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2007-01-24
本人閱完1月17日《濠江點評》愚丁《慎防變成“M型社會”政府應助三類人脫困》一文,有感而發,特撰文作出回應。
該文提到,“特區政府應該研究如何扶助三類人脫困,提升他們的生活質素,以化解造成貧富懸殊的負面因素和壓力。”這一前提本人是認同的;但對於作者在“老有所養”方面指政府存在五大缺失的一些觀點,則想談談自己的看法。
無疑,基於本澳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本人認為極有需要盡快構建適合本澳實際情況的養老保障體系,這也是本人近期在不同場合一直強調的觀點;但在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及年齡上,對社會上提出的意見則有所保留。限於篇幅,本文主要想釐清一些概念。
個人認為,對養老金發放的許多問題作出探討之前,首先需對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和應兼負的職能有所認識。鄭功成在其《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對社會保險作如下定義:“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採取的是受益者與僱用單位等共同供款和強制實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維護社會的安定。”以此定義來作界定,社會保障基金應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
他也在書中寫到:“社會救助的內涵,是指國家與社會面向由貧困人口與不幸者組成的社會脆弱群體提供款物接濟和扶助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視為政府的當然責任或義務,採取的也是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目標是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按照澳門現狀,官方的社會救助工作目前主要由社會工作局承擔。
由此可見,保障低收入階層和不幸者的基本生活條件、縮小貧富差別、推進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並最終消滅貧困現象,應是社會救助制度亦即社會工作局的目標,而非社會保險制度的職能。
故此,把希望寄託在只具社會保險性質而缺乏保險基金健康運作前提的社會保障基金身上,以圖透過一個保障項目的發放來解決年長一群“老有所養”的問題,個人認為純屬美麗的誤會。當然,如果政府有雄厚的資金支持,不惜注入巨資滿足所有人的訴求,相信亦未嘗不可,但社會保障基金日後的資金來源和可持續發展、給社會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年輕一輩的承受壓力等深層次問題,亦需社會一併作出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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