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1

經屋做唔到契點算?

華僑報 2014/01/21

房屋局回覆議員書面質詢的資料顯示,截至去年七月五日為止,已出售及完成分層所有權登記而尚未訂立買賣公證書的業權屬房屋局的經濟房屋單位有一百三十九個,其中超過五年仍未訂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的單位有四十四個,超過十年仍未訂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的單位仍有九十五個,當中原因包括未能聯絡預約買受人、仍存在一些問題待解決或預約買受人擁有物業等。
但不少當事人都反映,經屋單位在多年、甚至十多年前購入居住,遲遲未獲房屋局安排做契,期間多次催促房屋局,都沒有回應。多年過去,終於輪到他們做契時,卻由於有成員“擁有物業”而無法完成做契手續。深究當中情況,發覺實在有不少的苦衷。
例如有兩姊妹當年一齊申請購買了經屋,姊姊為主申請人,其後妹妹另組家庭,與擁有物業的另一半結婚,結果,這個單位就因為“預約買受人擁有物業而無法做契”。
又如有個案當事人的父親不幸去世,遺下一個又細又舊的單位,辦理遺產手續時,由於他已購買經屋,故此同意將單位轉給兄弟姊妹,輪到做契時卻被通知,因已“擁有物業”所以不能做契。原來儘管他們實質上沒有繼承到父親的單位,但由於在辦理遺產手續沒有選擇“放棄繼承”,所以程序上他們已經繼承了部分物業,只是將其轉予兄弟姊妹,即名義上已擁有物業,故不符合資格。
買入經屋單位十年八載,人生變幻,無法避免,這些個案做唔到契,主要原因是有關部門當初遲遲未有安排他們做契。但房屋局在回覆議員的書面質詢時只是表示:“對於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要件的預約買受人,須等其理順情況後才可協助訂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有關回應似乎暗示房屋局只將責任推給經屋買受人,自身根本無打算要承擔起行政拖延的責任。

我真的想知道,對於這些用自己真金白銀交付樓款、入住多年但因上述種種原因令預約買受人擁有了物業而無法做契的經屋個案,當局將可如何處理?難道可以收屋將他們趕出家門?還是任由做契手續無法完成這個狀態無限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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