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1

將來養老要靠自己

華僑報 2014/07/01

為期近兩個月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開諮詢在六月中幾乎無聲無息地結束了;與坊間希望提升養老金保障的強烈訴求相比,反差明顯,實在令人唏噓。
點解這十年來,一直都關注養老及社會保障的問題?因為世界各地的養老保障制度發展歷程表明,無論多完善的制度,都會面臨“爆煲”的危機。澳門的社保制度,幾乎全依賴政府資助,即使政府“拍心口”話可以維持五十年,但我無論如何都不相信,三十年即到我差不多退休的年齡,我仍有幸攞到“養老金”。我相信將來的養老一定要靠自己。故無論如何,都希望政府能儘快落實央積金制度的構建。
但是,對於文本建議僱主供款部分設有特定領取條件的做法並不能接受。  設立央積金制度的原意是希望能給僱員以至居民更好的養老保障雖然現時不少私人退休金計劃規定僱員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才能獲得僱主的供款部分但是央積金作為地區性的保障制度,僱主的供款理應列作必然的人資成本,在結束勞動關係時,僱員應可全數獲得央積金勞資雙方的累計供款;而任何的扣減方案均會削減僱員的保障故從制度設計上僱主供款部分不應再設有任何特定的取款條件
香港的強積制度設有對沖機制(即允許僱主供款部分可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不少員工每兩、三年就被解僱遣散一次,強積金之僱主供款部分一次又一次被沖走,令有關退休保障形同虛設;而在對沖制度下,僱主儲錢作對沖多過作退休,炒人根本無成本,一旦經濟下滑,對僱員更為不利。根據香港工聯會提供的資料,二○○一至二○一三年香港僱員被對沖的強積金額已累積至二百一十四億元,故強烈反對允許“僱主供款部分可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

文本建議的一方案是僱主供款部分的領取條件與僱員的年資掛勾,僱員需工作滿十年才能全數領取,且首三年內不能獲得任何僱主供款。即使並非“自願跳槽”,亦無法全數獲得僱主的供款部分,可見有關規定根本無法為僱員提供到制度希望設有的退休保障故不贊成央積金制度之僱主供款部分設權益歸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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