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9

經屋法修訂政府無情將舊人踢出局

房屋屋昨日開記招,好清晰地講了現有經屋輪候者,即俗稱的“舊人”是須按新法設收入限制,當局所提的理據是“為使社會資源有效落實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合理分配公共房屋。”

有關經屋申請家團成員或個人的每月總收入、資產淨值由行政長官批示作出,現時未知限額如何,當局只表示,有關限額的設定與住宅樓宇的平均成交價掛鈎,假若樓市上升,收入上限隨之放寬,若樓市下跌,收入上限亦會收縮。

政府上述修法取向,實在令人憤慨及無法接受。

行政長官及有關官員此前多次重申“舊人舊制、新人新制”,現在明顯地背棄承諾,是為失信

任何政策、法例修訂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不能影響原有人的權利,但今次修法卻反其道而行,以後訂的規定剝奪“舊人”的輪候資格,於理不合

所提理據指確保社會資源有效落實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社會資源?足以透過售價收回所有成本的經屋究竟佔用甚麼社會資源?財政資源政府沒有嗎?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資源沒責任確保嗎?如果土地真的如此緊缺,為何仍要拿地去拍賣?……有需要的居民?政府憑收入及資產作量尺就算公平?為何輪候多年仍未具能力購買私人樓宇仍不足以證明是有需要?狠心將這些舊人踢出局,是為無情

有關限額水平一日未揭盅,當中“舊人”都未知自己是否會被踢出局,能“食得安瞓得樂”嗎?官員大人們,有否將心比心?

未來有關限額會與住宅樓宇的平均成交價掛鈎,即隨時處於浮動水平,究竟有關限額是以申請還是上樓之時來甄核?怎樣的準則才算公平、讓社會可接受?不要忘記,家庭收入(工作收入)會有變化,到時面對收入多數千、卻從此無“上樓”機會的命運抉擇時,暫時不工作、找一份收入較低的工作,會否成為更主流的社會價值?對這些負面的影響,我們的政府又是否已作出充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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