資糾紛的個案,對於草案中的條文,有更為深切的感受。雖然法律是死的文字,但每一條文都關係到活生生的個體,有時一字偏差,都足以令官司的結果逆轉,所以在這次修訂過程中絕對不能有絲毫的鬆懈。

我寧願先小人後君子,也不想到法案通後過再去吵嚷勞工法哪些條文行不通、哪些條文對僱員沒保障。而作為打工仔,當然希望法案能對僱員有所保障,但更希望透過這次法律修訂工作,促使勞資雙方都能更好地掌握勞工法的精神、原則、基準等,以便日後勞工法施行時大家有更清晰的了解。

所以,如果你認同我們的行動,歡迎你加入我們,一起為完善勞工法、爭取打工仔權益而努力!





勞方得勝難認同
2007/06/15

立法會六月五日一般性通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勞工法)法案後,有關法案進入細則性審議階段,負責審議的第三常設委員會隨即於六月七日召開會議,並於會後宣佈,鑒於法案涉及面廣,部分條文具爭議性,委員會決定休會期不休息,以邊諮詢邊審議方式逐條討論條文,務求做到開放、透明;並呼籲社會透過多渠道、多方式表達意見。

有關做法,相信是吸取了《道路交通法》的經驗,故採取更為開放的態度聽取社會意見,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但要讓居民對法案有更為深刻的認識,有關委員會在審議法案時會否考慮開放予記者及民眾旁聽呢?

回到法案的內容方面,對於一些社會言論,本人是絕對難以接受的。有代表僱主利益團體的立法議員在法案一般性通過時作表決聲明,有一段是這樣的:“我們認為該草案傾斜於保障僱員權益,忽略考慮到中小企業僱主的承受能力……我們認為在立法的過程中,縱使修訂的內容擴大了適用範圍來配合經濟發展,但各方面都必須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達到公平、對等和客觀原則。”

但事實上是否這樣呢?法案今次實則增加了僱主甚麼負擔?主要是強制性假期由六日有薪四日無薪訂定為十日有薪;產假由三十五日提升至五十六日;超時工作明確為正常工作報酬的一點五倍,其他呢,未見有確切福利的增加。但大家需知道,強制性假期無論有薪無薪,月薪僱員的工資都已包含了相關的薪酬,換言之,無論是現在還是法案中的規定,僱主並無增加對月薪僱員的薪酬發放負擔,實際有所得益的只是日薪、件薪僱員,但現時日薪、件薪僱員佔澳門就業人口比例又有多少?至於產假,大家可以想想,可以享受到的人數和機會率有多少?因此,說甚麼“勞方得勝”根據缺乏理據。

至於倒退條文,下周再講。

2007/06/07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希在上者能返回人間
2007/06/07


隨著社會發展,大廈小業主對自身權益越來越關注,不少高層樓宇的業主先後成立管理委員會,更多地參與物業管理工作,與此同時,由於法律規範的缺失、公民意識所限、政府支援不足等原因,捲入管理糾紛的大廈及居民數量越來越多。

本澳現有的相關法律規範基本沿自歐洲,小業主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只要依法成立管委會就幾乎擁有管理大廈的是絕對支配權,同時法律亦要求小業主須履行監管委會運作及樓宇管理的義務、承擔所有因此而來的責任和後果,政府不會介入太深。問題是,賦予業主如此大的自主空間是否符合澳門社會的現實?澳門居民對此等權利和義務是否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

鄭國明局長有一段話是這樣說的:“對一些有條件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樓宇,該局會給予指引、建議和提醒需注意的事項。管委會成立了之後,是不應該急於撤換管理公司,應該以小業主的利益為重,以及跟現行的管理公司協議如何去改進大廈的服務素質,以後再決定是怎樣才需要撤換。即使是撤換管理公司,亦都應該妥善去協商處理,不應該只是表達了自己的權利,亦都應該需要履行及維護樓宇正常運作及小業主權益。”

但實情是恰恰與此背道而馳,不少管委會成立了之後,在缺乏或難以協商的情況下,急於撤換管理公司,從而引發“一廈雙管”的問題,或者因管委會的認受性不足,最終又有小業主另組管委會爭奪大廈的管理權,雙方陷入無休止的爭拗中,小業主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對於這些現實問題,政府並沒有良方作出紓緩,鄭局長只是無力地呼籲,你的一票好重要,業主必須要參與,但理想歸理想,現實是現實,歐洲行之有效的規範,照搬來澳門未必適合。在上者,有否深入探討過相關問題的癥結所在?能否多食一點人間煙火,從現實去考慮問題?



希在上者從現實出發
2007/06/08

在上者“不切實際”的問題同樣出現在勞工法修訂上。勞工法草案第廿二條規定,當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且不可代替者這三種情況下,僱員須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並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且收取當日工資和一日額外工資。但若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服務,則只能補休一日或收取相當的工資補償。換言之,一個“自願”字眼就令有關僱員少了“一半”的補償。

法案條文指明,僱主“須備有可證明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的紀錄。”但何謂自願呢?孫家雄局長在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引介法案時是這樣解釋的:“若僱主沒有要求員工在假日提供服務,但這個員工想多賺些錢自願提供服務,可與僱主訂立書面協議,自願提供服務,完全由工人主導。”但如何證明有關書面協議是僱員提出?如果僱主以簽訂自願協議作為其入職或繼續留任的條件時,僱員是否有不自願的選擇餘地?對於這些,在上者是否知道,僱員實際可握有的主導性有多少?到底是想偏幫僱主還是好心做壞事?

本人不擅法律,只是在此班門弄斧,但卻深切感受到,法律不是空中樓閣,必須要考慮現實,考慮到法律能否具體執行。遺憾的是,本澳不少法律仍是閉門造車,在上者不了解現實亦不顧實際,只從自身的願望出發,在這種空想式的立法思維主導下,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社會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政府應在這方面多下功夫,加強市民對法律的認受性,拉近現實行為與法律規範的距離。若法律繼續漸行漸遠,這種割裂的狀況只會不斷惡化下去。福兮禍兮,留待大家深思。

2007/05/17

走出第一步--爭取取締置業移民政策

啞口無言
2007/05/17


因為感冒的原因,喉嚨嚴重發炎,“啞”了兩天,一句話都說不出,對我這個平時一天到晚“嘰喱呱啦”說個不停的人來說,相當難受。幸好,藥針齊下後,終可結束“啞人”的生涯。

值得慶幸的是,現實生活中,還未曾感受到有想說而不能說的壓力,也擁有暢所欲言的渠道,更為慶幸的是,我所提出的一些主張,有時亦能獲得一定程度的回應。然而,有許多的事例告訴我,不是每個人都能像我如斯“幸運”。

今年“五四”,我做了一件破天荒的事,正式就“爭取取締置業移民政策”上書行政長官,信函有關內容已透過傳媒公開,當然,遞信動作是低調進行,並沒有透過傳媒作出報導。今、明兩天,我想在這個專欄裡和大家一起回顧策劃整個行動的心路歷程。

當初,構思這個行動是在四月初,做還是不做,內心掙扎了很多天,思前想後最後鼓起很大的勇氣才決定採取行動。開始之後,問題一個接一個出現,心情亦不斷經受著起伏,最初的打算是希望能發動三十至五十名青年朋友作發起人,再透過他們的影響力把訊息輻射出去,推動更多的人參與。當我一個個輪著給朋友打電話時,勇氣在逐點逐點流失,幾個較為有“義氣”的朋友說:“我的身份作發起人不方便,但我會支持你的行動。”其餘的反應幾乎全是拒絕。

其中,最令我傷心的是一位公務員朋友的回應:“雖然我認同應取締置業移民政策,但我不可能作發起人,而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也不會支持你的行動,免得對我的職位有所影響……”電話未講完,我已哽咽得說不出話來,連“拜拜”都來不及說就把電話掛上,僅餘的一點勇氣在那一刻已蕩然無存。

一個表態支持的電郵回應,難道真的有如千斤重,無法舉起放下?不能瀟灑,是因為背後有著太多的利益考量?

(之一)

直潑冷水
2007/05/18

我找另一位公務員朋友訴苦:“對年紀大、學歷低、見識較少的父母一輩,我們也許不能對他們有太多的苛求,但為甚麼我們這些天之驕子,卻連關注一下周邊社會的‘心’都沒有?你不覺得這很麻木嗎?”朋友反駁,“我們不是不知道、不關心,事實上因為我們看得太透了,所以只會私下高談闊論,卻在絕大部分的公開場合中隱而不現。這是官場的生存之道。”於此,我再也沒有勇氣打電話下去。

基於第一擊一敗塗地,只能修訂計劃,索性由我一人發起。我透過自身的朋友網絡把有關行動的訊息發了出去,一日、兩日、三日……一個星期過去了,反應相當冷淡。與回應同一狀況,那一個星期我的心情一直處於低谷,我不斷在擔憂,會否所謂的行動,最後只有小貓三、兩隻響應?但無論內心如何著急,回應除了冷淡還是冷淡。

行動進入第二周,有朋友開始為我力撐,除了積極把行動訊息透過電郵的方式傳遞出去外,更在一些公開的討論區張貼有關的內容,這樣,回應才開始逐日增多,最終在行動結束日內收到大大低於原先預期卻遠遠高於後來預算──一百零八個電郵地址和三十多份意見,總算對自己和力撐的朋友有所交待。

當然,過程中也有朋友直接潑我冷水,“你以為你這樣做有意義嗎?我覺得你好無聊!”更有朋友直以“天真”來形容我的舉動,連個別前輩也對我的行動有所質疑。

難道這真的是閒得無聊、悶得發慌想出來的遊戲,只為娛己戲人?坦白說,那段時間,大部分的行動都是要犧牲僅有的睡眠時間來完成的,例如在討論區和人筆戰,往往是午夜時分才有時間進行。用這樣的“代價”去組織一個行動,難道以無聊一詞就能作結?

下周,想再和大家分享一下,發起這次行動的緣由。

(之二)



走出第一步
2007/05/24


為何要在網上策動“爭取取締置業移民政策”的簽名行動?是否一時衝動?抑或純粹只是偶然的無意識行為?這要從去年底歐文龍涉嫌貪污案講起。

記得事發後,我曾向本報撰文,其中一段是:“社會是否更應該反思,是怎樣的社會、怎樣的政府、怎樣的政治體制和法制,可以讓一個人以權謀私到如此的地步和程度?難道在這件事情上,除了其本人及牽連者外,其他人沒有責任?最明顯的一些情況就是,為何許多所謂的‘內幕’消息都是於事件揭發之後才一一在民眾中傳散開來?為何一些所謂的知情者事前皆保持緘默?難道知情不報不算是一種包庇嗎?事情之所以演變到這個地步,是否整個社會縱容的結果?還是我們的制度根本不能給人以信心?這些都是一一擺在前面亟待深思的問題。”

而無論事前事後,在很多私人場合,許多朋友都向我批評政府的不足,有些更是有深度的分析,相當有建議性,我問,“為甚麼不向政府反映?”百分之九十九的回應是:“講又有甚麼用?”我再反問,“那你反映過沒有?”同樣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回應:“沒有。”而他們保持沉默的原因不外是“沒有途徑”或“不方便曝光”。

自此,我就一直在想,怎樣才能激發大家打破沉默,願意為澳門的公共事務開聲呢?要誘發他們走出第一步,就必須要尋求於他們而言最為簡易的表達途徑,網絡是不二之選,亦最切合時下年青人想參與但又不能付出太多精神和時間的現實,更可以不用暴露身份。所以,我最後決定了採取收集網絡簽名(電郵回覆)這種方式。

正如在blog的自我介紹中所言:“沒甚麼雄心壯志,只希望引起大家對有關問題的關注。社會需要有青年人的聲音,但更需要讓大家對問題有清晰的認知,如果我們願意去了解和關心,已經走出了第一步。”

(之三)


不要再沉默
2007/05/25

為甚麼要這樣積極地鼓勵大家打破沉默?難道我個人能從中獲得好處?或者換一個問法,沉默有甚麼不好?我們會有甚麼損失?

我想拿新近通過的《道路交通法》作為例子。法案通過後幾日,陸續開始出現一些反彈聲音,但我想問的是,為何在整個修法諮詢過程中,這些聲音都聽不到呢?

據政府回應,今次制訂《道路交通法》的諮詢工作其實是頗為全面的,包括於二○○五年六月發表諮詢文件和展開首輪諮詢,除向交通運輸業界和社會團體寄發諮詢文件、將諮詢文件上載政府入口網站讓市民瀏覽、公開派發諮詢文件、透過傳媒進行宣傳等外,亦舉行了多場面向交通業界及工商業界的團體和市民的諮詢會。首輪意見收集整理後隨即展開第二輪公開諮詢,此外,當法案交由立法會作審議時,立法會亦再次進行了廣泛諮詢。

為何這麼長的諮詢期,有關反對意見還是要在法律通過後才提出來呢?現在法律已修訂完畢,是否要推倒重來?不做善後工作強行執法又會否令矛盾加劇?無論哪一選擇,結果是整個社會都在為大家的沉默付出代價。(當然現在要看的是政府在法律正式生效前如何作出配合。)

作為政府,其制訂政策時除了需聽取相關利益者的聲音外,是否還可有一些理性聲音可作依憑和參考?遺憾的是,澳門人在這兩方面的聲音都是微弱不堪,最終無可避免地只會側向聲音最多、訴求最大的一邊。但這樣對整個社會的發展是否有利?

一個人的力量有限,我希望透過身體力行,鼓勵更多的人不要再沉默,一起從正面、積極的方式,以行動去推動我們這個社會向好,而不是只有無窮的埋怨、指責和失望。我希望大家能夠相信我們是可以用實際行動來肯定或否定政府的施政,相信我們是可以決定將來社會的走向。

(之四)


不方便曝光?
2007/05/31


要求朋友透過公開渠道反映意見,為甚麼總會被“拒絕”?為何他們有“沒有途徑”或“不方便曝光”的苦衷?到底是客觀存在的現實,還是只是他們的推搪之詞?到底哪方面才是問題的癥結?在回答這問題之前,我想先講講我自己的“曝光”歷程。

限於私人感受或逸事不想過於直接與眾分享,又或擔心個人的見解會被認為受人指使而寫,之前頗長一段時間,我有時或選擇以筆名發表,甚或乾脆對敏感議題忍氣吞聲。這樣做的理由很簡單,出於自我保護及維護他人的需要。

但這樣做造成的結果又是甚麼呢?面對一面倒的支持聲音,我不敢表示反對;面對強烈的訴求,我沒有提出異議;對於一些應該爭取的目標,我放棄據理力爭。我有不滿卻感有口難言,我有激憤卻無作引洩,這種處處退讓、不作爭辯的壓抑之苦無可名狀。我不斷質問自己,到底造成這種所謂的困境是客觀障礙所致,還是為自己著想太多?我在自身立場與社會良心之間掙扎苦久,最終我聽從內心的呼喚選擇了“曝光”,因為我的心告訴我,我是時候做我該做的事。

曝光的代價是必須要做好隨時被公司、被社會甚至被政府秋後算帳的準備。幸好現在的工作容許我有暢所欲言的自由,無需擔心工作上被打壓,但我亦須要有隨時面對各方質疑的心理準備。無論本欄的文章,抑或是其他途徑發表的評論,間或被某公開論壇的網友轉載,但遺憾的是,針對文章內容就事論事的少之又少,更多是從探究我的職位背景去妄自解讀或引申其他的政治聯想。究竟是相關人等想作出刻意的“信息指引”,抑或真的是其個人的思維模式?本人難以深究,但這種只問立場、只看背景、非黑即白的輿論風氣卻容易嚇窒本來就不算太勇於表達的人,間接窒礙本澳理性探討的氣圍。這樣的現狀,途徑再多,又有何用?

(之五)



不打算爭取?
2007/06/01

正因為曝光要付出代價,而爭取的又可能只是社會整體利益而非與自己切身相關,所以朋友選擇不“曝光”我會理解。但整體與個人真的可以壁壘分明,清晰得河水不犯井水嗎?

工作上經常接觸到一些勞資個案,在很多情況下,因僱主輸入外勞而被無理解僱的當事人都希望息事寧人,只要僱主肯賠足補償就會放棄投訴,甚至會幫僱主簽一張自動離職的單據,讓其可以向勞工局交差。他們不去想深一層,自身職位被外勞霸佔的同時,其他工作職位亦被同樣地逐個侵佔著,正是因為本地僱員一再退縮、忍讓,某些職位、工種,本地人才會逐漸被邊緣化。如果人人都能多走一步,拒不退縮,堅持保住自身職位不被僱主藉故輸入外勞,大家選擇的空間會否寬闊一些?

對於他們一再忍讓、一再退縮的做法,雖覺得非常無奈,但如果連當事人都放棄爭取,我們這些局外人除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外又能如何?或者,只有當大家想尋求其他職位卻已無路可走時才會驚覺問題的嚴重性。

有些東西是靠上天恩賜的,但現實很多東西卻是要靠自己去爭取的,對於取締置業移民政策我的立場如此,在維護勞工權益、討論勞工法方面的取態同是。我不知認同我這種想法的人有多少?正如我當初發動收集網絡簽名行動時,亦同樣擔心過會否得不到任何的附和,但我跟朋友說,如果我盡了力去做,結果是這樣我也只能接受,因為這是澳門的現實。幸好,回應不十分理想但也不算太壞。

所以真的好想跟大家說,趁一切還未太遲的時候去爭取、去反映吧,不要等到事情已成定局的時候才去再掀爭議。現在,勞工法已交立法會審議,真心期待社會各界,對勞工法,有甚麼意見請你講出來,我們大家一齊去為自身的合理權益去爭取,用實際行動去改變現狀、推動澳門向前,好嗎?

(之六‧完)

2007/05/10

我們該相信誰?

我們該相信誰?
2007/05/10


由於精神、體力和心理皆完全不在狀態中,所以今期的專欄權當“抄寫公”,借人家之文以解心中之惑──信任危機,一個在心裡盤桓已久的問題。

英國劍橋大學紐罕學院院長昂諾娜‧歐妮爾在《我們為甚麼不再信任》一書開宗明義提出:“我們真的對社會失去信心了嗎?不可靠的行為真的使信任變得危險嗎?信任真的過時了嗎?”

我們為甚麼不再信任?她講到:“時下所認為的‘信任危機’,是否只是一種公眾情緒或懷疑態度,而不是因為不可信任的事實日增,所引發的合理反應?對‘信任危機’口誅筆伐的人總是認定:‘我們’有理由不再信任別人,因為‘他們’不值得信任。”她希望她能願示這類說法的立足點其實是相當令人混淆的。

她繼續講到,沒錯,今天就像任何時代一樣,總有很多不值得信任的個人、官員、專家和政客。但這些例子的存在,並不等同於如今不值得信任的行為比昔日來得多。這些不時發生的不可信任個案,無論怎麼去誇張它,都不能衍生出更多結論,頂多可看出一個可悲的事實,就是:並非人人都是全然可信的,所以信任人時必須小心。

如果沒有各方面充分的證據──包括充分證明確實有可信任行為的證據在內,我們就不能做出有效的結論,認為今日社會有日益加深的新信任危機。除非我們也能報導可靠守信的好消息,而不只是一味強調罔顧信用的壞消息,否則我們會搞不清楚究社會是有了信任危機,還只是有了懷疑文化。

她的看法是,如果我們一直認為好消息沒有新聞價值,最後就會變成沒有任何新聞是好消息。信任危機可能是個信心問題:可是我們的證據究竟在哪裡?

(信任問題‧上)


懷疑文化
2007/05/11

我們可能對信任危機提不出證據,但對懷疑文化卻可以找出一大堆證據。昂諾娜‧歐妮爾在書中加入懷疑文化這個話題,她提到四點新懷疑。

第一點懷疑,在於我們當今最神聖不可侵犯的其中一件事上:“人權運動”。我們一直不負責任地幻想我們可以推廣人權,卻不仔細考慮相對的義務,不去思索我們想要的各種權利之間是否並不相互衝突,更別提在可行的範圍內要求享受權利者必須為他人保障此一權利了。

第二點懷疑,是針對時下所謂“負責任”的新觀念而來的,這個觀念對行政官僚作業的管理目標苛求極高,不僅加重了作業負擔,甚至使那些想要“比照辦理”的機構幾乎陷入了癱瘓。

第三點懷疑,是檢討資訊時代的一種新想法;“透明化”,它界定了較基本的義務,即“不可欺騙”。

最後一點懷疑,是討論我們的“大眾文化”,這種文化總是讓人們自豪於自己的溝通標準,對於他們的可信度卻高度懷疑。

她在這幾章想表達的是,我們需要的是真正的權利,真正的負責,真正努力減少欺騙,以及真正的溝通。因為我們一直在反其道而行。

她指出:也許聲稱有信任危機,只不過證明我們有個不切實的渴望,就是希望擁有一個完全安全順遂的世界,讓一切會破壞信任的因素都一掃而空。也許我們為自己構築的嚴格負責任制度,其實只會損傷信任,而不是維護信任。畢竟如果我們三不五時就把植物的根拔起來看看長得好不好,並不能讓它長得茂盛;對政治、機構或企業也一樣,如果我們經常把它們的根拔起來,檢查看看是否每件事都進行得很透明可靠,恐怕也不能讓它們蓬勃發展。

而我想問的是,在澳門,到底我們面臨的是信任危機還是懷疑文化的高度泛濫?

(信任問題‧下)

2007/05/07

置業投資移民背離政策原意須取締

市民日報2007-05-07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台鑒:

4月3日, 閣下在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宣布暫停置業投資移民政策,本人對此表示支持,但更希望政府能取締有關政策,理據如下:

一、政策原意已背離,且負面因素眾多:

置業投資移民政策是當年政府因應樓市低迷,透過人為干預市場的手段和傾斜政策協助房地產發展,以消化當時全澳幾萬個樓宇空置單位。但踏入2004年,房地產市場已轉趨活躍,面對逆轉的樓市形勢,實在看不出仍有何理據要維持有關政策。

而且,有關政策被濫用的消息不斷,如親友間透過名義上的樓宇轉賣協助親友來澳;有人借款移民取得澳門居民身分後再透過工作還債;早期投資移民來澳人士,以數十萬元買來的房屋,現以一、二百萬元轉手圖利等。政策的對象雖規限為香港居民和其他國家公民,但當中絕大部分申請人,實際上乃來自內地,直接衝擊國家的人口政策;更遑論有關人員來澳後可享用本地社會福利,給原有居民帶來的不公平,上述問題都不是提高置業投資移民門檻就能解決的。今日的澳門為何還要犧牲社會的整體利益來「養活」置業投資移民政策?

二、移民政策應轉向,重汲納高質素人才:

以澳門目前的發展情況,應有條件吸引更為優質的資金和人才來澳,但現時的投資移民政策,在這兩方面均未如理想,尤其在澳門需才若渴的今日,如何吸引高質素人才來澳,更值得當局思量。

現時,合法來澳的移民主要有兩方面:其一為“家庭團聚”性質的移民;其二為根據《投資居留法》批准來澳定居的人士。但上述兩項政策並非面向具質素的專業人才。作為家庭團聚性質的移民,相信可以調整的空間有限,因此,若要回應澳門現時的經濟發展需要,汲納具質素的專業人才來澳定居,就有必要優化現有的投資居留政策,取締不合時宜的置業投資移民計劃,推出主導性及選擇性較強的專才計劃,以優化本地人口結構和提升城市競爭力。

鑑於置業投資移民政策現時仍處檢討階段,茲將本人在4月16日至5月3日透過網絡方式收集到的一百零八名支持取締置業投資移民政策人士的電郵地址及二十五份意見轉呈 閣下,以供參考。

澳門居民 阮玉笑
2007年5月4日

2007/05/03

明哲保身?斤斤計較?

明哲保身?
2007/05/03


我記得,第一年投身社會工作時,有一位社團前輩很驚訝地問我:“點解你可以咁直率?”我不假思索、亦未以為意地答:“但係呢個真係我o既睇法喎!”他說,“等你係社會浸過之後,或者就會有唔同睇法。”現在,我開始漸漸有點意會到他當時的難言之隱了,因為這個社會並不鼓勵說真話,說真話好多時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有勇氣冒付出這些代價的風險。

我們會有許多自我保護的招式,最常用的就是明哲保身。但我想問,難道對社會的種種,我們真的可以置身事外?政府暫停置業移民的申請,我發電郵希望爭取更多人支持取締有關政策。有朋友的朋友是這樣回覆的:“對不起,我是有樓人士。”

儘管這一取態我無法認同,但我尊重,因為這是他的選擇,不過,我也要求我的朋友把以下一段話轉寄給他:“投資居留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只是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政策對澳門經濟及社會民生帶來太多負面的影響,有樓沒樓我們當然緊張,但這個地方的整體發展最終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誰也不能置身度外。我們生活無憂,但是否需要為下一代著想呢,我們到底可以給他們一個怎樣的成長環境呢?”

是的,時代不同了,我們很難像以往的先烈那樣大公無私、一心為國,但能否退而求其次,做到大私小公,在滿足個人追求的同時,對社會保有一顆關愛之心?這樣做不是為了甚麼,只是因為,我們都處在同一條船上,船沉了,我們只有水泡,最終亦在劫難逃。

現在,擺在所有澳門人面前的是──船破了。大家是選擇隔岸觀火的態度只大聲抨擊還是先同心合力把它修補好再去追究原由?答案如何,取決於我們自己的抉擇,無論如何選擇都不要緊,最重要的是,大家要知道選擇的結果是要我們每一個人去承受就可以了。

斤斤計較?
2007/05/04

早前,朋友的親戚被正在裝修的某酒店的物件擊中,經山頂醫院檢查後證實並無大礙,但因擔心有後遺症,故希望酒店承諾日後的賠償及補償因事件而停工的損失。朋友問該如何處置,我的建議是:首要確認當事人有否受傷,如不放心,可再到其他醫療機構查檢,確無損傷的話不作追究。因為理據不充分,事件再糾纏下去,未必能爭取到賠償,更因此而賠上許多的精神損失。

我問朋友這樣建議是否好阿Q?是否覺得與我的工作性質有點背道而馳?她不置可否,我解釋道:“這真是我的由衷之言,因為我在工作中深深體會到,一些意外事故的爭拗,苦苦追索無時了,若非人為錯失,或身體並無遭受大的損傷,忍一忍、當自己倒霉就算了。因為即使再追究下去,也不見得事件會柳暗花明,最終卻是當事人備受困擾,得不償失。”

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處處退讓、事事啞忍?當然不是!相反,當我們受到不公對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我認為就一定要挺身而出,為謀得公正而分寸不讓。因為,無論世事怎變,我相信這個世界仍有公義。

最近,好想重看《阿甘正傳》,可惜手中沒有庫存,未能如願,但影片中的許多片段,卻不時在腦海中浮現。也許,在許多人眼中,阿甘很傻,但正是他這份“傻氣”的堅持,不理會世俗的眼光、不在乎社會的陳規,用自己的方式,演繹出屬於自己的人生。社會上這樣的人不多,但不可以沒有。有時候,有些看似很傻氣的選擇,少一點利益計算,也許更能走出康莊大道。

以前,時時看不慣傳統思想,總覺得那一套早已過時,其實先哲為我們留下很豐富的寶藏,只是我從未有好好研讀。忍讓、包容等美德,不代表處處吃虧,只有自己的心態放開,不快才會遠離,事事斤斤計較,最終受苦的仍是我們的心,何苦呢?

2007/05/02

優化移民政策取締置業申請

澳門日報2007-05-02

四月初,行政長官宣佈暫停接受置業移民的申請後,有關該政策的爭議仍在繼續:究竟政策應該取締還是恢復?何時會完成檢討?若恢復需加入甚麼限制條件等等。由於中止置業移民政策,對地產業界的利益影響最大,所以其反響激烈已屬預料之內,但亦由於多是來自地產業界的聲音,所以,很容易就會使相關議題進入樓價、房地產市場和置業移民政策三者的關係論述。本文想轉移一下視角,返回到置業移民政策的主軸——移民問題。

上次撰文提及,公共政策的制訂、施行、暫停或取締,必須權衡其對社會的利弊得失,並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依歸;但與此同時,其實亦需因應社會的環境變化,適時調整,才能與時俱進。

置業移民增人口壓力

雖然制訂置業移民政策的原意是為消化數萬個空置的單位,但其實質帶來的影響,除了是引進外資、帶動當時的房地產發展外,亦給本澳帶來實際的人口增長。據貿易投資促進局的統計數據,2000至2005年間,不動產投資居留申請個案共有七千九百三十九宗,涉及的投資金額約為一百億澳門元,獲批准居留人數為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九人;平均每宗個案的投資額約為一百二十六萬,以人口計算每人約為三十六萬。

無可否認,在澳門賭權未曾開放、經濟未有起飛前,“澳門人”的身份並不吃香,以置業移民途徑來澳者,大多只為多一個“澳門身份”方便其出入境,甚少在澳居住。但這幾年澳門經濟發展蓬勃,已成為許多人眼中的“掘金地”,紛紛來澳尋找商機和出路,不少移居香港或外地多年的澳門原居民亦選擇回流,重新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或享受更好的生活和福利。門檻不高的置業移民政策自然備受熱捧。

移民政策呈畸形現象

眾所周知,澳門地小人口稠密,雖然經濟急促發展令人力資源吃緊,造成外勞人數大幅飆升,但外地僱員可隨時因應經濟的蓬勃蕭條而增加或削減,這就是外勞輸入政策的靈活性所在;但移民則不同,只要其透過合法途徑來澳,就是澳門的一份子,即使不具工作能力,亦要為其提供基本的保障。若移民質素較高、具良好的工作能力和意願,則會為澳門帶來較大的效益,相反,則其投入澳門的資金亦未必能抵銷其可能拿取的福利,令本地區得不償失。

現時,合法來澳的移民主要有兩方面:其一為“家庭團聚”性質的移民,主要是澳門居民申請在外地的配偶、子女、父母來澳定居,質素能力並非審核的條件;去年合法進入本地的中國大陸移民有二千八百八十人。其二為根據《投資居留法》批準來澳定居的人士。根據貿易投資促進局的資料,2006年投資居留獲批人數共有七千一百四十四人,當中接近九成為“購買不動產”居留人士,屬“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只佔一成左右,即為七百三十人。可見,上述兩項政策並非面向具質素的專業人才。

專才計劃取代原政策

作為家庭團聚性質的移民,相信可以調整的空間有限,因此,若要回應澳門現時的經濟發展需要,吸納具質素的專業人才來澳定居,就有必要優化現有的投資居留政策,取締已不合時宜的置業移民計劃,推出主導性及選擇性較強的專才計劃,以優化本地人口結構和提升城市競爭力。

2007/04/26

站出來的勇氣

站出來的勇氣
2007/04/26


這次的專欄,想從今早坐巴士的遭遇講起。

我乘搭的三號巴士走到提督馬路停站,一名中年婦人從中門上車,被司機喝止,但其拒不轉由前門上車還開聲罵司機,有乘客“睇唔過眼”幫口批評,同樣招來婦人的粗口問候。但這個時候車上再沒有人出聲附和,婦人似得勢地繼續大聲批評司機及“幫口”之人。好慚愧,我最後都不敢開聲捍衛司機這一正確行為,我心掙扎,如果那婦人再罵下去我是否該出聲,但她罵了一輪後似大獲全勝般不再罵下去,車廂內一切又歸於平靜。

但我還在想,為甚麼我缺乏站出來的勇氣?到底那個今次願意站出來被罵得狗血淋頭卻得不到聲援的人,下次遇到同樣的處境是否還會仗義出口相助?如果沒有,是否可以說,又消磨了一分正氣?

大聲就代表合理?不見得!但若沒有正義之士站出來批判不合理的東西,不合理的氣焰就會越來越猖狂。如果下一次,再沒有“正義”的人幫口,只剩巴士司機一人苦撐,勢孤力弱的他會如此堅持原則?再有如果,連那名司機都不再堅持,大家會否有恃無恐地從中門上車?那麼以後,乘客前門上車、中門下車的規則會否就這樣被逐點衝破,最後變得蕩然無存?

社會的原則,需要正氣的捍衛,但如果人人只求明哲保身,對一些不公之事都是緘默以對,正氣就會被一點點侵蝕;如果一些正確的行為得不到肯定,正義的範圍只會越來越收窄。當一個社會正邪的界線越來越模糊,灰色範圍越擴越大的時候,誰能擔保下一個受到不公待遇時,還有誰願意仗義相助?

我時時在想,為捍正義、為存正氣,需要有人挺身而出,但一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有人不介意第一個站出來,但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甚至更多的人願意跟從嗎?如果沒有的話,第一個即使死得如何慘烈,仍不見得有任何的價值,不是嗎?


逃不掉的思索
2007/04/27

朋友的來信是這樣寫的:“上海的冬天終於過去了,這應該算上海最好的季節了吧。可是,我現在的工作狀態是不可能出去踏青春游的,基本沒有周末,每天到單位上班,就算不拍片編片,也要找選題,見採訪對象,帶實習生幹活,基本完全失去了個人的生活。”

“每天忙於眼前的一件事,不知不覺已到二○○七年了,想想都覺得有點可怕,別人問起時,我要告訴他們我來上海十年了,而實際在人生道路上並沒有做出過甚麼自己驕傲的事跡。原來覺得隨遇而安、知足常樂正是自己的優點,而實際卻發現那只是給無所事事、碌碌無為所找的一個藉口。”

“雖然正式工作才兩年不到,我已經常常想到要離開了。這麼說好像是挺牢騷滿腹的,不過我想不滿也是促使人長大成熟的重要動力吧。還是應該思考自己的人生,不要渾渾噩噩虛度光陰。”

來信的人是我大學時代的室友,也是那個人生階段最重要的友伴之一,在我心目中,她真的是那種萬事都隨遇而安的人,和我這種凡事都杞人憂天的個性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想不到,畢業後兩人天各一方在自己的人生路上打拼了幾個年頭後,思想卻不約而同地走回同一軌跡──思考自己的人生。

當然,和我們有同樣困惑的人並不少,另一朋友來電說,不知為甚麼,現在好認真在想,到底人生是為了甚麼的問題。也許,無論地域如何、成長環境怎樣、過著怎樣的生活,最終仍是逃不掉對人生的思索。

聖嚴法師和龍應台對談時提到,“沒有信仰的人生,就沒有落實感、沒有踏實感,也沒有未來感。那樣的人生是很空虛的。有了信仰以後,覺得自己不是孤單一人,而與諸佛菩薩常在一起。”我們這些俗人常陷入迷惑漩渦中,是否正正因為缺少了一份信仰?如果是,那麼我們的信仰又是甚麼?

2007/04/19

忍而不發 掩耳盜鈴

忍而不發
2007/04/19


當把這星期的工作趕完,又已到了周六的凌晨時份,專欄稿還未寫,只得繼續捱。

性格屬“唔激得”類型,一旦有某些傳媒報導或社會事件令我“火遮眼”,我就忍不住要拿起筆,或反駁、或評析、或陳情、或說理,寫文章來表明立場和盡訴心中想法。

政府在四月頭宣佈暫停置業移民申請,報章上評論不斷,包括:投資居留政策急煞,話停就停;移民政策朝令夕改,令投資者喪失信心;不惜干預市場來回應民意、平息民怨;政策暫停對澳門經濟及行業帶來衝擊,甚至引發族群矛盾,令澳門整體和諧受損等等。

但面對地產業界一連串猛烈的“抨擊”,我不斷提醒自己一定要忍,因為同事出差,這個星期只得一個頂三個,手頭上的工作排得密密麻麻,透過各方努力,慶幸還是應付了過來,但卻擠不出其他任何的時間來應對社會的種種是非。《訊報》專欄寫手了空,經常為寫稿而通宵達旦,令人佩服,但請原諒,這份忘我境界我還是達不到,因為體力和精神有限,若睡眠不足,翌日根本無力應付本職工作,所以只能捱到幾點就做到幾點。雖然不睡不睡還需睡,亦已一再提醒自己,每晚十二點必須收手,但還是常常做不到,就如今晚,又得破戒,惟有急急趕稿,希望能盡早上床去。

除了時間上的限制外,朋友的回應亦令我不斷深化有關問題的思考,只得繼續忍而不發。問他們,是否贊成政策取消,每個人都表示認同對自身有利,但我再問,會否擔心政府在強大的業界壓力下重新啟動有關政策,大家又不約而同地說,“如果政府要這樣,我也沒辦法!”我問,“難道你沒想過表態支持政府這一決策取向,為捍衛自身的利益做一點點功夫嗎?”他們又說,“做又有甚麼用呢?最終結果還不是一樣?”……

爭論未有結果,但我已不欲再爭辯下去了。為甚麼?明天再談!



掩耳盜鈴
2007/04/20

對政府有訴求、牽涉切身利益,相關人士會寫信去給傳媒、向議員求助、遞信或遊行請願大力爭取,但當某些問題、措施、政策和自身未有明顯直接的影響時,我們則會採取掩耳盜鈴的方式,任由其自生自滅。更遑論會透過自身行動來影響一些事件的走向。

所住附近的路口有工程,妹妹問我是甚麼,我答是在建行人天橋。她好驚訝,“不會吧,在那裡建天橋,根本不會有用的,行車天橋似乎有效一些……”然後她和爸爸開始就有關主題展開熱烈的談論。我說,“這一計劃出台已久,難道你們沒有留意嗎?大家沒有反對聲音,所以政府會如期落實。”

這就是我們澳門人介入社會的一貫模式:對於公共議題和事件,大家自有其一套想法,但絕少會透過公開途徑表達出來。那麼,我們甚麼時候才會走出來面對公眾呢?當已去到利益攸關的時候。近期,較為典型的例子莫過於爭取社保養老金下調至六十歲、爭取內地超齡子女來澳,行動一浪接一浪,聲音越來越強。平心而論,有關人士提出訴求有其合理成份,但聲音一面倒,卻最令我深以為慮。就以養老金問題為例,到底下調會牽涉到哪些負面影響?會否有更好的養老保障方式?這些理性聲音我們根本聽不到,這對社會發展又是否有利?

德國基督教神職人員Martin Niemoller在一九六八年舉行的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講出為何由希特勒領導的納粹黨,可以一步一步地成功上台,最終隻手遮天的一番著名說話:“當希特勒攻擊猶太人的時候,我不是猶太人,所以我並不關注。當希特勒攻擊天主教徒的時候,我不是天主教徒,所以我並不關注。當希特勒攻擊工會和工業家的時候,我不是工會成員,所以我並不關注。跟著,希特勒攻擊我和我的基督教會,我的身邊已沒有人留下來,可以給我伸出援手。”到底澳門的發展會否步其後塵?

2007/04/18

暫停置業移民乃有利抉擇

澳門日報2007-04-18

投資居留政策急煞,話停就停?移民政策朝令夕改,令投資者喪失信心?不惜幹預市場來回應民意、平息民怨?政策暫停對澳門經濟及行業帶來衝擊,甚至引發族群矛盾,令澳門整體和諧受損?這些都是政府宣佈暫停置業移民申請後,來自業界的反彈聲音,是客觀評價還是情緒反應,相信社會自有論斷。但面對業界的抨擊聲音,本人覺有必要對某些問題作一清晰的表述。

投資居留政策於1995年實施,在1996年和1997年先後修訂,不動產投資額由原來的兩百萬下調至一百萬。其後,政府在2005年提高置業移民的門檻,新增條件是需在澳門擁有五十萬元的銀行定期存款,學歷和家團成員方面亦作了一些限制。今年四月,政府決定暫停置業移民政策。可見,《投資居留法》實施十幾年來,已因應不同的社會環境作出多次調整,現基於客觀的現實情況及民間的訴求暫停有關申請,實有其脈絡可循,何以說朝令夕改?此其一。

未打擊投資信心

其二,2005年政策收緊後,申請人數一度銳減,但半年後熱潮再度複甦,申請者更較未修例前大大增加,全年接獲近二千九百宗新申請,較2004年增加一百多宗,有關數字更是2000年的六倍,以此可見政策的調整並未影響投資者的信心。即使現時取締不動產投資移民,據部分業者反映,並未對市場造成很大的衝擊,投資者沒有出現恐慌性拋售,仍相當看好本澳的發展前景。更有業者表示,措施可為熾熱的樓市稍為降溫,讓樓市得以健康發展。現實所見,樓價亦未有出現大幅度的下滑,打擊投資信心似言過其實。

其三,即使暫停置業移民,但該政策仍保留了重大投資計劃、專業技術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居留申請,兩者繼續在吸納資金和專業人才方面發揮作用。以澳門現時的發展情況,應有條件吸納更為高質素的資金和人才來澳,故有需要強化和優化這兩方面的居留政策,提升本地區的競爭力。

置業移民負面多

其四,在坊間,有關政策被濫用的消息不斷,如親友間透過名義上的樓宇轉賣來助親友來澳;有人藉款移民取得澳門人身份後再透過工作還債;早期投資移民來澳人士,以數十萬元買來的房屋,現以一、二百萬轉手圖利等。政策的對象雖規限為第三國公民,但當中絕大部分人士實際上乃來自內地,直接衝擊國家的人口政策;更遑論有關人員來澳後可享用本地社會福利給原有居民所帶來的不公平感。

澳門人自身連置業安居的最基本願望都難以實現,難道還要犧牲大眾的利益來“養活”置業移民政策?難道今時今日的澳門還需為引入這些資金而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嗎?更何況,隨著房地產市場熾熱,炒風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泡沫化苗頭已經出現,若任由情況發展下去,對地產業本身的穩健發展亦存添不利因素。

原政策作用已變

其五,置業移民政策是當年政府因應樓市低迷,透過人為干預的手段,以傾斜政策協助房地產發展,基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經濟狀況,救市措施出台,社會亦只得接受。平情而論,有關政策確實使當時全澳幾萬個樓宇空置單位得以逐步消化,有其作用。但踏入2004年,房地產市場已轉趨活躍,隨著經濟發展日益蓬勃,本澳更漸成投資者的“移民熱土”,房地產價格亦隨之飆升,新落成樓宇動輒兩、三百萬,即使舊樓單位亦過百萬,遠超居民的購買能力。面對逆轉的樓市形勢,實在看不出仍有何理據要維持有關政策。

本人認為,公共政策的制訂、施行、暫停或取締,必須權衡其對社會的利弊得失,並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依歸。暫停置業移民政策,無論對澳門經濟、行業的健康發展以至居民的利益均為有利的抉擇。無可否認,政策的變動短期會對地產業界造成影響,但投資居留法不應只為樓市定鬆緊,更應以本澳的整體發展、以提高城市競爭力為依歸。現時,澳門正處難得的發展時期,特區政府應藉暫停置業移民申請的契機,推出主導性及選擇性較強的專才計劃,吸引高質素的專業人才來澳定居,以優化本地人口結構和提升城市競爭力。

2007/04/12

相信是困難的

相信是困難的
2007/04/12


本來想就行政長官四月三日在立法會上的答問內容作一些點評,不過,綜觀會後各傳媒就有關議題的熱炒情況,又覺得有點意興闌珊,故改為寫點感受,聊作花絮。我經常自我反問,是政府過往的所作所為令我們對它失去信心?抑或是它的不作為令我們對它缺乏信任感?還是一些言論的指向令我們越來越無法相信政府?

行政長官在答問大會上就房屋問題提了一些構思:包括(一)社屋方面,三年可建四千間,五年內相信可達八至九千間;(二)經屋政策作出一些重大的調整,一方面會修訂不合時宜的制度;另一方面,房屋設計調整為集中興建T2和T3的類型;(三)研究引進新的機制,興建允許本地居民先租後買的新樓群,並以入住者的收入作為租金或樓價的標準,五年內約可提供一萬個單位;(四)四月四日起暫停置業移民計劃,不再接受新申請,已拿了“籌仔”的四千餘個個案會於未來兩、三年慢慢消化。

問朋友有何看法時,他第一句就說,“是因為民間迫得厲害,政府才不得不回應,開出這張空頭支票。”我說,“有回應不是比沒回應好嗎?五年的時間不長,是否空頭支票到時就可以驗證。”可能我這個人比較蠢,我寧願用善意的方式去解讀別人的行為和動機。我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我不能把我的想法強加給你,但懷疑是容易的,相信卻是困難的,我寧願聽其言、觀其行,也不想去妄加猜度。”

但我也想說,其實,相信的勇氣,我擁有的並不多,尤其在紛紛擾擾的政治環境中,日趨複雜的情勢早已超出我的判斷能力,能支撐我的往往只是一份信念。但信念不同信仰,我的立場並不見得堅定,我會動搖、我會退縮,只是,在不相信和懷疑之間,我寧願選擇後者,也因此只能時時在相信與不相信之間的懷疑跨溝中自我折磨。



埋怨是容易的
2007/04/13

我所處的機構,發展了幾十年,面對社會的急速轉變,已到了非變不可的地步。問題大家都知道,喊改善、喊變革,喊了好多年,但問題依舊,有人激進,選擇了離開;有人留下,但越來越沉默;身為其中一員,我對許多問題都瞭如指掌,但只能束手無策,看著機構負責人的神色一日比一日凝重,我也越來越焦躁。大家都開始有點大智若愚,把問題一層層的往上推,似乎高層就有良方妙藥可以把統統的難題解決?結果呢?問題成了難題的死結!

身邊不斷有人跟我這樣說,這個機構已經不能再有所寄望了,當矛盾越多,這些聲音越強。我真的不知道,會否有朝一日這力量強大到足以讓我陷入失望的漩渦中,再沒有勇氣堅信它的明天會更好?如果連這份信念都丟失掉,我又能憑甚麼支撐著走下去?無法走下去,是否意味著要放棄?還是不寄望、但也不離開,繼續在失望、埋怨中不作為沉默下去?對不起,坦白說,無論身處哪一個階段,要我保持沉默,我做不到!

我所處的機構,某程度上和政府這個龐大機器相似,也因此,我經常在忖思:澳門現存的種種問題,是否只有政府有責任去解決?若只憑政府之力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應對?朋友說,“我不是你,你有不滿、你有意見,你會寫出來,但我沒有你這個能力!”我問,“你總可以透過適合你的方式,表達你的看法、發揮你的影響力,令這個個社會向好!”

但朋友說,他做不到,也不會去做。這就是我覺得我們澳門人、我們這一代的可憐之處!我跟朋友說,“對於我們的上一代,他們沒甚麼文化、對社會了解不多、每天為兩餐營營役役,我們無法對他們苛求太多,但我們這些所謂的中產人士,為何在埋怨以外,不能多一點建設性的聲音促使這個社會向上?”

2007/04/05

雜談 隨感

雜談
2007/04/05


今期的專欄稿,一拖再拖,等把手頭上的工作趕完,差不多又到了交稿的死線。本來,構思中有多個專題可以動筆,只可惜,身患感冒的我,腦袋一直處於混沌狀態,根本無法思考,這一刻,其實只想逃離文字的“壓迫”。

如果問,人在甚麼時候最為脆弱?很可能會有很多種不同的答案,歌詞有這樣一句:“人在相戀時,原是最脆弱時候。”但此刻我好想答,病的時候其實好脆弱。除了需應付身體的病痛外,藥物的作用亦導致精神難以集中,虛弱得根本無法做事,而這個時候,才更為珍惜健康的時光。

最近跟一個中醫朋友聊天,她說,很多人年輕時都是以健康來換取金錢,到年紀大時再以金錢來換回健康,她寧願平衡一些,年輕時工作少些也不想犧牲健康,因為錢是賺不完的,健康才是最大的財富。

雖然道理人人都懂,但真的能做到的又有多少?包括我自己,雖然經常都向朋友嘮叨,小心身體多休息,但其實很多時連我自己都做不到,工作多的時候,連自己是誰、身處何地都會忘記。當然我未至於是為賺取更多的金錢而不惜犧牲健康,但卻時時因為責任而犧牲休息的時間,有時候也想問自己,為甚麼要這麼辛苦?中學時有一篇課文叫《最苦與最樂》,其中寫道:“責任未盡是人生的最苦,盡了責任是人生的最樂。”基本就是我的寫照,我想,作為一個有責任感的人,工作未完,無論如何都未能當作若無其事,也許我們這種人是天生的辛苦命。

同事問,身邊不少朋友都在轉工跳槽,有些還是短時期內連續多級跳,她對此深感疑惑,是否真的應為錢而跳槽?我說,人望高處水往底流,人之常情,在現時經濟環境較好有所選擇的時候,當然要選擇最好的。不過我補充,其實每個人都要有自己的追求,為錢也好、為理想也好,最重要的是要清楚自己的目標。

所以朋友問我為甚麼不做公務員員,我說,“因為自身的性格並不適合,而更大的問題是,我很怕公職架構的種種束縛,更擔心自己的棱角會令自己處處碰壁。”其實無論選擇甚麼工作,最重要是要做得開心,不是嗎?



隨感
2007/04/06

流浪,是一個對我有著特殊意義的詞,而自己亦一直都嚮往能過流浪的生活,但一本書,卻把我這個多年來的渴望澆滅。孟悅為北島《午夜之門》一書作序,其中有一段文字是這樣寫的:“(費里尼的電影劇本)《大路La Strada》所展示的是人類身心處境之一種;叫做‘流浪’──自知的與不自知的、無家可歸、無人與共意義上的流浪。與旅遊或漫遊不同,‘流浪’是人之間的離棄、被離棄乃至自我離棄造成的。”

是的,流浪的方式有許多種,但當我讀完他對流浪一詞的詮釋,我才深深感受到流浪二字背後的無奈與蒼涼,想深一層,絕大部分的我們並無需面對“被離棄”的殘酷現實,無論我們如何自我離棄、選擇流浪何方,仍能回到根之所在,比起北島這些名符其實的無家可歸者,其實已是相當幸運。

也正因如此,我對所處的地方有了更深的體認,亦因此而更有了一種“愛之深恨之切”的感情,對其種種不足和不公才懷有越來越多的不滿、憤怒和切膚之痛。而這些強烈的情感開始把我引向偏激的文路。這是因為,我覺得這是我表達情感的一種方式,我希望透過深情的文字喚起社會對某些問題的關注,卻不自知地越走越偏鋒。

前幾日和一名舊同事閒聊,又說起所處機構的種種問題和陋習,她躁進的行為、偏激的想法,把她所有的理性和耐性都掩蓋,我從沒有懷疑她對機構的用心,但那一刻,仍處其中的我不得不陷入深深的思考,憤怒和偏激是否可以解決問題?那一刻,我在她的身上看到那個偏激的自己。

我記得,有一位前輩曾語重深長地說,希望我能笑著去走,我認同,但我做不到,而現在,我想是時候要努力學會輕鬆面對世事了。

順帶在此多謝寫信給我的讀者,謝謝你們的支持和鼓勵,我會繼續努力。

2007/03/29

民間疾苦

豪不起?
2007/03/29


從來就是“慳妹”一名,一來是性格使然,“唔捨得使”;二來是收入有限,“唔慳唔得”;三來是錢賺得艱難,寫稿千字百金,有血有汗。所以時時“阮囊羞澀”的我,錢財使用上難有豪爽的時刻,更甚少有任意花費的情況發生。當然,以我現時的工作收入和家庭負擔,並未真的貧窮至此,但工作中接觸到的一些低收入人士,真的買甚麼都要“諗過度過”,所以對於他們的處境深有體會。

事實上,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二○○六年第四季工資中位數是七千三百一十八元,其一半即三千六百五十九元為一般意義的貧窮線。收入低於三千五百元的有三萬七千多人,佔整體就業人口百分之十三點六;而低於五千元的有八萬二千多人,佔就業人口的三分之一。三、五千元的收入,在今時今日的澳門,無論如何,總有“豪”不起的無奈,所以,對於高收入人士的奢侈浪費行徑,如弟弟說和朋友去唱K一晚花了五千元等情況,我總有一點側目。

為此,我有時會訓說弟弟不知民間疾苦,但我相信這不是特例,而是青年人一種普遍的認知狀態及慣常行為。我清晰記得,年多前一位月入數萬的醫生朋友,聽我提起一些行業的收入中位數字時那難以置信的表情,可想而知,中產階級對於基層的情況了解有多淺薄。

是的,低收入人士似乎和高學歷、高技能、低歲數的青年人沒有太多的關聯,但低下階層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真真實實地存在,只是他們往往被忽略。對於他們的苦況,我們能予以同情的又有多少?願意透過行動來改善他們處境的又有多少?

最低工資一直都是很具爭議性的問題,但我希望大家知道,三萬七千、八萬二千不僅僅是一個數字,每一個數字都代表著一個為微薄收入而苦苦掙扎的身影,請大家在爭論最低工資的問題上,看到每一個數字背後有血有肉的人。

(民間疾苦‧上)

賤骨頭?
2007/03/30

好逸惡勞是人的天性,為甚麼有些人特別勤勞?難道真是“賤骨頭唔做唔舒服”?還是這些人有苦難言為兩餐溫飽不得不終日奔波勞碌?

基於工作關係,與不同階層的在職人士都有所接觸,但當我這個自詡了解“民間疾苦”的人,聽到保安服務員時薪不足十元時,還是相當吃驚。即使幾經爭取,他們的時薪現在仍只有十二、三元,最高亦不過十五元;以一日工作八小時、每月工作廿六日的標準計算,月收入才三千元左右,是名副其實的在職貧窮人士。這樣的工資標準,他們不加班,能維持到生計嗎?若處於這種境況,他們哪能有不自願加班之理?

媽媽曾有一段短時間在工廠工作,經常為多一點收入而加班,我當時不明白,經常問媽媽為何這麼“恨”加班,她說因為加班有津貼,比正常工作的七、八元時薪要多。早前,我和一名同事又聊起同樣的話題,她是我辦事處的雜務,有不少朋友都是從事低收入的工作。她說,“因為工資太低,如果不加班,根本無法養起頭家。”我說,“寧願慳些少,都希望家長有多一些時間照顧子女。”她說,“如果連食住都解決唔到,還能想其他嗎?”至此,我無言。

大家試聽聽從事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僱員心聲:“希望月收入有五千元;希望每日工作八小時、每月享有應得的休假。”前者,固然只是合理的薪酬要求;後者更是勞動權益被無理剝奪的訴願,看畢報導,不勝唏噓。

回歸初期經濟不景,失業問題嚴重,勞動範疇的焦點集中於如何創造就業職位,確保工人的“飯碗”不失;現在經濟好轉,人力資源緊張,就業對於今時今日的澳門人來說,理論上已不是一個大問題,維權工作是否也應適時調整,放在如何確保僱員擁有合理待遇上,讓大家擁有一個豐盛些而不是時時只裝著粥水的飯碗呢?

(民間疾苦‧下)

2007/03/19

調升維生指數會打擊就業積極性

市民日報2007-03-19

近年,社會一直有呼聲要求提升最低維生指數。據日前新聞報道,鑒於近期本澳通脹持續上升,為緩解領取援助金受助家庭的經濟壓力及改善其生活水平,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已於本年3月9日同意社會工作局的建議,繼去年四月份把最低維生指數的金額由一千三百元提升至一千六百元後,將於今年四月份再度調升至二千元,一人平均加幅為百分之廿五。到底有關升幅是否合理,見仁見智,本文主要想探討一下,有關調升維生指數會否打擊就業積極性的問題。

按最新的維生指數標準,四人家庭的經濟援助為六千零三十元,一年發放十三期,故每月實質收入超過六千五百元。另外,針對三類弱勢家庭,政府更會額外提供特別援助,除十四個月的經濟援助外,亦會因應情況發放學習活動、護理或殘疾補助,即每月經濟收入肯定超過七千元。

再看本澳的就業狀況,即使現時人力資源緊張,大部分行業薪酬有所改善、高收入博彩從業員大量增加,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直至去年第四季,本澳的收入中位數才為七千三百一十八元,即仍有一半的就業人士(近十四萬人)收入低於此數;收入低於六千元的亦幾乎佔了就業人口的四成。當然,個人收入不等於家庭總體收入,但若有關就業人士為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時,同為四口之家,其每日辛辛苦苦工作八小時甚至十多小時,收入卻比不上受援助家庭,對於這些低收入人士來講,何來就業積極性?

經濟援助以外,社屋支援亦是影響弱勢就業人士自力更生意願的因素之一。依統計暨普查局所做的《住戶收支調查2002/2003》,住戶雙周消費開支方面,在少於一千三百元、一千三百至二千九百九十九元兩個組別中,住屋及燃料所佔的比例分別為三成九及三成。依其居住單位作出分類,私人住宅住戶均高於平均數,為四成及三成一;但社會房屋住戶則僅為二成二及一成三。以此比例作推算:假設兩者收入同為六千元,私人住宅用戶的住屋支出為一千八百六十元,比後者的七百八十元負擔多逾千元。即勤勤懇懇、透過勞力賺取收入的工薪家庭,其家庭經濟水平實質上卻比受援助家庭差,這豈不是與社會鼓勵就業的取向背道而馳?

本人認同,任何一個社會,都有需要透過社會保障措施,協助貧困或弱勢家庭度過難關,但如果政策考慮不周,對部分低下階層眷顧有加的同時,卻對另外一些弱勢人士袖手旁觀,這樣不但會加劇社會的矛盾和不滿,更會扭曲自強不息的價值觀。

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消極的經濟援助不如積極的就業支援政策,本人始終認為,開創良好的就業機會,是幫助人們脫貧的最佳方案。二零零七年施政方針提出:“政府所有公共部門和公共法人,將首先在一般清潔、樓宇保安這兩個領域的外判服務中,制訂最低工資制度。”以此作為確保僱員合理待遇的第一步,但直至三月中,政府才施施然把有關議案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討論,而面對勞資雙方的討價還價,政府代表態度曖昧、立場軟弱,令人失望,更見其路漫漫。

總之,出台更為有效的就業培訓計劃,培養僱員擁有終生的受僱能力,通過積極性措施助低收入人士脫貧,方為上策。

2007/02/22

我是保皇黨?

我是保皇黨?
2007/02/22


上周的文章發表後,有人將其轉載於網絡論壇,可惜的是,該討論區針對文章內容的評論不多,卻更多著重於本人身份的討論。

本人不是司警或廉署偵查人員,亦非國家特務或情報人員,身份沒必要刻意隱瞞,當然亦沒甚麼張揚的需要。只是因為本人身任其職而評定本人為保皇黨,無論如何總有點冤枉的感覺。我這個口口聲聲都說自己不愛國不愛澳的人士也有資格做保皇黨,到底是抬舉了本人還是貶低了保皇黨的聲譽,真的不得而知。

事實上,澳門至今的政治發展,仍未走向政黨政治,即使有社團人士提出澳門可向政團政治的方向發展,似乎亦未有太大的迴響。至目前為止,澳門仍走不出社團政治的格局,連政黨的雛形都未具備,何來保皇黨?或許有關名詞只是假借其義,而非實名,但是,即使真乃保皇黨,那又有何問題?澳門政府是我們的政府,如果這個是一個好的政府、其施政和決策都是以民眾的利益為依歸,支持政府依法施政難道不應該呢?

政府與市民是唇齒相依而不是勢不兩立的關係,唇亡就會齒寒。如果政府施政一蹋糊塗,身處其中的我們會拍手稱快嗎?如果官員貪污腐敗、庸碌無能,我們值得歡欣鼓舞嗎?

但是支持不等於縱容,特首經常說,我們的政府是年輕的政府,我們的公務員隊伍是年輕的隊伍,這是實情,因此在成長過程中難免需交付昂貴的學費,但為官者不能重蹈覆轍,必須在經驗中成長;我更祈求每一名公務員,都能出於公心,不執著於個人得失,做到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依歸。

對於政府和官員,我們可以要求;對於他們的不足,我們可以批評;但一筆抹煞他們的付出和努力,這對那些盡心盡力的公務員並不公平。謹以此文向那些盡忠職守、廉潔奉公、為澳門默默耕耘的公務員致意。



我是反對派?
2007/02/23

社會工作委員會早前召開會議,重點討論調整最低維生指數及敬老金的金額,會後表示,政府會爭取於四月份調整最低維生指數為千七元至二千元;並計劃調升敬老金至一千六百至一千八百元不等。

知道消息的時候,我條件反射地大叫,“不會吧?又調升?”然後,我們辦事處的同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辯,當然,我是名符其實的反對派──反對調升。對於這一站位,也許有人會質問,“你是否如此冷血無情?難道弱勢人士不值得社會給予更多的支援?難道你忍心置其死活於不顧?”不,恰恰相反。

我記得羅素說過,“影響我一生的,是三種簡單卻強烈得不可抗拒的感情:即對愛情的渴求、對真理的追尋以及對人類所受的苦難的那種無法忍受的同情。”對此,我深有同感。正正因為這樣,我覺得,對於弱勢人士的支援,不能僅僅授之以魚,更應授之以漁。

因為,是工作的實況告訴我,調升援助金額不見得是幫助弱勢人士的良法;同時,若調不得法,對澳門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將難以估量。

長期以來,澳門的社會援助審核標準都不太嚴謹,不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往往卻能輕而易舉獲得有關福利,以往在福利有限的情況下,許多時大家還是可以隻眼開隻眼閉,但隨著支援水平的提升,當中因不公平而激化的矛盾情緒開始顯現;其次,政府現時的援助機制缺乏彈性和主動跟查,更多更有需要的弱勢人士其實被摒棄於援助之外或不懂求助門路而得不到支援;第三,一而再地靠直接提升經濟援助金額以紓緩訴求,只會激化更多更大的社會訴求,政府日後將會窮於應付,亦會加劇社會依賴風氣,扭曲社會努力向上的價值觀。

我還是那句老話,弱勢人士一定要幫,政府亦責無旁貸的,但只直接調升援助金,是否解決問題的良法?

(派錢後話‧一)


苦索良久
2007/03/01

為甚麼不支持政府再次調升維生指數和敬老金額?這的確是一個難解的問題,我已為此苦索良久,卻始終無法找到充分的理據說服自己。相反,卻想談談之所以不支持的一些想法。

鄭功成在其《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中提到,社會保障概念客觀上包括三個層次:一是經濟保障,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的方式來實現;二是服務保障,即當代社會還需要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滿足國民對有關生活服務的需求;三是精神保障,即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

養老保障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同樣包括上述三個層次。在本澳,現時養老保障第一個層次的經濟保障方面,則主要包括了社會工作局發放的援助金、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敬老金,三者發放的機構不同、金額不一,性質亦迥異,分別屬於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範疇。

作為養老經濟保障的三個主要內容,搞清楚其性質是完善有關制度的前提。社會救助是向貧困人士與不幸者提供款物接濟和扶助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視為政府的當然責任和義務,採取的也是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目標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社會福利則旨在讓有關社會成員能夠普遍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生活質素。

以上援助金、養老金、敬老金三種,都屬養老保障的經濟保障層次,亦是現時社會爭論和爭取的焦點。至於服務和精神保障兩個層次方面,現時社會的關注不多,但本人認為,在長者事務上,後兩者所面臨的困境更多。

(派錢後話‧二)



值得深思
2007/03/02

根據社工局委託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所做的《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研究報告,八百八十名長者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項目中,選擇經濟援助的最多,共有五百六十六人次;但不可忽略的是,有關住屋需求、醫療服務、各種日常家居服務的累加數字亦超過三百八十人次。可見,長者需要的是多層次、多方位的支援,單單經濟的援助,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而上述的服務需求正是養老保障的第二個層次,亦是本澳養老保障的一個薄弱環節。

也許可以譏諷本人不知民間疾苦,但確實認為,在現有社會環境和保障之下,本澳長者面臨溫飽威脅的其實廖廖可數;其次的是一些無親無故的基層長者,他們最先需滿足的是住屋需要;而對於所有長者來說,醫療服務更是不可或缺。上述的研究報告中,患有一種或多種病的長者多達百分之八十四點五,由此可引證有關推論。但對於長者住屋難、看病難的訴求,政府有何具體回應措施?本人看不到。

至於家務助理、家居護理服務、安老院舍服務等,亦不斷有民間聲音反映服務僧多粥少,但對於這些訴求,政府又有何檢討和完善的動作?本人仍是看不到。

平心而論,相關領域的官員基本都能按步部班地朝著目標推進各項服務和措施,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每一項服務的改善和提升,背後都需要財政資源作後盾,政府有否下決心在這些服務領域上加大資源投入?同時,現存服務體制的一些不足,如有較少服務需要的長者經常得到服務,如耆康中心的文娛活動;而有較多服務需要的長者卻得不到必要的服務,如護理院舍等,這些問題會否因循守舊下去?是否有較大的魄力作出較為全面的檢討和完善呢?

派錢,無疑是捨難取易的做法,但到底是否全面提升長者生活素質的最佳途徑?值得大家深思。

(派錢後話‧三)



敬老尊賢?
2007/03/08


家庭保障,根據鄭功成的定義,乃指由家庭提供的對家庭成員的生活保障,包括經濟保障、服務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內容。

他在《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中提出,社會發展的歷史和現實均要求我們必須承認家庭保障對社會成員生活的最大保障作用,而社會保障只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充當著彌補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一種手段,儘管兩者之間存在著彼消此長的趨勢,但家庭保障對社會成員而言,仍然是一種內生的基礎性保障。

現時特區政府的長者照顧供給體系包括財政援助、社會房屋、醫療衛生服務及社會工作局專為長者而設的各項社會服務等,平心而論,雖有不足但照顧應算較為全面。然而,對於長者來說,無論政府和民間機構的社會支援多麼完備,都無法替代家人所給予的精神慰藉。所以,在長者政策方面,如何強化家庭保障,推動社會發揮敬老尊賢的優良傳統,更為重要。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已明確提出:把“預防為本、積極老齡、家庭照顧,原居安老”這個原則確定為長者服務政策的重心,致力推動敬老尊賢的優良傳統,並會藉著加強各項家居照顧、日間護理、社區醫護及康復服務,以及向護老者提供的支援等措施,支持和分擔家庭履行照顧親長的基本責任,使長者可以在熟悉的環境中生活,更可以與家人和友群保持緊密的聯繫,安享晚年。

可惜,在具體推動敬老尊賢方面,乏善可陳;與此同時,若貿貿然大幅度提升養老保障及長者福利,則容易令年青一代產生長者照顧政府負責的錯覺,加深依賴政府的觀念。這種弱化家庭保障的取向豈不是與政府的施政背道而馳?

曾為澳門打拼幾十年的長者,值得尊重,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向其發放一定的社會福利金可以接受,但過分的傾斜則同時會對其他的社會階層構成不公平。

(派錢後話‧四)


勒緊褲頭?
2007/03/09

撇除養老保障中經濟、服務、精神三個保障層次的問題,財政資源亦是本人不得不憂慮的重要因素。

幾年前由梁氏顧問有限公司所做的《長者照顧供給體系》研究報告就已指出,長者援助服務方面的支出,在一九九六年為二千萬,二○○○年已隨服務的增加而升至三千三百萬,以當時的增長速度預測,估計二○一二年將達致一億一千多萬,如果把老年醫療保健的支出也考慮進去,有關增幅更加驚人。其警告,若不能建立一個能以較低的成本提供適當的長者照顧與支持服務的體系,那麼澳門現在的長者照顧體系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在將來會變得更加嚴重。要麼有關服務不充分,要麼會搶奪其它領域,如教育、醫療的資源。

上述數字只是根據回歸初期的情況所作的預測,亦只局限於社會工作局對非政府組織提供的資助金額。若把財政援助、社會房屋、醫療衛生服務等長者保障範疇亦計算在內的話,數額更是驚人。

無疑,基於博彩稅的大幅增加,現時政府的財政盈餘較為充裕,去年更達九十八億,期望透過加大社會保障的資源投入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有其理據,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難以擺脫其項目能增不能減、水平能升不能降,受惠範圍只擴不減的的剛性發展規律,日後是否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作支援,值得重視;同時,對於澳門這個只重權利不重義務、可獲福利無需付出的地區來說,一味的助長福利風氣,對社會核心價值所造成的負面衝擊不可低估。

當然,公共財政的使用不是一味要“慳”,有錢亦不能“使”、要“勒緊褲頭”,但是,如何善用公帑,的確值得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深思。除了政府部門避免鋪張浪費外,一些政策的施行,亦必須以民眾的長遠利益為依歸。派派錢,無疑大家可以高興一下,但是有關資源會帶來何種效益呢?

(派錢後話‧五)


勤勤懇懇被懲罰?
2007/03/15


提升最低維生指數涉及的另一個問題是──社會公平性。對於受援家庭來說,援助金當然越多越好,但由於這些資源來自公帑,因此作為政府,對這些貧困或弱勢人士作出支援的同時,亦不能因此而打擊了勞動階層自力更生的積極性。

現時最低維生指數為一千六百元,以四人家庭計,經濟援助為四千八百二十元,一年發放十三期,故每月實質收入超過五千二百元。另外,針對三類弱勢家庭,政府更會額外提供特別援助,除有十四個月的經濟援助外,亦會因應情況發放學習活動、護理或殘疾補助。)

再看本澳的就業現狀,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直至去年第四季,本澳就業人口中,收入低於五千元的佔了百分之三十。當然,就業人口收入不等於家庭總體收入,但若有關就業人士為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時,同為四口之家,其每日辛辛苦苦工作八小時甚至十多小時,卻未必能和受援家庭獲得同等的收入,這是否公平?其加薪幅度能跟得上維生指數的加幅嗎?若維生指數再一次調升,會否進一步加深這種不公平?此其一。

即使兩者每月收入相若,比起社會房屋住戶,沒有政府房屋支援的家庭,實際收入卻是有差別的。依統計暨普查局所做的《住戶收支調查二○○二/二○○三》,住戶雙周消費開支方面,在小於一千三百元、一千三百至二千九百九十九元兩個組別中,住屋及燃料所佔的比例分別為三成九及三成。依其居住單位作出分類,私人住宅住戶均高於平均數,為四成及三成一;但社會房屋住戶則僅為二成二及一成三。

以此比例作推算:假設兩者收入同為六千元,私人住宅用戶的住屋支出為一千八百六十元,比後者的七百八十元多逾千元。即勤勤懇懇、透過勞力賺取收入的工薪家庭,其家庭經濟水平實質上卻比受援家庭差,這又是否公平?

(派錢後話‧六)



默默耕耘被忽略?
2007/03/16

追求公平是社會發展的目標,作為政府,在追求經濟增長效率的同時應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社會成員發展的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適當縮小結果的不公平。故透過一些社會保障措施,向貧困或弱勢家庭提供支援,是政府的應有之義。但對部分低下階層眷顧有加,對另外一些弱勢就業人士卻袖手旁觀,這又是否負責任的行為?

早前,香港財政預算案出台,勞工界立法議員陳婉嫻在專欄中撰文,反映“三無”人士的不滿和憤怒。“他們許多是做政府外判工作,收入低得可以,卻寧願咬緊牙關,不倚賴政府。近來經濟好轉,他們固然無法分享得到經濟成果,政府說要藏富於民、派糖的時候,他們又沒有任何得着,為何最默默耕耘的工人,卻最被忽略?” 對此,也有同感。

無疑,本靠自力更生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加入申請經濟援助的行列,但這是否值得鼓勵的方向?政府能否透過一些有效的就業支援政策,積極助低收入人士脫貧?個人比較欣賞新加坡的就業培訓政策,其社會保障方面並沒設有失業救濟金,但其會透過一系列的培訓計劃,以確保僱員擁有終生的受僱能力。這種積極取向值得借鑒。

英國名家斯賓塞在其《社會學研究》一書中有這樣一段話:“(人們)想當然地認為社會現象中的其他關係也簡單。有人處境艱難嗎?他們認為只要捐錢改善處境就足夠了。一方面,他們從未看出捐助有後果,影響銀行裡的存款,影響銀行家手中可貸出的剩餘資本,影響現被轉移的資本原可用發展的生產活動,影響本來拿到工資而現在卻沒有的工人的數量──他們沒有意識到:一個人缺少某些生活必需品,而他本來可通過有益的勞動以換取那些必需品;另一個人可能總是不勞動,卻擁有那些必需品。”

問題是否真的這樣簡單呢?

(派錢後話‧七)


亂派糖
2007/03/22


三月十六日消息,政府決定於四月份把最低維生指數的金額調升至二千元,一人平均加幅為百分之廿五,如四人家庭,就由原來的四千八百元增至六千零三十元。到底有關升幅是否合理,見仁見智,但會否因為維生指數的調升打擊了就業積極性,則仍需拭目以待。

前文連篇累牘地寫了一些自己不贊成較大幅度調升維生指數的文章,有點孤掌難鳴的感覺,所以不想再固執己見地說下去,反正政府已有定案,再說無謂。

其實換一個角度來想,我這麼“死心眼”幹嘛,政府有錢才可以大灑金錢,沒錢的話想“派糖”也不行,這樣還不值得高興嗎?是的,如果只顧今天、不考慮將來,也許一切都不需要杞人憂天,可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難道解決問題就只是消極“派錢”一途?抑或這只是我個人的“偏好”──專門喜歡唱反調?

但我發現像我這樣的人原來並非獨一無二。

香港的財政預算案,連綜援人士都能獲得額外的經濟支援,未受眷顧的“三無人士”提出反對聲音屬人之常情,但即使受惠的中產人士,亦未有因為獲得萬多元的稅務減免或回饋而一面倒支持。有中產人士透過媒體反映,雖然他可以拿到這一萬五千元,但寧願政府把這近百億的退稅放在醫療體系。

香港時事評論員吳志森亦形容財政預算案“派糖”猶如放煙花:“派二百億糖,大家的心情,就如看年初二的煙花一樣,嘩聲和掌聲,不絕於耳……但自我感覺良好過後,人們當然會問:然後呢?我們的政府有錢了,除了派糖博取掌聲外,醫療、教育、老人、弱勢,有沒有為整個社會作更長遠的規劃?香港的經濟往何處去?政府有沒有為我們的下一代帶來更大的希望?”

同樣的問題,我亦想問一問我們的政府,現在澳門有錢了,我們應該怎樣去善用這些資源?是否只懂得派錢博取掌聲?

(派錢後話‧八)


大花筒
2007/03/23

如何善用公共財政,本人並不在行,只是覺得有需要優化現有的財政支出結構,使公共資源更多地向民生傾斜;但傾斜不等於簡單地派錢,政府可善用有關資源,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社會成員發展的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因此,教育與培訓、基本衛生保健、資訊普及這些與個人生存和創業能力相聯系的資源投入,有必要適當加大力度。

當然,能否達到上述目的,相信仍有探討的過程,但鋪張浪費的的政府行為則絕對應該加以遏止。在內地有鐵面審計長之稱的李金華講過,“有時候鋪張浪費比貪污腐敗可能更嚴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出,“當前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解決一些行政機關存在的嚴重鋪張浪費問題。”

但現實存在一個客觀問題,“阿公錢”用多用少與自己的荷包無關,若沒有強力的監督,何來節約的動力?而現時政府的不少做法,確實給社會“大花筒”的感覺。大型建設方面,不同部門競相興建或裝修辦公大樓,最新消息,繼耗資二億多元興建交通事務局大樓後,旅遊局計劃動用六億多元興建旅遊大樓,但興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何在,市民並不知情。同樣,小處方面亦不遑多讓,不少政府部門過時過節就會競相派發設計精美、包裝豪華的賀咭、年曆、利是封,當中哪些是確有需要?又有哪些是無故的浪費?

無疑,在如何減少鋪張浪費的政府行為方面,審計署責無旁貸。但在有關監督機制運作未如理想的現在,有何辦法可以對政府行為起強有力的監督呢?相信要靠全體市民。有何誘餌?規定政府運作節約下來的資源,全部派給市民或作為公務員花紅。或者到時候,大家就會齊齊願意做個“公帑看門狗”,“睇”實政府的財政支出。

(派錢後話九‧完)

2007/02/15

愛得太遲 錯失太易

愛得太遲
2007/02/15


“錯失太易,愛得太遲,我怎想到,她忍不到那日子,盲目地發奮,忙忙忙從來未知,幸福會掠過,再也沒法說鍾意。愛一個字,也需要及時,只差一秒,心聲都已變歷史,為何未放肆,見我愛見的相知,要抱要吻要怎麼也好,不要相信一切有下次。相擁我所愛又花幾多秒,這幾秒,能夠做到又有多少,未算少,足夠遺憾忘掉。”

古巨基這一首《愛得太遲》,這段時間熱爆,亦為他贏得香港樂壇二○○六年的傳媒大獎。雖然平時對流行曲不太熱衷,不過這篇歌詞頗為不俗,真的寫出現代人的心聲,故相當有共鳴。

本來以為,忙,只是我的口頭禪,但後來才發現,忙,原來已成了朋友的通病,不同場合大家碰頭時幾乎都不約而同“呻忙”,連收政府糧的公務員師兄師姐亦不例外。我也不得不重新思考,到底忙是現代都市人的通病,還是只是一群刻苦耐勞的“牛”的特徵?

早前,兩位已有妻女的中年朋友在我面前互嘆時間不夠,兼顧得工作來家人又抱怨,但又不能置工作安排於不顧,真的左右為難。由於不是身在其位,無法感同身受,但我作為人家的女兒,如果讓我選擇,我寧願物質享受少一點,也希望可以和父母多些時間相處。

由於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鄉到澳謀生,故此,在鄉下成長的我,童年幾乎沒有父母的印記,雖然,埋怨的心情早已隨著年歲的增大而煙滅,但沒有父母陪伴成長的遺憾,相信永遠也無法填平。即使到今天,我仍未無法像一些朋友那樣隨心所欲地向自己的父母撒嬌,因為真的做不到。

由此,對於限制最高工時的倡議,我是極力支持的,這不單單是為了僱員的健康著想,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為澳門的下一代營造盡可能有利的成長環境。父母連陪伴子女的時間也沒有,我們憑甚麼來“愛”他們?



錯失太易
2007/02/16

期待良久的《生日快樂》,二月二日那天終得償所願。雖早已做好心理準備,不會有甚麼好收場,但我還是哭得一塌糊塗。無論如何,《生日快樂》訴說的,該是一個美麗的遺憾吧。兩個人相愛,雖始終沒走到一起,但兩顆相愛的心,卻始終在一起。也許需要時間考驗的他們,最終還是讓上天開了一個認真的玩笑。

小米(劉若英飾)和小南(古天樂飾),十幾年的感情,兜兜轉轉中蹉跎。小米始終無法走出怕最愛的人突然離開的童年陰影,故一直沒勇氣和小南挽手走入婚姻的大門;小南雖然愛得堅定、隨時不顧一切守護著小米,但就在小米似乎有勇氣跨越障礙時,小南卻因癌症而離開了她……

因為知道自己是非常“眼淺”的人,所以已很久沒勇氣去看悲劇,出於對劉若英的偏愛和《生日快樂》片名的鍾情,我還是買了票進去,結果,哭得一塌糊塗。哭,可能是被男女主角那份既遠且近的感情所觸動,也可能是因他們這種鬆鬆緊緊的戀愛方式所動容,更可能是為他們最終無法走到一起的老土方式而帶點憤怒。

戲內,小南選擇不把癌症的真相告訴小米,但這一良善的決定,對小米來說,到底是仁慈還是殘忍?

剛巧最近家裡也發生一些事,由於自己一直在忙,雖然事件有些跡象,但我卻毫不察覺。當我知道消息的那一剎那,我真的很自責,我真的好想狠狠打自己一頓,那是一種發自心脾的痛。我愧疚,是因為在家人最需要我的時候,我卻未能適時給予支持和慰籍。幸好,事情不是太壞,一切還有補救的餘地,否則我將一輩子不會原諒我自己。

可惜,小南卻連補救的機會都不給小米,對她來說,也許是一生中無法彌補的悔憾。也許,讓我選擇的話,我會把真相告訴小米。但一切只是也許。

所以,我們每一個,都別愛得太遲,因為錯失太易。

2007/02/14

社保基金,何去何從?


澳門日報2007-02-14

就社會保障制度,更確切來說是本澳養老保障制度的討論,社會的焦點仍是集中在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發放的問題上,民間要求提升養老保障金額、下調發放年齡的訴求強烈,本人認為,若社會保障基金具備充裕財政基礎的話,回應有關訴求亦合乎情理。但是,作為一個具保險性質的基金,肩負著廿多萬勞動人口的養老保障責任,其財政是否穩健、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更值得關注。

成立於1990年的社會保障基金,其多年來的財政資金來自以下三方面:一為特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百分之一的撥款;二為僱主和僱員的供款;三為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綜觀其成立以來的財政狀況其實相當脆弱,直至2005年,社保基金滾存金額仍不足十億,福利支出卻倍數增長。

福利支出倍數增長

養老金由1995年1月開始發放,當年社會保障基金的福利總支出為四千三百多萬元(見附圖),養老金支付金額為一千四百多萬元,約佔總福利支出的三分一;2005年,福利總支出已升至接近二億三千萬元,當中,養老金支出超過六成,為一億四千多萬元,合資格領取人數亦由1995年的一千八百多人增至一萬○八百多人,養老金發放金額則由最初的八百元增至去年的一千四百五十元。

正是由於受益人數及發放金額的不斷提升,社保基金財政滾存自1999年開始已逐年下降,為此,政府決定於2005年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資源投入,把按第16/2001號法律規定每年撥予特區政府不超過博彩經營毛收入百分之三的指定款項中的百分之四十五款項撥入社保基金,其財政狀況才改善,資金脆弱程度可想而知。

社保資源必須穩定

鄭功成在其《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中講到,社會保障制度在實踐中要求:一是資金的籌集方式應當與制度模式相適應;二是資金的籌措渠道必須暢通;三是資金的來源必須穩定;四是已經籌措的資金能夠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如果資金的籌措渠道不暢,或資金的來源不穩定,或已籌集的資金不能滿足社會保障事業的需要,則社會保障不僅無法擴大規模、無法提高水平,而且連維持已有的保障項目及水平都會發生困難。

雖然,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答問會上表示,政府下決心在一段時間內分期較大幅度地將資源撥入社保基金,使基金有一個更雄厚的基礎。但是,有關幅度多大?有關資源是否只足夠回應按現時的發放水平確保現有的受益人數未來都可獲得基本的保障,還是已能覆蓋至全部的就業人口?抑或具備條件較大幅度提升其保障水平?

保障水平只升不降

不可忽略的是,保障範圍持續擴大、保障水平不斷提高,這些都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剛性發展規律,社會保障基金亦不例外。據社會保障基金2005年度報告,現有供款受益人中,五十五至六十四歲年齡組別的數字共有二萬三千多人,即使現有領取養老金人數、已具領養老金資格但不再供款者及未來數年選擇加入社保的受益人忽略不計,未來十年的領取人數亦有倍數的增幅,此其一;其二,即使以往沒有要求調升保障金額的強烈呼聲,養老金亦須隨著發展而相應提升其保障金額;其三,隨著生活水平的改善,人均壽命越來越長,這將進一步對社保基金構成壓力。可以預期,社會保障項目能增不能減、社會保障待遇能升不能降,社會保障範圍只擴不減的情況下,未來社保基金的財政壓力可謂不輕。

充實基礎回應訴求

社會保障的首要目標,就是要解除僱員的後顧之憂,從而使他們在老年、殘疾、失業時有所保障,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要有穩健的財政基礎。因此,當經濟持續增長時,政府應當努力促使社會保障財政狀況轉好,並尋求各種開源節流的方式,致力充實其資金實力,從而為提升居民生活素質、回應社會各項訴求創造條件。

2007/02/08

無以名狀 無名呻吟

無以名狀


2007/02/08

外面陽光燦爛

但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

我的心情卻相當鬱悶

昨日當局公佈會在今年實施高中免費教育

相信許多人對這個消息都會拍手稱呼

但與此形成反差的是

我的心情卻有點沉重



免費教育民間爭取多年

提訴求的提訴求

有權說不的由說不會實施

到承諾最遲不會於零九年實施

到昨天說在今年實施

為甚麼不實施為甚麼零九年實施為甚麼今年實施

當中除了可能涉及政府庫房的承受能力外

我看不到有其他任何的理據陳述



就是否實施高中免費教育

何時實施等問題

這些年來自己的一半不斷跟另一半在爭持

但誰也無法說服誰

但外間也未能提供任何的理據來說服我

直至今天

我仍在疑惑

到底實施高中免費教育是否真的是一項德政

是否福為民所開的具體體現



可能我過於保守固執

對於不勞而獲的福利仍是有點不習慣

也許這種想法應該過時了

因為澳門現在有的是錢

與其讓官員鋪張浪費掉

不如還錢於民齊齊分享來得更為實際



作為爭取免費教育的一名局外者

更確切來說是一名反對者

對於這樣的結果

真的

心情無以名狀的沉重

這到底是誰的勝利

是公民的共同意願

還是當權者的長官意志



不得不再陷入自己一半與另一半繼續爭持的境況




無名呻吟
2007/02/09

如果當我是白癡也沒關係

請你用理據來說服我這個白癡

不要再拿那些陳腔濫調來搪塞我



藍屋仔話拆不拆

說拆時沒提任何的理據

民間壓力下以一個調查報告作下臺階

當中顯露的決策欠周詳

卻不需作任何的交代



建高層社屋決定一公佈

引來民間嘩然輿論討伐

當局急急把五十四層改為四十五層

有言論認為是順應民意

但是為甚麼五十四為甚麼四十五

一樣理據欠奉

當中的決策隨意性比玩泥沙還兒戲



官爺大手一揮興土木

龐大支出要我們的庫房來埋單

還要我們市民承受因他們決策錯誤而衍生的惡果

但他們卻可以一如既往地不需負任何責任

絲毫不會把這些爛攤子記在心頭

下一次繼續重蹈覆轍

冤枉錢白花

惡果繼續要我們小市民來承受

然後他們繼續逍遙快活下去

我們這些人不是白癡是甚麼

是他們把我們都當作白癡

還是我們一直都把自己看成白癡



提起一些超爛的工程項目

一位前輩說澳門就是這樣了

我反問為甚麼為甚麼就是這樣

難道澳門人就只得永遠都逆來順受

我為這些行政決策一再失誤而憤慨

更為我們這種安之若素的心態而憤怒



是否就是因為我們這種沉默的縱容

才會導致今日的局面

如果這樣

我倒覺得坦然了

因為某個意義來說

這都是大家行為選擇的結果

是我們用我們的沉默來造就了今天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