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工會法乃雙刃劍

華僑報  2016/02/02

林香生、關翠杏及李靜儀三名立法議員提案的《工會法》日前在立法會遭否決,乃是自回歸後《工會法》第七次被立法會否決。有議員反對的原因是現時經濟轉差,擔心立法會窒礙投資者;亦有反對意見則認為法案內容有利勞方,對資方並不公平;更有意見認為,現時澳門沒有《工會法》,勞資關係亦夠和諧,質疑是否有立法必要。
我認為,議會是由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代表組成,對於《工會法》有不同的態度和立場份屬正常,贊成與否透過投票作出自己的決定就是了,無必要一定向社會交代反對的理據。如果真的要講,議員是否也可以做下功課,講些站得住腳的理由,而非在議會上大放厥詞呢?
當然,讀者也可以批評我本身的立場偏頗,評價不夠客觀,但支持立法的議員區錦新就即場提出反駁:回歸以來澳門的經濟有高有低,但任何時候都會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其實說到底,就是不想立法而已。
為何澳門要立《工會法》?從法制的角度,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填補本澳法律空白。從政府管治的角度,是賦予特區政府對工會組織的依法監管權。從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及穩定的角度,從法律上明確工會組織的法律地位後,工會代表和工會專職人員的職業保障權、工會資源的保障權、勞動爭議中的代理權等工會權利都可以得到確立。
不少商界人士將《工會法》視為洪水猛獸,擔心立法賦予工會組織特權,會對資方不利。其實,《工會法》並非只有利勞方而不利資方,對勞方團體亦是雙刃劍。因為《工會法》在賦予工會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將明確工會組織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規矩,對工會組織的內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即是講,工會將來是要依法行事,不得亂來的。
要知道,不立《工會法》,工會雖無法律上的地位,但並不代表工會不存在,亦不代表工會不能代表僱員爭取應有的權益;除了所謂的傳統工會外,近十年新興工會亦如雨後春笋般出現。想深一層,有甚麼比“無王管”好?如果不是要面對和回應國際勞工組織一而再的批評,何必大費周章提案立法,要如孫悟空般被人戴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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