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30
撰文之時,外勞法的徵詢意見稿正交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討論,按計劃將於月底把意見匯總交政府參考,了解過有關內容,發現由始至終只是一部“輸入外勞”的法規,只是讓僱主擁有更快申請和更易使用外勞的自由,當中並沒有任何切實的措施及有效的機制保障到本地工人,對此,本人深感憂慮。若不加以修訂,改變外勞法草案目前這種全面向商界傾斜的趨向,勢必給將來的社會穩定及和諧埋下“火藥”。
令人質疑的是,外勞法牽涉到整體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居民的切身權益,如此重要的法規,為何是行政法規而不是法律?為何有關法規草案至今仍是“收收埋埋”,是否有關內容見不得人?法規為何要先跳過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而交由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討論,是否就是要爭取時間草草出台讓社會不知不覺?法規制訂如此重大,為何要倉卒行事,是否意味著有關政策要全線向商界傾斜不讓勞工界代表有任何反對的機會?是否希望偷偷制訂完畢,讓大眾連表示異議的機會也沒有?如此姿態,怎不令人懷疑當局完全無視本地工人的受壓現狀,置本地廿多萬僱員的權益於不顧?
令人憂慮的是,勞工界的代表在議會屬於少數派,面對強大的商界陣營,往往孤掌難鳴、處於被動捱打的狀態,即使叫得聲嘶力竭亦於事無補;而本澳的僱員團體又一直給人處處退讓的感覺,維護工人權益的口號喊得很響,但實際行動令人失望,連具效用的維權意識推廣活動都乏善可陳,談何保障本地工人的權益?而本地的工人呢?大家遇到不公對待時,徬徨的徬徨、啞忍的啞忍,但大家都不敢、也不願站出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結果被商界一再進逼。造成今日勞工階層沒有任何話語權的局面到底是誰的責任?而這種趨勢發展下去到底又是福還是禍?
勞動法的血淚史
2006/03/31
接昨日的話題,講一個比較嚴肅、讀者不見得喜歡的話題──勞動法的起源。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不是自古有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資本勢力還不夠強大,資本家利用國家權力來給予保護,於是出現了許多強迫勞動、剝削工人的法律。當時人們把這種“血腥立法”統稱為“勞工法規”,雖然這是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但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
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是從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西歐一些工業國家首先開始的。那時,資本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剩餘利潤,利用經濟手段強制把工作日延長到十四至十六小時甚至十八個小時,這種遠超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長度,加上極端惡劣的工作環境,微薄的工資,極大地破壞了工人的健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經常發生,死亡率猛增,工人的平均壽命日趨縮短。
工人們為保衛自己的生存權利,在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就自發地起來和資本家進行鬥爭,除採取罷工、破壞機器等方式外,還要求政府頒佈法律來限制工作日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從維護資產階級的長遠利益著想,為保證本國工業的發展能得到充足的強壯勞動力,為緩和工人的反抗,不得不採取制訂工廠法的措施,通過立法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程度。
為甚麼要詳細講述勞動法誕生的這一段歷史?是想說明,勞動法不是上天恩賜的福物,是靠一代一代的工人用血淚爭取回來的,即使時到今日,工人亦要清楚記住這一點,一定要在相關法規上分寸必爭,千萬不要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輕易斷送自己的權利;其二亦希望僱主知道,物極必反,若以為工人軟弱全力壓榨,一旦勞動關係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最終資本家還是要吞回這個他們一手造成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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