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2007-01-04
是否應該允許外地大專生在本澳從事兼職工作,是一個關乎移民政策、就業權利、外地僱員規範制度的原則性問題,實不宜草率決定。《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原則》法案規定,“政府可透過行政法規訂定有別於聘用外地僱員一般制度所載者的條件,以許可及規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工作。”若日後條文得以落實,意味著本澳的就業市場將正式向非本地大專生開放。
因應這一問題,本人想循兩方面討論:
其一,透過《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原則》法律訂明,準以行政法規“許可及規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工作”是否適當?
綜觀世界多個國家的相關規定,非本地學生能否在當地讀書時從事兼職工作,需看該地移民政策的取向,受移民法規限。且海外生獲簽證後一般須在當地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證,才可合法工作。雖然本澳正試圖透過制訂法律法規規範外地僱員的聘用制度,但外地僱員與非本地大專生的身份有根本性的區別。前者乃來澳就業、後者乃來澳就學,以此籠統地歸納於同一法律之內,意味外地生的身分等同於外地僱員,似乎有混淆概念之嫌。
移民政策豈可兒戲
其二,本澳是否應該允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工作”?如文章開頭所言,這是一個關乎移民政策、就業權利、外地僱員規範制度的原則性問題,應該獲取社會廣泛的共識之後再行決定。
本人認為,討論這一問題之前,必須要明確本澳就業市場向非本地大專生開放的目的,因為“開放的目的”直接決定其規管的模式和可工作的範圍和時間等。無疑,現時不少國家均容許非本地學生在當地讀書時從事兼職工作,且有逐漸放寬限制的趨勢,但有一點不得不提的是,無論是放寬入境限制、增加外地學生的就讀額還是允許兼職等,無非都是希望在不斷增長的全球高等教育市場上保持競爭力,分一杯羹。如英國,1999年宣佈實施一項五年計劃,希望能吸引七點五萬名外國學生到英學習,使英國在國際教育市場中由百分之十七提高至2005年的百分之廿五。
兼職制度從嚴管理
同樣,法國亦從2002年開始,以內部行政命令方式悄悄放寬了外國學生的工作申請許可,其規定對於外國學生於求學期間兼職或學業結束後留居法國工作皆抱持較開放的態度。為便利外國學生就讀期間兼職工作,該行政命令也明確要求簡化申請與審核程序。不過,因為國際學生到法國主要還是以求學為主,因此法國政府並不鼓勵國際學生在法國打工,也因此設限較多。即使有關限制逐漸放寬,國際學生如果想在法國讀書期間打工,必須向法國勞動部申請“暫時工作許可證”,但是到法國讀書的第一年,新生是不能申請工作許可,因為在到法國以前,法國會要求學生提供財力證明,說明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供自己在法國生活。
與此相反,愛爾蘭則收緊有關的限制。其在2004年底,公佈了針對非歐洲經濟區國家留學生的留學政策、學生簽證及工作許可的新規定。按新規定,除註冊攻讀愛爾蘭教育科學部認可的證書課程且學習期限不少於一年者外,2005年4月18日以後進入愛爾蘭的、來自非歐洲經濟區的留學生將不得進入勞動力市場,包括學習預科課程(如語言課程)的學生。
增高教競爭力為本
近期,香港提出將主力發展成為區域教育樞紐,以吸納外國尤其是內地的優秀學子,增強香港人才的競爭力。教育統籌局長李國章早前表示,將通過研究放寬外地生兼職、入境限制及進一步提高非本地學生學額等措施,發展教育產業。
可見,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會否放寬外地生兼職的問題上,除了需考慮不對當地的就業情況造成衝擊外,更重要的視角是放在提升高等教育的競爭力之上,且只是作為吸納人才的眾多措施中的一環。反觀澳門,言論的主流卻集中在如何透過開放外地大專生兼職來紓緩本地人力資源緊缺、填補本地人力不足,完全顛倒了問題的主次。
總而言之,本人認為,不論是本地還是外地學生,其主要任務是學習,無論任何政策的改變,都不能影響其學業;本地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可透過外地僱員作為補充,而不能將學生兼職混為一談。作為增加本澳高等院校收生吸引力,在獲得社會的認同之下可以考慮允許外地生在澳兼職,但必須作出嚴格的規管;在引入本澳所需的人才方面,本人認為需考慮對現有的專才輸入計劃作出調整和修改,以增加吸引力及可操作性,回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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