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5

立法會應加強對公共財政的監察

市民日報2006-12-15

澳門的政權形式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可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除了配合之外,還有制衡。坦白而言,回歸以來,立法會在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面確實做了不少工作,但在發揮其制衡監督的角色方面,則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龍應台在《當權力在手》一文中提到:“民意代表的權力,透過預算以及法案的審查,體現在對於官吏施政的監督。預算編列符合不符合國家發展的需要,預算執行符合不符合預算的編列,法案的精神符合不符合現實,含不含配套措施,有沒有遠見,都是民意代表可以而且必須定奪的地方。”故立法會除了審議法案外,對公共財政進行有效監察,亦是其履行監督職能很重要的一環。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和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但現時,議會對公共財政的監控,只在於每年一度的整體收支預算的通過,但部門間、項目間的資源調動,卻無需經議會審議,不利對公共資源的有效監督。

財政是聯結政府與市民的紐帶,政府從社會公眾手中取得財力,亦為市民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教育和公共設施等服務。故此,公共財政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其分配和使用必須以公眾的需要性為前提、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公共資源的一分一毫須用得其所,不容隨意浪費;更不能容許公職人員以公濟私、用於個人的貪圖享樂上。

以權謀私、中飽私囊者固然應該受到懲處,但公器私用與濫用亦應受指摘。因為公職人員的俸祿得自人民,所佔的位子是謂公器,自己的工作時間、所蒐集的資料、所得來的訊息、所過手的一張紙一枝筆一枚針,都應該百分之百用在公務上而容不得半點的侵吞。

誰能對公共財政進行監管確保資源用得其所?誰能防止公器私用與濫用的情況發生?顯然,立法會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

毫無疑問,特區成立幾年來,基於賭稅收益出現前所未有的好景,政府財政滾存逐年增加,庫房充足並有盈餘。但與此同時,部門間好大喜功、互相攀比、鋪張浪費的陋習亦開始湧現,坊間對此早已不滿。所以,立法會有需要主動加強其監察公共財政的職能,透過不同的途徑進行監督,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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