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報2010-05-14
社會保障基金四月中陸續向符合中央儲蓄制度規定的受益人寄發信函,由於統籌不周、執行不善,對不少市民造成困擾,社會更有聲音表示應撤銷一百八十三日居澳年期的規定,對此,本人從社會保障制度之概念、本澳養老保障制度之構建歷程的角度出發,闡述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社會保障制度之概念:廣義的社會保障制度包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方面,據鄭功成在《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所作的定義,社會救助是向貧困人士與不幸者提供款物接濟和扶助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視為政府的當然責任和義務,採取的也是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目標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現時本澳由社會工作局為有需要的弱勢人士提供的援助就屬此類,其主要是根據最低維生指數發放經濟援助金。
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本澳於1989年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屬狹義的社會保障制度,其設立的原意是為僱員提供養老、殘疾、疾病、失業等保障,以及結婚、出生、喪葬等津貼,還有對肺塵病賠償和因工作關係所引致債權的代位賠償等等。而有關受益人,已從最初只讓在澳門居住並為他人工作的有固定僱主的僱員登記,擴展至從事具體個別工作、臨時工或季節工等沒有固定僱主的散工僱員、多個行業的自僱人士,以及透過自願制度參與供款的人士。由於供款義務(每月僱主、僱員分別供二十及十元,後調升至三十及十五元)與領取津貼金額的權利(以養老金為例,供款滿五年就可領取一千七百元)不對稱,故即使有保險形式的供款義務,但實質上乃依賴政府大量公帑投入的一項福利措施。
社會福利則旨在讓有關社會成員能夠普遍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生活質素。現時本澳實行的敬老金制度、現金分享措施及中央儲蓄戶口之政府撥款,皆屬此範疇。
二、本澳養老保障制度之構建:幾年前,社會已不斷有要求提升養老金、敬老金之呼聲,政府除了提升了相應的發放金額外,更希望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為本澳居民構建更好的養老保障體系。為此,當局於2007年11月,推出《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建議設立兩層式社會保障制度:一、保留、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維持其為居民提供基本保障的定位;二、引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當中包括中央儲蓄戶口的開設,以鼓勵居民提早儲蓄為養老作準備,並提出資助當年受益人須在澳門居住至少六個月才獲政府撥款資格),期望為居民提供相對充裕的養老保障,諮詢期半年。
一如過往,這個諮詢方案並未引起社會太多的關注,年長者大多關心“三金”(養老金、敬老金、援助金)究竟會增加多少、何時增加的問題;中、青年則認為養老保障對他們而言過於遙遠;見諸傳媒的分析和評論亦寥寥可數。可說,對於這份對本澳未來社會及養老保障制度影響重大的諮詢文本,社會給予一貫的冷待。印象中,政府曾表示最終只收回十多份的意見。
目前,有關第一層的社會保障制度法案仍在立法會修訂中;至於中央公積金的構建,由於商界反響較大,為免政策被無限期拖延,政府決定先行一步,首先為所有合資格的居民開設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並會視乎政府財政狀況及經濟狀況撥出啟動資金,平均分配及注入有關帳戶。有關行政法規於2009年10月公佈,基於現金分享計劃涵蓋眾多長期移民海外澳人的規定引發不少居民的不滿,政府於中央儲蓄制度之法規中正式設定一百八十三日的居澳限制(即使其中只有某段時間在澳亦作一日計算);並因應現實需要設定四種例外情況:在外地接受高等教育或因傷病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受僱於已在社保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外派工作之人士,從而確保與澳有密切聯系的澳門人才能獲得有關的撥款資格,相關取向獲較多人的認同。
三、有關中央儲蓄制度的實施:可見,有關制度已諮詢、制訂多年,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之法規亦已公佈超過半年,措施並無倉卒出臺,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對相關制度的宣傳、講解極之不足;在措施落實方面,更不應對一些電腦系統上顯示為不具出境紀錄之人士造成困擾,以至寄發信函之位址未有適時更新等,但所有這些不應成為質疑有關制度設定居澳期限的理由,甚至作出責難。
任何地區之福利保障制度,都會因應其政策目標設定受益人的資格,居住年期往往亦為其中的條件之一,如本澳社工局的援助金發放條件就規定,須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澳門,期間如連續超過九十日或間斷超過一百二十日不在澳門就已不合資格;又如香港綜援計劃之居港規定,則是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離港不能超過五十六天。對比之下,中央儲蓄制度之規定已較為寬鬆。
至於為何有關措施僅限於在內地養老之六十五歲長者而不擴展至香港、台灣以至其他地方,當然各人可以各有看法,但參考本澳社工局的經濟援助制度,其居澳年期限制之例外亦僅以受益人停留在內地為限;香港之綜援制度甚至僅限於廣東或福建省。由此反映,現時中央儲蓄制度的規定,實已兼顧現實之需要及銜接相關制度。
無疑,中央儲蓄戶口之撥款措施,作為其中一項福利制度,政府有責任因應自身的財政能力讓符合資格的居民適當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生活質素。但如果有關成員只具澳門人身份但根本不在澳居住或工作(甚至已移居外地多年),則不應具有相關福利制度的享受權利。故此,本人是贊成對有關居澳條件作出規限。
澳門居民 阮玉笑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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