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1

勞動立法原則維護勞動者權益

澳門日報2007-07-01

“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是政府在引介《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俗稱新勞工法)法案理由陳述中的第四個目的,而在中華總商會、僱主團體議員辦事處聯合主辦的“勞工法座談會”上,商界質疑“新勞工法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失卻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精神”,對此相當不滿。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僱主團體代表在會上表示,該法“失卻修訂法律是實事求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大前提,顯然只保障勞動階層。他希望立法的精神能平衡和照顧勞資雙方達至勞資兩利,並非只單獨針對一方面設定限制和嚴懲。”

值得探究的是:到底法案是否失卻其平衡精神?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立法宗旨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之所以要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因為:第一,僱員相對於僱主來說,始終處於弱勢,為防止以強凌弱,勞動法對勞動者予以特別保護,從而使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於資本主義的特性,企業均有追求最大利潤的慾望,因而容易發生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或事件,這就要求用法律來抑制企業的侵權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回顧歷史,在本澳未有勞工法之前,絕大部分僱員都缺乏基本的保障,如通宵工作沒有規管、工資長期不作調整,尤其踏入八十年代,經濟得到空前的發展,但由於勞動力供過於求,僱員不僅未能因經濟的發展而得益,就連最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沒有,處境堪憐。透過廣大僱員的積極爭取,政府才於八十年代起陸續訂立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從整體上解決當時十多萬僱員的權益保障問題,其中包括於1984年訂立的《勞資關係法》(俗稱勞工法)。從本澳勞動法的誕生歷程可知,訂定勞工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僱員有所保障,避免僱主無休止的剝削。
今次,《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制訂,同樣須遵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原則,故此,“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這種講法根本無法接受,而“向勞方傾斜、偏袒僱員利益”的說法亦有失偏頗,因為其扭曲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希望商界、政府、立法者能對相關原則和精神予以清晰的認識,免得混淆視聽,影響法案的實質討論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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