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相關部門的官員,理應具專業判斷何謂合理的賠償準則,理應具責任守護好本澳的公共資源(包括土地、城市景觀及公帑)。但好遺憾和憤慨的是,在上述的立法過程中,我看不到政府官員能站穩公共利益的立場,堅守其一直宣稱的“政府由始至終一直都是秉承妥善利用公帑,避免出現濫賠情況”的原則,反而是處處退讓,有街道準線圖就賠,明顯是透過立法賦予發展商“賺到盡”的行為合法化,而我們大眾的利益則無以為守。
四年前參選立法會,我在給朋友的私人單張上寫道:“生活其中,我看見──一座座四、五十層高的大樓拔地而起,徹底破壞了我們的城市景觀,以前輕易享受到的陽光、天空、堤岸、優美景觀已經不再屬於我們普羅大眾。一幅幅土地,轉眼間被圈的圈、被批的批,圍完大潭山、再佔小潭山,但是新公屋就‘等極都等唔到’,究竟還有幾多地真正是可以留給我們發展呢?接近權勢人士可快人一步獲得先機,趁機合法打劫我們社會的財富,難道這些就是公平?”
我們本來以為,制訂城市規劃法是能保障我們的權利和資源,但結果原來卻是賦予發展商更大的權利去侵掠我們的共有資源,澳門人,我們行動起來,一齊反對這個不合理的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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