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修訂其中一個建議是希望建立富戶強制退場機制。根據諮詢文本的資料,截至去年十二月,一萬○九百○五個社屋家團中,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家團有七百一十二個(約佔總數的百分之六點五),平均租金約三千三百元;其中有一百九十八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五千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超收入戶。
而收入超出上限一倍的家團則有四十三個(約佔總數的零點三九個百分點),平均租金約七千六百元,其中有十二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一萬一千二百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富戶。
現時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對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超收入戶”及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富戶”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只不過,該法自二○○九生效以來,並未見房屋局執行退場機制,故其在諮詢文本中建議,希望能修法對已繳納兩年雙倍租金的富戶落實強制退場機制,收回社屋;並建議將富戶的租金率由百分之廿二調升至三十。
數據上顯示,截至去年十二月,繳納雙倍租金的富戶只有十二戶,僅佔整體社屋家團的百分之零點一一,對於這些平均租金已交一萬一千二百元的家團來說,倘日後調升其租金率,則其租金水平估計與市場租金相距不遠,又或較私樓租金貴,已具備較大的誘因促其自願退場,故不見得修法能令現時社屋退場發揮多大效用。
法律本來已賦予了房屋局執行退場機制的權力,只不過,既可加租金、又可終止租賃合約的自由選擇空間,反而令房屋局左右做人難,故大費周章修法,估計其實只是房屋局想拿強制退場的“尚方寶劍”在手,不想成為趕家團出局的代罪羔手。不過,既然社屋的功能是為援助無能力承擔房屋市場租金的低收入家團,當相關家團收入有較大的改善後,執行富戶退場機制符合法理,故本人原則上是支持上述修法建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