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3

經屋法不應設收入限制

澳門日報2011-02-23

在居住問題上,政府主要有兩方面的責任,其一,確保私人樓市健康發展,讓居民可以合理、可負擔的水平解決居住需要;其二,透過公共房屋為沒有能力租、買私人樓宇的居民解決住屋需要。可惜,回歸以來,由於政府沒有因應經濟環境的變化採取有效措施回應,致使公共房屋供求嚴重失衡,居民輪候多時仍上樓無期。

據資料顯示,現時分別有11,897個及9,854個經屋、社屋輪候家團,但2001年至今當局僅提供1,565個經屋及1,404個社屋單位,且經濟房屋自2007年至今並無一個單位出售;但與此同時,私人樓市價格卻不斷飆升,住宅單位買賣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由2004年的8,259元升至2010年的31,016元。

經濟房屋的功能,從保障居民住屋需求的角度,是協助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但在私人市場上購買房屋有困難的家庭自置居所;從確保樓市健康發展、維持社會穩定的角度,是作為調節私人樓市的有力槓桿。

普遍認同寬入嚴出

故此,《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今次修法,社會普遍認同設定“寬入嚴出”的機制,避免有人藉經屋買賣圖利。對於法案的多項修改,包括經屋申請人由現時居澳滿五年的資格,提高到須年滿十八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將經屋的禁售期由現時六年至十二年延長至十六年;對申請人物業限制方面,由原來提出申請時在澳門沒有物業和土地,就提高到在申請前五年內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及其配偶不得擁有物業和土地;法定年期後,持有人若出售經屋時,要將市場價與原得經屋售價的差額,按比例向房屋局繳付補價等,本人方向上是支持的。但對於設定申請人收入及資產限制的規定則無法接受。

之前政府曾透露,一人家庭收入上限為一萬二千元,二人或以上家庭收入上限則為二萬三千七百元。雖然行政長官曾表示會提高有關上限,但到底提高幾多,有待公佈。當局只表示,有關限額的設定與住宅樓宇的平均成交價掛勾,假若樓市上升,收入上限隨之放寬;若樓市下跌,收入上限亦會收縮。

收入限制操作成疑

撇除未來有關限額與住宅樓宇平均成交價掛勾的機制會否為樓市添溫加火,單從技術考量,究竟有關限額是以申請還是上樓之時來甄核?怎樣的準則才算公平、讓社會接受?不要忘記,家庭收入(工作收入)會有變化,到時面對收入多數千、卻從此無“上樓”機會的命運抉擇時,暫時不工作、找一份收入較低的工作,會否成為主流的社會價值?有關限額水平一日未揭盅,當中“舊人”都未知自己會否被踢出局,萬多名輪候者涉及本澳萬多個家庭,引致社會人心惶惶。對此,施政者還能“高枕無憂”嗎?對這些負面的影響,我們的政府又是否已充分考量?

個人認為,對經屋輪候者設定收入及資產限額的做法,至少存在三方面的負面影響:一、令政府背上為樓市推波助瀾、以商為本的惡名;二、製造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對立與分化,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三、與鼓勵“積極就業”的政策背道而馳,因為上述政策的效果會令努力向上的人受懲罰。作為良好的施政決策取向,經濟房屋不應對申請輪候者設定收入及資產限制,透過行政手段,剝奪他們的輪候資格。

施政轉向必須交代

更令人憤慨的是,有關規定適用現有經屋輪候家團,即俗稱“舊人”,當局的理據是“為使社會資源有效落實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合理分配公共房屋。”因此,無論當局設定怎樣的限額水平,可以肯定的是,將有輪候者會被剔出經屋輪候名單之外。

行政長官及有關官員此前多次重申“舊人舊制、新人新制”,現在明顯地背棄承諾,是為失信。

任何政策、法例修訂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不能影響原有人的權利,今次修法卻反其道而行,以後訂的規定剝奪“舊人”的輪候資格,於理不合。

對於當局所持“確保社會資源有效落實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的理據,足以透過售價收回所有成本的經屋究竟佔用甚麼社會資源?財政資源政府沒有嗎?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資源沒責任確保嗎?如果土地的如此緊缺,為何仍要拿地去拍賣?政府憑收入及資產作量尺就算公平?為何輪候多年仍未具能力購買私人樓宇,還不足以證明是有需要?狠心將這些舊人踢出局,是為無情。

對於涉及如此重大的施政轉向,當局有必要向社會清晰交代。



阮玉笑 (議員助理)



注:稿件刊登之日,行政長官已明晰:對於現有的“舊人”,當局會依循“寬入嚴出”原則,循舊例對“舊人”不設收入限制。個人則認為,“寬入嚴出”應適用所有的輪候者,同樣不應對以後的新人設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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