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9

限制中求突破

華僑報 2015/09/29

“盡量採用本地生產的食材以縮減食物里程的經營理念卻為他(香港舊大埔警署素食餐廳主廚)帶來不少挑戰。例如香港夏天盛產番薯苗,慣常總是炒熟來吃,可是確實有點平凡單調,於是廚師想到將番薯葉烘乾成脆片,化身成美味零食,極具創意。再例如香港夏天盛產秋葵,廚師遂將秋葵加入紅扁豆湯內,令原本略嫌‘鞋口’的紅扁豆湯變得順滑可口。愚見認為,盡量採用本地生產的食材對廚師而言固然可以視為一種限制,但是因此而啟發的創意泉源和廚藝昇華卻是千金難求,那不是一般想要什麼食材就打電話給供應商訂貨的廚師能臻達的境界。”
大篇引用上述香港《明報》的文字是希望以限制為題,再探討一下最低工資落實可能面對的挑戰和機遇。因為法案討論至立法期間,一直都有人大聲疾呼:“擔心因最低工資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帶動管理費加價潮,不僅產生更多大廈管理衝突,更憂慮業主管理委員會解散,管理公司亦未能收取足夠管理費而退場,使各區大廈面臨管理真空的狀況。”
其實,類似憂慮在香港討論及實施最低工資時亦有出現,當時的立法會飲食界議員張宇人表示,“若最低工資訂為二十元,殺傷力不大,但若訂在二十元以上,便會對就業、競爭力及長遠投資都有影響。”“廿蚊論”備受千夫所指,連所屬的自由黨亦宣佈與他劃清界線,迫使他最終要開記招向公眾道歉。但於二○一一年五月實行最低工資的香港,已由當年的廿八元增至今年的三十二點五元,官方的評論是“運作暢順,整體就業市場維持平穩,低薪僱員收入持續得到改善。”

我的觀點是,經濟的運作自有其規律,優勝劣汰,懂得創新、提升的企業自會適者生存,而在限制中而啟發的創意泉源和技術昇華,則會令行業不斷提升、優化,這樣的經濟發展才會推動澳門社會向前。否則,一味依賴廉價勞動力,只會令行業死氣沉沉,何來健康發展?而現時最低工資立法訂定的三十元時薪、六千二百四十元的月薪,是接近個人最低維生指數乘以贍養比率(約一點七)的水平,意即一個人工作養家所需的最低金額,這只是一個打工仔最卑微的要求,仍談不上甚麼尊嚴可言。


2015/09/22

最低工資立法逾五年

華僑報  2015/09/22

《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最低工資》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雖各方陣營表面聲稱認同推行最低工資,但“贊同”聲音背後卻指“社會對最低工資尚未準備好。”其實,一九九八年實施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明確列明,本澳有必要就最低工資制度進行立法,可惜回歸初期經濟低迷,失業率嚴重,有關工作困難重重。前幾年,本澳經濟好轉,加上香港正式就最低工資開展立法,有力推動了本澳的立法進程。回顧澳門最低工資制度的立法進程:
(一)20101110日,最低工資首次放入社協議題,政府在會上純粹向各委員介紹最低工資的歷史背景,未有討論立法時間表及最低工資水平。
(二)2012年初,社協勞資雙方同意委託學術機構就物業管理員和清潔員兩工種作專項研究。
(三)201349日,政府提出物業管理的保安及清潔範疇作先行最低工資的切入點,社協執委會正式就最低工資議題開展討論。
(四)2013930日至1115日,政府就最低工資草案向社會作公開諮詢;有關結果在當年1230日公佈。
(五)2014221日,政府在社協執委會上表示,在綜合整體意見,以及因應僱員的生活所需、企業承受力與營商環境、澳門整體經濟情況等因素,建議最低時薪為28,即日薪224元、月薪5824元。
(六)2014612日,行政會完成討論《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訂定最低工資時薪30的標準。
(七)201471日,《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八)201574日,《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規定於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立法歷時超逾五年,當中既有學術機構調研、又有公開諮詢,更有社協的勞資政三方協調機制參與,整個立法過程及工作算不上“求其、亂嚟”,是故在此不厭其煩地羅列出最低工資的立法進程,是不希望有人再以“未夠時間準備”、“相關法律配套不足”等作為推搪最低工資實施的理由。



2015/09/15

旅遊業的糖衣鴉片

華僑報  2015/09/15

月初,旅遊官員“希望透過不同措施追回與去年持平的(旅客)數字”的言論,引來社會不少漣漪。去年來澳旅客量達三千一百五十萬人次,為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坊間已不斷反映本澳承載力“爆錶”,要求政府制訂措施減少負面影響。向以“慢幾拍”見稱的政府,即使表明會研究跟進,亦遲遲未有任何應對措施出台。
近期,因應國內經濟環境的轉變,內地旅客出遊意願明顯減弱,近年以內地旅客為主要客源的澳門,同樣受到波及。作為政府和業界,本應抓緊旅客量調整的機遇,檢討經營策略、改善服務質素、優化旅遊環境,以期整體提升本澳的旅遊質素,扭轉粗放的旅遊模式,而非僅盲目追求旅客量。
可能是看到社會不少批評,上周政府發出新聞稿,表明旅遊局會“長遠規劃推動旅遊業平穩發展,不會追求旅客量的急促增長,而會着重旅遊模式的改變,達到質的提升,以及推動國際客源市場的增長。”只不過,政府並未在文中一併檢視本澳目前旅遊業界的危機和不足,更未敢正視自由行政策的糖衣鴉片禍害。
自由行全名是“港澳個人遊”,當年沙士後中央為救香港經濟而實施。香港《明報》曾評論:“本港零售業初嘗自由行甜頭後,據說在商家和政要推動下,有關政策適用的內地城市不斷增加,可惜作為自由行之父的梁振英及政府官員,正正沒有做好把關和管理工作。正當官員沾沾自喜,商家眉開眼笑之際,一般香港人的生活質素卻不斷下降。如今自由行已變成‘高成本、低效能’的粗放旅遊產業,為了數個GDP,市民的日常生活被打亂了,忿恨自然漸漸積聚。提出自由行的意願應該是良好的,可惜貪字得個‘忿’,從追求質變成追求量,最後成為相關業務的鴉片,吸就傷身,唔吸就痛苦到嘔白泡。”
上述說法同樣適合本澳。
月初,香港特首上京與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商討支持旅遊業的辦法。據聞香港政府多會循增加自由行城市數目的方向提建議,但北京官員卻認為香港不宜長期依賴內地自由行這老路,徹底解決租金問題並令零售和旅遊產品多元化,方為上策。
有關建議同樣適合本澳。澳門的官員,你收到未?


2015/09/08

平常心面對轉變

華僑報  2015/09/08

過去一年,港澳的樓價似乎喘定下來,根據官方提供的數據,澳門樓價較高峰期回落約一、兩成,沒有再像前兩年那樣似坐過山車般飆升,但仍屬天價,並不是我等受薪一族可以負擔。可是,樓市一見調整,地產業界就急不及待跳出來,要求政府為樓市政策鬆綁,最近就提出要放寬銀行貸款比率。雖然,地產業界上述提議,美其名是方便想置業或換樓、但礙於首期不足未能順利“上車”的居民,但骨子裡絕對是希望托住樓市,不希望樓市有大調整。
但經濟的發展又豈受個人主觀願望左右?博彩業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早幾年,受惠於自由行政策,澳門的博彩業發展氣勢如虹,賭收屢創新高,連帶庫房收入大增,由二○○八年的六百餘億增至二○一三年的一千七百多億元,基本法本來規定的“量入為出”公帑使用原則變為“量入而使”,今年的預算更大增至月均二百億元,當中的增幅實在驚人。現在賭收連續十五個月出現按年倒退,從高峰滑落乃是經濟發展的正常規律,並不值得甚麼大驚小怪。而細心計下數,今年一月至八月份累計澳門博彩毛收入達一千五百八十多億元,八個月的博彩毛收入仍高於二○一二年特區政府全年的財政收入,可見,博彩業並未有太大的萎縮、衰落。所以,能以平常心應對賭收下調、庫房收入減少的轉變。
因應賭收下跌,特區政府亦不得不順勢而為,要求所有公共部門本月起實行緊縮財政開支措施,涉及金額約十四億元。但計下條數,特區政府一個月使二百億,使少五到十個百分點,就如有錢人出街食鮑參翅肚、食少個翅啫,未見真正的緊縮。其實,勤儉節約、善用公帑是理財原則,財政收入拮据時當然不能不跟隨,即使庫房殷實時亦不應“洗腳唔抹腳”,特區政府有必要居安思危,認真落實財政節儉原則,將政府財政支出由非常態發展調整至“常態”。

同樣道理,樓價不可能只升不跌,樓價回落亦是正常的發展規律。地產業界說,“倘再欠缺利好消息,半年後樓價不排除會出現跳崖式下跌。”樓價下跌,對買樓自住的業主並不算是壞事,對希望置業的居民來說更是喜訊,仍愁之有?何需要政府在這個時候出招?


2015/09/01

認同社屋富戶退場

華僑報  2015/09/01

社屋法修訂其中一個建議是希望建立富戶強制退場機制。根據諮詢文本的資料,截至去年十二月,一萬○九百○五個社屋家團中,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家團有七百一十二個(約佔總數的百分之六點五),平均租金約三千三百元;其中有一百九十八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五千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超收入戶。
而收入超出上限一倍的家團則有四十三個(約佔總數的零點三九個百分點),平均租金約七千六百元,其中有十二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一萬一千二百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富戶。
現時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對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超收入戶”及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富戶”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只不過,該法自二○○九生效以來,並未見房屋局執行退場機制,故其在諮詢文本中建議,希望能修法對已繳納兩年雙倍租金的富戶落實強制退場機制,收回社屋;並建議將富戶的租金率由百分之廿二調升至三十。
數據上顯示,截至去年十二月,繳納雙倍租金的富戶只有十二戶,僅佔整體社屋家團的百分之零點一一,對於這些平均租金已交一萬一千二百元的家團來說,倘日後調升其租金率,則其租金水平估計與市場租金相距不遠,又或較私樓租金貴,已具備較大的誘因促其自願退場,故不見得修法能令現時社屋退場發揮多大效用。

法律本來已賦予了房屋局執行退場機制的權力,只不過,既可加租金、又可終止租賃合約的自由選擇空間,反而令房屋局左右做人難,故大費周章修法,估計其實只是房屋局想拿強制退場的“尚方寶劍”在手,不想成為趕家團出局的代罪羔手。不過,既然社屋的功能是為援助無能力承擔房屋市場租金的低收入家團,當相關家團收入有較大的改善後,執行富戶退場機制符合法理,故本人原則上是支持上述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