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2

壁壘分明?角色混淆?

壁壘分明?
2007/08/02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就《勞動關係一般制度》進行審議,而傳媒往往會用壁壘分明的字眼來報導相關的討論進展,參與其中的議員,相信亦會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場作申辯,但是,勞資雙方的角色是否真的如此分明?

有人提醒我,隨著經濟發展,企業的經營模式越來越多樣化,且較多向大企業、股份制方向發展,所以,日後資方往往是一群不確定的群體,即使身處最高層如董事長、總經理這些“打工皇帝”,歸根究根亦是受僱者,皆受勞工法的保障。勞工法的保障提升,將來這些管理層亦會受惠,商界人士“給僱員自己就一定有損失”的概念是否要改一改?

現實中確有不少管理者往往會模糊了自己的角色,似乎覺得拼命壓迫工人自己就會得益、企業獲利會更多,實際上反而可能會因小失大。

同事周末經常和家人外出用餐,有一次她跟我分享外出吃飯的經歷。他們叫伙記寫單,想叫兩支啤酒,但那個伙記竟然說:“這裡的啤酒好貴的,去旁邊的士多買過來,平好多。”這樣的拆檔的行為,本人覺得是無法接受的,但想深一層,如果一個伙記對店鋪歸屬感跌到這程程度,店主的刻薄程度可想而知。或者,店主在這名伙記身上減的只是一千幾百元的薪金,但這個伙記背地裡不知道令他敗了多少“身家”。

澳門將來的產業結構,將會越來越倚重服務業為主體的第三產業,服務性行業更多的是員工的質素和態度,無論能力多高,若沒有發自內心的服務精神,根本難以吸引客人及留住客人,甚至會因為員工的不禮貌應對而趕走了客人。

所以,無論僱主又好、管理者也好,除了要清晰自己的定位之外,更要知道,所有的事情都不是孤立的,有時得與失真的不會太絕對。




角色混淆?
2007/08/03

無論任何時期,資方的本性都是追逐利潤,但為甚麼最早期的商家會這麼傻,同意制訂勞工法,為僱員提供保障,減少自己的利潤收入呢?

傻?恰恰相反,最早期的“勞工法規”真的是幫僱主壓榨工人的,十四至十八世紀,不少歐洲國家先後制訂了許多強制工人接受苛刻勞動條件的法律,其中有延長工時的,有些是限制最高工資的,但由於失業嚴重,為了生存,無論多苛刻,工人都只能接受。既然有利可圖,商家當然盡最大的努力榨取工人的血汗,工時延長至十六甚至十八小時、場所惡劣等,最終導致僱員的生產力下降,工傷頻繁。最後,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加上社會的各方壓力,資方才逐步同意透過法律限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目前,新勞工法正在審議中,勞資雙方各執己見,但我覺得有一點是值得提出來討論的,就是訂定勞工法的最終目的。無疑,勞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僱員的合理權益,但保障其權益的最終目的是為確保企業的生產力維持在良好的狀態,即得益的是資方。

當然,亦聽到有聲音說,如果工人爭得太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根本就無法承擔,最終企業倒閉,損失的不又是工人?但我想問,現在新勞工法還未實施,難道沒有中小企倒閉嗎?大家不要忘記,現時新法案訂定的保障,絕大部分在十八年前已經實施,難道當時可以承擔的企業現在卻無法承擔?更大的原因相信並非人力成本的上漲,而是鋪租狂升、競爭加劇所致。這根本就是商界以“中小企”作為擋箭牌而已。更何況,汰弱留強本來就是自由經濟的定律,如果一個企業連工人的基本薪酬保障都承受不起,這個企業還有甚麼競爭力?難道靠減低僱員的基本應得報酬來維持其生存也合理?

作為工人,打工是為糊口,難道還要承受本應是僱主承受的經營壓力?是否角色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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