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2

法律滯後還將衍生多少人生憾事?

市民日報2009-11-02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少人都選擇隆重其事大搞婚宴慶祝,本人則選擇了最簡單的方式──登記結婚。從詢問有關的登記程序、到辦理手續,登記局人員所有的指示都非常清晰,手續亦十分簡便;但由於現時澳門婚姻法律制度規定,申請結婚登記需遞交雙方當事人的出生證明;若沒有出生登記則需要出示無登記證明。法律雖然規定,有關的資料可透過由結婚申請人提供的兩名證人以聲明筆錄的形式予以確認,但事前需要獲得局長的批准。而正正為了辦理有關的出生證明,令本人無法趕及在選定的日子進行登記,成為人生一個遺憾。

本人和另一半不喜鋪張,婚事一切從簡,由商討婚事起到嫁娶之日,大約兩個月的時間,本來應有充裕時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而在嫁娶日作登記,但由於我們皆非在本澳出生,需要返回出生地辦理中國出生公證書;故先回鄉寫證明、再到所屬縣市遞申請,手續相當繁複,幸好在內地有長輩提供協助,否則所碰的「釘子」會更多;好不容易辦好有關證明,卻因另一半申請過程中有誤,有關證明非國家規定的專用紙而需重新申請,就這樣一拖再拖,結果要延至出嫁後多時才能正式完成結婚登記。而本人的妹妹,同樣因為非本澳出生,為免麻煩而選擇了到鄰地登記結婚。

早於2007年8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回覆議員的質詢中已表明,有關《民事登記法典》的修改方案已經初步完成,其中一個重要方向就是檢討現行的結婚登記程序,考慮將目前「審核式」的結婚程序變革為「聲明式」,在不影響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簡化手續、方便市民。該局表示,將在2007年全面檢討登記公證制度,透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使相關制度更加切合澳門社會的習慣和現實。2008年1月至3月,法務局已就登記公證法律制度的改革進行公開諮詢,但至今將近兩年仍未有下文,究竟何時才能落實?

澳門回歸10年,透過特區政府各個部門及公務人員的努力,本澳的公共行政服務及效率已有較大改進,便民程度亦有所提高,但隨著行政改革逐步深化,有關改革最終必然觸及法制的原則性規定,若不及時對法律作出修訂,不但窒礙公共行政服務及效率的進一步提升,還會導致更多居民的權益受損、利益輸送的不合理現象發生,整個社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前線人員的笑容不管多親切,仍掩蓋不了法律滯後而衍生的不公對待,特區政府換屆在即,難道我們還要讓法律滯後的問題繼續窒礙本澳社會發展和困擾民生?

個人的遺憾無法彌補、也毋需追補,但澳門社會的法治精神難道毋需彰顯?敢問特區政府,能否改變立法思維,對於如上述婚姻登記提交出生證明這些不合時宜的規定、且不影響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即時將個別條文提交立法會修訂,而非費時失事將整個法律制度推倒重來或作全面修訂,從而能及時回應社會的需求?能否設立中央機制,集中草擬及執行部門的人員共同對法案進行討論修訂,而毋需有關文本在部門間多番傳遞及來回遊走,從而縮短有關的立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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