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夢想:人人都有安樂窩

澳門日報2011-04-18


安居樂業是大多數居民最基本的生活追求,亦是工作的奮鬥目標,相信也是政府的施政目標。基於以上的良好願望,本人認為,《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對經屋申請資格設定收入及資產限制,有違政府的施政取向,亦會加劇貧富懸殊、階層對立和社會不穩,對澳門未來的發展走向及施政管治帶來重大隱患和挑戰。為此,特撰文表達立場,希引發社會作更廣泛的討論。

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房屋政策的定位

特區政府施政的終極目標,應是讓市民安居樂業;一切的政策、法例、措施,都應是為了達成此終極目標的手段。

在房屋問題上,置業被視為安居樂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亦被視為市民向上流動的象徵,在華人傳統觀念上更是安全感與歸屬感的最大來源;還牽涉到階級矛盾和社會穩定。若房屋問題不能解決,必會引發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任何一個政府都應從政治、經濟及社會利益等角度,制訂適合其國情的房屋政策。

參考德國、瑞典、美國和新加坡的經驗,發現這些國家,都能把“非營利”的住房建設,當作社會保障中“與生存密不可分”的“生活必需品”來看待,認為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職責。

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一不靠土地拍賣、二不靠房地產交易稅費、三不靠地產商投入,更有豐厚的博彩稅收作支撐,無需抬高房地價來增加財政收入;故政府具條件把房地產作為社會保障和福利機制的重要一環,以“為所有居民提供體面的、負擔得起的住房”為目標,透過公共房屋的有效槓桿,令市場自動達致合理而有效分配房屋資源的水平,保障居民在合理收入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居住環境。

本人認為,今次《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的修訂,亦應貫徹上述的施政目標和房屋政策定位。



經屋制度的作用及施政缺失

公共房屋是現代社會保障和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生意味政府對社會責任的承擔進一步具體化。本澳經濟房屋制度的作用,旨在輔助私人房屋市場的不足,其一方面舒緩社會對房屋的需求,令房屋價格保持穩定,避免房屋市場遭到人為的操控;另一方面,則針對社會部分收入較低、沒有能力購置私人樓宇人士,為他們提供另類的選擇。

自1985年至去年底,當局共提供二萬四千多個經屋單位,解決了不少中下階層的住屋問題,增加他們對澳門社會的歸屬感,亦為他們及其下一代帶來希望──知道社會還有上升的階梯,成為推動他們努力向上的原動力。

但由於回歸前本澳樓市低迷,私人樓宇價格下滑,令中下階層多了置業的選擇,對經屋需求一度減緩;而政府為了紓緩樓市壓力,在1997年開始停止批地興建經濟房屋,只是繼續跟進已批出的公共房屋發展合約,以平衡房地產市場供求,並陸續出台資助措施,推動房地產發展。2004年樓市復甦,其後周邊地區熱錢流入房地產價格飆升,但政府仍然維持停建經屋的決定,直至2007年中才公開承諾,“爭取在2012年底前分階段興建一萬九千個公屋單位”;經屋興建需時,至今,新項目中大部分仍處於設計及招標階段,最快的氹仔TN27地段預計需於明年第三季才會落成,輪候者只能繼續望梅止渴。

可見,形成本澳樓價飆升、經屋需求熾熱的原因,既有經濟發展、外資炒作的因素,亦與政府過去十年缺乏經屋供應、放棄經屋這個有效調節樓市的槓桿手段有莫大關係(見附表)。

正正因為施政存在缺失,今次的法律修訂實不應以輪候者眾、資源有限為由,對申請資格設立收入和資產限制,把部分有需要透過經屋解決住屋問題的人士排除在外以作懲罰,反而應該加大力度興建經濟房屋,回應過去和未來的經屋需求。



立法背景及時機已變

為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善用,本人絕對贊成應收緊經屋的申購和轉讓限制,故對於法案的多項修改,包括經屋申請人由現時居澳滿五年的資格,提高到須年滿十八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將經屋的禁售期由現時六年至十二年延長至十六年;對申請人物業限制方面,由原來提出申請時在澳門沒有物業和土地,提高到在申請前五年內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及其配偶不得擁有物業和土地;法定年期後,持有人若出售經屋時,需要向房屋局繳付補價等,本人方向上是支持的。但為何不贊成對申請人收入及資產設限的規定呢?主要是立法的時機問題。

翻查資料得知,當局早於2005年已開始對有關制度作全面檢討,研究修訂申請條件、資格限制、競投方式、經屋轉讓限制等。並於2007年7月19日至9月1日就《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諮詢文本》作公開諮詢,有關收入限制及資產申報的審查方面共收集到60條意見,當中28條贊成、23條反對,可見社會的意見相當分歧;且只屬意向諮詢,未有具體的建議方案。坦白而言,當時本人亦基本認同有關取向,認為具能力的人士應分流購買私人樓宇單位;但時移世易,由於當局一直未能對樓市作有效調控,住宅單位買賣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已由2004年的8259元升至2010年的31016元,即使原應具條件購買私人單位的中產人士現時亦無力負擔。

據美國政府的定義:如果一個住戶的年住房開支超出年收入的30%,就屬於“住房負擔過重”。據統計暨普查局2010年就業調查,去年本澳住戶的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為16300元,以上述標準計算,30%的住房支出為4890元,這個價錢是否有條件在本澳購買到私人樓宇單位?恐怕大家心中有數。更何況,約十八萬住戶中還有一半的家庭收入不足16300元,要在私人樓市置業談何容易?

本人絕對認同,“置業靠自己、而非靠政府”,其必要前提是擁有一個健康發展的樓宇市場;但在周邊地區大量熱錢流入、樓市炒風蔓延當前,今次法案修訂對申請者設定收入及資產限制,絕對有違經濟房屋制度的設立原意,逼使收入線以外的家庭無所選擇,亦為樓市製造更多的泡沫,更令政府背上為樓市推波助瀾的惡名。

政府曾一再強調,法案修訂取向是希望“既能協助有真正需要的家庭,亦可減少以經濟房屋作為圖利工具的情況發生”,故應遵循“寬入嚴出”的原則,收緊經屋轉讓限制,但申請資格則不應以收入設限。而本人亦相信,在解決住屋需求之上加入保值或升值等考慮因素之後,經屋對很多人來說並非首選,若然經濟條件許可,市場上又有選擇,大多數有能力的居民還是寧願購買私樓,只是政策上必須要為他們留後路,而非令他們走投無路。

結語:法律取向的重大修訂,必須有充分的理據及廣泛的社會共識,更需顧及對往後世代的影響。為澳門未來、為我們的下一代,希為政者、立法者及社會對此問題作出深思,以免“安居樂業”這個卑微的願望成為澳門人永遠的泡影。


2011/04/13

城規未配套活化工廈等同盲目開發 背離安居糟蹋資源

澳門日報2011-04-13

對於政府推行工業大廈活化計劃,工聯基層發展部副主任阮玉笑質疑,有關措施與當局期望“遏抑炒風和樓價、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方向背道而馳,更無助解決居民置業難的問題。促請當局盡快完善法制,清晰政策的施行目標,避免本澳珍貴的土地資源被盲目發展。

阮玉笑指出,按政府公佈的工業大廈活化計劃資料,若工廈全幢拆卸改建為住宅樓宇,除對其住宅單位面積、細單位數量及發展期作出要求外,未見其他規限。雖然當局表示,有關計劃除了重建外,還可以透過其他的活化方式,包括更改用途、維修等,提供更多空間與場所,以支持多元產業發展,回應社會發展需求。但她質疑,在缺乏城市規劃法,土地法及溢價金計算方式嚴重脫節的情況下,活化只屬虛招,重建才更符合發展商的利益。

質疑活化屬虛招

阮玉笑表示,以早前政府公報刊登的一幅八百餘平方米的土地改用途個案為例,原為七層高的工廠用途樓宇,可獲批准重新利用興建二十八層高的住宅用途樓宇,卻只需繳付一千一百多萬元溢價金。當中涉及的問題,除了是土地改用途審批過程不透明、溢價金與市場嚴重脫節外,更重要的是住宅發展項目涉及的利潤可觀。現時樓價高企,若政府缺乏更多規範這些工廈重建用途的申請個案,如限利潤、限銷售對象等,結果只會造就更多裝潢豪華的“精品府邸”出現,廣大居民仍然只得望樓興嘆。

她指出,由於本澳目前尚缺乏統一的城市規劃法,意味所有申請改用途的工廈地段均沒有整體的規劃可遵循。究竟當局提及的屬政府批租地段的九十幢工業大廈,分佈地區如何?除作住宅用途外,是否具條件發展成其他產業用途或商業用途?若一窩蜂將工廈拆卸重建作住宅用途,會否令未來整體城市規劃的制訂和落實帶來障礙?會否限制了這些工廈地段將來的再利用空間,令珍貴的土地資源被糟蹋?她認為,這些問題在工廈活化計劃推出的同時皆值得深思。

呼籲勿削足適履

阮玉笑重申,現時本澳樓宇市場並不缺乏單位供應,即使沒有工業大廈活化計劃,精明的發展商已懂得尋找商機不斷加推“精品府邸”式的住宅樓宇,根本無需政府透過優惠和便利措施去加柴添火。她認為,在住屋問題上,政府關鍵是要透過政策措施遏抑炒風、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讓居民擁有具尊嚴和舒適的居所,而不是要削足適履,以“要讓市民負擔得起”為藉口,鼓吹地產商興建更狹小、細如骰子般的住宅單位,令居民生活質素大大降低。

2011/04/07

規範樓花買賣建議屬新瓶舊酒 工聯倡完善制度保買家權益

澳門日報 2011-04-07

當局現正就《規範樓花買賣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工聯基層發展部副主任阮玉笑形容,有關建議只屬“新瓶舊酒”,缺乏實質性內容,質疑諮詢的誠意和成效,基於立法取向已獲社會普遍認同,促請提早進行立法填補漏洞,保障買家權益。


費解遲遲未作修訂


阮玉笑指出,本澳樓花買賣一直沿用《民法典》中的預約合同法律制度,由於缺乏專門的法律規範,沒有訂明何時可開售樓花,買賣合同、售樓說明書缺乏明確規範,容易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如何處置出售樓花取得的款項亦沒有規定,一旦發展商捲款潛逃或樓宇“爛尾”,買了樓花的小業主便損失慘重,過往亦出現不少類似的個案。


阮玉笑表示,在2004、2005年澳門樓市復甦時,坊間已有聲音要求完善有關制度。經研究多時,當局於2008年推出《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革諮詢》文本,對完善樓花買賣、落訂公證登記的法律制度及建立物業買賣公證登記一體化制度等作公開諮詢,有關建議得到各界的認同,令人費解的是,當局遲遲未有因應房地產市場的熾熱情況及時作出修訂。去年9月,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更將制訂規範樓花銷售法律制度列作遏抑炒風的其中一招,並拖至今年二月才就有相關制度作公開諮詢。


質疑諮詢誠意成效


阮玉笑稱,雖然建議文本明言是“在上次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但令人失望的是,醞釀多年、曾作公開諮詢的建議卻是“新瓶舊酒”,除新增一項過渡性規定外,限制樓花發售時間、規範樓花買賣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強制買賣合同作物業登記這四點建議的方向及內容基本與2008年的諮詢文本如出一轍,既沒有向公眾交代上次收集到的意見取向,亦沒提及當局多年來的研究進展,更缺乏其他地區的參考資料,令人質疑該小組今次諮詢的誠意和成效;甚至連上次曾作諮詢的落訂公證登記法律制度及建立物業買賣公證登記一體化制度,會否配套完善,也沒有交代。


她認為,樓宇買賣法律是以法律形式強化規範,從而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和公眾利益,當中尤其是要保護處於弱勢的小業主的合法權益。透過立法填補漏洞是政府的應有之義,由於上次諮詢的建議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今次建議文本亦沒有甚麼新增內容,實在具條件加快樓花買賣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無需延至第四季才送交立法會。同時,基於法律制訂需時,為免法律生效前發展商搶閘銷售樓花單位,她不反對指引先行,及早作規限,避免將來政策過渡時出現許多負面效應。


必須一併作出規範


要令樓花銷售市場更具透明度,做到“資訊透明、公平交易”,阮玉笑認為除了應循小組上述建議的四大方向作出立法規管外,有必要一併對出售樓花取得的款項及銷售手法作出規範,而非“斬件”推出。


現時周邊地區的做法是發展商銷售樓花的收入及銀行抵押貸款需由銀行或律師監管,所有款項只能用作建樓支出,專款專用,她認同有關的方向;亦認為須對樓花的宣傳資料、售樓說明書、示範單位的展示方式,甚或內部認購資訊等作出規限,以增加售賣樓花的透明度,保障買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