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無間道?
2007/07/05
孫家雄局長,作為勞工法修訂的主事官員之一,去年至今多個場合均表明,《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上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實質對條文進行討論之後,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述,孫局長清晰表達了政府的取態,“這個法律是保障勞工,就是稍為向勞工傾斜。”
本人對這一說法有所保留。
正如鄭志強引述中所言,“孫家雄還述及國際相關公約和其他地方的做法,指出國際社會都是視勞方為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保障他們權益。”故實際上,勞工法制訂的目的就是為弱勢一方──勞工提供保障,從而令勞資這種天然不平等的關係透過法律限制資方對勞動者的剝削,從而謀得一定程度的平衡,絕對不是甚麼“向勞工傾斜”。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歪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所以難表認同。
不過,更令人值得質疑的是,雖說政府官員一再強調該法的精神“向勞方傾斜”,不過一到實際條文的討論時,即出現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孫局長首次出席委員會會議即攤牌──法案訂明有五種情況是容許以勞資訂立合同處理而無需遵守法定最低標準,這包括:第十四條的試用期訂立;第十八條超時工作的補貼;第二十條夜間工作的津貼;第二十一條輪班工作的津貼;第六十一條離職或解僱的預先通知期的訂立。
容許勞資雙方協議而無需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還有五種情況之多?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正進行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乃勞動法體系的重要法律,其訂定的基本準則,須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超越這一原則。因為一旦容許協議除外,除了對僱員毫無保障外,更與勞工法以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豈能隨便?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難道這才是政府真正的把戲?
爭論無厘頭?
2007/07/06
轉載本報六月廿八日有關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新勞工法修訂的一些內容──“法案第一條:本法律訂定規範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就此名稱問題就討論了相當長時間,有十九人次發言。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對於此法的名稱討論熱烈,議員各抒己見,這亦是議員的政治表態。當中,有議員質疑,以《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法律名稱,是否傾斜於保障勞工,而忽視了僱主一些權益?鄭志強表示,會上議員們都能夠從整體利益和全局考量來商討名稱問題,最後建議政府考慮可否修訂此法名稱,包括改為勞資關係法,或改稱為勞動關係法。”
根據《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所作的定義,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即勞資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
可惜,單單因為名稱中只有“勞”字沒有“資”字,就被商界議員認定法案是向勞方傾斜,如此難登大雅之堂的坊間戲言,卻被堂而皇之地搬在嚴肅的立法會上作討論,且爭持激烈,看完有關報導,本人除了有點哭笑不得之外,其實是感到有點悲哀的。商界議員作為本澳商界的領頭人物,勞動法學知識貧乏至此,我們對於其他號稱為中小企的“企業家”還能有甚麼苛求?
本人並不是天真地以為,在這份關乎勞資切身利益的法案修訂上,雙方會偃旗息鼓,袖手旁觀靜待法案出台,一如之前所言,正因為法案涉及面廣,更需社會廣泛討論謀取共識,但展開討論的前提應有理有據,而不應陷入無謂的爭論。因為無論是勞工界還是商界的議員,謀的都不是一己之私,而是為所屬界別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所以勞資這對天生的“歡喜冤家”各有立場、各有表述,乃意料之內,據理力爭亦屬兵家常事。不過,如此“兒童式的口水戰”卻是令人有點始料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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