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在九月展開《勞動關係法》的修法諮詢,當中針對強制性假日的安排及提供工作後的補償建議增設更多靈活性,包括可將其中三日強制性假日調於公眾假日享受、補休由現行規定的三十日內享受延長至三個月、可選擇全補假不補錢。坦白講,上述做法現時確有存在於某些企業,但存在不等於合理,僱員若不接受,最終仍可透過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但若日後修法允許僱主在無須加大任何運作成本的前提下就可靈活調動或縮減僱員的強制性假期,會令僱員的休息權受到削減,實在無法接受。
在本澳,勞動法的修訂總會牽動勞資雙方的神經。勞資立場不同,對條文內容各執一詞份屬正常,但不要忘記,勞資和諧才有助生產力的提升,創造更大的效益。
勞動法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勞動法是以規範勞動行為、調整勞動關係為主要內容,並以保護僱員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勞動關係能到得到科學合理的調整,就會形成穩定和諧的氛圍,僱員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便會產生極大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推進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反之,這部分社會關係如果調整不好,就有可能引發矛盾的激化,進而直接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事實上,勞動立法和建立司法及行政執法機構,將勞資關係及其協調納入法制化軌道,從而形成對勞資關係的法律約束和調整機制,是相當重要的。在勞動力市場,整體來說勞方是處於弱勢的地位,正因如此,需要政府從法律上和機制上為其提供保障。這種保障,不是口頭上的承諾,而是要有實際性的措施和機制去落實的。
但政府從不對勞動市場的違法現象作出主動調查,難以切實保障本地僱員的權益受損,政府的立場是:“你有投訴我咪跟進囉!”但問題是,不論僱員的投訴最後是否得直,但投訴首先就要冒失掉飯碗或被秋後算賬的風險。另外,即使僱員鼓起勇氣投訴,但冗長繁複的行政程式、緩慢的司法判決,最終仍會令僱員飽受挫敗。若白紙黑字上的法律保障亦倒退,僱員將會更為不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