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城市規劃法》法案的賠償規定引起重大爭議,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明確表示,在相關法律生效後、城規詳細規劃未出台前的新街道準線圖可依據“過渡期特別保障”索償。工聯基層發展部副主任阮玉笑認為,私家地發展商依據街道準線圖向政府索償的做法並不合理,容易衍生合法的“利益輸送”,特區政府有必要以本澳的整體利益為依據,堅持須持工程准照才可獲賠償。
應循先進地區做法
阮玉笑表示,內地、香港、台灣,以至英國及葡國等地,受城規影響的賠償機制,都是以發出正式工程准照為準,本澳亦需遵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秉承“妥善利用公帑、避免出現濫賠”的原則,盡可能維護公利益。
她指出,街道準線圖並非規劃,只是一種前期資訊文件,不應具有向政府索償的法定地位。雖然現時政府的取向是在“城規法”生效前,若私家地未取得工程准照,則城規實施導致街道準線圖發生變動不會獲得賠償;法例生效後,城規致使街道準線圖改變,業權人才可獲賠償。但她質疑,“城規法”生效後至各區詳細規劃出台,起碼需要幾年的時間,但當局有何機制確保期間所發出或續期的街道準線圖將來不會與詳細城市規劃相抵觸?又有何機制可以有效制衡有關部門在審批相關的街道準線圖時,能始終堅持以公利益為依據?
應朝宜居宜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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