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2012/06/05
在履行監督職權方面,議員主要可以透過書面質詢、口頭質詢、動議辯論和動議聽證這四種方式來行使,當中以書面質詢的方式最常見。
據立法會的“活動報告”資料顯示,議員的書面質詢數字,由回歸初期每一會期(正常情況是由10月16日起至翌年的8月15日止)的幾十份,到第二屆(即2001至2005年)平均百多份,再到後來的三、四百份,增幅明顯,若純以數字來衡量,監督力度可謂大為加強。但與數量增加恰成反比,質詢及回覆的質量卻每況愈下。
無疑,在個別議員的強烈反映後,書面質詢的回覆時間有所縮短,不少都能在議事規則規定的三十日內作出回覆,但值得留意的是,和其他公文一樣,質詢文件有其遊走的既定程序,立法會收到議員的書面質詢、由立法會主席簽署後送交行政長官辦公室,再簽發給相關部門,最後才交到具體作覆的工作人員;回覆後又依同一路徑反方向遊回立法會。幾可肯定,每一部門的簽署人都不會是坐定定等文件來簽,相反質詢文件可能要放上幾日才會被簽署,可以想像,除去文件旅遊的時間,真正可以交由相關部門人員作質詢回覆的時間何其有限?
另一方面,雖然質詢數量大為增加,但議題及問題相當重覆,以房屋及交通這兩個熱門的議題為例,上一會期的452個質詢中,粗略計算,就分別佔25篇及48篇,如此雷同的質詢內容,客觀上難以要求每次都有具質素的回覆,在回應“求快”的呼聲下,政府也順理成章地拼湊剪貼、敷衍了事;議員由於得不到相關部門的認真對待,只得重重覆覆作出跟進。結果,形成惡性循環,令質詢這種監督方式淪為文件式旅遊的例行公事。
質詢,既是議員反映民意民情、了解施政取向的重要途徑,亦是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重要體現,相關部門實可藉每次的質詢機會,做好政策的解說、公開發佈消息,以爭取公眾認同、尋求社會共識,但實情卻是,運作十二年以來,書面質詢這種監督方式逐漸演變為(答)質詢而(答)質詢,實在令人深感無奈。
(一 )
質詢答覆毫無誠意
華僑報 2012/06/12
“濫問亂答”令書面質詢如慘被廢武功,但回歸初期,書面質詢的威力其實不容低估。不單議員的質詢以及官員的答覆會受到傳媒的一定關注外,政府部門亦相當重視。
最經典的一個例子是前立法會議員梁玉華於2002年1月22日就“保送病人到外地就醫的問題”所提的質詢,當時的山頂醫院院長李展潤在質詢提出後的三日,即高調召開記者招待會回應,聲明“不應以政治或行政手段干預醫生的專業決定”,並認為“質詢有違客觀及誤導市民之嫌”。雖然本人並不認同相關部門這種做法,正如梁玉華同日回應傳媒表示,“議員就政府工作提出書面質詢,是行使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權利,有關部門沒有按正常程序答覆,是挑戰法律賦予議員權利的舉動。”但換個角度來看,有關部門肯定是因着緊議員的質詢內容才會作出如斯的舉動。
但時至今日,這種“着緊”和“認真”的態度已俱往矣!
現時政府部門對書面質詢,似“答覆負擔”多於“答辯良機”,不少都只求儘快回覆了事,甚至可用“敷衍”兩字來形容。在此僅舉一例。本澳近年設於分層建築物或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數量不斷增加,過去亦曾發生泳客不幸溺斃事件,可至今為止,除由民署負責監察相關泳池的水質外,其他安全及衛生監管規則和措施仍是基本欠奉,甚至連明確的監管部門都沒有。
關翠杏議員於2010年7月8日就“本澳設於分層建築物或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的規管問題”提出質詢,可惜未獲明確回覆;為此,關翠杏於今年1月16日再次提出跟進質詢,“究竟當局對有關場所是否繼續放任不管”,結果同樣未獲明確取態。本人不明白,為何如此簡單的問題,兩次質詢的回覆都只顧左右而言他?按簡單的回覆邏輯,答案無非要交代的是:是否承認有規管漏洞、會否作出規管、決定規管或不規管的原因。何解洋洋灑灑過千字,答覆中都找不到任何誠意所在?除了不肯承擔的習慣外,我想根本原因是官員無視議員的質詢權,反正文字來文字去,可以敷衍過去,又何需認真對待?當然,亦需公平一些,不排除因個別議員提出的質詢過於“無聊”而得不到官員的認真對待。
(二 )

口頭質詢如遊花園
華僑報 2012/06/19
相對於書面質詢之文件來往,口頭質詢會議的好處是政府官員要親身到立法會回答議員的質詢,這有利於所提及的質詢問題有清晰的深入的探討,亦有助政府與立法會溝通,更重要的是可讓市民知悉政府施政動向,亦可藉此監察議員的表現。
不過,立法會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的命運相同,現時亦陷入“聊勝於無”的境地。根據現時的質詢程序,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可就政府的回覆作三分鐘的澄清或跟進;政府有權使用五分鐘作答。之後任何議員可以提出三分鐘的跟進,各人發言完畢後,政府可統一作答,時間不超過十五分鐘。這一規定與二○○七年之前的口頭質詢程序是有很大區別的,當時,口頭質詢過程中,議員的跟進發問沒有次數限制,弊端是議員可以和官員不斷糾纏下去,有時一個質詢需要個多小時才能完成,以往更不時會出現議員違反發問的規定,藉機發表自己的宏論或偏離主題而遭到曹其真主席的批評,但好處是官員不敢敷衍以對,因為若議員感覺回覆不滿意,可以無限次追問。但這種可以窮追猛打的風景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官員可在立法會上打官腔,無論議員質詢甚麼問題,只要不想認真回應,虛應三輪就可以過關,好處是會議效率可以大大提高,但弊端是口頭質詢變得可有可無。
如最近一次於五月二十日舉行的口頭質詢大會,何潤生議員就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明確時間表提出口頭質詢,但出席會議的社保負責人只透露,下半年會就央積金制度的供款及投資方案向社會諮詢,達成社會共識後,儘快展開立法工作及程序。但其他訊息欠奉,即使其後多名議員就同一問題提出跟進質詢,可惜三輪問答結束,議員以及列席的人士仍是帶著滿腹疑團,看著官員施施然離席而無計可施。
誠然,現時議員人數增多,尤其明年之後,議員人數將再增四席,為確保立法會運作暢順,對質詢程序作出一些限制,是事不得已,但必須確保質詢的質素,要令質詢有名有實,而非讓官員可以隨便帶議員遊花園,徒浪費大家時間,亦辜負社會的期望。
(三)
立法會僅三次成功辯論
華僑報 2012/06/26
辯論和聽證是澳門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權,可惜由於種種原因,回歸接近十二年,雖然已有不少次動議,至今仍未有成功進行聽證的機會,對此難有甚麼評論;辯論方面,回歸初期反而有三次成功的例子。分別是:由張偉基、容永恩及高開賢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提出的“為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來保護青少年的建康成長,本會促請立例規限十六歲以下青少年必須在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下方得於午夜至清晨外出。”由唐志堅及賀定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提出的“澳門應否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由區錦新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提出的“特區政府應積極採取措施,在民生基本需要物品的市場上,打破壟斷,平抑物價,以解民困。”
為何之後卻鮮有成功進行辯論的例子呢?個人認為,與議員的心態和政治環境轉變有很大的關係。回歸初期,議員希望履行監督施政的職權的意願是強烈的,這點從提出動議的議員廣泛性及次數的頻密性可以看出,即使辯題未必盡如人意,都會在公共利益的大前提下對其他議員同事的建議作較多的包容,議決時儘量開綠燈予以支持和配合。但隨著議席競爭日趨激烈,議會運作日趨政治化,不少辯題的內容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缺陷或指控,甚至可以講有議員只希望為自己的政治加分,從而招引部分議員的反感,被群起攻之而打低。誠然,圍攻議員缺乏器度之行為固令人嘆息,但提出辯題的議員本身亦需負好大的責任。
而議事規則的不完善,更是令辯論難以發揮作用的主要元兇。皆因回歸前澳門的立法會沒有辯論的經驗可循,其運作規則幾乎搬自香港立法會,照字搬字只得空殼,缺乏操作的可行性。議員提出辯論,要經全體大會審議,議決獲得通過才能正式進入辯論程序,但議決往往不獲通過,只能在審議階段進行膚淺層面的討論。個人認為,經過多年的運作摸索,有必要取消動議辯論的審議和議決環節,議員提出辯題後即可直接召開大會進行辯論,以便議員更好地利用辯論的方式就各種政策和措施反映民間的意見和取向。
(四)
議員的心態是關鍵
華僑報2012/07/03
書面質詢、口頭質詢、辯論和聽證皆是議員監督施政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故經過近十二年的運作,有關質詢程序或議事規則實有需要根據變化作出完善。個人認為,書面質詢已是“死症”,難有甚麼辦法起死回生;口頭質詢要發揮作用,則應取消議會追問的次數限制,即只要認為官員的答覆不盡人意,議會有權繼續跟進發問;但為免個別議員濫用追問權,建議其追問時間需設有遞減的機制,即首輪追問為三分鐘、次輪只有分半鐘,之後分別遞減為一分鐘、半分鐘,相信這一改動將有助確保口頭質詢會議的效率和質量。
聽證方面,由於至今仍未有成功進行的先例,故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有必要就此作專題分析,究竟是沒有設立聽證程序的必要?還是有關規定缺乏操作的可行性?抑或是議員對聽證的威力過於恐懼?相信這些問題都有探討的必要。
回歸後,“澳人自治”,無論議員、抑或社團,甚至是一名普通的澳門居民,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是應有之義,亦不屬難事;但作為議會(員),其天生的職責是支持、配合之餘更要監督,要懂得善用手中的監督工具制衡政府施政,避免行政分支在政治傾向走向極端。林達在《近距離看美國》系列叢書中提到,“政府時時處於強有力的監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錯誤的道路上走得太遠,甚至發生大滑坡。”
所以,在監督、制衡這個層面上,議會(員)的責任重大。但現實運作中,個人觀感是,我們不少議員往往為護航心切,自我醃割監督的職權,而陷入盲目支持政府的境地,這也是回歸接近十二年,行政主導逐漸演變為“行政霸道”的癥結所在,也是民間對議會監督不力的不滿所在。相信只有議員真正明白監督也是支持政府施政的一種體現,真正推動議會做好制衡行政分支的職責,才有望打破這個現狀。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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