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1

為兩餐乜都肯制?

為兩餐乜都肯制?
2007/06/21


專欄見報之時,已是我苦難之期的倒數第二日,明天之後我就可以脫離“苦海”、重見天日了。這個多月來,由於參加了一個短期課程,周一至周五每晚七點半至十點半上課,加上勞工法的折磨,真的疲於奔命。每晚完成所有安排已接近午夜,這個時候才開始趕日間未完的工作和應付專欄的寫作,好多個晚上都要熬到凌晨兩、三點才能上床睡覺,累不堪言。

當然,參加課程是自己的選擇,受點“苦”亦心甘情願,但卻真切感受到時間不夠用。在這段期間,我除了應付工作和上課之外,根本沒有時間做任何其他的事情,連和家人吃飯、聊天也是奢望。所以我不斷在思考,如果一名打工仔,每天需要長時間工作十小時甚至更長的話,他又會否和我有同樣的感受?處於這種處境的打工仔,是否為兩餐就必須連休息的權利也被剝奪?

勞工法草案中規定,正常情況下,僱員每日的工時不能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而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可與僱員協議工作時數超出上述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超出這些規定的話就算作超時工作,可以收取額外的加班報酬。

如僱員不想加班,僱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呢?法案規定,只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超出工作時間限制,且無須徵得僱員的同意:(一)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僱主正面臨重大的損失,但僱員的工作時間最多可延長至十六小時;(三)僱主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形,但僱員每日的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僱員除了可以收取超時工作報酬外,還可以在第一、二種情況提供服務後即時補休或第三種情況連續兩日提供服務後補休相應的時間。



休息權保障倒退?
2007/06/22

另外,現時勞工法沒有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如何計算,只需僱主和僱員協商,所以容易有爭拗,僱員亦未必有所保障,今次草案中就明確規定,不能低於原有工資的一點五倍。因此,草案對於超時工作的報酬計算及補償休息等內容作了較明確的規定,讓勞資雙方都有法可依,有助減少爭拗。

但值得關注的是,現時勞工法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以外提供的服務,並無強制性,且雙方協議不能超過十小時半,然而草案中卻只作了“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九小時且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周總工時作了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的限制,意味僱員即使每日工時長達十二小時、但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仍不能收取超時工作報酬,且每日最多可工作十二小時,對僱員休息權的保障明顯是一種倒退,實在無法接受。

內地《勞動法》對超時工作的情況實行嚴格限制,雖也允許協商,但對協商和工作時間的延長作了進一步規範,除了實行三方協商原則外,仍不得超過法定限制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有關法律清晰表明,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而且只有基於下列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不受上述制度的規限。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方面,本次法案內容明顯是較為寬鬆。但由於草案中新增了補休的條文,變相加重了加班的成本,相信僱主強制僱員加班制度被濫用的機會較小,更多的會是僱員“自願”加班,僱主只是多付百分之五十的加班報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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