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2006-09-14
相對於昨日所言的僱主在一些例外情況下不需徵得僱員的同意就可強制員工在周假日提供工作的規定容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外,現正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即俗稱的勞工法)法案文本新增了“自願”的字眼。其規定,月薪僱員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自願服務,如無預先書面協議,除原有工資外只有權收取一日的工資,故名義上是雙工,實質上只是收回周假日當天工作的報酬。法案相關保障倒退,比現有勞工法少了一天補假及一日工資補償不在講,這一規定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條文彈性過大,難於執法,容易成為損害僱員權益的陷阱。
首先何為提供自願服務?如果不是生產或業務需要、僱主要求,企業會容許僱員一廂情願在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服務嗎?若僱主必須要僱員簽訂各種“提供工作出於自願的記錄”,僱員除了接受以保住職位和拒絕冒被解僱或留難的風險外,還有何選擇?一句所謂的“自願提供服務”而令僱員喪失與此相關的所有權利和補償,法律為何容許僱主有如此大的彈性?
補假規定有違立法精神
其二,有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立法精神。
從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角度出發,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基於促進生產和業務發展需要難以避免時,通過提高加班加點工資,促使企業基於利益的考慮,自覺地減少加班加點。現有勞工法規定,月薪僱員在周假日提供工作,除原有工資外,還可在三十日內補休一天及收取平常報酬的雙倍,就是這一精神的體現。但依現有法案文本的規定,僱員犧牲了每周休息日和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卻沒有任何的額外補償,僱主可以零成本要求僱員加班,變相縱容僱主任意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如此立法取向,實有違勞動法的精神。
同樣離譜的是對超時工作的定義及報酬的規定。法案提出,“僱員在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總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只有在每周總工作時數超過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的情況下才作超時工作計算,換言之,若一些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即使每天工作九小時、九點五小時,只要每周總工作時數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僱員亦無法獲得任何的超時工作補償。
超時工作報酬無法接受
而超時工作的報酬亦令人無法接受。法案規定,如無事先書面協議,超時工作每小時額外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資,或按超出的工作時數享有有薪休假。這一條文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有關的額外給付比率過低,無法體現透過提高工資給予促使僱主自覺減少僱員加班加點的原則;第二,超時工作的時數允許以等量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抹殺了僱員在超時工作期間付出額外精力和健康代價的意義,是一種不等價的交換。前者以犧牲休息權的享用來換取金錢已不可取,後者更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一種直接侵害。
法案第十一條還規定,“屬提供輪班工作、夜班工作和連續性工作制度的行業,僱主可與僱員協定工作時數超越上述每日八小時的限制,但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八小時及總時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一條文意味,僱員每日可被要求提供十二小時的服務,大大超越每日應工作八小時的限制。
縮短工時世界大勢所趨
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權的原意,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一定的工作期間內有合理的休息和閒暇,以確保其體力恢復、身心健康及有照顧家庭的時間,同時有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相關規定既有利於勞動者個人健康的確保及其家庭的照顧外,亦有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工作時間的縮短,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現今世界各地,縮短工作時間已成為一種普遍和長期的趨勢,但澳門勞工法這一次修訂,對正常工作時間的確保卻如此蒼白無力,實在令人失望和憤慨。
所謂見微知著,個別的法律條文就可體現出整份法案的立法思維和原則。故此,不從根本上調整有關偏重企業利益、輕視勞動者權益的取態,只對個別條文作小修小補,根本無法扭轉現有文本違反勞動立法精神、僱員權益保障倒退的走向。
賭權的順利開放,內地“自由行”政策的支持,澳門經濟正趁勢飛躍上一個新的台階,預期整個經濟結構體系和勞動力市場將出現劇烈的調整和變化,企業更替和人員流動的加快對勞資關係的規範亦提出新的要求。這次勞工法修訂實應與時俱進,在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外,亦需有切實措施確保勞動者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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